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7全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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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发〔2007〕3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 决定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煤矿安全是全省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完善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省煤矿安全状况总体趋向好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下降“。但是,目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部分地方和煤矿存在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 不足等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煤炭产业是我省重要基础产业,强化煤炭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非本利益的体现。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煤矿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采取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机实、抓出实效。 2.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略要求,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确保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3.工作目标进一步整顿规范煤炭开采秩序,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严防无证非法煤矿死灰复燃,发现一处,坚决取缔炸封一处;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确保不突破国家下达我省的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指标,全力以赴减少死亡人数;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和整合工作,到2010年,全省煤矿控制在1000家左右。生产总规模达到年产1. 8亿吨,煤炭总产量超过1. 5亿吨;加强煤矿基础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到2010年百万吨死亡率降到3以下。 二、强化管理,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依法建矿、依法管矿。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活动,严禁无证非法生产。未依法取得办矿核准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进行矿井建设和开采煤炭资源。证照不全、过期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组织生产或建设。要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公告关闭煤矿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并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关闭煤矿进行检查,保证已关问煤矿关实、关死,防止死灰复燃。对无证非法采煤窝点,发现一处,坚决打击取缔炸封一处。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各岗位人员责任考核制度,严格奖惩、严格制止煤矿“三违“行为。坚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要确保井下每班至少有l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6.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7.建立和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必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煤矿维简费、风险抵押金提取、使用、管理的规定,提足用好生产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等安全资金,做好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存储,逐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大中型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我省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国有煤矿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小型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维简费按吨煤10. 5元提取。煤矿企业每年要制定生严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用于“一通三防“和隐患防治等。 8.全面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由矿长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确保排除隐患。瓦斯隐患排查要做到适时排查、适时治理,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9.强化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煤矿企业员工安全意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严格规范的安 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加强对农民工和新招矿工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必须签订新、老矿工师徒合同并严格落实。 三、加强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臵,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遵义市、黔西南自治州等重点产煤市州、地和生产能力10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特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 黔组发[2006] 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尽快配备到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市州、地每季度至少1次,县市、区每月至少1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州、地每年至少2次、县市、区每年至少4次;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排查实行“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坚持政府领导干部分工联系煤矿制度,帮助、督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1.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地政府要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芥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充实经费、装备。要坚持派驻驻矿督查员制度,做 好驻矿督查员管理工作,提高驻矿督查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驻矿督查员必烈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上岗工作资格,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会同省煤管局等部门制定驻矿督查员培训管理办法。 12.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制定监察预案,明确监察的具体内容、监察方式、监察力量安排、处理措施,组织开展好对煤矿的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工作。对监察执法、检查中发现和上级部门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委派专人负责督促整改,监督煤矿在隐患排除前不得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培训,促进各级监察工作人员牢固掌握开展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13.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制度、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制度、安全监管档案制度、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安全检查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学习制度等,保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和有序。 14.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管、监察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 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上亿元引导资金用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各地政府应根据辖区内煤矿的状况,按人均1-2元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引导煤矿改善安全环境和条件,提高安全装备水平。督促煤矿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折旧费等费用。凡属煤矿自行提取和使用的,政府不得收取,也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各种费用使用管理的审计。 16.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技术改造。针对我省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安全基础差,技术管理薄弱的实际情况,煤矿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改进采煤方法,增强煤矿“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技术保障能力,提高煤矿基础管理水平。要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煤矿的安全技术服务体系,组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煤矿防突技术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帮助煤矿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夯实安全基础。 17.积极开展省属国有煤矿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的技术优势,帮助、扶持地方一些生产规模较大、有一定发展后劲的小煤矿加强、提高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管理强矿。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支持鼓励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收购、控股、托管、整合地方小煤矿,深化帮扶工作成效。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会同省煤管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单位制定具体试点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四、整治薄弱环节,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18.全面落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措施。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生产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努力构建本质安全煤矿。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和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配齐配全矿级有关管理人员,建立以安全矿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同时,加快三条生命保障线建设,按规定安装通信设施、压风系统、防尘供水系统。 19.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大中型煤矿一个生产水平不得布臵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臵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臵三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和五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小型煤矿只准布臵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规范煤矿生产用工管理,原则上生产能力45万吨/年以上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不得超过5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煤管局批准,报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备案。 20.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矿井的开拓部署及采掘布臵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并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风量需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局部通风机安设位臵要合理,杜绝循环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臵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煤矿瓦斯超限和超通风能力生产违法行为。 21.加强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煤层自燃发火专项设计,建立完善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等管理制度,配齐防灭火的设备和材料,完善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臵专用回风巷,集中运输大巷、专用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布臵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煤层内;布臵在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内的必须采用砌碹或锚喷支护。要加强矿井电气设备及汽油、机油等易燃物资管理,防止外因火灾的发生。