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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技术 管 理 制 度 2020年度 目 录 目 录2 总编4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4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7 第三节 盲巷管理15 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16 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18 第六节 测风管理23 第七节 防治煤尘管理制度24 一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27 (二)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29 (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30 (四)井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33 (五)局部通风管理制度35 (六)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38 (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39 (八)防灭火管理制度44 (九)井下爆破管理制度45 (十)瓦斯日报审批制度54 (十一)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54 (十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55 (十三)矿井测风制度56 (十四)盲巷管理制度57 (十五)主扇运行管理制度59 (十六)井下局扇管理制度59 十七)瓦斯监测装置管理制度62 (十八)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制度63 (十九)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管理制度65 (二十)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66 二十一灭火器管理制度67 二十二)防尘设施管理制度68 二十三)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制度69 二十四)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制度71 (二十五)“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73 (二十六)监控室交接班制度76 (二十七)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77 (二十八)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78 总编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特型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科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4、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所有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 8、矿井采区及以上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进行喷浆处理(砌碹巷道除外)。 9、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生产科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通风科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批准,并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10、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设置相同的通风断面。 11、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二次切眼。工作面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12、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3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m/s。回采工作面瓦排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13、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 15、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 16、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17、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四大件科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9、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三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21、通风巷道必须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2、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风硐两侧检修风门和风井安全出口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23、严禁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安监处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24、每季度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 25、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管理建立以矿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管理体系 1、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专门的“一通三防”专业例会,对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风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责成专人负责解决。 2、通风科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管理、检查工作,负责向机电科、供应科提供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各项技术参数,负责确定井下队组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地点和无计划停风事故的统计通报。 3、机电科负责“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的管理工作。机电科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使用、检修、检查等有关管理制度,电力科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系统全面负责。 4、生产队组(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领取、装车、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以及风机“三专”(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装置的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局部通风机“两闭锁”装置的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检查维修。 