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机械化采煤管理办法 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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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生〔2020〕10号 XX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综合机械化采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子公司(矿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综合机械化采煤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提高经济效益,保障生产安全,结合近年来综采生产实际,公司组织制定了综合机械化采煤管理办法,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XX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9日 抄送公司副总师及以上领导,生技部,安监局,存档(2) 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 8份,其余网发) XX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机械化采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综合机械化采煤(以下简称综采)管理,充分发挥综采设备效能,全面提升队伍素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综采从设计、选型配套、验收试车、安装、生产、回撤、维护检修、配件供应等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 各子公司(矿井,下同)总经理(矿长,下同)是综采管理第一责任者,生产副矿长是综采生产组织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机电副矿长是综采设备选型配套、到货验收、使用维护和检修保养的具体负责人,总工程师是综采技术管理和综采面灾害治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及通风防突部(以下简称生产部、通防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一节 地质工作 第五条 采区、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必须满足综采设计的需要,为提高地质说明书的准确性,确保综采快速推进,要充分利用钻探、物探、巷探等手段,弄清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状况。 第六条 地质说明书,必须包括文字说明和图纸两大部分。 (一)文字说明部分,必须突出以下内容 1.地质构造包括断层、褶曲、陷落柱、破碎带等分布范围、产状及影响程度; 2.水文地质情况包括含水层、隔水层,老窑、采空区、旧巷积水,地下暗河及陷落柱积水等; 3.瓦斯地质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分布规律、特点、赋存情况,瓦斯治理情况等; 4.顶底板岩性、厚度、节理、层理和稳定性等; 5.煤层赋存条件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硬度、节理,夹矸厚度、岩性及变化特点、规律等; 6.矿压显现情况; 7.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及煤尘爆炸指数; 8.邻区关系; 9.储量情况。 (二)图纸部分包括 1.采区综合地质构造图(1/2000)。 2.工作面综合地质构造图(1/500)。 3.采区煤层地质构造图(1/2000),并附煤层底板等高线;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时,要有煤层等厚线;构造较复杂处的等高线和等厚线要加密。 4.煤层及顶底板岩层的典型柱状图(1/50),包含夹矸。 5.采区井上下对照图(1/2000)。 第二节 工作面设计 第七条 所有综采工作面在回采巷道施工前都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和审批,报公司生产部备案。第一次采用综采的矿井,其设计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采方法及工作面巷道布置设计; (二)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材料和参数选择设计; (三)工作面液压支架、采煤机、工作面运输机等设备选型设计; (四)瓦斯、水害及煤层自然发火等灾害治理设计; (五)通风、防尘系统设计; (六)提升、运输系统设备选型设计; (七)供配电、供排水、通讯信号、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布置和能力配套设计; (八)工作面劳动组织、循环作业图表; (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准备工程量; (十)设备、材料明细表; (十一)机电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十二)机电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图。 第九条 综采工作面倾斜长度,一般以120-160m(薄煤层取下限)为宜,工作面走向长度应在200m以上。煤层厚度大于2.5m,煤层赋存稳定,环节简单、搬家距离短、搬运方便条件下,工作面走向长度小于200m时(大于120m),也应尽量考虑按综采设计。 第十条 工作面机巷、风巷必须定向、平行布置,保证工作面等长,在遇地质构造影响确实难以做到时,原则上要保证机巷定向,切眼垂直于机巷布置。 