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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XXXX-201X 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 GBxxxx-201X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X年XX月XX日 2015年7月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50416-2007、煤矿井底车场设计规范GB50535-2009、煤矿采区车场和硐室设计规范GB50534-2009的基础上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的经验,吸取了近年成熟的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多次研究和修改,最终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设计和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政编码430064,电话027-87717066,传真027-87717062,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 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约翰芬雷华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于新胜 王永忠 施佳音 樊春辉 辛德林 张建平 张世良 刘 艳 张忠文 高隧峰 黄 侨 李红军 于新锋 关众 樊志超 罗来军 李岚 曲臣 刘宗绍 朱兆全 赵银砖 华召文 赵耀宙 孙康平 耿玉德 高春明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3 3 一般规定5 4 井底车场6 4.1井底车场形式选择6 4.2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7 4.3井底车场线路坡度12 4.4井底车场通过能力15 4.5井底车场巷道断面布置18 5 采区车场20 5.1采区上部车场20 5.2采区中部车场22 5.3采区下部车场25 5.4无极绳绞车运输车场27 5.5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车场29 5.6采区车场人行道、信号硐室及躲避硐31 6 排水系统硐室33 6.1主排水泵房33 6.2采区水泵房34 6.3主要水仓35 6.4采区水仓37 6.5管子道37 7 供配电系统硐室39 7.1主变电所39 7.2采区变电所40 8 运输系统硐室41 8.1 无轨运输会让硐室41 8.2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41 8.3井下蓄电池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42 8.4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42 8.5自卸矿车卸载站硐室43 8.6井下换装硐室43 8.7井下调度室44 8.8采区煤仓44 8.9采区提升机房46 9 井下爆炸物品硐室47 9.1井下爆炸物品库47 9.2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50 10 安全设施硐室51 10.1防水闸门硐室51 10.2抗灾潜水电泵硐室55 10.3井下密闭门硐室56 10.4井下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57 10.5井下消防材料库57 10.6永久避难硐室58 11 其它硐室60 11.1井下急救站60 11.2井下等侯室60 11.3井下工具备品保管室61 11.4井下降温系统硐室61 11.5井下厕所62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63 条文说明63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煤炭工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的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 1.0.3 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井底车场 pit bottom 连接井筒和井下主要运输巷道的一组巷道和硐室的总称。 2.1.2 采区车场 district station;district inset 采区上(下)山与区段平巷、大巷或采区石门相连接的一组巷道和硐室的总称。 2.1.3 硐室 chamber 为满足某种专门用途而开凿的井下巷道。 2.1.4 主排水泵房 main pumping room 装有为全矿井服务的主要排水设备的井下硐室,又称中央水泵房。 2.1.5 水仓 sump;drain sump 用于贮存和沉淀井下涌水的一组巷道。 2.1.6 吸水井 absorbing well;suction well 位于主排水泵房一侧,与水仓相通,供水泵吸水的小井。 2.1.7 配水巷 water distribution drift 连接水仓和吸水小井的巷道。 2.1.8 管子道 pipe way 专门用于安装排水管路的通道。通常指主排水泵硐室至副井井筒之间敷设排水管路的一段通道。 2.1.9 主变电所 main substation 设置在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装有为全矿井服务的变、配电设备的井下硐室,又称中央变电所。 