凡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必须停产整顿。 22.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定期组织对矿区内老窑及上都采空区的积水情况和周边河流、湖泊等水文情况调查,完善有关水文资料。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在每一采区、每一煤层首采工作面掘进施工前及在含水层承压区和浸蚀基准面下进行采掘活动都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凡未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或探放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必须停产整顿。 23.加强矿井综合防尘措施。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开采 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24.加强矿井机电运输管理。要建立设备定期查验、监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按期对设备进行效检和维修,确保设备完好;做好对供电线路、设备的检查、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工作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完善斜巷提升跑车防护装臵和防跑车装臵;严格胶带输送机的管理,所选用的胶带必须是阻燃胶带,胶带输送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滑保护,堆煤保护、温度保护等保护装臵,否则不得运行;加强对机械运送人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提升机、乘人装臵等安全保护装臵不齐全、安全设施不完好的一律不得运行。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 25.逐步推行专用回风井。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应推行布臵专用回风井同时具备特殊情况下人员升井功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人员在新鲜风流中通行;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臵专用回风井。 26.强制推行壁式采煤法。小煤矿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遇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27.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小煤矿应当积极推行支护方式改革,巷道应推广使用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支护;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新建矿井的巷道禁止采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新开工的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并且必须在2009年底之前淘汰金属摩擦支柱支护;采煤工作面采用木支护的生产矿井,要抓紧进行整改,并且必须在2008年底之前淘汰木支护。开采急倾斜煤层应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俯伪斜长壁采煤法、倾斜长壁采煤法、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水平分段放顶煤采煤法等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回采工作面,控顶距离和悬顶距离超过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的和未按要求使用前探支护等临时支护的不得进行掘进施工。 五、加大力度,继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和煤矿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28.落实瓦斯治理方针。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把实现瓦斯先抽后采与实现矿井瓦斯 全方位监测监控、坚持采掘工作面以风定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超前治理消除突出。 29.着力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与防治。凡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的矿井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凡在突出区域、突出危险区域开采的,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凡与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相同煤层的矿井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上述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煤矿必须与突出矿井同样建立完善防突管理的有关制度,设臵专门的防突管理机构,严格落实有关防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是建立完善防突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二是放炮前必须切断放炮地点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一切电源;三是实行远距离放炮,人员必须撤至防突风门以外进风流中的避难硐室内或井口。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煤矿要逐步建立完善防突管理的全面工作体系,防突专项设计,区域性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的制定,瓦斯抽采效果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突细则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30.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落到实处。到2008年底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同时还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管理机构,配齐相 应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实施抽放的必须确保瓦斯抽放系统正常运行,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指标的有关规定,否则不得组织生产。 31.进一步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数字矿山。所有矿井必须确保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产整顿;积极推广在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装备井下人员位臵监测与管理系统。凡属省要求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实现县级联网的重点产煤县市、区,在要求的时限内必须完成,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32.积极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精神,切实把国家对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通过“以用促抽“、“以抽促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矿安全工作。 33.探索地面瓦斯抽采等多渠道治理瓦斯新途径。我省煤炭赋存条件和地质构造复杂,瓦斯抽采难度大,要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率,努力探索多渠道治理瓦斯新途径。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和 煤矿企业要大力支持、配合贵州省煤层气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地面瓦斯抽采和瓦斯综合利用工作。 34.继续执行并完善省属煤矿瓦斯治理督导。贵州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继续派驻督导组进驻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对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工作进行督导。 35.加快资源整合进程。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帮助整合煤矿抓紧做好资源整合的后续工作,尽快编制和上报方案,并协助煤矿解决在资源整合中出现的问题,争取使绝大部分煤矿在今年年底以前进入建设阶段;对已经批准安全设施设计、进入实施阶段煤矿,要监督其严格按设计施工,遵守煤矿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边建设边组织生产。 36.严格煤矿关闭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对整合煤矿要先关闭和整合;对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必须严格按照特别规定规定的关闭煤矿的“五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对已公告关闭煤矿的证照暂扣和吊注销情况、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及停止供电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和落实。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其死灰复燃、违法生产。 37.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未完成关闭指标任务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完成。要认真清理未列入资源整合、也未列入扩界扩能、生产能力经复核仍为3万吨/年的煤矿,做好关闭的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实施关闭。 六、提高水平,加快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38.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尽快充实人员,配备装备及设施。各市州、地要按照充实力量、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要求,做好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设,增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能力。在加大投入建设全省现有13个煤矿救援物资储备站,加快建设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按照事故灾害性质、特点合理配备储备物资种类、增加储备量。加强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演练工作,不断增强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保障作用。 39.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为措施,强力推进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或扩大。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评估和动态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做到应急预案有用管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安全监 管部门备案。未编制应急预案的煤矿企业,不得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应制定因山洪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应急预案。 40.加强矿山救护队建设。煤矿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设计生产能力 30万吨/年以上含30万吨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设计生产能力 30万吨/年以下、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同时必须建立辅助救护队,救护队员不得少于 9人,并按规定配备救护装备和器材。矿山救护队为煤矿实施事故救援和提供救援技术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矿山救护队必须对所服务的煤矿企业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矿井情况,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建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1.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政府、部门要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认真组织实施事故救援、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帮 助企业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管理制度,规范现场救援组织指挥,充分发挥专家和救护队伍的作用。要高度重视救援过程中施救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事故应急处臵要做到反应灵敏、响应迅速、组织有力、救援有效。要及时组织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七、严格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42.从严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别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对不认真履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以下情况由省人民政府问责。一是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省下达的全年控制指标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厅局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二是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或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贵;三是对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44.加大对事故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的,对政府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5.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要予以通报曝光,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氛围。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本决定发至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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