二、局部风机选型规定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中应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章节,按照巷道瓦斯涌出量、巷道风速、炸药量、工作面同时作业最大人数计算出最大需风量进行风机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如果巷道开口初期瓦斯涌出量较小,可适当降低配风量,使用双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可暂时开一台风机,但规程中必须明确使用距离。各使用单位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通知通风科,通风科根据安装地点的实际情况,填写局部通风机安装通知书,机电科接到通风科通知书后,方可给使用单位发放。未经通风部门审批,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三、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 1、局部通风机下井前,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经机电科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下井。 2、局部通风机在安装前,必须由测风工对安装地点的风量进行测定,全压供风量必须大于所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方可使用。凡井下掘进开口作业,队组必须按规定先安设好局部通风机,风筒接至开口位置(严禁利用扩散通风),在准备工作完成后,报请通风科组织机电科、调度室对风机自动切换、三专两闭锁、瓦斯探头、风筒、风机安设等内容验收合格签字后,经通风科审批后,安排专职瓦检员和调度员现场监督,方可开工作业。 3、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方5m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 4、爆破工作面末端必须使用硬质风筒,并应保证风筒接口严密,掘进队在爆破时要采取保护风筒、瓦斯传感器、各种电缆等设施的措施。 5、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详见局部风机管理员制度),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风机安设处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全风压风量、风筒出口风量、巷道设计距离、风筒长度、管理人员。填写要及时规范,牌板悬挂于各风机机体上,要便于填写和查看,主、副、备用风机要标识清楚,悬挂运行标志牌。 四、局部风机检查检修制度 1、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装置检查制度 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每周切换试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统一安排在每周五安全检查期间进行,风机切换试验由当班风机管理员负责实施,机电科、通风科成员负责监督,具体规定 ①当进行主副风机切换时,在切换前和切换后要及时向通风专业值班人员(通风调度)汇报请示,在切换前首先要提前通知工作面停止生产并确认停产后方可进行切换。 ②为确保因检修、主风机发生故障副风机运行时的安全可靠性,每周五包保组做风机切换试验时,要待副风机运行半小时以上方可切换为主风机。 ③包队科员在检查完毕后离开工作面之前必须保证将风机切换为主风机运行状态。 ④在切换后副风机运行期间,风机看护工要守护在风机附近,发现风机出现异常情况(出现异常声音、风量明显不足等)要及时切换到主风机运行,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⑤掘进工作面切换时要对主副风机分别运行时的风量进行测量并对比;综采工作面在切换时要通过观察对比切换前后风筒风压情况判定主副风机风量是否一致,如果副风机风量偏小,要及时向通风专业值班人员汇报,并现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如原因查不明或现场处理不了时,要通知机电科和队组在24小时内进行更换。 ⑥每周五进行风机切换时,(组长不能下井时要委派专人负责)携带风机切换试验记录表,并现场如实填写,上井后交回通风科。(风机切换试验记录表在通风调度领取) 2、“三专两闭锁”装置检查 每月由通风科牵头,机电科、安全科配合,对全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风机“三专两闭锁”装置检查一次,闭锁试验前应通知矿调度室、队组专人负责操作并记录检查结果,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考核。掘进工作面、无人工作地点局部通风机运转过程中,瓦斯检查工必须每班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转状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 3、凡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监测断电装置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进行作业。 4、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至少检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申请手续,并有记录可查。局部通风机在井下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使用队组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更换,如超期服役,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批准。 五、硐室通风管理制度 ⒈配风量规定 采区变电所、绞车房应配风量一般不低于100m3/min; 爆破材料库应配风量不低于150m3/min; 其它硐室配风量不低于100m3/min。 如果机电硐室温度超过30℃,应适当增加配风量。 ⒉管理规定 ⑴通风科每旬应对所有硐室风量、温度测定一次,并在硐室口悬挂测风管理牌板,同时对硐室风门(包括防火门、栅栏门)状态、闭锁装置、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确定调节风窗合适位置,以保证供风量。 各硐室管理单位必须每班对硐室风门、防火门、栅栏门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至矿调度室通风专业值班人员。 抽放泵站硐室、处于回风流系统的机电硐室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为0.5%。 硐室检查人员必须检查各硐室入口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否则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 风筒使用、吊挂管理规定 现根据生产情况,由各掘进队组自行吊挂、维护,为了便于统一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供应科要严把风筒进货质量,确保风筒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行业质量标准,满足井下生产需要。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2、各队所需风筒由通风科统一造计划,统一领用、管理、发放,各队组根据现场掘进情况开取领料单到通风科办理领料手续后领取后到通风科领取。 3、各队必须建立健全本队的风筒及其配件的领取、使用、维护、回收、移交等台帐。 4、在风筒运输过程中由领用队组负责要防止挂破、扯怀、乱堆乱放等现象。 5、井下任何人不得在风筒上坐、卧、躺,各使用队组要爱护风筒,必须将风筒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不得随意挪作它用,并负看护、保管责任,在辖区内发生丢失、损毁,由各队组加倍赔偿。当班瓦斯检查工、安全员、跟班队干,均对风筒负有看护责任,如发现有人破坏风筒,必须加以制止并及时汇报通风调度。 6、各巷道开口时,风机安设位置、裤裆杈的安设由通风科确定,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7、井下风筒,吊挂要平直(必须先用8号或10号铅丝上好引线且拉紧并隔架用16号铅丝与棚梁扭结固定后再吊挂),每班要设专人检查风筒并及时缝补破口,确保安全生产。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风筒要反压边,并使用快速接头,接口必须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不准随意拆断或开口,风筒改向要先以书面形式(包括地点、原因、时间、改变方向等内容)报通风科批准,并将批准通知单送交通风调度一份。 8、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头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煤巷机掘巷道不超过12米,炮掘巷道不得超过8米;岩巷掘进巷道不得超过15米。 