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木冲沟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终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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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木冲沟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终审 7月23日,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2000年9月27日因瓦斯爆炸造成井下工人162人死亡、37人受伤(其中重伤14人)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依法作出终审宣判维持原审判决,以被告人冯平(副总工程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徐世松(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金世成(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金泉(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家文(救护中队党支部书记兼技术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佳顺(救护中队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该案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9月27日下午,水城木冲沟煤矿41116轨巷因瓦斯聚积,以及该巷道联络巷积水等因素导致风流不稳发生循环风,致使41114运输巷第四联络巷附近巷道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加之现场人员违章拆卸矿灯引起火花,造成瓦斯爆炸后煤尘参与爆炸,致使井下工人162人死亡、37人受伤(其中重伤14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7.22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冯平、徐世松、金世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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