第十一条 综采工作面巷道断面必须根据设备布置、通风、运输、行人和工作面运输机与顺槽运输设备搭接关系等的需要而定,并满足采煤机自开缺口的需要。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采动压力引起的巷道变形,巷道变形后的最终断面仍要满足基本使用需要。 第十二条 巷道支护形式和材料,要依据矿压显现特点选择。优先选择锚、梁、网、索联合支护。煤层厚度大于2.5m时,机、风巷上、下帮都应采用锚网支护,且上帮锚网应接底。煤层厚度适宜时,应推广无煤柱护巷技术。 第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机、风巷应沿煤层顶板掘进。在煤厚等于或小于支架最大采高时,必须破底掘进;在煤厚大于支架最大采高时,巷道高度必须达到或超过支架最大采高,以保证采面运输机的下煤高度,避免或减少三角煤丢失, 第十四条 综采工作面生产能力,在煤厚低于1.3m时,应保证达到3.0万吨/月以上;在煤厚1.3-2.5m时,应保证达到5.0万吨/月以上;在煤厚大于2.5m时,应保证达到8.0万吨/月以上。 第三节 灾害治理 第十五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必须专门编制瓦斯抽采设计,采取综合立体抽采瓦斯措施,以确保综采工作面的正常推进不受瓦斯灾害制约。 (一)必须布置顺煤层长钻孔,对本煤层瓦斯进行充分预抽,原则上抽采时间不得低于1个月,钻孔未端负压不低于13kpa。抽采时间不足时,必须采取加密钻孔、增大钻孔孔径、提高抽采负压(不低于20kpa)等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 (二)必须布置穿层钻孔,对上、下邻近层瓦斯进行充分预抽,原则上抽采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抽采时间不足时,必须加密钻孔,提高抽采负压。 (三)当工作面上部有未开采煤层时(包括不可采煤层),必须布置顶抽巷和水平拦截钻孔,对上邻近层卸压瓦斯实施拦截抽采,工作面顶抽巷位置、数量、间距及抽放钻孔等必须达到全部拦截瓦斯的要求。 (四)当工作面下部煤层未充分预抽时,必须布置底抽巷及水平拦截钻孔,对下邻近层的卸压瓦斯实施拦截抽采。 (五)综采工作面还可以采取顶板裂隙抽采和采空区埋管抽放措施。 (六)综采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在割煤时必须控制在1以下,在未割煤时应控制在0.8以下,上隅角挡席内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2以内,否则,必须停止回采,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治理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有煤层自然发火倾向的综采工作面,必须专门编制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确保综采工作面回采及回撤过程中不发火。 (一)工作面严禁丢顶煤开采,煤厚大于采高时,只能丢底煤。 (二)工作面安装支架前,开切眼及机风巷内浮煤必须回收干净,开切眼及机风巷未开采帮应采取喷浆封闭措施。 (三)工作面正常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及机、风巷浮煤必须回收干净。 (四)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各种设备故障及现场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快速处理,确保综采工作面推进度达到70m/月以上。 (五)工作面遇落差大于2/3煤厚的断层时,必须采取另送切眼,搬家过断层措施;遇一般断层时,必须采取加强现场管理措施,确保快速通过断层影响带。 (六)工作面生产过程中,走向每推进5m,上、下隅角应砌筑悬空密闭。 (七)必须安排人员每周检查与本工作面有联通关系的所有密闭,确保其气密性,严格控制向生产工作面采空区漏风。 (八)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400m时,应提前安设注氮管路,确保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出现CO等发火征兆时,能够及时实施注氮防灭火措施。 第四节 作业规程及措施 第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投产前1个月,综采队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矿总工程师组织采掘、机运、通防、地测副总师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集中会审并批准。 第十八条 综采设备(包括采煤机、运输机、支架、桥式转载机、破碎机、泵站等,下同)装卸、提升、运输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综采工作面安装前必须专门编制安装安全技术措施,回撤前必须专门编制回撤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明确装卸、提升、运输、安装、回撤的程序、方法、设备、设施;明确每一个作业点的劳动组织和现场指挥责任人及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人;明确安装、回撤、装卸、提升、运输各环节的安全注意事项。装卸、提升、运输措施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安装、回撤措施由采掘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规程、措施审批后,综采队技术员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考试,考试成绩存档备查。