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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开采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 有效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 保障 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煤矿安全规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江苏煤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境内从事煤矿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企业必须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本企业负责顶板管理的机构、 人员和职责, 建 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顶板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矿井必须有采掘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 实际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制 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矿压观测机构, 负责编制矿压观测计划、 进行矿 压观测设计、开展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整理、分析矿压观测资料,为编制采区设 计和工作面作业规程提供矿压依据; 负责矿压预测预报工作, 为安全生产提供指 导。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布置应考虑煤层产状,单体支柱工作面、 综采 放 工作面仰 俯 采角度不得大于 15,否则,必须制订专门措施,并报集团公司 批准。 第七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得采用放顶煤工艺开采, “三 下”开采、边角残煤工作面试验开采采用放顶煤工艺时,必须制订专门措施,并 报集团公司审批。倾角大于 30及有冲击地放顶煤开采压危险的煤层不得采用 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第八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顶板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 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 煤尘爆炸性、 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 开采设计应当竟 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 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 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 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 面未采动区进行, 并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 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防煤口的大块煤矸 。 四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 4m 的。 二采放比大于 13的。 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既有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 板跨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 层导通的。 第九条 工作面倾角大于 40时,禁止采用综采 综放 工艺;工作面倾角 大于 50时,禁止采用走向长壁法开采。 第十条 工作面倾角≥ 25时, 沿倾斜方向及下出口必须设挡煤 矸 网, 工 作面溜槽上方垂直煤壁方向每 15 20m 设一个挡矸帘。 第十一条 小阶段爆破法采煤时, 应严格掌握阶段高度, 回采顺序、 小眼管 理及透窝的安全措施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进入无支护区域作业。 第十二条 采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的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每 10米设置一 个支柱,控制上肢位置,发生漏顶时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漏顶范围。 第十三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 要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第 八十一条至第九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回 采 第一节 单体支柱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可采用 3 4、 3 5或 4 5档管理。 其支护 密度必须经过顶板控制计算, 保证控制顶板需要的支护强度。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 面要进行日常矿压和支护质量监测, 预测预报工作面周期来压, 掌握工作面顶板 动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保证工作面支护质量动态达标。 第十五条 单体支柱工作面基本支柱的架设必须符合作业规 程的要求, 严禁退山。支柱钻底量不得大于 100mm ,否则必须穿鞋。 作业规程必须对木垛、 倾斜架棚、 切顶柱、 防倒设施等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倾角大于 25的工作面要采取综合整体加固措施。 工作面支柱实行全承载。 第十六条 单体液压支柱、 泵站的压力均应达到 煤矿安全规程 及作业规 程的要求,初撑力合格率达到 80以上。严禁出现连续三棵及以上单体液压支 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设专职补液工二次补液。 第十七条 井下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按照 煤矿安全规 程 的要求按 时检修, 检修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 验,不合格的不得下井,并实行编号管理。工作面现场要有 1 0的备用支护材 料。 第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第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采高要与单体液压支柱的支护高度相 适应。 铰接顶梁或支架的端面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二十条 长壁单体支柱工作面上、 下端头应使用端头支护, 支护范围覆 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 采用戴帽点柱或无运输设备的工作面, 工作面两端 不小于 5米 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强支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厚度。 在回 采上分层时, 应采取有利于假顶形成的措施 如注浆、注水 ,并应铺网, 为下分层开采的顶板 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高档普采工作面采煤机、 运输机选型要与顶梁长度、 顶梁铰接 方式配套,最大限度地减小端面距。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开采条件变化时,如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硐 空 、 断层、陷落柱、高冒区、含水钻孔、原有煤柱、留顶煤或托伪顶开采、停产以及 调面等,都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应用新型支护材料,使用新型支护材料要制定安全技术 措施。 第二节 机械化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液压支架必须根据工作面的条件进行选型设计。 1. 