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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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及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体工作要求 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促使各级对重大危险源细致、有效地排查,摸清重大危险源;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主动治理,实现消除各类重大危险源在萌芽状态的目标。切实消除重大伤亡事故,夯实安全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成立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专业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副总工程师为成员,矿长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各分管副矿长负责本专业重大危险源治理,分管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专业重大危险源排查和治理工作的落实。 三、岗位责任 矿长是本矿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 1、负责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的责任制。 2、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3、负责保障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4、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重大危险源。 5、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如实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矿总工程师负责本矿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及安全隐患治理措施的制订、监督管理工作。 副矿长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 安监科负责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全过程监督执行。 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和监督措施的落实。 业务部室负责人负责本专业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本专业范围内各区队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 业务部室技术负责人负责本专业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和有关措施的制定、监督实施。 四、矿井重大危险源按类分工 1顶板由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生产组、开拓组负责。 2通防由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防工区负责。 3机电运输由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机电运转工区负责。 4防治水由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地测组负责。 5其他由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安排责任单位。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 对煤矿企业影响其安全生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瓦斯、煤尘、水、火、顶板以及地面锅炉等事故,下面对可能发生各种事故的自然条件、原因及地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可能发生瓦斯、煤尘事故的自然条件、原因及地点。 1、采面因通风不畅造成瓦斯大量积聚或在煤层厚度变化地带瓦斯大量涌出遇火时; 2、局部地区瓦斯超限,由于空班漏检或仪器失灵遇火时; 3、掘进工作面因局部通风质量差,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4、掘进工作面因未执行风电闭锁,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5、巷道相向贯通掘进相距20米,停止一端,停风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6、局部巷道风速过低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 7、没有严格执行措施,瓦斯积聚遇火时; 8、串联通风无严格执行措施,瓦斯积聚遇火时; 9、没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积聚放炮发火时; 10、维修巷道、机电设备,瓦斯聚积带电作业产生火花时; 11、电气设备接地系统不健全或检漏设施失灵在瓦斯聚积地点,漏电产生火花时; 12、在瓦斯聚积地区,打开或修理矿灯出现火花时。 二、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采空区和废巷内留有大量浮煤或废坑木,遇老空封闭不严造成微量漏风引起自然火灾; 2、放炮使用失效炸药,放炮后没有完全爆炸导致起火或引起爆炸; 3、井下放炮违背技术操作规程,如用明火放炮、放糊炮、用矿灯放炮、装药过少等引起火灾; 4、电气焊时防护措施不得力或未严格执行措施引起火灾; 5、井口生火、电气焊、使用电炉、大灯炮取暖等引起火灾; 6、电器设备如电缆、开关、变压器、接线盒、电机、放炮母线等超负荷运行、短路、失爆等引起火灾; 7、转动机械缺油,磨擦等引起火灾; 8、井下采区变电所变压器严重缺油超负荷运行引起火灾; 9、油料的运输,保管和使用不当引起火灾; 10、井口验身制度不严,人员带火种入井引起火灾; 11、木料场管理不善,人员带火种进入引起火灾; 三、可能发生水灾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由于地质资料不清在大断层附近出现小断层导水或所留保护煤柱偏小; 2、采掘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煤层直接底直接覆盖于灰岩之上或隔水层较薄时; 