不及格人员必须重新培训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遇煤层赋存条件或地质构造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及时编制修改补充安全措施技术,由采掘副总组织会审并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五节 采面接续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现有综采设备效能,各矿在安排生产接替时,必须优先安排综采面接替。煤层适合,储量大于10万吨的工作面必须安排综采;煤厚大于2.5m,环节系统简单,储量大于5.0万吨的工作面也应优先考虑上综采,以保证综采生产不脱节。 第二十二条 综采接替原则上以矿为单位考虑,若条件不具备时,综采设备在全公司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需要调进设备的矿必须在每年8月底前将次年综采设备需求计划及综采工作面采掘接替相关资料报公司生产技术部,以便统一协调安排。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设备的装卸、提升、运输 第二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前,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牵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和安装回撤装备型号、外型尺寸,组织对采煤工作面空间、运输线路、巷道断面、斜坡提升能力、岔口及曲率半径、轨道铺设等进行全面现场勘查,组织编制满足支架和设备运输的工程整治设计及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由生产副矿长负责,按照工程整治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组织人员按质量标准化标准对线路进行全面整治、并使用支架模型进行试运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运送综采设备。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过程中要落实采掘专业人员定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提升、运输巷道状况,发现变形不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要立即暂停提升、运输作业,制订措施、组织扩刷修复,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提升、运输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由机电副矿长负责,在运送设备前,要根据所运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结构、性能和对运输的要求等,核对提升运输设备的能力(包括钢丝绳、绳卡、钩环、平板车等),确保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同时,按照工程整治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组织人员按质量标准化标准对提升、运输设备和轨道进行全面整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运送综采设备。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过程中要落实机电、运输专业人员定期(每2-3天不少于一次)检查提升、运输设备及轨道质量,发现问题要立即暂停提升、运输作业,制订措施、组织检修,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提升、运输作业。 第二十六条 运送综采设备的巷道,必须铺设24kg/m及以上的钢轨,且轨道铺设质量应达到煤矿井巷工程永久铺轨质量标准的要求。当运送物件的单车重量超过12吨时,轨枕应加密。 第二十七条 综采设备的装卸、提升、运输、安装、回撤,由生产副矿长负责,严格按照“定人、定台、定班、定责”(简称“四定”)的要求,落实专人或专门的班组负责实施。具备条件的矿井应组建专门负责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的采煤准备队,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平板车,车上要有特制锁紧装置,以固定物件,每次使用前矿井要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综采设备装车前,应详细核对运输线路,以确保设备的装车顺序、方向,确保装备顺序、顺利进入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 综采设备出(入)井前,所有液压元件的液孔(外露部分)必须用专用塑料盖扣罩,不得用棉纱、布类等堵塞。 第三十一条 液压支架整体运输时,除要降架至最低位置,收回并锁住活动侧护板外,还必须采用机械锁紧装置或其它方法锁紧,避免运输过程中因侧护板突然伸出造成事故。 第三十二条 液压支架或其它重量超过10吨的设备在提升、运输过程中出现下道或侧翻等情况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戒,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由矿井调度室通知机电副矿长或生产副矿长牵头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办公,制定完善的技术方案后由矿指定现场负责人现场指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支架下道处理中应当使用专门的起重和支撑工具,不得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实施起吊作业。 