2.1.10 采区变电所 district substation 用于采区变、配电的硐室。 2.1.11 井下充电硐室 underground charging station;underground charging room 用于电机车蓄电池充电的井下硐室。 2.1.12 井下机车修理间 underground locomotive garage 用于检修电机车的井下硐室。 2.1.13 换装硐室 loading station room 用于矿车与无轨运输相互换卸载的硐室。 2.1.14 井下调度室 underground control room;underground dispatching room 井底车场内,供调度人员工作的硐室。 2.1.15 井下爆炸物品库 underground magazine 井下按专门规定设计建造的,用以存放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的硐室。 2.1.16 井下消防材料库 underground fire fighting room 井下用于存放消防材料和设备的硐室。 2.1.17 避难硐室 refuge pocket 井下发生灾害时,人员应急避难的场所。 2.1.18 井下等候室 waiting room 为井下人员等罐、候车的硐室。 2.2 符号 L车线有效长度 m列车数量 n每列车的矿车数量 lk每辆矿车带缓冲器和牵引链张紧之后的长度 lj机车长度,若为双机牵引时则应为两台机车长度 lf附加长度 vC甩车初速度 g重力加速度 l摘钩后滑行距离 ω矿车运行总阻力系数 i线路坡度 Tj间隔时间 Sd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长度 vd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运行速度 Sq驶离某一区段的牵引列车长度 vq驶离某一区段的牵引列车运行速度 Nc井底车场年运输通过能力 Ta每年运输工作时间 Q每一调度循环进入井底车场的所有车辆的净载煤量 Td每一调度循环时间 Nz装车站年通过能力 G矿车载重 Nr矿井设计年工作日数 Ts矿井设计日生产小时数 Tz列车进入车场的平均间隔时间 Kb机采或炮采的不均匀系数 Kg矸石系数 3 一般规定 3.0.1 井下车场的线路和硐室应布局合理、操作安全、管理使用方便、工程量省、便于施工和维护。 3.0.2 井下车场巷道和硐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相对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避开断层、陷落柱等不良构造和含水层、松散破碎岩(煤)层以及膨胀性岩层。 2 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3 必须位于开采保护范围内。 3.0.3 井下车场巷道和交岔点的断面形状、安全间距、支护方式、支护参数、轨道铺设、管线敷设、辅助设施、水沟、铺底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 50419及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 50533的有关规定。 3.0.4 井下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所需通过运输量的要求,并应留有大于30的富余能力。 3.0.5 井下机电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防水措施应满足机电设备要求;硐室宜铺底。 4 井底车场 4.1 井底车场形式选择 4.1.1 井底车场形式应根据井筒提升方式、大巷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特点、通过井底车场的货物种类及运量、井筒与主要运输大巷的相互位置、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所处的围岩条件、地面生产系统布置等因素,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2 辅助运输或以辅助运输为主的井底车场,应按照下述条件选取车场形式 1 采用立井提升方式时,应利用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作存车线,宜采用环形车场。 2 采用斜井提升方式时,井筒不再延深的应采用平车场,井筒今后需延深的宜采用甩车场。 4.1.3 主、辅混合运输的井底车场,应按照下述条件选取车场形式 1 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与存车线分列布置时,宜采用环形车场; 2 利用主要运输大巷或石门作主井空、重车线,或者空、重车线设在斜井的一侧时, 宜采用折返车场。 3 井底车场形式宜与采区装车站的形式相一致。 4.1.4 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或无轨和有轨方式混合运输时,车场形式应利于货物的换(倒)装作业。 4.1.5 采用立井、斜井混合提升方式时,井底车场形式应根据主、副井井筒的布置形式、相对位置、提升方式及大巷运输设备特点等因素,结合具体条件,经方案比较确定。 4.1.6 井底车场采用轨道运输时,宜避免机车在弯道中顶、推重列车运行;调车作业宜采用机械操作,当辅以必要的自动滑行方式时,其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 4.1.7 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必须规定确切的行车路线、行车方向及会车和调头位置。 