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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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川安监〔2012〕1号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现将2012年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 2012年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全省煤矿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确保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确定201 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围绕“一树立、三坚持、三强化”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坚持落实责任,坚持依法治理;强化科技支撑,强化应急处置,强化基础建设,以深入扎实开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落实责任、打非治违、瓦斯防治、隐患整治、整合技改、科技支撑、基础管理为重点,以落实国办发〔2 011〕26号、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监管监察“十项要求”以及川府办发电〔2 007〕33号、川府发电〔2010〕59号、川办函〔2011〕166号、川安办〔2011〕129号等文件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抓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决遏制重大及以上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总体工作思路 深化一项行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两个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狠抓三项整治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建设矿井安全管理;加强四项基础企业劳动组织体系建设、班组建设、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技术管理;搞好五项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煤矿机械化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六大系统”建设、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职业安全健康;严把六个关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矿井试生产、安全专篇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延续、事故矿井复产验收、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煤层鉴定;落实七项制度重点监控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矿领导带班、采掘工作面核定、井下密闭管理、建设矿井工程进度审核制度、事故矿井隐患倒查制度;抓好两项建设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秩序,提升煤矿企业装备水平、管理水平,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非治违”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重大举措,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巩固成果,取得实效。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进一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强力措施,严厉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关闭后又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及边建设边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加强对县、乡“打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要加强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和跟踪督办,并将非法违法行为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推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各煤矿企业必须就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承诺。二要细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容、检查标准和方法,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三要重点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全员培训、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主体责任的落实。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严厉处罚。 3、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川府办发电〔20 07〕33号文的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会议制度和领导下矿检查制度;要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促使属地管理职责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淘汰煤矿落后产能,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4、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职、严把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行业准入和安全许可,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日常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把安全监管工作做到位,严防失职渎职行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配齐和管好驻矿安监员,发挥好驻矿安监员在日常监管中的作用。 三狠抓“三项”整治 5、狠抓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国办发〔2011〕26号、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全面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 1按时达标。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川安办201115 2号文件的要求,督促辖区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完成今年规划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建设矿井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否则一律不予验收。 2合理采掘部署、生产系统可靠。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要积极组织开展生产矿井在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凡采掘部署不合理、生产系统不可靠的,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规定予以停产整顿或停产整改, 督促煤矿企业限期完成。 3严格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应按川安办[2010]3号文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停产整顿突出矿井防突机构不健全、无防突专业实施队伍或人员配备不足、管理人员和防突专业实施队伍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区域综合防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并审批、正在鉴定但未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的。对按照防突矿井管理要求在硬件和软件上差距较大,且经评估无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坚持瓦斯抽采利用。各地区要及时掌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情况,督促落实抽采措施,完成上级下达瓦斯抽采和利用指标。生产矿井凡应上未上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停产整改。建设矿井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设计有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的,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必须建成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5确保监控有效。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AQ1029-2007的规定安装、检测、调校各类传感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须加强监控平台的维护管理,县级联网上线率不低于85,省煤炭产业集团和省古叙公司联网上线率必须保证100,确保监控有效。进一步规范对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对煤矿提供服务的,坚决予以整顿直至取缔。 6禁止瓦斯超限作业。相关部门要督促煤矿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 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6、狠抓煤矿水患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落实水患防治机构、人员和装备,落实水患防治责任,并形成防治水工作能力;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煤矿水害防治职责的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搞清矿界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和水患现状,存在区域性煤矿水患的地区要制定区域性监控措施,存在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患整治论证,并严格落实水患论证提出的防治水措施;要加强煤矿防治水的监管、监察力度,对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煤矿企业,要从严处罚。 7、狠抓建设矿井安全管理,严厉整治违规建设行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施工条件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配备、采煤工作面未封闭、掘进工作面未核定、班组长未培训合格、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开工;要建立并落实井下密闭、栅栏档案管理和建设工程“月单进”现场验收考核制度,严格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严防非法生产,确保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资源整合矿井开展重点监管和专项监察,严格安全监察执法,促使其规范建设。要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严格设计修改程序,确需修改的,原则上只修改一次,且必须先批后建。 四加强四项基础 8、加强企业劳动组织体系建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力督促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强力推行“三八制”或“四六制”劳动组织作业方式,强制推广正规循环作业方式。年内所有煤矿必须建成“五长”、“五科”、“五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9、强化企业班组建设。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正规的班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围绕机械化、现代化、信息化条件完善班组建设,着力发挥班组管理在现场安全工作中的作用,要在大力推广“白国周”班组建设经验的同时,着力总结推广自身班组建设经验。 10、加强人员培训。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确保培训的质量。新工人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并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入井,换岗、轮岗等人员必须进行业务知识和从业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种类要齐全,数量要符合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大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检查执法力度,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煤矿企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11、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力量配备。