第二节 设备的安装与回撤 第三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开切眼及回撤空间应全面推广使用锚、梁、网、索联合支护技术。有条件时,综采工作面应推广机组扩刷开切眼。扩刷综采工作面开切眼时,必须保证开切眼底板平整。 第三十四条 安装综采设备时,必须逐台调整到位并保证位态准确,以减少今后的调整工作量和调整难度。安装支架时,必须保证每架支架间的距离,保证支架活动侧护板伸出50-100mm,以防止支架被挤死,造成无法移架。 第三十五条 安装综采设备前需要撤除开切眼原有支护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先替后换”的原则,严格采取替换支护措施,杜绝冒顶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 工作面倾角大于10度时,支架的安装(回撤)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支架调好位置和位态后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严格禁止液力系统在敞口情况下供液。 第三十七条 在井下调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进入新工作面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必须升井检修不准进入新工作面安装。 第三十八条 液压支架或其它重量超过10吨的设备在工作面安装、回撤、装卸过程发生侧翻等情况,严格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理。 第三节 试生产 第三十九条 试生产前,由生产副矿长牵头,组织机电副矿长和有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和“设备完好标准”对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和机电设备逐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机、风巷应保证通风、行人、运输畅通,管、线吊挂规范、整齐,并做到文明生产。各类安全设施齐全,并符合规程规定。 (二)全面检查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泵站等设备的各注油部位,是否按照有关注油规定(油量适中、油号正确、油质良好)注油。 (三)送电试车前,必须全面检查各类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现象。 (四) 工作面设备试运转前,应人工清理机道,清除金属物件、杂物,以防损坏采煤机、刮板运输机。 (五) 乳化液泵站、顺槽运输设备、工作面溜子、采煤机等依次逐台送电试车,待无问题后,方可联合试运转。 (六) 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首先开动乳化液泵站,逐台升紧液压支架,达到支撑状态,然后进行工作面试生产。 第四十条 乳化液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新支架在工作面运行3天后,必须清理乳化液箱,并重新注入新的乳化液。 第四节 生产组织管理 第四十一条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采面质量达到标准化要求。保持主要设备台台完好,设备完好率达到80以上。严禁硬拚设备,严禁甩掉输送机、采煤机、泵站、电气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十二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现场交接班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包机制、事故追查分析制等,重大生产事故及时上报公司调度室,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配件、油脂、材料等实行定额管理,对于合理降低消耗者,给予奖励。对于超耗或不合理降耗者,要进行处罚。奖励和罚款的标准由矿确定。 第四十四条 加强综采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工作,逐步摸清不同区域、不同煤层综采工作面的矿压显现规律,分析研究液压支架的工作状态,为安全生产和今后支架选型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节 采场管理与质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 综采采场管理要按照“三直一平、两畅通”规定,确保工作面支架、刮板运输机、煤壁成直线,刮板运输机平稳,机、风巷畅通和上、下安全出口畅通。采煤机割煤前必须首先保证刮板运输机平、直。 第四十六条 采煤机割煤后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不得超过20m。因其它原因不能做到及时移架时,必须采取临时支护措施,防止支架前方冒顶;顶板破碎时,必须采取带压移架方式。必须严格按支架说明书的要求确定支架操作方式和操作支架。 第四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前方出现漏顶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输机,及时采取充填排材、芭片、枕木等,进行临时贴帮支护,或打超前管棚、锚网梁索、注浆加固等控制漏顶措施,防止支架上方漏空。漏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前,严禁采取疏放排矸措施和超限度局部调采。 第四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移架必须从机尾向机头或从机头向机尾顺序移架,严禁从两端向中间移架。 第四十九条 综采支架必须垂直于煤层顶、底板,支架顶梁必须保持与顶板平行,确保顶梁与顶板全面接触。 第五十条 煤层倾角大于15度时,必须使用防倒防滑装置;移设综采支架时,必须严格控制降架幅度,降架不得超过相邻支架的侧护板,防止倒架;当支架上方顶板漏空时,还要严格控制升架幅度,保持所移支架顶梁与上、下相邻支架顶梁基本一致,防止出现咬架。 