4.2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 Ⅰ 线路平面布置 4.2.1 井底车场线路布置,应根据已确定的车场形式和通过能力,结合主井和副井系统配套硐室的功能特点,协调布置与其相关的辅助线路,线路连接应便捷、顺畅、紧凑。 4.2.2 井底车场线路布置,应尽量减少道岔和交岔点数量。 4.2.3 轨道运输时,在同一条巷道内,不宜并列布置两条以上的行车线路。无轨运输巷道宜按单车道布置,必要时应设置会让硐室。 4.2.4 井底车场线路布置,应有利于线路区段划分和运输信号系统的进路、闭塞信号分区划分。 Ⅱ 车线有效长度 4.2.5 当井底车场采用固定式矿车作辅助运输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矿井生产能力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副井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应各为(1.0~1.5)列车长度。 2 中、小型矿井副井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宜各为(0.5~1.0)列车长度;提升部分煤炭时,宜各为(1.0~1.5)列车长度。 3 大型矿井设有专用提矸井时,副井和提矸井的进、出车线有效长度,应各为1.0列车长度。 4 副井出车线一侧的适当位置,应并列布置一条材料车线作材料及设备车的编组和存车线。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大型矿井宜按15辆或1.0列材料(设备)车的长度确定,中、小型矿井可按(5~15)辆材料(设备)车的长度确定。 5 副井进、出车线的有效长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大于井筒(2~3)次提升的车辆总长度。 4.2.6 当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作辅助运输时,副井进、出车线的有效长度,宜大于井筒(3~5)次提升的车辆总长度,也可按停靠5辆无轨胶轮车选定。 4.2.7 当井底车场采用有轨矿车和无轨胶轮车混合辅助运输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载货物换(倒)装后井筒正常提升的车辆种类和提升方式确定。 4.2.8 当井底车场辅助运输采用其它设备型式时,副井进、出车线和材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的具体类型,以及井筒提升方式等具体条件综合确定。 4.2.9 主、辅混合运输的井底车场,应根据大巷运输设备特点及井筒提升方式确定主井空、重车线的有效长度,并应符合下述规定 1 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运输,主井采用箕斗或带式输送机提升时,宜各为(1.5~2.0)列车长度;主井采用罐笼提升时,宜各为(1.0~1.5)列车长度;主井采用斜井串车提升时,宜各为(1.0~1.5)列车长度,并不应小于(2~3)钩串车长度。 2 大巷采用底卸式矿车运输,机车过卸载站时,宜各按1.0列车长度取定;机车不过卸载站列车滑行进入空车线时,重车线有效长度宜为1.0列车长度,空车线有效长度宜按1.0列车长度加10m安全距离之和确定。 3 大巷采用无极绳牵引矿车运输,主井采用串车提升时,宜各为(3~5)钩串车长度;主井采用罐笼或箕斗提升时,应按照停靠的矿车装载总煤量不小于井筒(3~5)次的总提升量确定。 4.2.10 井底车场调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输设备的特点确定。当采用列车运输时,调车线的有效长度宜按1.0列车长度选定。 4.2.11 井底车场人车线的有效长度,当采用列车运输时,宜按1.0列人车长度选定;当采用其他形式运输时,应根据人员运输设备特点及最大班时人车编组车数确定。 4.2.12 在车线有效长度范围内行驶或停靠车辆时,不得妨碍相邻线路的正常通行。 4.2.13 采用列车运输或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井底车场各类车线的有效长度应包括列车长度和附加长度。计算后的车线有效长度宜按米取整。车线有效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4.2.13) 式中L车线有效长度(m); m列车数量(列); n每列车的矿车数量,应根据机车型号及运输条件确定(辆); lk每辆矿车带缓冲器和牵引链张紧之后的长度(m); lj机车长度,若是双机牵引时则应为两台机车长度(m); lf附加长度,一般取10m。 Ⅲ 轨道线路铺设 4.2.14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的轨型、道岔和平曲线半径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的轨型,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使用地点确定。 2 道岔型号的选择,应根据轨距、轨型、机车或车辆的类型、运行速度及行车密度、曲线半径等因素确定。 3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平曲线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运行速度和运送长材料的最大长度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 轴距的7倍; 2) 当运行速度在(1.5~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 轴距的10倍; 3)当运行速度大于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5倍。 