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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难治理的对策与建议 【摘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把煤矿矿难的当事人看成理性的“经济人”,可以看出矿难是当事人追逐利益及监管失灵的结果。要预防矿难发生,就要加大对违规矿主和监管者的惩罚力度,严惩煤矿事故背后的腐败,并辅之以其他一些措施。 【关键词】矿难治理措施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的煤炭生产安全形势一直较为严峻。从1992年到2001年的10年间,我国每百万吨煤死亡率为4.99,同一指标,美国为0.04,印度为0.5。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煤矿事故死亡6027人,当年我国煤炭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5,而矿难死亡人数却占世界死亡人数的80。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为3.07,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0倍。为了防止矿难频频发生,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如在2005年将原属于各省的煤炭管理局升格为部级单位,由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同时,国家和各产煤省份还分别制定出台了多项整顿煤矿的措施、条例等。然而,从当前重大恶性矿难仍频频发生的现实来看,收效并不大。 客观地看,采煤是高危行业,稍微麻痹或松懈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矿难的发生。在我国,矿难的发生原因更是复杂多样,既有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地质环境恶劣等因素,也有违法开采、违章操作、监管不力等问题,但最根本的还是由于当事人疯狂追求利益的结果。一般地,所有的矿难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矿主、矿工和监管者。应当承认,在矿难发生之前,矿主和矿工是通过自由契约结合在一起的,而二者形成契约关系的原因在于对各自利益的追求,从这个角度看,必须首先把矿难的当事人看成理性的“经济人”,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当事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因此,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矿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矿难是当事人追逐利益和监管失灵的结果 对矿主来说,以最小的成本追逐最大的利益是理性的。矿主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Maxuu(y,c) 这里的u,y,c分别表示矿主的效用、货币收入和付出的成本。其中,u与y正相关,而与c负相关。对矿主而言,要实现u最大化的目标,就应该以更少的c获得更多的收益。在这种背景下,减少对安全设备的投资、放弃对矿工的技能及安全培训就成为必然,不少矿井的矿工既缺少必要的安全技能知识,又不得不在设备极其简陋的井下作业。另外,近年来煤炭市场供求失衡,使煤炭价格居高不下,利润也不断提高,一个年产30万吨的煤窑,在2004年的纯收入可以达到5000万元,日均十几万元,一个小煤窑一年内就可以造就一个千万富翁。因而,企业超产冲动强烈,煤矿普遍超能力、高负荷生产,特别是群发性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恶化了煤矿的安全环境。从主观上讲,所有的矿主并不希望矿工死亡,甚至很害怕矿工死亡,恶性的矿难意味着他们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要面临法律的制裁。然而,现实的暴利和潜在的风险的对比常常会使矿主铤而走险。 而对矿工来说,以尽可能少的劳动获得尽可能多的报酬是理性的。矿工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Maxuu(y,e) 这里的u,y,e分别表示矿工的效用、货币收入和为劳动而付出的努力。其中,u与y正相关,而与e负相关。因此,对矿工而言,要实现u最大化的目标,就应该以更少的e获得更多的收益。然而,在计件工资的背景下,工人的偷懒行为被有效地抑制了。由于一方面工人想赚到更多的钱,另一方面矿主为了尽可能在煤炭行情较好时多产一些煤,多赚一些钱,就会逼迫工人下井,因此,在多起矿难事故中,尽管工人已发现一些事故的隐患,但多数还是冒险下井或被逼下井,最终导致灾难的发生。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矿工,尤其是其中的农民工,生活一般处于贫困状态,甚至“不下井就饿死”,对于他们来说,只要能获得报酬,他们就下井采煤,因此,他们在高风险下追逐利益的行为,实际是由于生活所迫而做出的无奈的选择,这也显示出我国农民工令人堪忧的生活和工作境况。 在现实世界里,人都是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矿主和矿工也不例外。矿主的机会主义倾向既可以表现在尽量减少成本,比如减少对煤矿的安全投入,也可以表现为在有高度风险的情况下仍逼迫矿工下井采煤;矿工的机会主义倾向既可能表现为偷懒,也可能表现为在高风险时仍然工作。而且不容忽视的是,矿工很难组织起来,作为一个团体与矿主相抗衡,从矿工、矿主双方力量的对比来看,对于矿工,尤其是接近于无限供给的农民工而言,集体行动的逻辑必然导致人多力量小,人人都想“搭便车”,组织难度太大;而且矿主的势力太强,双方根本就没有对话的基础。在此背景下,矿难就易发生,这种状况的存在显然不能为社会所容许,这时,就需要额外的外在机制,即监管者来避免矿难的发生。但必须注意的是,尽管被政府赋予监管的职责,监管者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也以最大化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经济学上,这些官员被称为官僚。其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Uα1Yβ1P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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