第五十一条 工作面一旦出现倒架,必须立即对上、下相邻支架进行加固处理,防止倒架范围扩大。将相邻支架控制好后,立即将歪倒支架扶正,倒架未扶正前,严禁移动其它支架。 第五十二条 采煤机司机必须严格控制割煤高度和截深,采面最大采高严禁超过支架最大支撑高度-100mm,以确保支架支撑顶板时有足够的支撑力;采面最小采高严禁低于支架最小支撑高度200mm,以防止支架被压死;最大截深严禁超过650mm。 第五十三条 支架结构件、销轴、立柱、油缸、液压元件及管路损坏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更换并及时上报。涉及影响安全的关键零部件损坏必须通过生产和供应两条线逐级上报公司相关部门的单位,严禁隐瞒不报。 第五十四条 各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机电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向操作人员收集了解支架、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等存在的问题,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应该知道而不知道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四章 队伍组建与培训 第一节 队伍组建 第五十五条 新成立综采队必须至少提前半年组建,最好以成建制的采煤队为基础,挑选政治思想好,有生产经验的中、青年工人组成。 第五十六条 综采队工人文化程度至少初中毕业,应尽可能从煤矿技工学校毕业的青年工人中挑选,每个综采队人数以不超过90人为宜。 第五十七条 综采队必须配备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必须配备采煤和机电技术人员。 第五十八条 综采队工人必须保持稳定,主要技术工种的工人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经生产矿长批准。 第二节 队伍培训 第五十九条 新组建的综采队,要成建制的由矿负责组织脱产理论培训不少于3个月,然后安排现场跟班实习培训不少于3个月。有长期高档普采生产经验或综采队补充人员时,也要严格经过培训,培训期不少于1个月。 第六十条 理论培训基础课的内容必须包括识图、机械制造基础、电工基础、液压传动原理等。 第六十一条 理论培训专业课的内容必须包括采煤机械、液压支架、运输机械、采煤工艺、设备维修、故障判断与处理、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采场及安全生产管理等。 第六十二条 操作培训的内容必须包括到使用单位现场跟班操作培训,地面组装试车操作培训,到设备生产厂参加组装及验收,设备装卸、提升、运输、井下安装、调试、试运转、试生产全过程培训。 第六十三条 综采队人员经过培训,必须达到“四懂四会”(懂采煤工艺、设备性能、结构、原理,会操作、检查、维护保养、排出一般故障)要求。培训后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否则,不准操作设备,考试成绩要由培训部门负责建档,作为评比、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 综采队换用新型号设备时,还要根据设备的特点,组织培训,达到“四懂四会”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六十五条 除正规培训外,矿、队还应组织短期轮训、业余培训、岗位练兵、技术表演等,从多方面提高综采队伍职工技术素质。 第五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选型配套 第六十六条 综采设备的选型配套由使用矿井总工程师牵头提出初步意见,公司根据所属各矿的煤层赋存条件、设备性能、适用范围等因素统一确定。 综采“三机”(支架、采煤机、工作面运输机,下同)设备改型转厂等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门提出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论证,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综采设备选型配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采设备适用范围要广,要尽可能满足公司所属各矿同类煤层条件,以减少备用设备套数。 (二)综采设备型号参数应尽可能统一,以减少备品备件占用量,降低库存资金压力。已有设备能够满足需要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设计。 (三)在设计综采支架时,在满足支护强度的前提下要尽可能降低支架重量,以适应地质构造复杂,搬家倒面频繁和快速安装、回撤的需要。 (四)在采煤机选型时,要充分考虑煤层硬度大和过断层截割岩石的需要,采煤机功率和强度要留有足够富余。 (五)在选择运输系统皮带和转载机时,要充分考虑生产的不均匀性,要满足最大瞬时生产能力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设备供货厂家后,由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会同设备使用矿机电副矿长及相关人员、公司生产部门相关人员和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召开设备配套会,协商“三主机”的具体配套尺寸,签订配套技术协议等。 第二节 设备采购与验收试车 第六十九条 采购综采设备时,应优先选择本公司已成功使用或其它兄弟单位已成功使用的设备,原则上不得选用初次试用设备。 第七十条 采购综采设备时,应优先选择质量好、信誉高、售后服务好、配件价格低的供货厂家。 第七十一条 综采“三主机”出厂发运前,由营销分公司牵头,公司生产部门机电人员参与,会同使用矿井专业人员到厂,依据已签订的合同、协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对设备进行验收,全部合格后方可装车发运。 