4 井底车场线路轨型、道岔和平曲线半径,可按表4.2.16的规定选取。采用渡线道岔时可按单开道岔辙叉号码选取,中型及小型矿井可取小值。 表4.2.14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轨型、道岔及平曲线半径 运输设备 轨 距 mm 轨 型 kg/m 道岔辙叉号码 平曲线 半径m 牵引设备类型 矿车类型 单 开 对 称 7t及以上机车 (含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机车) 1.0t固定式 600 30 4、5 3 15~20 1.5t固定式 600 30 4、5 3 15~20 900 20~25 3.0t固定式 900 30 5 4 20~25 3.0t底卸式 600 30 5 4 25~30 7t以下机车 (含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机车) 1.0t固定式 600 22 4 3 12~15 1.5t固定式 600 900 22~30 4、5 3 15~20 3.0t固定式 900 30 4、5 3 20~25 无极绳绞车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 1.0t固定式 600 18~22 4、5 3 30~50 非机械牵引 1.0t固定式 600 18~22 2、3 3 9~12 1.5t固定式 600 900 18~22 3、4 3 9~12 3.0t固定式 900 22 3、4 3 12~15 4.2.15 斜井井底轨道线路的平、竖曲线半径,宜按下述规定选取 1 采用600mm轨距1.0t矿车或1.5t矿车运输时,平曲线半径宜采用(12~15)m,竖曲线半径宜不小于12m。 2 采用900mm轨距3.0t矿车时,平曲线半径宜采用(15~20)m,竖曲线半径宜不小于12m。 3 采用其它轨距及矿车型号运输时,平、竖曲线半径应根据使用车辆的参数确定。 4.2.16 斜井井底轨道线路的道岔型号,单开道岔不宜小于4号,对称道岔不宜小于3号。 4.2.17 采用串车提升的主斜井或辅助提升量较大的副斜井,矿车上提时提升牵引角不宜大于10。提升量较小的辅助提升,其提升牵引角不应大于20。 4.2.18 井底车场主要轨道线路应采用同一型号钢轨铺设。轨道线路在交岔点处与不同轨型连接时,道岔的钢轨型号应按主要线路的轨型取定。 4.2.19 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运输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车场线路平、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通行的无轨胶轮车最大固定轴距以及运行速度等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述规定 1)行车频繁的主要运输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5m;非行车频繁的运输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5m; 2)当车身为铰接或带转向架时行车频繁的主要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5m;非行车频繁的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3)通往井底车场有关硐室,行驶无轨胶轮车的辅助线路,平曲线半径不得小于9m; 4)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50m。 2 行走无轨胶轮车的井底车场巷道应硬化底板。巷道底板宜采用铺设混凝土的硬化方式,混凝土铺设厚度不应小于2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4.2.20 井底车场的平、竖曲线半径,应按车辆运送长材料时的条件进行校核。 4.3 井底车场线路坡度 4.3.1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使用车辆类型、车辆运行阻力及运行条件、各线路对矿车滑行速度的限制、线路上所采用的调车或操车设备等因素计算确定,亦可按表4.3.1的规定选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固定箱式矿车运输时 1)主井重车线、副井进车线坡度,应根据调车方式及采用的机械操车设备确定;副井进车线坡度,应采用以矿车自动滑行为主的运行方式确定; 2)主井空车线、副井出车线的坡度,应按矿车自动滑行速度要求确 定,并宜采用加速、等速、减速分段坡度形式布置; 3)翻车机两侧进、出线路的坡度,应按机械操车设备的要求选取; 4)副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线路坡度,应根据机械操车设备要 求或按矿车自动滑行速度要求计算确定。 2 采用底卸式矿车运输时,主井空、重车线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和底卸式矿车的卸载方向(纵向或侧向)确定,但最大坡度不宜大于7‰。卸载站的线路坡度宜采用平坡。 3 回车线坡度不宜大于10‰,空列车启动处宜设不小于10m的平坡段。回车线有重列车行驶时,坡度不宜大于7‰。 