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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强化矿井轨道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职工的工作行为,保证矿井轨道运输系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主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矿井运输管理和技术装备若干规定以及xx矿业集团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细则、集团公司总经理办〔2004〕45号、总经理办〔2005〕72号、煤生技〔2004〕36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全矿轨道运输系统包括井上下轨道运输系统、平巷斜巷轨道运输系统、巷道行人、矸石山排矸系统及车皮、材料管理等。 四、全矿轨道运输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多家使用的必须指定一家负责;机电管理办公室作为职能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 五、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轨道运输系统各环节及相关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管理规定以及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等。 六、所有作业人员包括管技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专门培 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各类司机和维修电工每年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进行年审,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岗位工作。 第二章运输系统有关规定 一、主要轨道运输系统小班作业人员包括跟班人员、班、组长必须按指定地点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现场情况等,并做好记录。 二、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斜巷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轨道、行驶人车的斜巷轨道以及地面主要运输线路轨道质量必须达优良品,其他轨道质量达合格品,不得有杂拌道;道岔质量达合格品,消灭非标道岔;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并达到质量标准化规定要求,各单位使用维护应分段包干,责任到人。 掘进巷道施工前,必须有铺轨的设计方案,并附在施工措施中;施工时严格按标准铺设,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管理;竣工后,参与月度井巷工程验收,由安监处质标办负责。 三、所有轨道运输机电设备、安全设施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经常检查,定期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且认真填写检修记录,确保轨道运输设备台台完好,防爆电气设备及防爆小型电器防爆率100;井下电机车的电器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四、所有矿车和材料车由运输队含南区运输队负责管理, 2 东辰中央区、东华南区负责维修,所有平板车和炸药车由综机厂负责管理、维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各种运输车辆,否则按原价赔偿;也不得随意改装各种运输车辆。 六、各种运输设备、信号及警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主要轨道运输线路、车场、矸石山等地段,必须装设足够的照明,并保持正常使用。 七、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人行道侧不得小于1000mm,非人行道侧不得小于500mm;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200mm。 八、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和石门、主要斜巷、采区上下山、采区主要运输巷及车场要做到“六个一条线”即巷道中腰线一条线、轨道一条线、照明一条线、管道一条线、电缆吊挂一条线、水沟一条线。 九、电机车运输时,各车辆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单环链或三环链,超长件车辆之间必须用指定的连杆连接、运送。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专用合格的三环链、销子,并加装保险绳;严禁使用绳子、铁丝、绳圈、长绳鼻、木棒、钢筋、钎子杆等非专用销链连接;斜巷专用三环链和销子由运输队含南区运输队负责统一试验、编号和发放;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 3 和投用前、后的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规定。 十、支架、轨道等超宽、超高、超重、超长车辆运送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禁止超长、超宽、超高车辆在主要轨道运输巷道及车场内停放。 十一、严禁在运输主干道上随意丢车、装车、占道等,必须保证主干道畅通和行车安全。 十二、材料或设备车辆在打运前,必须捆扎牢固,不影响插销挂链,不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符合打运条件,方可打运,否则,打运单位或人员有权拒绝打运,且装车责任单位或人员负责重新绑扎;材料车装U型棚等货物与车辆接触面小,易造成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滑动,必须加足够的方木做枕木,以确保运输安全;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装料或设备。入井物件车辆,必须注明终点站、使用单位及时间。 十三、“信、集、闭”系统是平巷运输的重要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系统中的各项设备、设施。“信、集、闭”系统不得随意停电,要确保正常使用。 十四、在主干道推车、装车、卸料、安装、打眼、补喷等需占道施工时,必须提出占道申请,经矿调度会审批后由运输调度员安排执行。施工时,施工地点两头设置好警戒;施工前及施工结束后及时通知运输调度员。大巷维护、检修需要短时存放的材料,必须堆放整齐、牢固,并留有距轨道外侧不小于0.7米的行人安全间隙。 十五、施工地点的防护设置方法在距离施工地点可能来车的 4 巷道内60米处设警戒人员,40米处设停车警示牌,停车警示牌必须采用反光材料制作,并放置于轨道中央,保持与轨面不少于200mm高度,且面向可能来车的方向。 十六、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十七、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须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十八、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十九、车皮管理规定 一矿成立车皮材料管理机构兼负责管理、协调全矿车皮材料供应工作,制定车皮材料管理具体办法。由调度所负责,调度所、运输队含南区运输队共同管理。 二矿车装矸石规定。 1、装矸量车辆过斜巷时在80以上以斜巷提升不撒矸为准;只过平巷时在90以上以平巷运输不撒矸为准。 2、装车后,装车人员必须平车,以防在运输过程中撒落。 5 3、所装矸石块最大不得超过500500500mm。 三井上下严禁积压车辆,地面严禁用铲车乱铲车辆,严禁在矿车内搅拌水泥混合料。各单位上下井设备、材料、杂物必须及时卸下、运走,到位后应立即卸车,原则上不得超过4小时。 二十、轨道运输系统的各环节必须做到工完料尽,文明生产,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完好,无淤泥、无积水、无杂草、无杂物,清洁、整齐、平整。 第三章电机车运输有关规定 一、电机车司机接班后必须对电机车进行下列检查 一司机室的顶棚是否完好; 二连接装置是否完好; 三手闸、气闸是否灵敏可靠; 四照明灯是否明亮,警铃喇叭声音是否清晰、响亮; 五撒砂装置是否正常,存砂量是否充足; 六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销钉是否齐全; 七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八其他机械、电气部分是否完好。 如检查中发现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井下电机车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6 二、电机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正确姿势、严禁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范围内。 