第七十二条 综采设备到矿后,必须由矿井生产、机运、供应部门和综采队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到矿设备进行逐台外观验收,发现不合格或运输途中损坏的设备,必须立即通知厂方到矿处理。随机附带的所有技术资料要编号造册,交矿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七十三条 综采设备装运入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机试运转,综采“三主机”还必须在地面组装试车,运转正常后方能运输入井。 第七十四条 设备地面组装试车由机电副矿长组织,生产、供应、安监部门和综采队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参与,同时通知有关家厂派人参加。 第三节 管理与调配 第七十五条 综采设备由使用矿井负责管理。到货、验收、入库、发放管理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地面试车和井下使用由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必须建立专门的设备台帐。 第七十六条 使用后出井的设备,必须及时安排检修,检修后及时移交入库管理。 第七十七条 综采设备可在公司各矿间调配使用,调出前,原使用矿应负责完成设备检修工作,确保设备完好,零部件齐全。由公司生产部门、供应部门和调入、调出矿机电人员共同验收认可。验收移交前设备质量问题由调出矿负责,验收移交后设备质量问题由调入矿负责。因为验收把关不严,设备带病投入使用导致事故发生的,公司参与验收的人员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 成套综采设备的调配,调入矿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非成套综采设备的调配,调入矿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生产部门审核同意,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节 检修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 综采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综采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每台设备修理后都要经过性能检测和负荷试验,达到质量要求,验收合格方可出厂。 第八十条 使用满3-5年或累计生产原煤50-100万吨时,必须对综采设备进行大修。使用满1.5-2年或累计生产原煤25-50万吨时,必须对综采设备进行中修。各矿应根据装备情况制定每一套综采设备日常检查检修的“五定”制度(即定点设定检查的部位、项目和内容;定法定点检查方法,是采用五感,还是工具、仪器;定标制订维修标准;定期设定检查的周期;定人确定点检项目由谁实施),并严格执行。设备的检修内容、更换的零部件、试运转情况、主要检修人员等要分别记入设备档案。 第八十一条 支架结构件销轴应纳入强制检查的内容外观检查无止退销的立即补齐,失效的要更换。以下三种情况必须抽销检查 (一)外观检查,销子两端与销座无任何间隙,观察升降支架时联杆与销轴的转动间隙,必须计划性的抽销检查销轴磨损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二)外观检查,销子一端与销座有转动,另一头无转动,证明销轴一端已断,销轴与联杆已抱死无转动,必须更换销轴。 (三)外观检查,销子两端与销座均有转动现象,证明销轴与联杆已抱死无转动,必须抽销轴检查端头磨损情况。 第八十二条 液压组件和胶管下井前,应做压力试验,达到完好标准,严禁任意乱拆胶管,严禁随意升高或调低液压等级。支架的液压原件在井下只能更换,不准拆检。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综采工作面设备季、月、周和日检查制度,明确牵头责任人、检查内容、隐患处置、完成时间和验收等,确保综采设备完好达到规范要求。 第八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天必须安排不少于4小时的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时间,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六章 配件、油脂管理 第一节 配件管理 第八十五条 各矿生产、供应部门和综采队要及时编制年度配件使用计划,经机电副矿长审核后报物资供应部门。 第八十六条 营销分公司应积极与各综采设备配件供应厂商协调配件代储事宜,增加代储量,以保生产急需和减少库存资金占用。 第八十七条 液压支架的结构件必须使用原厂生产的部件,材质及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原厂已停止生产,公司另行委托其它单位加工时,必须高于现使用件的材质和强度。严禁选择其它非正规厂家生产的配件,以保证配件质量,减少设备故障。 第八十八条 配件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设备的型号、特征、技术性能、结构原理和配件在设备上的部位和作用,要经常深入现场掌握配件动态,做好供应工作。 第八十九条 仓库保管员要加强综采配件的管理,严格入库验收制度,质量不合格的配件不准入库。要熟悉业务,准确掌握配件用途和库存数量,做到精心保管,防止锈蚀和损坏。 第九十条 综采队要配备专人负责配件的领取和管理工作,杜绝丢失,坚持以旧换新、修复利用。 第二节 油脂管理 第九十一条 各矿必须设专用油脂库房,油库结构要防火、防雨和防尘,由物资供应部门责任管理,严禁露天存放。 第九十二条 油脂要分类放置,挂有标志,防止过期。油桶要保持清洁、有盖、标志清楚不混用。 第九十三条 油液使用前要过滤,抗磨液压油要有专用过滤机,油桶、吸油管要定期清洗。 第九十四条 设备用油要符合规定,不准任意代用。