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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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桐 梓 县 鑫 源 煤 矿 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试行) 桐梓县鑫源煤矿 二0一一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标准、技术标准,强化煤矿生产安全监察与管理,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保证生产建设正常进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机构、部门、班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落实业务保安、连锁保安和自主保安制度,强化煤矿生产安全监察与管理。 第三条、业主、矿长、安全员、班组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本条例是我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是全矿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全矿范围。 第五条、坚持法制管理于行政管理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和事故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煤矿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把安全质量结构工资“三分离”管理实施,把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当班工作量同等考核。 第七条、煤矿的安全科、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执行本条例,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暂行规定行使监察权。 第八条、职工的权利 (一)、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对不召开班前会安全会以及当班无带班领导、无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的情况进行批评抵制; (三)、发现有危及人生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迅速汇报,督促处理; (四)、有权对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原则的决定、行为提出建议、批评直至越级举报; (五)、因坚持安全生产而遭受打击报复或因对“三违”或事故责任方面的处理不服,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述。 第九条、职工义务 (一)、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二)、认真接受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三)、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的原则; (四)、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汇报,参与整改,直至隐患彻底排除; (五)、应为改善劳动条件、创造本质安全型的作业环境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第二章、奖励 第十条、矿井实行安全目标奖、工程质量标准化达标奖、安全活动奖和安全有功人员奖。 第十一条、建立奖励基金制度,其资金来源 1、集团划拨; 2、安全罚款。 第十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有功人员,有矿井给与一次性奖励 元。 (一)、在抢险救灾中,避免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积极投入技改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安全生产方面方面创造成绩显著的。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在生产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凡发生“三违”和事故责任者,均要视其情节、损失程度给与处罚,处罚分经济处罚、开除和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四条、对干扰、妨碍安全检查、辱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者,给与经济处罚、开除处理,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凡发生“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六条、对伤亡事故的处理 (一)、凡发生井下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工资进行考核; 1、全面矿长 元 2、总工程师 元 3、工 程 师 元 4、安全矿长 元 5、生产矿长 元 6、安 全 员 元 7、瓦 检 员 元 8、班 长 元 (二)、凡发生重伤,根据劳动仲裁和伤残鉴定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资的考核 一类重伤 二类重伤 三类重伤 第十七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一)、对“三违”人员的罚款处理由安全管理人员出具安全处罚通知书交工资财务部门执行。 (二)、罚款应在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不得拖延,减扣或不扣。 第十八条、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责任者,要从重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订立攻守同盟,或嫁祸与人者罚款 元; (二)、严重违章、故意违章、重复违章以及因违章造成事故的罚款 元;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三违”人员说情和作伪证的罚款 元; (四)、对检举揭发“三违”、事故的人员或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责任者罚款 元; (五)、设备运转过程中在岗位上睡觉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罚款 元; (六)、井下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蹬大钩者罚款 元; (七)、井下吸烟者罚款 元; (八)、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虚报、假报者罚款 元; (九)、施工前探钻孔(预测孔、消突孔、检验孔、探放水钻孔、误穿煤层钻孔弄虚作假)的责任者罚款 元; (十)、特殊工种擅离职守处罚 元,造成事故 元; (十一)、违章进入溜煤眼捅煤或处理堵塞者罚款 元; (十二)、非专职电工擅自打开防爆电气设备者罚款 元; (十三)、井下放炮连续两次起爆者处罚 元; (十四)、电工带电作业和违反停送电制度者处罚 元。 第十九条、对“三违”实行连锁考核,凡对违章不制止、不汇报和检举揭发一律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罚款 元;擅自操作机电、运输设备罚款 元。 第二十一条、扰乱生产、工作、学习秩序者罚款 元;扰乱班前安全会罚款 元;不听劝阻者要加重处罚并不予排班,按旷工论处,酒后入井处罚 元。 第二十二条、上班不按规定穿戴或使用劳保用品、穿化纤衣服、未穿胶靴入井者罚款 元,检身工不履行职责罚款 元,携带烟火、点火物进入井口20m范围以内罚款 元。 第二十三条、井下敲打、拆卸、损坏矿灯罚款 元,出井后不按时交还矿灯罚款 元。 第二十四条、特殊工作不按规定手上交接班、工作岗位上睡觉者罚款 元;特殊工作擅离职守罚款 元,无故损坏各类管理牌板者罚款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100。 