2类顶 板应选用有可伸缩顶梁的液压支架;采高超过 2.5m 或易片帮的综采工作面的液 压支架必须有护帮装置;支架适应的最大角度必须大于工作面实际最大角度。 综采、综放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安装端头支架或过渡支架。 第二十六条 综采支架的初撑力、 工作阻力必须符合要求。 综采放顶煤工作 面初放和正常回采期间的放煤次序、放煤步距、 放煤量、 采放关系及对支架工作 阻力的要求等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工作面从事采煤机操作、移架、升架、扶架、临时支护、护 帮护顶、清理机道、使用千斤顶、维修煤机等操作时,必须有防止顶板事故的措 施。 第二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生产条件变化时,如遇断层、变薄带、夹矸、老硐 等,必须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工作面调面、 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 综采工作面出现咬架、挤架、歪架、倒架等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 理。 第二十九条 采煤机割煤后, 要追机移架, 移架滞后煤机的距离要根据顶板 状况、工作面角度等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禁止全工作面割完后再移架; 禁止反向 移架;顶板不稳定区域,如断层附近、老硐口、撇顶煤处、顶板淋水区等易片帮 冒顶处必须超前移架。 第三十条 回采工作面发生冒顶、 严重片帮事故时, 必须停止割煤, 进行处 理,处理时必须使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 第三十一条 处理压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遇顶板破碎, 采用挑顶、 卧底处 理压架时,应在支架两侧架设临时走向棚,防止局部冒顶伤人。 第三十二条 液压支架必须按照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按时大修。 第三节 切眼施工、安装与初次放顶 第三十三条 工作面切眼施工要有设计, 施工前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作 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切眼的断面、施工顺序、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切眼 安装程序及顶板监测方法等进行规定。 必须对切眼的顶板活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顶板活动异常的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切眼断面和支护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刷 大、 安装或初 放。 第三十四条 切眼替料前要组织相关施工单位、 部门进行现场会审, 编制切 眼替料、刷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单位集体审查后方可贯彻执行。 对于破碎顶板, 必须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和施工方式,保证切眼刷大、安装 期间的顶板安全。 第三十五条 综采 放 面的安装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设计。 支架的安装质量 要符合标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作面回采前, 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工作面、 两道的 支护情况、 环境情况和设备的安装质量、 各生产系统的可靠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要制定初放措施, 并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放领导 小组。初次放顶前, 初放领导小组组长要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 在确认现场条 件符合放顶要求时,方可按措施进行初次放顶。 下分层工作面、 切眼有高冒区的 工作面、 大倾角工作面等特殊条件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门 备案, 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初放的指导和监督。 初放结束前必须由初放领导小组现 场认定,批准后方可结束初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当直接顶悬露跨度超过其初次垮落步距时, 必须制定强制放顶 措施或加强支护措施。老塘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要停止回采, 采取 措施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作面严禁反向回采、严禁带采两道煤帮。 第四节 回柱与拆除工作面 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两道采用锚杆支护、 在采空区不能及时冒落的, 必须超 前采取退锚措施, 退锚的位置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制 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在采空区侧放炮强制放顶。 回撤工作面两道、 腰巷的棚柱和使用人工回柱的工作面遇有顶板变化、 离层、 大面积悬顶、高冒区等地点,人王回料不能保证安全时可使用机械回料, 但必须 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工作面回柱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并对作业点附近的单体液 压支柱进行二次补液;必须清除附近杂物, 保证退路畅通; 回柱时必须指定有经 验的人员观察顶板,严禁单人作业。 回柱顺序、 分段回柱间距及安全措施等必须 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实行人工分段回料的工作面, 其分段接茬应选择条件较好地段。 遇有周期来 压、采空区悬顶、压力集中和合拢门处,要先打好替棚或替柱。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回柱。 第四十二条 回料地点上下 15m 范围内, 有特殊支架不齐全或未移设到规定 位置、后路不畅通、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网破未补好、缺棚、缺柱、失效支柱、 初撑力不足和空顶未接实等情况时必须先处理后回柱。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拆除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对工作面的铺网要求、 停 采位置、工程质量、拆除顺序、安全措施等作出规定。综采 放 工作面的拆除必 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工作面拆除前,矿顶板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一次工程质量和设备状态的全 面检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面停采线应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和周 期来压区等顶板非正常区域。 结束前综采工作面必须保持顶板支护完好, 单体液 压支柱工作面保持最小控顶距。 第五节 工作面两巷维护 第四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出口必须有固定的专业维护组超前支护和维护。 与采煤工作面连接的所有巷道,在距工作面 20m采用锚网支护的巷道 40m 范围内, 必须加强支护, 加强支护的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超前支护 段巷道高度及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两巷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值,并有防倒柱措 施。 安排有经验 第四十六条 回两道拱形支架和梯形支架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 的人员监护顶板。回、替支架应由里向外依次进行。 第三章 掘 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作业规程所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井巷的开凿和支护必须按设计的支护形式、 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 第四十八条 推广使用先进的支护工艺和材料,提倡锚杆、锚索支护。