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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摘要介绍了我国煤矿安全投入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认为,一应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国家公益性投入;二应完善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确保安全经费的合理使用;三应强化监管、确保安全费用依法提取和使用。 关键词煤矿安全,投入机制,问题,对策建议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料,是国家能源结构的主体。要真正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问题,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必须建立在一次能源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促进我国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但近些年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给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带来不好的影响。造成我国煤矿安全形式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安全投入不足是一个重要原因。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投入机制,是改善我国煤矿安全状况,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1 我国煤矿安全投入机制现状 1.1 中央政府采用国债资金对国有煤矿进行安全投入 为了加快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我国从2001年起,连续几年利用国债资金,支持国有煤矿安全改造。截止2004年11月,完成安全改造项目531个,累计安排国债补助资金59亿元,带动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投入54亿元。2005年,中央政府又安排了30亿元国债资金,进行国有煤矿安全投入。2006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继续投入30亿元,其中将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列为支持重点。这些资金将发挥投资乘数作用,带动地方政府、企业、银行进一步进行安全投入。 1.2 地方政府参与国有煤矿的安全投入 我国国债基金的划拨主要以国有大型煤矿申报安全改造项目牵头,各级地方政府有相应的专项列支的配套资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比例东部地区为10.8,中部地区为10.4,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为10.2。地方政府还可采取进一步的具体措施一是将煤矿的安全资金部分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计划,以保障资金投入;二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考虑以债券形式筹集安全资金。 1.3 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安全投入仅限于国有煤矿。与此同时,国家还陆续制定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以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2004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颁布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煤炭企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进行了区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的制度。 2005年5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进行了调控。2005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2 我国煤矿安全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国家对煤矿安全投入仍然不足 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了自身生产安全而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理所当然。但由于煤炭行业存在的历史原因以及安全技术、装备研发周期长、投资大、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保证。发达国家安全科研投入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投入相对较低。“十五”期间我国直接用于安全科研和事故预防的投入只有美国的1/200。 2.2 煤矿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规定不全面 煤矿安全投入经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事故预防费用和事故处理费用两大部分组成。而事故预防费用包括固定预防费用、特殊预防费用和变动预防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包括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项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但前九项列举的都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的费用。虽然第十项作了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的说明,但具体是哪些支出并不明确。这一规定不利于安全费用的专款专用,也会给煤矿企业造成安全投入重硬轻软的错误引导。 2.3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对煤炭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企业为了应付煤矿安监部门针对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检查,弄虚作假,把应该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费用放到安全费用中。监管部门往往不深入审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相关账册,也就难以发现问题。由于没有建立常规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专项审计制度,专业审计人员不能参与监督工作,而多数安监人员因为不懂会计,即使面对相关账册也无法发现问题,致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管流于形式。 3 完善我国煤矿安全投入机制的建议 3.1 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国家煤矿安全公益性投入 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除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主体责任外,国家应该通过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加以扶持。如给予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的贷款支持,帮助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对煤炭企业用于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可抵扣进项税。加大煤矿安全领域科研的财政支持,对煤矿安全产品技术的研制单位,推行国家补助政策;对使用煤矿安全产品技术的企业推行免费或部分免费使用政策,从而避免一些煤炭企业由于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没有足够的经费进行安全投入现象的发生。 3.2 明确规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确保安全经费的合理使用 煤矿安全费用使用缺乏科学决策,随意性大等低水平决策使我国安全投入需求增长与安全投入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不仅需要注重设备、设施的投入,还需要建设安全文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管理等软件投入。只有软硬兼顾,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因此,只有全面规定、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把这些支出名细明确列出来,才能避免有些企业将安全费用挪作他用的违规做法发生。 3.3 强化监管,确保安全费用的依法提取与使用 建立安全投入政府监管体系与制度,通过对安全投入的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督促企业依法提足和使用安全费用。由于对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应建立常规的安全投入审计制度,可以委托或者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同时应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安监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参加安全投入监察的安监人员熟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具备相应的财会专业知识,避免由于监管能力不足,而使监管流于形式。此外,还应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安全投入的监督作用,对于群众举报要高度重视、及时核查、认真处理,并且做好对举报者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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