第二十五条、班中打闹嬉戏不听劝阻罚款 元;工作中打架斗殴,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罚款 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组织职工学习,考试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措施未经贯彻就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任者,执行规程措施打折扣的责任者;擅自改变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规定或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二十七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罚款 元。 第二节、安全管理、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发现隐患不处理不汇报罚款 元;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人员无故达不到规定下井带班天数、不与工人同进同出、带班擅离职守罚款 元。 擅自改变当班排班作业地点和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当班工作任务罚款 元。 第三十条、为了稳定矿井建设队伍,加快矿井建设进度, 矿井对劳动纪律管理作如下规定 1、矿井井下职工均按每月按26天为基础; 2、凡当月出勤超过26天,超过部分按20元/天进行奖励; 3、凡无特殊原因(即红白喜事、生病住院出具医院证明为准)当月出勤不满26天,差的部分按50元/天进行处罚; 4、凡无正规请假条,假条没有通过带班矿长、矿级管理签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每天处罚100元,依次类推直至扣完工资。 5、矿方通知后不按时上班,迟到半小时的,不予派班,按旷工处理。 第三节、掘 进 第三十一条、在井巷掘进作业中不按规定采用湿式打眼、冲洗岩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洒水和雾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责任者罚款 元。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碛头到永久支护之间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或前探支架支护,造成空帮空顶作业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三十三条、放炮前未对碛头10m内的支架进行加固,或在放炮后未对崩倒、崩坏的支架按规定进行修复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三十四条、擅自改变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形式、结构、材料、规格和标准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三十五条、由下向上掘进25度及其以上的倾斜巷道时未按规定将溜矸(煤)道和人行道分隔开和隔离挡板的高度、规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人行道未设置扶手、梯子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三十五条、采用锚杆、锚喷支护的巷道,锚杆、锚喷与掘进碛头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泥土标号、喷体厚度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三十六条、巷道贯通不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在贯通20米前未向矿技术人员报告,贯通前未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贯通时现场无专人指挥,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或未调整好通风系统即行恢复工作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三十七条、掘进头面不执行前探钻孔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罚款 元。 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对巷道内的悬矸、浮石不及时处理,或巷道内的煤、矸杂物堆积面积超过巷道断面1/3以上时,仍进行装药放炮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三十九条、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考核标准 1、不及时按掘进作业规程规定每10米进行放线及延线的责任者罚款 元。 2、工字钢架箱梁头不平,误差值为0.5cm及以上的责任者罚款 元; 3、架箱高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0.5cm及以上的责任者罚款 元; 4、架箱的箱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前倾后仰0.5cm及以上的责任者罚款 元; 5、排花扛背质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按5元/根进行计算。 第四节、通风瓦斯 第四十条、擅自改变局扇安设地点,不按规定维护检修导致停风事故的责任者 元。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罚款 元 1、巷道失修率或严重失修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2、通风巷道断面缩小,阻力增大,风速超限而不采取措施的; 3、通风等级孔未达到合理要求不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配风,导致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责任者;擅自采用串联风、下行风、循环风、扩散风、微风作业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四十三条、风筒出口距离掘进碛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罚款 元 擅自移动、安装、拆除局扇,非局扇管理人员擅自关停、启动局扇罚款 元。 第四十四条、不按规定关闭风门,损坏通风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元。 未供风的巷道,不及时设置栅栏和禁止牌,瓦斯浓度达3未按规定及时密闭责任者,违章进入设有栅栏、禁止牌的老巷、盲巷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四十五条、防尘系统不健全,不定期清扫粉尘、装载点、转载点、进回风巷道等所有产尘点未实行喷雾洒水防尘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四十六条、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实行手上交接班罚款 元;不按规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地点、时间检查,瓦斯检查记录、台帐、牌板不对口罚款 元。 第四十七条、通风系统不稳定,通风系统被破坏时,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通知、督促、协助安全管理人员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揭示警标,并立即向调度室、矿工程师汇报的责任者罚款 元。 生产班长及作业人员,不服从瓦斯检查员指令,继续作业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四十八条、不按规定安设瓦斯检测探头和对瓦斯检测仪、探头进行调试、校正,造成数据误差超过标准的责任者罚款 元。 不按规定安设压风自救站、隔爆水袋和其它安全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四十九条、盗窃或故意损坏通风、防尘等安全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罚款 元; 1、未按超前钻孔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2、未保持规定的超前距的; 3、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悬挂控制牌板的; 4、未按规定设置“控制基点”的; 5、擅自挪动“控制基点”的; 6、不按规定每班填写“控制牌板”的。 