9、炮掘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对风筒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放炮时崩坏风筒。 10、在特殊地点(如过风门洞、跨单轨吊道、皮带机头、拐弯、过渡、电机车通行巷道等)对风筒要加设防护皮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防止造成风筒断裂、撕破现象而影响正常通风。 11、当10米一节的风筒吊挂安全距离超过50米后,应及时更换为长度50米的风筒,以减少接头,降低漏风,提高风量利用率(长度10米的风筒吊挂距离最大不得超过100米)。更换风筒时,先将50米风筒挂好,然后对接,最后拆除10米风筒,尽量缩短工作面停风时间,严禁出现瓦斯超限。更换风筒必须提前通知通风调度。 1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要仔细检查沿途风筒情况,发现接口松脱、风筒有破口、裂缝、吊环脱落等现象,必须及时上报通风调度。 13、各队组在井下进行喷浆作业时,要保护好风筒,尽量避免往风筒上喷浆,无法避免时,要及时清除风筒上的污物。 14、严格风筒管理,风筒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3。风筒破口要及时缝补,修补风筒时,根据破口大小裁剪补丁,补丁以圆形为好,补丁压边应大于破口尺寸20mm,用棉纱对破口、补丁刷净、凉干后,按胶液使用说明粘补。对100mm以上的大破口,必须先用线缝合后再进行粘补。 15、在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或巷道贯通等风筒需要拆除时,由各队组制定措施,报通风科批准后再行拆除。 16、拆除后的风筒必须及时回收上井移交通风队,由通风科安排专人负责清洗、晾晒、修补,确保入库完好。各队组要与通风队做好相关移交手续。 第三节 盲巷管理 1、凡是井下六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生产科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可能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不再使用的盲巷,由生产科负责制定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生产科牵头组织安监、通风、机电等科室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永久封闭。 2.临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不得停止局部通风;对永久报废巷道要采取永久密闭进行管理。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停风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3、挡风墙要设置警示牌、栅栏和瓦斯检查牌,挡风墙、栅栏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通风科、通风科必须指定专人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 4、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挡风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和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于挡风墙、盲巷密闭前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到瓦检牌上。 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科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书面通知通风科,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由通风科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安全、机电、地测等有关科室审查批准;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公司审批。矿安监处负责监督巷道贯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巷道贯通措施中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明确贯通时现场负责人。 4、巷道贯通剩余2m时,必须有通风科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方可实施贯通,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 5、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6、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戒。 7、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和联络巷贯通,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8、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9、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科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10、生产采区的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矿井的主要总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确因需要非打不可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地区,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 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 为确保通风设施构筑及时,通风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修建 1、设计规定 永久通风设施的建筑由生产科和通风科共同确定设计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设施建筑位置、规格、型号等,应满足辅助运输、机电设备布置等要求,方案确定后由通风科根据要求编制书面设计,经通风、生产、机电、安全等业务科室批准后执行。临时通风设施由通风科根据生产变化和通风系统调节需要临时安排。 2、修建时间规定 ①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组织回撤,必须在回撤完毕后(包括两巷回棚)一个月之内完成工作面的永久封闭工作; ②超过三个月以上废弃不用的掘进巷道必须进行封闭。 ③巷道贯通前,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打设好临时风门,以备贯通时控制漏风。 ④掘进巷道立交通过回风下山具备永久风桥建筑条件后,必须在一周之内完成永久风桥的修建工作,然后进行调风,拆除临时风门,形成永久通风系统。 ⑤需构建永久风门的地点,必须在巷道贯通具备施工条件后15日之内完成,形成永久通风系统。 3、质量标准化要求 临时风门 ①临时设施必须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②设施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③设施四周接触严密。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④临时风门能自动关闭,并安设风门闭锁,通车风门及斜巷运输的风门有报警信号,否则要装有闭锁装置。 ⑤门框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 永久设施(包括风门、密闭、风窗) ①永久通风设施建造必须有设计有验收。 ②墙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1.0m(密闭墙底部厚度不小于2m,顶部厚度不小于1.5m,墙中间加黄土层厚度不得低于300m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③墙体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④墙体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要见硬顶、硬帮,要与煤岩接实,四周不少于0.1m的裙边,密闭墙要切实做到与外界金属物件隔绝(包括工字钢、水管、锚网、锚索等)。 ⑤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⑥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要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⑦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必须安装闭锁装置。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设在煤墙上方,并能调节。风门能自动关闭(将门扇开启到与门框口面成90度时,送手后能自动返回)。 永久风桥 ①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②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③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④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 ⑤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底、实帮,要填实、结实。 ⑥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二、管理 通风设施实行就近管理原则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具体如下 1、所有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永久设施的具体完成时间及永久通风系统的形成时间,必须严格执行,通风科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考核。 2、通风设施若确因运输、材料等原因难以按期完成时,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经通风科、安全科、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 3、在采取临时风门控制漏风期间,施工队组必须维护好临时风桥,立交通过回风巷时,必须缩小循环进尺,采取工字钢棚式支护,除必要留设的调节孔外,临时风桥其余部分必须及时安设水泥盖板,并在盖板上铺设风筒布及编织袋装煤粉进行充填,控制漏风。临时风桥由施工队组负责施工、维护,不得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瓦检员、安全员负责监督,不符合要求,不得向前掘进。 3、通风设施建筑完毕后,由通风科下达通风设施管理通知单(格式见后),立即按照使用就近原则移交采掘队组进行日常的管理。所有队组要对责任范围内的风筒、风门、栅栏、风桥、隔爆水袋、导风障、消防软管、静压水管等通风防尘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并建立通风、防尘设施管理台帐(永久密闭前5m范围由就近队组负责管理)。 4、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到通风科领取并安设通风设施管理牌板,责任到人,班班巡查,并按要求进行填写,确保通风设施运行状态符合要求(风门运行状态牌由通风队负责安设),通风科包队人员、瓦检员及通风队设施巡查工负责监督队组执行情况。 5、各队组必须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要熟悉责任范围内通风设施的运行状态,并按标准进行管理。如因调风等原因改变设施状态的,通风科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队组、相关单位要按要求进行管理。 6、各队组必须班班指定专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通风防尘设施完好情况巡查一次,并将巡查结果如实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 7、通风科要建立专门的通风设施汇报记录台帐,对各队组汇报情况如实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及瓦斯事故。 8、各队组要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通风防尘设施的日常监护工作,如设施损坏时,要及时查明原因,除因顶板来压等自然原因损坏的,凡不能查明原因的将追究本队组责任。 9、所有包队人员在每周一、周五要对所包队组通风防尘设施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所有人员发现通风设施有损坏现象的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由通风科安排施工队立即进行修理。若遇特殊情况(如风筒穿过风门、风桥、风门上穿电缆孔等)需要变动设施状态的,施工队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通风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11、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施工队组的,在移交时,接收单位要将所有通风防尘设施一并接收并按要求进行管理。 12、由于风门的运行状态对通风系统的影响尤其重要,因此对风门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①不得在风门前后5米范围乱扔杂物及乱堆材料;若需要在风门间存放材料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通风科批准后方可堆放,并必须堆放在离开风门5米的地点。 ②如发现风门间有杂物或风门前后有积水、淤泥,当班负责人必须主动进行清理,保证风门前后干净整洁及正常开关。 ③调节风门必须通过开设调节风窗进行调节,通风队必须及时安设风门状态管理牌板,发现一处未安设的处罚100元/处;任何人通过风门时不得随意改变风门状态,违反规定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④所有职工在通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风门,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违反规定的处罚责任人100元/人次。 ⑤各队组必须对本队责任区范围内的风门动态管理牌板班班进行认真的填写,发现有异常情况(风门闭锁不起作用,闭锁灯不亮、风门损坏等)的要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专业值班人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防止通风系统紊乱引发事故。 ⑥巡回瓦斯员每天要对沿途的通风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向调度室通风专业值班人员及队部值班人员汇报。。 ⑦各队组要定期对风门中间进行冲洗,不得出现煤尘堆积现象。 第六节 测风管理 1、矿井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工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8、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每月以报表形式报公司通风部门。旬报要在每月二、十二、二十二日前报出,月报要在下月五日前报出。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第七节 防治煤尘管理制度 1、新建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资料。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或开采新采区,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矿井建立和不断完善矿井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行、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及地面洗选、煤炭储装运系统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为矿井或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防尘管路安设内径不小于6寸,为一个采区服务的防尘管路安设内径不小于4寸,只进行冲洗的轨道巷及其它巷道防尘管路安设内径2寸的管路,采、掘、开巷道安设内径2寸和4寸的管路。防尘管路系统中应安设水质过滤器,支管和阀门要齐全,胶带运输机巷道内的管路每50米设一个1寸变6的支管和1寸阀门,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100米设一个1寸变6的支管和1寸阀门。