不同油品、不同生产厂家或不同牌号的油不准混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油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抗磨液压油若混用时,必须做混溶性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九十五条 采煤机用抗磨液压油、齿轮油等要按规定时间抽样检查和化验,不合格时要及时更换合格油。 第九十六条 油脂到货时,必须抽样化验,提出报告,在发放时一并将化验单转到使用单位。新到油脂化验不合格时,必须与供应主联系退换。 第九十七条 乳化液用水必须经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乳化液浓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乳化油的运输应由专人负责,并使用专用容器和用具,避免使用铝质器具,以防杂质影响油质。乳化液配制、运输、过滤系统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第九十八条 设备换油时,旧油要全部回收交回油脂组,旧油也要妥善保管,不混入其它油品,油桶要加盖,公司和矿物资供应部门应组织旧油再生复用工作。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九十九条 无专用端头支架的综采工作面,必须制定强化端头出口支护的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确保工作面上、下出口安全畅通。 第一百条 高瓦斯、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专门制定防止割燃煤壁瓦斯的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杜绝瓦斯燃烧、爆炸事故发生。 第一百零一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制定防止高压液体伤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百零二条 当采面采高大于3.0m或片帮严重时,采煤机割煤后必须及时伸出护壁板,护住煤壁,防止煤壁片帮伤人。 第一百零三条 煤层倾角大于25度的综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煤岩下滚飞溅伤人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漏顶时,必须专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百零五条 处理倒架、歪架、咬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百零六条 工作面爆破时,必须制定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百零七条 进入工作面煤壁侧检修采煤机摇臂和滚筒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因未停电或误操作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 综采工作安装、回撤必须制订包含设备安装、拆卸、装车、卸车、运输、提升等全部环节在内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操作方法、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并认真组织全体参与干部、员工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零九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及设备提升、运输作业环境必须全部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否则,不得进行安装、回撤和提升运输作业。安装、回撤前由生产副矿长牵头组织全面检查,安装、回撤过程中由机电副矿长安排专人组织定期(每2天不少于1次)检查。 第一百一十条 采高低于1.5米的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防止升降架伤人的安全技术措施。每次操作支架前,必须检查该架支架上、下方各3架支架范围内是否有人作业或逗留,下邻架支架下是否有杂物或配件,管路连接是否正确和齐全,否则必须请其离开和清理后才能操作支架。 第八章 资料收集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综采工作面开采过程中,综采队必须明确专人收集工作面从安装、开采到结束整个过程中的劳动组织、推进度、产量、地质构造、灾害治理、三机使用和维护、材料消耗、职工工资收入等情况,建立专门台帐备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每个工作面开采结束后,综采队技术员必须根据平时收集掌握的资料,在一个月之内写出开采总结报矿生产技术部。对于灾害治理技术先进、推进速度快、产量高、劳动组织科学合理、材料消耗低、设备维护好、地质构造带开采成功采用了新技术等的综采工作面除在全公司进行经验交流和推广外,其工作面开采总结还要报矿和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九章 罚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200-500元/次的经济处罚。违反其它规定,参照公司“三违”教育与处罚办法规定标准预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之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矿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古叙煤田公司。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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