第五节、放炮管理 第五十一条、凡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三人连锁制度”(即班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连锁放炮制)进行放炮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五十二条、放炮员未取得放炮许可证进行放炮,放炮后未检查碛头就恢复作业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五十三条、装配引药时,将雷管从药卷腰部插入或聚能穴处插入,用雷管等物品代替竹木棍扎眼,将雷管捆在药卷上的责任者罚款 元。 不使用炮泥的责任者罚款 元; 不按规定装填底泥、水炮泥、封泥的责任者罚款 元; 用煤粉、矸石、炸药纸等代替封泥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五十四条、装药放炮前的罚款规定; 1、装药、放炮前发现有突水、冒顶、透老巷、误穿煤层、瓦斯突出等征兆或停风、巷道堵塞1/3以上不停止装药放炮的罚款 元; 2、掘进头放炮前对规定范围内不进行喷雾洒水的罚款 元 3、班组长未派设或漏设岗哨的罚款 元; 4、站岗人员不设警戒、漏撤、漏截人的责任者罚款 元 5、不执行撤至放炮警戒区以外的命令,影响放炮的责任者罚款 元。 6、用放炮器代替导通仪对放炮母线进行导通实验的责任者罚款 元。 7、用矿灯或其它方法代替鸣哨示警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五十五条、放炮时和放炮后的罚款规定; 1、不按规定的放炮距离、地点、时间进行放炮的责任者罚款元; 2、警戒区域内的人员未撤完就进行放炮的责任者罚款 元; 3、放炮后不等足规定时间就进入检查;或安全员、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不事先进入检查就撤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的责任者罚款 元; 4、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责任者罚款 元; 5、在残眼内加深炮眼的责任者罚款 元; 6、当班发现有残爆不进行手上交接班又不标注醒目标记的责任者罚款 元。 7、巷道贯通相距20米前,未下达测量通知书,对方工作面未保持正常通风且瓦斯浓度降到1一下;放炮前不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撤人、站岗的责任者罚款 元。 8、在同一水平、同一石门两个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两个放炮点的错距小于50米且无明显区别标志的责任者罚款 元。 9、放炮母线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责任者罚款 元。 10、放炮母线的敷设、接头质量不符合规定;放炮母线、联接线、雷管脚线的联接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罚款 元。 11、放炮母线的启爆联接端不装箱加锁;放炮后未及时将放炮母线扭接短路;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启爆手柄的责任者罚款 元。 12、放炮后,班(组)长不安排撤岗或站岗人员自行撤岗的责任者罚款 元。 13、对放炮期间不听劝阻强行进行警戒区域的责任者罚款 元; 凡反向放炮、放糊炮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五十六条、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丢失炸药、雷管的责任者罚款 元;追不回所丢失的炸药、雷管的责任者从重处罚,并按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追究责任。 拾得炸药、雷管不上交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五十七条、违反炸药、雷管领退规定,乱堆乱放炸药、雷管、炸药箱无锁或损坏;混装炸药、雷管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五十八条、炸药库库管员不执行炸药、雷管发放制度,不按规定对雷管测试、分组、编号,发放电阻值高于或低于质量标准的雷管,发放超期变质炸药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六节、机电运输 第五十九条、未编制与执行机电设备、设施维护检修计划或检修时间及人、财、物不落实的责任者罚款 元。 未编制检修、安装、撤出水泵、压风机、抽风机等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未按措施进行检修、安装、撤出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六十条、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24h内未组织抢修未未修复的责任者罚款 元; 空压机的安全阀、压力节器压、压力表、风包的安全阀不按规定校验、调整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六十一条、井下电工不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入井的责任者罚款 元; 检修、试验、调整、测试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责任者罚款 元; 检修时不首先切断电源、验电、放电、接地、挂停电牌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六十二条、无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入井,防爆设备检修未达到防爆要求即投入使用,造成电器(电缆)失爆,发现失爆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罚款 元。 矿灯放人员换班2小时,未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调度室的者罚款 元。 第六十三条、机电维修、安装、检修人员不负责任,电缆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者;未按规定撤出电源电缆,只撤副方,不撤进火方或擅自切断电缆;应装而不装防护装置或擅自甩掉防护装置不用者罚款 元。 第六十四条、未按标准安装或擅自甩掉井下电气设备过流、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和高压防爆开关的过流、漏电、过欠压保护以及其它机械、电气安全保护装置者罚款 元。 保护装置不灵敏可靠,不定期检查校正,造成失效的责任者,以及擅自调整电气设备整定值的责任者罚款 元。 未执行检漏继电器日试验制并作好记录责任者罚款 元。 第六十五条、不按规定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不定期进行检查校正、维护检修责任者罚款 元 停送电无计划、措施,未经专职人员同意就进行停、送电者罚款 元;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及安全绝缘用品者罚款 元; 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委托人停送电者;停电后控制手柄不打到“0”位和闭锁,未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者罚款 元。 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在井口附近20米以内和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内进行电焊、气割的责任者罚款 元; 不负责任造成损坏设备者;检修质量低劣影响生产责任者罚款 元; 设备、设施出现故障,不汇报,未消除故障运行使用者罚款 元; 第六十七条、入井管道、铁道未安设接地绝缘间隔和未作定期检测者;入井通讯及监控线路未装设熔断器、避雷器的责任者罚款 元; 第六十八条、机车司机开车前,不检查照明、警铃、制动装置、刹车者;机车有故障不汇报,强行开带病车责任者罚款 元。 不按矿井规定组数超挂矿车责任者罚款 元。 第四章、附 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未提及的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条、本条例修改及解释权属鑫源煤矿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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