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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会议制度 1.队组班前会安排工作同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星期二、五必须召开安全会。 2.矿每天的安全生产交班会和安全生产碰头会必须讲当天安全工作和次日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3.根据矿安全生产情况不定期的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4.每月6日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总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办公会由矿长组织召开,矿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 5.安全办公会议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落实各级领导检查时所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制定安全措施并分解具体人员,对未按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追究责任。 6.听取与会人员的汇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解决办法,落实安全隐患处理与责任。 7.强调抓管理、抓安全、抓质量标准化,队干跟班作业,现场指挥,隐患现场解决。 8.研究全矿安全工作中有倾向的问题,议定相应安全措施、推动安全工作。 9.总结安全工作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目标计划、分析思想状态、议定开展安全活动及思想教育工作,讨论决定奖惩事宜。 第二章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成立安全费用管理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经营矿长、通风区长成员安全通风部、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综合工作部以及各采、掘辅助队的主要领导和经营安全的领导。 二、煤矿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原则 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是企业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 三、煤矿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各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煤 四、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具体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支出; 11、采煤方法改革支出; 12、其他与采煤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安全费用与成本费用的界限 以下项目由成本费用列支 掘进、开拓、回采材料 井下机电机电安装、拆除、维护等材料; 井下运输铺设轨道、道岔、道枕、架线和巷道机头维护、掘开头延伸等材料; 井巷维修运输大巷、上下山准备巷和工作面顺槽等在用巷道维修消耗的材料; 井下其他材料提升、通风、排水、排瓦斯及非进尺煤仓、水仓、风桥、峒室、闭墙和回收等生产环节消耗的材料; 选煤加工材料原返煤开始、筛选、入仓、装车等过程消耗的材料; 井上辅助材料费地面机电加工修理、运输、排矸、材料配件供应、供电、供风、供水、供气、通讯、头灯等生产材料; 六、安全费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 1、年度建议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 矿属各部门要根据各矿本年度生产衔接、工程布置,结合本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及时提出年度建议预算和预算的可行性报告。具体编 制、审批、执行程序按圣天宝地煤矿内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2、安全费用年度预算的调整 年度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除按圣天宝地煤矿内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外,经安全矿长签字,报矿长签字,方可报综合部计财组。 3、安全费用月度预算的审批、执行 1矿属各部门要由专人编制月度预算。编制预算时,要以本矿安全费用为标准。经本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签字、安全通风部分管领导签字、矿分管安全矿长签字后,报综合部计财组审批。 2相关部门按审批预算及时组织材料、设备,对产品厂家进行资格认证,选择质优价良的产品。产品到货,使用部门要按计划时间实施完成,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安全费用建账管理 1、机电系统要责成专人对全矿安全费用中的设备进行建账造册、动态管理。 2、矿属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安全费用执行情况分材料项目、专用工具项目、设备项目、工程项目单独建账管理,详细记录领用和支出情况,有出入库手续,动态管理。 八、安全费用检查,验收制度 1、由安全通风部、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等有关业务部门参加,每季度对矿属各部门的安全费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年底,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汇总。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1年度安全费用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2安全费用项目材料的使用情况; 3安全费用项目专用工具、设备的建账情况; 4安全费用项目专用工具、设备的动态管理; 2、综合部计财组要对各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管理。对大型材料电缆、钢管、钢丝绳,价值较大的材料防暴警示灯、防爆照明灯、防突钻头、防突钻杆等、仪器仪表、专用工具、设备的出账情况进行验收管理。保证帐、物、卡相符,确保安全费用的合理、及时投入。如发现帐、物、卡不相符现象,矿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矿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3、通风系统要责成专人对全矿综合防尘的安全投入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综合防尘安全费用的及时、有效的投入。并纳入矿经济责任制考核。 4、到货验收制度。对以上提到的价值较大的材料、专用工具、仪器仪表、设备到货时,供应、机电部门要及时通知安监部、综合部计财组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并填制验收表。否则,不予结算。 5、年末,综合部计财组要组织全年安全费用购置材料、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安全物资库存情况以及管理和使用效果的检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保证安全费用的规范管理和合理有效使用。 九、安全费用交旧领新、报废管理、赔偿制度 第二章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费用中的专用工具、设备要严格执行矿资产管理交旧领新制度、赔偿制度;专用工具、设备损坏后,严格追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专用工具、设备需要报废时,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鉴定后方可报废。 十、安全费用考核制度 1、矿属各部门要按时报送生产安全费用年度建议预算,推迟一天,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 2、供应、机电系统要对各部门所报安全费用预算及时组织材料、设备,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如有延误,矿将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500元。严把材料、设备的质量关,出现不合格、不完好现象,矿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对不按预算落实、组织实施生产安全费用项目的部门,矿将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500元。 4、在生产安全费用实施过程中,对执行不到位、弄虚作假的部门,矿将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500元。 十一、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综合部计财组,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综合部计财组。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章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安全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超前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达标”的工作原则,实行矿级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制,科室及队组负责人对分管系统、单位负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第一责任。 2、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专业指导组负责人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考核办公室达标办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考核工作,达标办主任由安监部部长兼任。 3、全矿上下要组织员工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严格按照生产安全技术标准、规程查治生产安全隐患问题;严格落实标准化、程序化作业规定。努力实现思想达标、行为达标、管理达标。 4、全矿干部员工必须熟知掌握标准化管理的规定、条例、细则,熟知掌握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及岗位工作标准。 5、全矿上下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人的行为达标、设备设施的达标以及现场作业环境的达标上。对排查确定的各级各类隐患问题,职能部门要及时跟进,达标办要跟踪督导、严格考核,确保规范及时、整治到位。 6、各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专业指导组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指导、考核工作,依照标准严格自检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案。 7、各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做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常态管理、常态达标。部对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情况严明奖罚,并纳入各单位年终双先评比的重要依据。 8、对达标工作自检不深不细、显见安全质量问题未能及时、隐患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集团公司达标检查、二矿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复问题,每件给予责任单位或负责人200-500元罚款,造成影响或后果的从重处理。 