表4.3.1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 矿车类型 线路名称 线 路 区 段 矿车载重 (t) 坡 度 ‰ 适 用 条 件 固 定 式 矿 车 主 井 重 车 线 机车摘钩点至阻车器段 1.0~3.0 0~4 设列车推车机调车 7 不设调车设备,顶车进入 4~7 不设调车设备,甩车进入 机车摘钩点至阻车器前(20~30)m段 1.0~3.0 2~4 顶车进入(翻车机前设推车机) 1.0~3.0 3~5 甩车进入(翻车机前设推车机) 阻车器前(20~30)m 1.0~3.0 0~3 阻车器至翻车机段 1.0~3.0 0 设推车机,亦可根据操车设备要求确定 1.0~3.0 7~18 不设推车机,重车摘钩自动滑行 主 井 空 车 线 翻车机出口后(15~25)m加速段 1.0~3.0 12~15 摘钩翻车 15~18 不摘钩翻车 中间等速段 1.0~3.0 6~8 曲线段应增加2‰坡度 机车挂钩点至前(20~30)m减速段 1.0~3.0 0~3 终点前可设局部上坡 固 定 式 矿 车 副 井 进 车 线 机车摘钩点至复式阻车器段 1.0~3.0 0~4 设列车推车机调车 1.0 7~9 不设调车设备,顶车调车 3.0 5~7 1.0 4~5 不设调车设备,甩车调车 3.0 3~4 复式阻车器至单式阻车器段 1.0~3.0 0 设推车机,亦可根据操车设备要求确定 1.0 18~20 不设推车机,矿车自动滑行 3.0 15~18 单式阻车器至罐笼入口段 1.0 12~15 设摇台 3.0 5~7 1.0 10~12 不设摇台 续表4.3.1 矿车类型 线路名称 线 路 区 段 矿车载重 (t) 坡 度 ‰ 适 用 条 件 固 定 式 矿 车 副 井 出 车 线 罐笼出口至(10~20)m加速段 1.0 18~20 3.0 13~15 中间等速段 1.0 6~7 曲线段应增加2‰坡度 3.0 4~7 机车挂钩点至前(15~20)m减速段 1.0~3.0 0~3 回 车 线 1.0~3.0 10 (上坡) 机车牵引或顶推空列车 7 (上坡) 机车牵引重列车 底 卸 式 矿 车 重 车 线 3.0 3~5 机车牵引底卸式矿车列车过卸载坑或机车顶列车不过卸载坑 3.0 4~6 机车牵引或顶推底侧卸式矿车 卸载站 3.0 0 空 车 线 3.0 3~5 底纵卸式矿车 3.0 5~7 底侧卸式矿车 注本表坡度栏内除注明上坡者外,其余均为下坡。 4.3.2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井底车场运输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及各线路的车辆运行条件等因素确定。主要线路的坡度不应大于1,通往井底车场有关硐室的辅助线路坡度宜小于3,个别地点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 4.3.3 采用串车提升的斜井甩车场及平车场,进、出车线路坡度应根据车场形式、调车方式及矿车自动滑行的控制速度确定。 4.3.4 当立井井筒采用上部装载,矿车卸载位置距井底车场较远时,翻车机或卸载站前、后附近的空、重车线轨道坡度,可参照本规范第4.3.1条确定。 4.3.5 井底车场轨道线路坡度和高程闭合计算时,应设定一点做为假定高程闭合计算0点的基准面。假定高程闭合计算0点的基准面,可按下列规定选取 1 立井井底车场当井筒提升容器采用罐座承接时,应以副立井罐笼停在井下运输水平时的轨面高程为基准面;当采用摇台承接时,应以副立井进车侧摇臂转轴点轨面高程为基准面。 2 斜井井底车场当设有高低道时,应以副斜井高低道起点的轨面高程为基准面;无高低道时,应以副斜井竖曲线起点的轨面高程为基准面。 4.4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 Ⅰ 井底车场运行图表及调度图表的编制 4.4.1 井底车场区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一台机车或列车、无轨胶轮车未驶出之前、另一台机车或列车、无轨胶轮车不能驶入的线路,应划分为一个区段。 2 若某一线路可同时容纳数台互不妨碍的机车或列车、无轨胶轮车,该线路则应划分为数个区段。 3 机车或列车、无轨胶轮车频繁通过的咽喉道岔线路范围,可划分为一个区段。 4 机车或列车、无轨胶轮车在最大区段内的调车作业时间,应小于井底车场通过能力计算时需要的每一调度循环时间。 5 区段划分应与运输信号系统的闭塞区间划分相协调。 4.4.2 轨道运输的井底车场,调车作业应以采用机械操作为主,并应辅以必要的自动滑行。矿车进罐笼或翻车机的作业,应采用机械操作,并宜采用集中控制。 4.4.3 编制井底车场轨道运输运行图表时,机车调车作业运行速度和调车作业操作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车位于列车前或后,运距小于50m时列车速度宜采用1.0m/s,运距在(50~150)m时列车速度宜采用1.5m/s。 2 当机车位于列车前,运距大于150m时列车速度宜采用2.0m/s。 3 当机车单独运行,运距小于100m时机车速度宜采用2.0m/s;运距大于100m时机车速度宜采用2.5m/s。 4 机车牵引底卸式矿车通过卸载坑的速度宜采用1.0m/s。 5 机车摘钩、挂钩、转换运行方向、启动和通过手动道岔的调车作业操作时间,宜各采用10s。 6 当采用甩车调车方式时,甩车初速度应按下式计算 (4.4.3) 式中vC甩车初速度(m/s); g重力加速度,g9.81m/s2; l摘钩后滑行距离(m); ω矿车运行总阻力系数; i线路坡度;上坡取“”值,下坡取“-”值。 4.4.4 井底车场内轨道运输的调车方式采用自动滑行时,车辆在各线段的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不宜大于3.00m/s。 2 曲线段宜采用(0.75~2.00)m/s。 3 阻车器前宜采用(0.75~1.00)m/s。 4.4.5 编制井底车场轨道运输调度图表时,进入车场内的机车或各次列车的间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台单独运行或顶列车运行的机车驶离某一区段,另一台单独运行或牵引列车运行的机车随即进入该区段时,其间隔时间不应小于30s。 2 当一台单独运行或顶列车运行的机车驶离某一区段,另一台顶列车运行的机车随即进入该区段,其间隔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4.4.5-1) 式中Tj间隔时间(s); Sd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长度(m); vd进入该区段的顶列车运行速度(m/s)。 