开 拓巷道、准备巷道不得采用木棚支护,回采巷道尽量不用木棚支护。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找顶后,必须首先设置 好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企业必须结合实际规定临时支护形式。 第五十条 巷道掘进时,即将贯通的 2 个掘进工作面相距 20m综掘工作面 相距 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贯通措施。 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预防巷道冒顶堵人的安全技 第五十一条 巷道掘进时, 术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临时停头时,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凡变更施工队伍或停止 掘进 7 天以上而又复工的掘进工作面, 必须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 施。 第五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的循环进尺必须依据技术和现场条件在作业规程 中明确规定,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一个循环的进尺。地质条件变化时, 应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四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炮掘工作面靠近掘进工作面 10m 内的支架,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支架必须先修复。 第五十五条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 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刚性支架。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所有巷 道的布置应避开压力集中区。双巷掘进时,2 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 2 0m,联络巷道应与 2 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二节巷道支护 第五十六条 采用锚杆索、锚喷支护形式时,支护的形式、规格、材质、 - 6 - 安装要求、锚杆布置参数、网的连接等必须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 定。 第五十七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进行拉拔力试验,并有安全措施。锚杆必须用 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螺母扭矩必须逐根检查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十八条 锚杆支护的顶部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且逐排向迎头施工, 不得待所有锚杆眼施工完后再安装锚杆。 第五十九条 煤巷锚杆支护应安装顶板离层指示仪,安装地点、数量应在作 业规程、措施中规定,并定期观测分析顶板离层情况,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十条 采用钻爆法掘进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锚喷支护喷射混 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标准,并做抗压强度试验。 支架结构、 支护参数、 第六十一条 架棚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材料、 背护材料及接顶材料作出规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间隙必须背实、楔紧。禁止空 帮空顶和瞒顶作业。 10以上的斜巷支架间要采 第六十二条 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 用金属拉杆。 第六十三条 可缩性金属支架支护时,支架连接件螺栓必须拧紧,其扭距不 得小于 150Nm,并经常检查螺母紧固情况。 点柱 第三节 裸体点柱巷道 第六十四条 裸体点柱巷道施工前,应在论证的基础上先行试验,得出试 验结论后再编制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 裸体点柱巷道在掘进过程中,如遇顶帮岩性改变或地质构 造、老硐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强支护措施。 第四节 交岔点支护 第六十六条 巷道交岔点的位置应选择在岩性好、地质条件稳定的地点,施 工要有专门设计。交叉点的施工设计内容包括交叉点的位置、支护形式、质量 要求、施工顺序、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前,要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会 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绘制施工放大图,并向职工传 达贯彻。施工结束后,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资料与 设计资料一起存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 煤巷锚杆锚网支护的交叉点特别是大断面, 要在安全技 术措施中对支护的技术参数具体规定,要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进行离层观测, 发现顶板下沉量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 - 7 - 第六十八条 架棚巷道的的交叉点采用抬棚支护时,要进行抬 棚设计,根 据设计对抬棚材料专门加工,抬棚梁和插梁要焊接牙壳,抬棚架设后的巷道断面 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并满足运输、行人、通风、设施安装等所需的安全距离。 抬棚竣工后,生产技术部门要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掘进。 第六十九条 当开窝巷道与原巷道不垂直,斜交角度小于 60 度时,应对煤 柱岩柱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要建立巷道交叉点的安全巡查制度。重点检查交叉点的支护状况,及时发现 并排除支护隐患。 第七十条 对矿井的巷道交叉点进行编号管理,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 交叉点的位置、施工时间、施工人员、竣工验收人员及验收意见、巡查记录等。 第五节 井巷修护与回收 建立 第七十一条 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专门的队伍负责井巷的修护。 建立井巷巡查、检查制度和巷道维护包干责任制,建立井巷台帐。 做到一工程一 第七十二条 巷道修护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修护后的巷道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回收支架、设备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三条 巷道维修,必须保证退路畅通。独头巷道修护时应由外向里逐 排、逐棚施工。严禁人员进入巷道失修区域;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分段修护;严禁 修护时大拉大放或无监护作业。 巷道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并对维修地点的前后 5 米支架进行 整体加固。 第七十四条 巷道修护时,施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加强顶板监护。 第七十五条 除强令撤人的情况外,一道工序未完工,不得终止工作。 第七十六条 修复巷道过老硐塘、小眼、砌碹巷道及地质构造地段时必须 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确定维修的顺序、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6.12.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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