9、每月末,达标办依据对各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专业指导组的工作质量情况提出奖罚意见,奖罚标准原则上按200-300元执行。 10、矿对各达标单位采取日常考核与季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视考核评定的具体情况兑现奖励。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目的是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熟悉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1、新进矿的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准上岗。 2、特殊工种工人参加主管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后,并参加上级部门的学习复审考核,持证上岗。 33、矿长需要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凭证对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的定期轮训。参加每年一次的安全知识和理论考试,通过审查和复训。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工作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为教育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 1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2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3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施工作业工作中危险区域和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及预 防措施。 5尘、毒的危害和防护; 6执行入矿教育、现场教育、岗位教育等安全教育。 6、综合工作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7、特殊工种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试,不合格者调离岗位。 第五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措施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主要查干部,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是否真正的做到了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员工是否人人关心安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 2.查管理、查制度主要查各队组班前会、安全学习情况;矿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贯彻、执行情况。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查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情况,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火工品及放炮管理。敲邦问顶工作到位情况;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三专两闭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畅通、通风设施是否牢固可靠;各种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有效;电气设备的防爆、防漏电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等。 二、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 1.日常巡回安全监督检查跟班安检员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队现场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由矿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全覆盖的安全监督检查。 2.安全查岗不定期对部分区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特殊检查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特点,开展春秋两季大检查重点防止瓦斯,矿井火灾事故检查、新采掘工作面投产前、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前进行检查。检查采掘工作面过程构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执行落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 1.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各队队长、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矿领导参加、安监处长,根据本矿具体情况,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季节变化状况,布置检查地点。按采煤、掘进、机运、通风不同工种划分若干小组进行分区域全面检查。 2.由矿安检组牵头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查岗活动,矿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参加。 3.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 4.发现重大隐患问题,要坚决停产处理。不消除重大隐患不准生产,消除重大隐患后验收复产。安检组填写隐患表三份,送交被检查对组,调度室各一份、安检存档一份。 5.检查所查隐患,由各职能部门所查对组,负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填写“安全隐患表”,定期复查。 6.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追根问底分析原因,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人为造成的隐患,按矿处罚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方面的各类工程设计、图纸、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绘制、编制必须由具备一定实践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 2.各类工程设计、图纸、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具备工程师资格的各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准执行。 3.所有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方案等编制,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4.根据矿井灾害及地质变化情况,技术人员应及时补充、修改、完善有关安全工程设计及安全措施。 5.对擅自修改和拒不执行已审批的安全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矿将严肃追查,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对各矿主要灾害必须强化预防管理,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 1.瓦斯灾害预防。 1坚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进回风巷道,做带随时修护,保证进回风断面; 3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经济、设施完整齐全; 4局部通风质量达质标要求,消除串联、循环风和不合理的通风; 5矿长、总工程师将通风瓦斯管理作为安全管理不松手。 6瓦斯检查员必须通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工作中时刻严格按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要求检查瓦斯,一旦发现空班、漏检、假检、虚报,要给予严厉处罚; 7强化井下各巷道工程质量,减少片邦冒顶,消除局部瓦斯积聚; 8强化盲巷管理,按规程规定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2.火灾预防。 1严禁烟火入井,一经发现开除出矿,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2井口附近20米,严禁烟火、取暖、进行电焊工作; 3强化机电完好管理,消除失爆,消除延燃电缆入井; 4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放炮,查出违章放炮给予重处; 5逐步改变落后的开采方式和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将自燃发火的程度降到最低; 6每天都对井下密闭、采空区和其他可能容易发火的地点,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且监测结果要有专门记录; 7一旦发现井下出现火灾,如火势不大,对人的安全威胁不大,要立即将火扑灭,然后向矿汇报,如火势威胁大,应立即将全部人员沿逆风方向撤出,并立即向矿汇报,矿长接到汇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处理方案,并制定出治理灾害措施,进行治理,如威胁太大,本矿不能处理,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以求得支持帮助处理。 3.煤尘预防。 1井下所有进回风,都要安设洒水喷雾装置,其中煤巷50米岩巷100米安设一组; 2严格做到放炮后、装煤前洒水降尘; 3井下所有巷道,每月派专人对巷道煤尘进行清扫,防止煤尘堆积。 二、顶板事故预防 1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所有巷道的支护参数,支护质量都必须按设计支护,防止支护质量部合格而片帮冒顶伤人; 2采掘工作中如遇煤岩破碎,要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 加强支护; 3严禁任何人在空顶下作业; 4强化巷道维修,尽量大努力降低巷道失修率; 5工作前、工作中严格敲邦问顶制度; 6严格支护材料的材质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 三、机电事故预防 1.不合格的设备、器材严禁入井; 2.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灵敏、杜绝失爆; 3.停送电必须是专人,禁止随意停送电; 4.安装、搬移、检修设备,严禁带电作业; 5.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四、提升运输事故预防 1.提升设备质量、能力达到要求,严禁设备带病提升、超负荷提升; 2.每班工作前要认真检查设备,工作中设备运输情况都要清楚掌握,并作好运行记录; 3.主提升设备设施及钢丝绳必须每天日检和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 4.斜坡一坡三档、声光信号必须每班检查; 5.斜坡和上下车场的轨道质量必须每天检查并作好运行记录; 6.加强绞车司机、信号工及摘挂钩工培训学习,持证上岗严 格按规程操作; 7.人力运输必须严格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推车。 五、水害事故预防 1.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准确掌握周边小窑水、采空区积水和本矿井涌水情况; 2.采空区,上山的密闭必须牢固可靠,防止造成灾害; 3.井下水仓容积应满足涌水量要求,必须保证每年清挖一次; 4.水泵排水能力应大于涌水量,中央泵房必须要备水泵作备用。 5.水沟必须及时清理,保证无淤泥、流水畅通。 