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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小煤矿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 据报道,按照规划,大型煤矿企业、具备一定生产能力的地方骨干企业,经过山西省政府的同意都能就近兼并中小煤矿,而中小煤矿也可以自愿组合。 小煤窑由于安全管理薄弱、技术水平低,所以被普遍认为是容易引发矿难。在经济发热煤炭需求旺盛的时候,小煤窑不顾一切地猛采滥挖,酿成了无数起矿难事故,但因为经济需要,国家对其整治的力度总是不足。如今,煤炭需求因经济危机而下降,供需关系处于相对平缓甚至供大于求的状态,因此国家加快了对其兼并和关闭的政策。应该说是大势所趋。 但兼并小煤窑并不是说兼并就能兼并的。由于产权所有不同,国有煤炭企业兼并小煤窑,涉及到双方是否自觉自愿和交易是否公平的问题。山西现在决定大力兼并小煤窑,使全省煤炭企业数量从现在的2200个减少到100个左右,一方面让人觉得力度大、气魄大,另一方面也让人忧虑在既定目标下,被兼并的小煤窑是否自愿被兼并从山西官方的措辞来看,怎样兼并、怎样作价,官方似乎早就制定出了标准和底案,小煤窑只能照办,似乎并没有选择的余地。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规划发展处处长苗利表示,虽然小部分煤矿企业主因为资金赔付、资源折价等问题还有顾虑、还在观望,但是这次兼并重组后,山西将彻底终结小煤矿,煤老板退出历史舞台已成定局,山西的煤炭行业将向产量大、技术水平先进的亿吨级大煤炭经济转变。从苗处长上述表述来看,兼并和被兼并的双方关系很可能不是平等的,在山西雷厉风行的铁政下,小煤矿别无选择,天平将完全倒向大企业一方。 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执政者即便是追求目的的正义,其实现途径也必须是公平的。所以,执政者应该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即使是为了整体利益,也不宜牺牲局部的公平和正义;在追求实现目标的速度和效率时,应该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和法律手段实现公平交易,而不能依靠公权动用行政手段迫使对方屈服。 在许多产业领域,民营经济当初是在市场供应短缺的情况下被允许出生的;上世纪90年代,由于经济结构转型,许多国有企业经营困难无法维持,国家出台了鼓励“国退民进”的政策,出现了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现象。但到了目前,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国退民进”的政策发生了变化,在许多领域逆转为“国进民退”。如果完全是市场机制的选择的话,倒也没什么不妥;但现在的“国进民退”,是在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主导下的拉郎配,比如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山东钢铁集团强行兼并盈利的日照钢铁,比如东星航空因为拒绝接受国航兼并而被强令停飞,甚至最终将被破产清算,等等。 无论是“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每一次变动都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就业权利和事业安置问题。最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工会工作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必须事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表决。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这个要求是针对国有企业的,因为即便是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政府部门都难以对职工今后的工作生活作出妥善安排,所以才出现了吉林通钢职工反对建龙重组并打死建龙总经理的恶性事件。国有企业的职工利益都难以保全,民营企业就更难说了。 尽管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了那样的通知,但是能否得到执行和落实,疑问很大,工会的权力能有多大谁都知道。所以仅凭全国总工会的一纸通知,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在工会权力极其微弱的前提下,要保护好企业职工的利益,就必须对兼并重组行为进行规范,从制度上保证社会正义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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