3、掘进工作面在进至边界时无及时停止前进,致使保安煤柱减少时; 4、在雨季、地面洪水通过采动裂隙灌入井下时; 5、井下排水系统及备用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不能及时排水时; 6、因高压停电时间过长或供电系统发生严重故障致使主排水系统不能工作时; 7、邻近矿井违反开采范围越界开采,致使其老空水窜入本矿井内时; 8、沿空掘进巷道掘至可能有老空水时; 四、可能发生冒顶事故的原因和地点 1、掘进工作面的支架没有按照作业规程及时架设或者架设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遇压力时; 2、在采掘工作面使用或者更换不合格金属支架,致使放炮崩翻棚子又未及时处理时; 3、掘进工作面无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以及无架棚空顶时间过长时; 4、采掘工作面过老巷或遇地质变化,采取措施不得力时; 5、半煤岩巷掘进,当煤在顶部,下部岩石较硬,放炮前未及时进行超前支护时; 6、调整巷道未用临时支护时; 7、各巷道的交岔点往往压力较大,支护材料长期失修时; 8、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压力较大而措施又不得力时; 9、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支架未按规程 要求架设时; 10、回采工作面在采煤过程中,放炮前未进行超前支护或备用荆笆、椽子不足时; 11、在回收工作面上下辅巷的支柱而未打临时支柱时; 12、端头支护无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操作时。 五、地面锅炉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分析、评估 1锅炉超压事故 锅炉超压的现象 1 气压急剧上升,超过许可工作压力,压力表指针超过许可工作“红线”,安全阀动作后,压力仍在升高。 2 发出超压报警信号,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 3 蒸汽温度升高而蒸汽流量减少。 2锅炉缺水事故 1 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线。 2 水位报警器发生低水位报警信号。 3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 4 过热器汽温急剧上升,高于正常出口汽温。 5 锅炉排烟温度升高。 6 给水流量小于蒸汽流量,如若因炉管或省煤器管破裂造成缺水时,则出现相反现象。 7 缺水严重时,可嗅到焦味。 8 缺水严重时,从炉门可见到烧红的水冷壁管。 3锅炉满水事故 锅炉满水的现象 1 水位高于最高许可线,或看不见水位,水位表玻璃管板内颜色发暗。 2 双色水位计呈全部水相指示颜色。 3 高低水位警报器发出高水位警报信号。 4 过热蒸汽温度明显下降。 5 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6 分汽缸大量存水,疏水器剧烈动作。 7 严重时蒸汽大量带水,含盐量增加,蒸汽管道内发生水锤声,法兰连接处向外冒汽滴水。 4锅炉汽水共腾事故 锅炉汽水共腾的现象 1 水位表内水位上下急剧波动,水位线模糊不清。 2 锅水碱度、含盐量严重超标。 3 蒸汽大量带水,蒸汽品质下降,过热器出口汽温下降。 4 蒸汽管道内发生水锤,法兰连接处发生漏气漏水。 5锅炉爆管事故 锅炉爆管的现象 1 爆管时可听到汽水喷射的响声,严重时有明显的爆破声。 2 炉膛由负压燃烧变为正压燃烧,并且有炉烟和蒸汽从炉墙的门孔及漏风处大量喷出。 3 给水流量不正常大于蒸汽流量。 4 虽然加大给水,但水位常常难于维持,且汽压降低。 5 排烟温度降低,烟气颜色变白。 6 炉膛温度降低,甚至灭火。 7 引风机负荷加大,电流增高。 8 锅炉底部有水流出,灰渣增多。 6过热器管爆破事故 过热器管爆破的现象 1 过热器附近有蒸汽喷出的响声或爆破声。 2 蒸汽流量不正常地下降,且流量不正常地小于给水流量。 3 炉膛负压减少或变为正压,严重时从炉门、看火孔向外喷汽和冒烟。 4 过热器后的烟气温度不正常地降低或过热器前后烟气温差增大。 5 损坏严重时,锅炉蒸汽压力下降。 6 排烟温度显著下降,烟囱排出烟气颜色变成灰白色或白色。 7 引风机负荷加大,电流增高。 7锅炉水锤事故 锅炉水锤的现象 1 在锅炉和管道处发出有一定节律的撞击声,有时响声巨大,同时伴随给水管道或蒸汽管道的强烈震动。 2 压力表指针来回摆动,与震动的响声频率一致。 3 水锤严重时,可能导致各连接部件,如法兰、焊口开裂、阀门破损等。 六、管理体系 重大危险源排查与治理实行闭合管理的体系即排查、治理、检查、验收。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将排查结果在调度会公示并组基层区队认真组织学习。并在隐患公示栏公示。 七、责任追究规定 1、矿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重大危险源排查会议,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必须分专业明确治理单位和责任人,限定治理期限。 2、因重大危险源汇报不及时、治理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及时造成的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责任处罚外,同时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因重大危险源汇报不及时、治理不及时、整改措施落实不及时造成的人身事故责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责任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4、各级现场检查人员、跟班安监员要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对生产期间出现的隐患要先治理后施工,不排除不能生产。 5、重大危险源在治理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在人员和物资的落实上要首先满足危险源治理的需要,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6、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做到“三不推”、“五落 实”,即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区队,区队能解决的不推给矿,矿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项目、措施、资金、完成时间、责任人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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