第八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矿井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按年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二、预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技术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专业救护队进行指导。 三、预案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四、在每季开始前15天,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五、预案的贯彻和执行 1.已批准的预案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贯彻执行。 2.已批准的预案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各专业队应负责组织本单位全体职工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避灾路线和预案相关内容的人员,不准下井工作,亦不准从事井口检身、调度、充电灯工作。预案如有修改和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3.已批准的预案应报送签约服务的阳煤集团救护队。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戏,对演戏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纠正。 5.已批准的预案连同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安检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各一份。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经常或定期检查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6.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1本矿矿长 2井下值班矿长和各副矿长 3本矿充电工、主扇工等相关人员 4金海煤业集团 5救护队联系人 6定点医院联系 7其他联系人 7.上报时限发生死亡事故,10分钟内报至矿长,1小时内报至主管部门并报安监、公安、保险等部门;发生轻、重伤事故,10分钟内报至矿长,24小时内由矿长报至集团公司,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报告程序。 8.上报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受伤人数。2未从井下撤离的人数和位置。3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数和位置。4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 9.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1在井下发生火灾时 ①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生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瓦斯向有关人员的巷道工蔓延。 ②切断火区电源。 ③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 ④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等都必须 a.不致造成沼气积聚、煤尘飞扬; b.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c.不致超限的沼气通过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沼气积聚的巷道内 d.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e.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区,并规定为隔离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封闭火区时,采取措施防止沼气爆炸; f.必要时应将排水管和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 2在矿井发生瓦斯爆炸时、煤尘爆炸事故时 ①迅速组织撤离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为了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 ②迅速恢复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并规定为处理事故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 3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时 ①迅速撤退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 ②切断通向灾区电源; ③对充满沼气二氧化碳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速将 高浓度沼气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道中排出矿井; ④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和清理突出的煤岩,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存储数量和存放地点; ⑤排入高浓度沼气的井口附近,必须严格清楚烟火和切断电源,禁止人员通行。 4在发生透水、崩浆或跑砂事故时 ①撤除灾区人员,及时关闭水闸门,并规定关闭顺序; ②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他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③针对性具体情况进行阻水; ④在有流沙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⑤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沙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将睡和泥沙引入下部巷道; ⑥在有瓦斯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规定排除瓦斯的措施; ⑦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5在发生冒顶事故时 ①探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 ②积极回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被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③在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④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 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岩石的堆积状态; ⑤在提升设备发生事故时,应规定利用急救绞车和其他设备的程序操作负责任。 1.各单位各部门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和处理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 1预案应根据各级干部和工人岗位责任制以及职能部门业务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使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都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2发生重大事故后,矿长是负责处理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 3处理事故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有关人员和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工作和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 有关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召集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证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 矿山救护队队长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援救和事故处理; 有关职能部室、队、班长负责查明留在本采区或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退到安全地点或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事故性质、完成有关抢救任务; 矿值班调度员立即控制井口,防止盲目施救扩大事故;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的命令;通知值班电话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出入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矿灯负责任根据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外,对没持有经矿长签发的特别许可证的人员,立即停止发给矿灯; 材料供应负责人及时准备改变矿井主要扇风机工作制度,并掌握矿井的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他有关任务; 运输队长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往井上,保证救灾的人员和器材能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第九章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及时掌握各矿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理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结合各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远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矿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范围如下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 第三条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矿决定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矿分管技术、生产、安全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以及协助管理采掘技术、机电技术、安全技术、基建技术、物资保障的职能部门和生产、安全、机电、通风、保卫、物资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并成立重大危险源综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监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各单位亦应成立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和重大危险综合监管办 公室。 第四条煤矿各部门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保安监管责任。 