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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重点检查内容明细表 序号 检查项目 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和标准 1 责任体系 是否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体系。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以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的瓦斯治理监督管理体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 突出矿井矿长、总工程师是否定期组织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3 机构人员 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五职”矿长,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满足劳动定员标准。防突工、瓦斯抽采工、监测监控工、放炮员及瓦斯检查员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生产作业需要。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4 五职”矿长、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满足上岗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 是否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瓦斯抽采工。 6 是否建立防突机构。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 7 设备仪器 是否按规定配置治理瓦斯需要的仪器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矿井安全设施设计要求,配备齐全治理瓦斯所需的瓦斯检查仪、瓦斯参数测定仪、专用钻机、测尘设备等仪器设备,以及调校维护仪器仪表所需的不同瓦斯浓度的标准气样和空气样等。 8 制度措施 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通风管理、瓦斯防治、防灭火、防尘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9 是否建立健全覆盖全员全工种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各岗位、全流程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10 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等管理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及制度,制定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11 是否建立落实瓦斯超限分析预警、抽采效果评判以及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制度。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突出矿井应当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 12 是否建立健全瓦斯超限撤人制度,是否赋予矿调度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紧急撤人权限。 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13 是否按要求编制安全措施 煤矿应编制计划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和调风安全措施,制定巷道贯通、巷道揭煤、过断层、井下动火作业、井下爆破、排放瓦斯、停电送电等安全措施。 14 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是否制度化常态化开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按规定报告。 15 通风管理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16 采掘工作面通风是否符合规定。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17 主要通风机能力、数量是否满足要求,主要通风机、防爆门和反风设施是否检查到位。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 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18 通风机房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I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取暖。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19 是否按规定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通风阻力测定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生产水平、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采掘生产工艺、瓦斯等级等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20 反风演习是否及时开展。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21 局部通风机安设是否符合规定。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2 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3 风门、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质量和构筑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统一编号、挂牌管理。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任意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小于4m。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4 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是否满足要求。 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地点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5 井下现场是否存在盲巷。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26 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是否符合实际。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27 是否进行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和一翼进风巷、回风巷要设置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要设置临时测风站,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28 瓦斯防治基础工作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低瓦斯矿井每2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9 是否按规定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情形,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0 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参数。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31 建设矿井是否按规定对0.3m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32 地质预测预报 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是否对开采范围内厚度大于0.3m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进行测定。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应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先探后掘。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33 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34 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35 矿井设计的矿井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可靠。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36 开拓布局 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抽掘采工程是否匹配,“三量”是否符合规定。突出矿井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内进行。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当矿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时,应当及时降低煤炭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 37 煤层开采顺序是否与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煤层开采顺序应与设计保持一致。 38 采掘工作面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39 应力集中范围是否有工作面同时作业。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时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应力集中范围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但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80m;2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2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6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与可能造成应力集中的邻近煤层相向掘进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60m,相向采煤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40 瓦斯抽采 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41 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瓦斯抽采工程是否按照设计施工。 煤矿应分别编制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编制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指标等内容。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42 是否建立健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 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规划、年度计划、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抽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资料、抽采计量测点设置等应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瓦斯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43 瓦斯抽采是否实现自动计量 预抽煤层瓦斯时应当记录每个钻孔的接抽时间,定期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按措施效果检验单元分别监测或者检测管道瓦斯的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自动计量或者统计计算单元的瓦斯抽采量。抽采自动计量数据或者统计计算数据作为预抽效果检验的基础数据。 44 突出矿井瓦斯抽采计划是否与采掘接续计划同步编制、超前实施、及时更新。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45 防治突出 是否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46 是否对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突出矿井应当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 47 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落实。工作面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应当记录钻孔位置、实际参数、见煤见岩情况、钻进异常现象、钻孔施工时间和人员等信息,并绘制防突措施竣工图等。有关信息资料应当经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 48 是否合理选取区域防突措施。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区域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开采前应当进行比选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9 巷道揭煤是否符合规定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专项防突设计内容必须符合规定。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井巷揭穿开突出煤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0 施工钻孔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还应当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2MPa的区域,以及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与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顺层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止钻孔施工期间发生突出的安全措施。煤层瓦斯压力达到3MPa的区域应当采用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或者采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51 是否对钻孔施工进行核查分析 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出现喷孔、顶钻或者瓦斯异常现象的,应当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防突措施竣工图应当有平面图和剖面图。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及时核查分析,绘制平面图,对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须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52 是否对钻孔轨迹进行测定 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深度60~120m的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个钻孔的轨迹。井下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优先采用定向钻机施工。 53 钻孔抽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 54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应根据不同的防突措施采取不同方式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测点布置和检验指标应符合规定。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钻孔竣工轨迹及参数、钻进异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人员等信息。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应当在瓦斯地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区域预测报告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当附包含测定钻孔记录和测定结果等数据资料的表单,记录和表单由测定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55 瓦斯管理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或者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每天组织防突、通风、地质和监测监控等人员对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等现象,以及钻孔施工中出现的顶钻、喷孔等明显的突出预兆进行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建立台账。通过监测和综合分析辨识发现有明显突出预兆时,应当及时发出煤层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56 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7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甲烷浓度;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甲烷浓度;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58 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爆措施。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59 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 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对瓦斯超限或瓦斯事故,煤矿企业应根据瓦斯治理责任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60 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组织验收 大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矿井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应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煤安监技装[2019]48号)要求。 61 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62 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63 甲烷等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监控设备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和设定。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符合要求。 64 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定期进行调校、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1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每15天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65 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分析变化趋势。 66 煤矿企业是否配齐满足矿井安全监控需要的值班、维护、检修、调校等从业人员。 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67 是否按要求绘制监控图纸,建立健全报表和台账。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建立健全相关报表及台账。 68 是否及时处置报警、断电、馈电等异常信息。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69 监控数据采集、传输是否符合规定。 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地点、数量以及数据采集应符合规定。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控中心实现数据实时传输。煤矿应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70 防灭火管理 是否按规定对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按规定对所有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鉴定结果为“仅对来样负责”的,不予认可。 71 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优先选用氮气防灭火为主的技术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72 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73 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 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永久性密闭墙及其编号。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要定期测定和分析永久性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成分、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74 井下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井下每次动火作业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75 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上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76 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77 粉尘防治 是否按规定对煤层的煤尘爆炸危险性进行鉴定。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鉴定结果为“仅对来样负责”的,不予认可。 78 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79 是否按规定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当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 80 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81 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采煤工作面应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五条要求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82 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83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规定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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