通风科每半年填制一次管路系统图,并报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3、地面永久性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水池容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防尘用水的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水质符合要求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PH值在69.5之间。 4、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风流净化水幕的喷雾能封闭全断面,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净化水幕距工作面50米,回采工作面进风巷的净化水幕距车场30---50米。 5、采煤工作面必须实施煤体注水防尘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采煤机必须使用喷雾泵和安设内、外喷雾灭尘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喷雾流量应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喷雾损坏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灭尘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炭器必须安装喷雾灭尘装置,其出、入口必须用条状挡风帘封闭。 6、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喷雾泵,安设内、外喷雾灭尘装置,内喷雾灭尘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 Mpa,外喷雾灭尘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 Mpa;如果内喷雾灭尘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 Mpa或无内喷雾灭尘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灭尘装置和湿式除尘风机。掘进机上的煤尘做到每个循环处理一次,确保无厚度超过2毫米的煤尘。 7、炮采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自动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8、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前后20米班班冲洗,都必须安设喷雾灭尘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皮带机运输走廊每天冲洗一次,确保无煤尘堆积。 9、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司机、支架工和放煤工主要产尘源处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锚喷支护作业的打眼、喷浆、搅拌操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要实行湿式打眼,搅拌前要洒水预湿,喷料达到手捏成团,手开即散,嘴吹无灰。 10、对于固定防尘设施安装后,其供水的压力和流量至少测定一次,防尘管路变化时再进行测定一次;对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随时变化的防尘设施,其供水压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压力和流量达不到规定时要设置增压增流设施,保证防尘设施洒水、雾化除尘效果。 11、地面原煤、储装运系统至少每10天冲洗一次煤尘,煤尘大时随时冲洗不得存在煤尘堆积现象。 12、负责粉尘化验室、测尘仪器的管理,测尘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按公司矿井粉尘测定实施细则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井下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产尘点每月测定一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13、矿井的两翼与井筒相连同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设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煤仓同其它相同的巷道以及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棚。 一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一、 通风管理 1、通风员协助技术负责人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防尘洒水系统图、救灾撤退路线图。 2、通风人员必须根据巷道及工作面的具体情况设置各种(风门、风桥、风帘、风墙、风窗)通风设施,有效调节风量。安排采掘,必须先安排合理的通风路线,通风系统未形成,设施不完善,不得生产。 3、建立合理的测风站,测定风量每10天一次,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合理配风,做好工作记录。 4、进出人员不得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以免风流形成短路,两道风门之间距离不少于10米。 5、工作面的搬迁和通风设施变更,经主管矿长和通风人员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停风机和撤除通风设施。同时,必须对废巷贯眼及时进行密闭,贯通前一个,密闭后一个,保证全负压通风或局扇供风。 6、风机安放合理,风筒连接要严密,吊挂整齐,保证通风距离,不得有跑风、漏风现象。 7、进风巷(井)和回风巷要有足够的断面,并要定期检查、清理、维修、维护通风系统,保证风流畅通,风量满足要求。 8、主扇必须有专人看管,并将风机运转情况记录备案。 9、总回风流中或盘区回风流中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10、井下材料库、变电室、机电检修室必须有独立的新鲜风流。 11、每月定期组织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技术负责人、机电、生产、安全、通风等人员对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大检查。 二、瓦斯管理 1、按班配齐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瓦斯员与准确的瓦斯检测仪器。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巡回检查制度和报审签字制度,不得空班漏检。 3、瓦斯员必须提前入井,在作业人员工作前检查所有工作面,记入指定的瓦斯牌上,及时告诉采煤队长,并向跟班领导汇报。 4、瓦斯员必须按时填写瓦斯日报表,经采煤队长和坑口值班领导签字后,报主管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浓度超规程规定时报矿长审签。 5、瓦斯员及其他通风管理人员如发现工作面有害气体超限,除向领导汇报外,有权责令井下人员停止工作,向安全矿长、安全员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7、停采工作面与独头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挂牌禁止入内。恢复生产时必须要先进行通风,检查瓦斯,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通电进行作业。 (二)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井下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瓦斯管理的规定,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员按照所分责任区认真巡回检查,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并按汇报制度及时向通风队值班室汇报。 3、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准空班、漏检,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检查后,必须及时填写记录牌和手册,且字迹清晰整洁,并签名。 4、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瓦斯与其他有关规定。当发现有瓦斯异常现象或其他危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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