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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地方煤矿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和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晋城市范围内所有合法生产的地方煤矿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和改造等建设的矿井、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接入煤矿井下作业管理系统的相关单位集团公司以及维护厂商、代理单位。 第三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和建设。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评审、安装、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项目审批前必须完成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专项联网验收工作。 第四条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加强入井人员携卡的管理工作,井口检身工要持移动检卡仪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卡, 未携卡或携卡未能识别的人员严禁入井,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的所属系统设备、数据存储及软件结构的变更必须上报晋城市煤炭工业局,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未经同意擅自更变系统的各级煤炭主管部不予验收,煤矿企业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入井人员计酬、奖励的主要依据,要建立入井奖惩制度,切实把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落到实处。 第七条煤矿企业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现场一般在井下值班室交接班,不在现场的交接班的视为不与煤矿工人同下同上,调换班前必须提前报送至市、县两级煤炭调度中心调换班情况说明,未提前24小时发送说明的或因系统故障未能记录出入井时间的煤矿按无矿领导带班入井对待,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第33号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入井人员不带卡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局举报电话 0356-*******。 第二章设计、选型、评审与安装 第九条煤矿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拓扑结构图、接线示意图和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根据实际生产建设需要及时修改,并上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进 行备案。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选用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最大位移速度、并发识别数量、漏读率和双机热备切换时间均应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安装使用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无相互关联的设备进行置换,MA标志证书过期的系统和产品必须进行淘汰。 第十二条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品选用时,必须查看其在晋城市的煤矿信息化备案情况,未经备案的产品一律不得选用。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入井总数、各分站人员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超时、超员人数及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二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功能。 三按部门、区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四具有防止修改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等参数设备及页面编辑除外功能。 五下井人员轨迹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 六系统应具有系统设备布置图显示功能。显示内容包括分站、电源箱、传输接口和电缆等设备的名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若一屏容纳不了,可漫游、分页或总图加局部放大。 七监测主画面响应时间不大于2秒,其余画面应不大于5秒。 第十四条井下监测分站应具有数据备份功能,当系统通信中断时,分站可存储识别卡卡号和时刻,存储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通信正常时能及时上传至中心站。 第十五条移动检卡仪应能准确及时显示监测范围内人员数量、卡号、姓名、班组等功能。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市局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专家评审组需有网络、采煤、通风机电、运输及安全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设计方案须按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晋城市煤炭工业局批复后,施工方要严格按照市局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检验、调试,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测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九条井下分站、子站、读卡器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 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并及时悬挂设备管理牌版和线路指向标签。 第二十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一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二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四掘进工作面内。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六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二十一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严禁参与风电瓦斯闭锁。 第二十二条分站、电源、识别卡的备用量应满足全矿井下设备损坏更换的要求,每矿至少配备2台移动检卡仪用于井口入井检卡和抢险救灾。 第二十三条井下有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矿井还应在设分站的主运输巷道进出口两侧设置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米的范围外。 第二十四条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一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安全出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安装位置距巷道口、掘进头或综采工作面5-15米,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掘进、进风巷和回风巷超过1000米的还应在中部设置监测分站。 二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米处安装1个分站探头。 三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 四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应合理布置,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地面中心站可显示人员撤出情况。 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值班室、侯车室、乘车点、中央采区变电所、主水泵房、主要机电硐室、井下煤仓、永久避难硐室、巷道分支处等地点应安装分站探头。 第二十五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能准确实时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矿领导带班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监控室中心站监测监控主机应实现双机热备,主备机切换时间不大小5分钟,同时应配备2台声光报警装置,须实现在线实时打印报表等功能。 第二十七条系统安装要符合防雷、消防标准要求,并取得年度专项系统防雷检测报告。 第三章联网、上传数据、验收、培训考核第二十八条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厅四级联网。 第二十九条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厅四级联网。 第三十条监控主机、网络上传设备IP地址设置应符合山西省煤炭专网IP地址规划,未按要求设置IP地址的煤矿禁止上传井下人员信息数据。 第三十一条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联网数据生成程序每隔2分钟应生成一次数据txt文本文件,存储于d\location目录下,供联网设备实时上传数据。 第三十二条市、县集团公司监测终端应建立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中心,配备数据库服务器、防火墙等网络设施,实现双机热备,以B/S模式构建实时监管平台,逐步实现人员数据有计划公开共享。 第三十三条集成数据上传厂商要严格管理各级监控终端相关设备用户名和密码,实现一矿一用户,按管理权限浏览各自的监控平台。 