一矿各部门分别是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各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二矿生产技术部分别是顶板、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顶板、水患、矸石以及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三矿通风部是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把监管责任。 四矿机电运输部是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五矿安监部是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六矿后勤保障部门对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易爆无字碑储存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油脂储库及其他依然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七煤矿生产技术部和矿建设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是 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各类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 一矿安监部门要定期召开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9218-2000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监部门,由矿安监部负责审查、汇总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矿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各单位煤矿每两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要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对策措施。 三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要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均要报送煤矿安全管理部和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 察处备案。 四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矿必须租住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价差,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任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矿主要负责任必须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并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要对职工家属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家属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第八条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险,也应加强管理和监控、不留死角。 第九条必须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电子版本及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 治理整改措施资料。 第十条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矿长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并将治理整改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对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单位的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由本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并将治理、整改结果报煤矿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铮亮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管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必须加强职工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重大危险源申报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两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规、便准及防控、治理知识纳入年度 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 第十六条为了统筹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部门使用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各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按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及危险等级,要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醒目、显著、安全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人员重视重大危险源部位的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在重大危险源环境、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要严格要求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安全防护有关规定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加强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假设,凡可采用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均要制定规划,逐步建立远程视屏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动态、实时监控;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作业班组-队-煤矿监控室直线式的、快捷畅通的重大危险源相关 信息系统,班组、队、监控室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的及时采集、整理归档、逐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如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服从上级规定。 第十章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的控制重大安全隐患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矿长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主要责任,负责全面安排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2.矿长负责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的安排。 3.矿长负责组织人员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4.矿长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5.总工程师负责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对“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隐患负全面责任。 6.生产矿长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的安排落实、负责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的调度。 7.矿长主力通风科长负责对“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 8.机电矿长负责对机电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对机电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 9.生产矿长负责对采掘和防治水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落 实,对采掘和防治水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 10.安监处长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及整改完成情况的上报工作。 11.矿建立重大安全隐患登记、销案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明确具体的整改负责任,谁负责谁销案。 12.安全检查部门负责每月至少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系统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督促进行整改。 13.矿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发现和消除奖励机制,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条例进行奖励。 14.矿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向矿有关部门汇报。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的责任人经查实进行严肃处罚。 15.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一边安全隐患,实行谁发现落实整改,并负责整改完成情况的复查。 16.各系统领导明确划分各队组的责任区域,各队组负责的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负责责任区域内的队长负责主要责任,对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上报矿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主扇排放瓦斯 主扇启动前,先打开防爆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法进行排放,主扇口瓦斯不超2时保证最远采区瓦斯排出后,再将风门逐渐关闭,主扇出风口瓦斯降到1以下时,通风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情况,出风口降到0.7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二、局扇排放瓦斯 1.停风时间不超30分钟的地点由瓦检工负责排放,停风时间30分钟-8小时或虽未超30分钟但栅栏处瓦斯2的地点,由值班提出口头措施,指定专人排放,局部积存瓦斯,由值班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专人排放,停风超8个小时的地点由区长或主任工程师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队长或工长排放,排除密闭区的瓦斯由通风区制定专项措施,矿工程师批准后,由区领导现场指挥排放,排除密闭的尾巷、连通已采区的老空区、火区等地点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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