3 当一台牵引列车运行的机车驶离某一区段,另一台单独运行或牵引列车运行的机车随即进入该区段时,其间隔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4.4.5-2) 式中Sq驶离某一区段的牵引列车长度(m); vq驶离某一区段的牵引列车运行速度(m/s)。 4 当一台牵引列车运行的机车驶离某一区段,另一台顶列车运行的机车随即进入该区段时,其间隔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4.4.5-3) 4.4.6 井底车场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无轨胶轮车作业运行速度、调车作业操作时间和两台车辆相继驶入同一区段的间隔时间,可参照本规范中关于机车单独运行时的规定确定。 4.4.7 编制井底车场调度图表时,应根据不同类型列车的运量比和净载重量,确定每一调度循环进入井底车场的各种列车数量。 Ⅱ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计算 4.4.8 井底车场的通过能力,应根据编制的调度图表计算确定。井底车场年运输通过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4.4.8) 式中Nc井底车场年运输通过能力t; Ta每年运输工作时间,等于矿井设计年工作日数与每日运输时间(min)的乘积(min); Q每一调度循环进入井底车场的所有车辆的净载重量t; Td每一调度循环时间(min); 1.15运输不均衡系数。 当井底车场为主、辅混合运输时,净载重量应按运煤量计算;当井底车场只承担辅助运输或以辅助运输为主时,净载重量应按材料、设备、矸石等运输量计算。 4.5 井底车场巷道断面布置 Ⅰ 巷道断面及交岔点 4.5.1 井底车场巷道断面布置,应能满足运输、行人、通风、设备安装及检修、管线布置及施工等要求。 4.5.2 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道的风速不宜大于6m/s。 4.5.3 井底车场不同巷道断面连接处,宜采用渐变方式;当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巷道壁不得呈现台阶状。 4.5.4 井底车场巷道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巷道断面形状、用途及服务年限、相邻井巷岩柱尺寸和通风安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确定。亦可采用工程类比法选取支护方式和支护结构。 Ⅱ 人行道设置 4.5.5 井底车场巷道的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井空、重车线路应分别设单侧人行道,并应根据调车方式及车辆类型核定牵引机车进入范围。 2 副井进、出车线路,当作为人员上下班通行的主要通道时宜设双侧人行道,不作为人员上下班通行的主要通道时应设单侧人行道。 3 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线路,应设双侧人行道。 4 回车线路应设单侧人行道。 5 乘人车场可设置单侧或双侧人行道。人行道设单、双侧,应根据人员运输设备形式、井下最大班生产人员数量,以及人员流向等具体情况确定。 6 有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行驶的路段,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人行道。 7 人行道的设置位置应与相邻巷道协调,并应减少跨线次数。曲线巷道宜将人行道设在内侧。 4.5.6 井底车场利用大巷或石门调车时,调车线路的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运输时,除巷道一侧应设有人行道外,在矿车摘挂钩地点的两列车车体最突出部分之间应留设人行道。小型矿井车场内只允许单机运行时可不受此限。大型矿井的调车线路应设双侧人行道。 2 无轨胶轮车运输时,调车线路除应设双侧人行道外,并应设置供车辆调头换向的硐室或绕行线路。 5 采区车场 5.1 采区上部车场 Ⅰ 上部车场形式 5.1.1 上部车场形式,应根据煤层赋存及围岩条件、提升设备及布置、运输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Ⅱ 上部车场线路布置 5.1.2 上部车场的线路布置宜采取单道变坡;当运输量大、车辆运输频繁时,可采用双道变坡的线路布置方式。 5.1.3 上部车场轨道线路平、竖曲线半径宜按表5.1.3选取,并应按车辆运送长材料时的条件进行校核。 表5.1.3 上部平车场轨道线路平、竖曲线半径 矿车类型 平曲线半径(m) 竖曲线半径 (m) 3.0t矿车 12、15、20 12、15、20 1.0t、1.5t矿车 6、9、12、15 9、12、15 5.1.4 上部车场轨道道岔,应根据提升量的大小确定,宜采用4号或5号道岔。 5.1.5 上部甩车场的提升牵引角、轨道线路布置等,应按照本规范5.2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5.1.6 轨道运输上部车场存车线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山采区上部车场进、出车采用机车牵引时,长度宜为1.0列车长加5.0m;采用其他牵引方式时,长度宜为(2~3)钩串车长。 2 下山采区上部车场存车线有效长度宜为1.0列车长加5.0m。 Ⅲ 上部平车场线路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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