第三十四条所有原始人员数据要毫无保留上传至市、县集 团公司两级数据中心,不得截留和修改,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可偿试引入多家数据集成商,完善数据采集程序,形成公平竞争机制,以便更好地为系统终端用户服务。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变更或升级改造完成以后,煤矿企业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请市局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市局验收合格批复后方可进行联网和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上岗人员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按照‚教考分离‛原则,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统一大纲、统一教材。考核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各县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上报培训人数。 第四章使用、运行、售后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置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 第三十九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计算机网络专职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和数据上传工 作。 第四十条监控中心站监测主机应实现双机热备,每班值机人员不少于2人,煤矿当班下井维护人员不少于1人,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保证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监控中心站应将系统设备接入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硬件防火墙可满足网络安全要求。 第四十二条系统各相关设备维护责任人要定时定点对所属管理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对不能正常运行的设备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系统稳定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除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外的其它部门企业确实需要接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必须经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同意方可接入,擅自对外提供接入的厂家将撤销其在晋城市煤矿信息化的备案资质,并责令其退出晋城市的煤矿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煤矿实际情况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组织技术精湛的厂家或代理商建立技术服务中心,合理划分区域,实行多系统多厂商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优质技术服务。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检修、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十五条对系统技术服务中售后不及时,要价不合理,维护不到位,产品不合格安标证书到期,功能不健全,设备故障率高的厂家或代理商,市、县两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煤矿企业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建立奖惩机制。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级监测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四十七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判断超员、超时、超能力生产应根据煤矿生产实际情况,在交接班时间点前后各2小时内的超时、超员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煤矿正常生产情况下入井人员连续工作时长不得超过12小时,同一人员24小时内累计入井时长最多不得超过13小时,各人员入井统计时长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出入井记录时间为准确依据。 第四十九条各级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超员、超时网络通信中断或数据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地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运行的统筹规划。 二负责对辖区内县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主体企业集团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验收、年检、人员培训、设备升级改造。 四 对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市(县)集团和市直煤矿企 业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联网数据上传进行年度考核。 五 统计市直煤矿当班入井人数、对是否超时、超员超能力 生产做出初步分析判断。 六 对所属监管矿井的人员持证上岗、设备维护、数据存储、 入井人员携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对所属监管矿井领导带班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发现未按 计划带班且未上报原因的矿井进行处理。 八 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的传输、统计、汇 总、分析和联网查询。 九 对煤矿超定员、入井人员超时、未带识别卡人员和故意 损坏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县(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初步验 收、运行和检验。 二 实时监测辖区内煤矿当班入井人数、矿领导带班情况, 并汇总上报市煤炭调度中心。 三 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值机人员、 维护人员的培训、持证和业务技能等情况。 四 对辖区内煤矿超定员、入井人员超时、未带识别卡人员 和故意损坏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 五 每季度召集辖区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厂商召开 技术分析总结会,对终端用户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探讨和解决。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集团公司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初 步验收、运行和检验。 二 实时监测集团公司内煤矿当班入井人数、矿领导带班情 况。 三 负责集团公司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的传 输、统计、汇总、分析和联网查询。 四 负责集团公司内煤矿领导入井带班调班请示单,故障、 超时、超员的回复及时上传至煤炭调度中心。 第五十三条 煤矿监督管理职责 一 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 维护、管理的主体,负责辖本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 工程验收、运行和管理。 二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2.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岗位责任制; 3.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4.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管理和检修制度; 5.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图纸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6.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7.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三 实时监测辖区内煤矿当班入井人数、矿领导带班情况、 人员活动轨迹和报警等信息,及时作出处理和存档,同时接收上级 监控中心的信息指令,积极响应和回复。 四 积极开展值机维护人员的培训学习和业务技能提高。 五 加强系统设备巡检和识别卡的管理,对报表台账填写情 况进行自查自纠。 六 每周一对人员信息数据进行备份,以日期命名,按月刻 录光盘,保存数据 1 年以上。 七 对因采掘面系统设备位置变化绘制位置图,将变化情况 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八 领导带班调班请示单要提前 24 小时发送市、县两级煤炭 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前上报的煤矿按无领导带班对待。 九 监督系统各厂家和维护商技术实力和服务水平,对其进 行测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厂商维护商职责 一 树立为终端用户服务的意识,在开展的各项系统工程中 力求严谨负责的态度,把安装质量放在第一位。 二 加强自身员工的培训学习和管理,不断在本行业领域开 拓创新。 三 按时参加技术分析总结会,对存在问题积极做出回应, 给出解决办法。 第六章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附 则 本规定由晋城市工业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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