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并按GB50215-2005、GB50399-2006规范要求配备煤矿主体专业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矿井基础图件、技术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加强技术管理。 五搞好五项推进 12、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一是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修订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进一步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二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转变观念,持之以恒抓好质量标准化,坚决防止为办证而达标、为复产而达标的短期行为。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验收标准和程序,坚决纠正重井下轻地面、重硬件轻软件、重现场轻基础管理,以及一次验收管终身的现象,凡是未开展“班评估、旬检查和月验收”或者“班评估、旬检查和月验收”历史资料不全的,一律不予达标评级。四是强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工作。建设项目不达到标准9万吨以上必须达二级标准,9万吨以下必须达三级标准,其中通风质量标准化必须达二级标准以上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不能申请竣工验收,事故矿井不达标准不能恢复生产。同时,生产矿井必须对照小煤矿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逐一完善达标,建设矿井地面设施必须与井下同步达标。五是严肃纪律,对质量标准化矿井验收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或者故意降低标准条件的责任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13、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建设安全高效矿井。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创造安全高效条件,建设矿井必须按机械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生产矿井要制定规划、下达任务,加快采、掘机械化的步伐,到年底分别达到45和70以上。凡未经省级安全高效矿井验收的生产矿井,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14、推进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重点抓好人员定位和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一是以县为单位制定规划,下达任务,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是省局将组织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现场会,总结经验,全面推动。三是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工期和质量。今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一律停产整顿。四是除紧急避险系统外,其他五大系统未完善的,春节后一律不予验收复产。 15、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禁止井工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和第三批的要求,淘汰落后的设备及工艺。今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再出现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大力推广使用锚喷、锚网支护技术,大力推广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液压支架支护,具备条件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强力淘汰木支护,务必在年内实现支护改革的根本突破。 16、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认真落实以粉尘防治为重点的各项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措施,改善作业环境,控制职业病新发病例。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赔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要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三项监察”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严把六个关口 17、严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要求,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确保验收合格一个矿井,就是一个质量标准化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达标矿井、安全高效矿井。各县应合理集中组织申请验收,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18、严把建设项目试生产关口。要认真贯彻落实川办函[2011]18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具备试运 转条件后方可批准试运转。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对于设计的工程量未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四量”不符合规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未完成的建设项目不应批准进入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0日,但不得超过180日。 19、严把安全专篇审查关口。要重点治理恶意降低建设项目建设等级的行为,凡编制安全专篇的地质资料深度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要求应变更瓦斯等级而未变更的、建设项目竣工5年内提出改扩建的、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扩建又未依法重新办理项目核准的、应采用先进工艺方法而未采用的、不符合安全高效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批复安全专篇。 20、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延续关口。严格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把好安全生产的准入关,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灾害防治能力等核心要件的现场核查,切实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增强行政审批的实效性,提高审批质量。凡弄虚作假的,严格依法处理。 21、严把事故矿井复产验收关口。凡是今年发生事故的矿井,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方案,由县级煤矿监管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质量标准化和瓦斯综合治理验收合格,再由市级煤矿监管部门会同辖区煤监分局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22、严把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煤层鉴定关口。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瓦斯等级鉴定一律不得降低等级。严格执行瓦斯等级鉴定标准,开采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必须确定为突出矿井;建设矿井不得用评估突出危险性煤层的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瓦斯灾害设防依据;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进行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必须经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后方可作为瓦斯灾害设防依据。建设项目完成的矿井、核增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矿井要在出现上述情形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七落实七项制度 23、落实重点监控煤矿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煤矿监管办法试行,在征求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公布了214个重点监控煤矿名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摸清本地区煤矿的基本情况,强化对重点监控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重点监管,强化措施,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 24、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及责任制,坚决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形成“定期排查、治理、复查”闭合机制和常态机制。煤矿企业必须每周组织一次井下作业现场全面隐患排查,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抓好整治,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5、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和完善矿级领导带班制度,明确矿级领导带班班次,每班必须确保有1名矿级领导现场带班,确保带班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建立完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台帐。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要把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26、落实采掘工作面核定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川府办发电〔2007〕3 3号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规定,健全和完善煤矿采掘工作面核定制度,建立区域内煤矿的采掘工作面数据台帐,并加强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要结合井下生产条件,合理采掘布局,优化生产系统,按照核定采掘工作面数量组织生产、建设,严禁擅自增加采掘头面。 27、落实密闭管理制度。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川办函〔2011〕1 66号要求,建立煤矿密闭管理制度,健全煤矿密闭、栅栏档案,煤矿企业拆除密闭、栅栏必须报批。对擅自开启密闭的行为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8、落实建设矿井工程进度审核制度。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整合技改矿井建设工程进度审核制度,将工程进度作为核准火工品和工程煤销售的依据,每月底由煤矿企业进行申报,驻矿安监员现场核查验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抽查。 29、落实事故矿井隐患倒查制度。各煤监分局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事故矿井隐患倒查制度,在煤矿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对事故矿井开展全面隐患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抓好两项建设 30、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升综合救援能力。要特别防范建立“六大系统”后淡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错误倾向,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制定计划,加快完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的培训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企业兼职救护队形成救援能力。逐步开展兼职救护队的认证工作。加强市、县两级救援机构建设,形成完善的救援体系。煤矿企业应加强事故预案建设,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计划和救援措施。 31、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严肃查处事故。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法素质和履职能力。强化监察执法与监督指导,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察监管效能;要严格执行执法计划,开展“三项监察”,落实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继续推广集中、解剖、示范和异地监察等执法方法,强化对煤矿重大隐患的跟踪执法,提高执法效果;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做到“四个加大”,即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事故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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