三、电机车司机不得擅离座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座位。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四、电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或吹哨;接到发车信号后,应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先敲铃鸣笛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缓慢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不得带闸开车。 五、电机车运行中,司机必须目视前方,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严格遵守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 六、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双驾驶室机车的司机必须在前驾驶室开车。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驾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过运输调度员同意后,方可行驶。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7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电机车行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以及地面各路口、涵洞、厂房门口等地段,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前面有人、车辆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在危及安全的情况下,电机车司机应立即停车,道路疏通后方可运行。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井下作业人员发现轨道线路上有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等危险情况,急需停车时,可用矿灯急速地上、下、左、右摆动数次。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在井下“信、集、闭”系统的同一区间内,严禁行驶两台及以上机车或列车。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应使用预报警信号装置同时发出声、光。 十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必须使用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十一机车通讯使用正常。 十二严禁开快车、开飞车。 七、电机车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紧急停车时,应迅速将控制器操作手 8 把转至零位,并施加手闸,同时撒砂,必要时可打反把;日常操作严禁打反把。 八、押车工必须配带哨子,用哨声同电机车司机联系,严禁口喊;摘除销、链时,必须待车停稳,必要时将车掩牢后,方可摘除销、链;销、链摘完后,首、尾车辆必须掩牢。 九、电机车通过风门时,押车工在停车后开第一道门,待电机车过门停稳后,关门再开另一道门。严禁抵碰风门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十、严禁在主干道上长距离抵车作业;严禁异轨抵车;在调车过程中,确需机车抵车作业时,严禁不挂销、链抵车。在副井空、重车场抵、挂车时,必须先与井口操作人员联系好后,方可作业。车场抵车时,车辆运行前方必须有押车工指挥。 十一、开电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开车 一各车的连接不正常,不能正常使用销链; 二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三装载物料超长、超宽、超高、超重、捆绑不牢固等; 四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不包括押车工及特许人员; 五运送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品时,使用车辆或装载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规定; 六电机车与装运U型棚、轨道、管子等车辆之间未用矿车隔开和车辆之间未使用规定连杆的; 9 七车辆有安全隐患的。 十二、押车工不准站在材料车或平板车上押车,严禁乘坐在电机车电瓶上行驶。 十三、处理掉道事故时,严格执行掉道车辆复轨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硬拉上道,拿道时随起随垫,防止车辆倾倒,拿道人员要站在安全处,并指定专人统一指挥,注意前后来往车辆。 第四章斜巷运输管理 一、职责分工 一生产技术科 负责斜巷各种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包括轨道铺设和上下车场打点硐室、斜巷的行人台阶、躲避硐室、水沟水泱、挡车装置、绞车基础等,确保斜巷设施齐全。 二机电管理办公室 负责斜巷提升设备的选型、安装等,包括斜巷及上下车场的照明和声光信号系统、地滚的安装、电缆及管路的敷设、小绞车管理牌板的设置以及斜巷管理检查工作。 三调度所 负责牵头落实斜巷使用管理单位和斜巷的日常交接工作。 四安监处 负责斜巷使用前的验收工作及斜巷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 10 作。 二、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一斜巷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斜巷各项工程后,由调度所牵头组织机电管理办公室、生产技术科、安监处、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责任单位使用管理。对多个施工单位共用一条斜巷,由调度所指定一个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使用管理。 二斜巷管理的内容包括质量标准化管理、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使用、维修以及斜巷提升设备的日常检查、检修工作。 三、斜巷设施设置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位置设置门档手动。 2、上部平车场距变坡点0.52m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自动复位。 3、上部平巷车场入口处,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上口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必须安设能防止未连接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5、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6、兼作行人的斜巷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峒。 11 二绞车滚筒直径1.2m以下的斜巷 1、斜长40200m的斜巷,在斜巷内距下口变坡点310m 处,必须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此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在躲避硐室信号硐室内操作。 2、斜长大于200m的斜巷,中下部还应增设1套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三绞车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的斜巷。 1、在斜巷内挡车栏以下,必须安设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2、距下口变坡点2030m处必须安设1套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3、中部可根据斜巷长度安设若干套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四掘进施工中的斜井。 1、在距掘进头20m或耙矸机后面10m处必须设挡车栏门挡或吊挡,并随掘进头耙矸机推进,做相应的移动。 2、斜长超过50m时,上变坡点下方大于1列车长度或下口变坡点往上310m处必须增设挡车栏。 四、对斜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要求 一所有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应统一型式、统一标准、统一制作。 二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三安设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有效。 四兼作行驶人车的斜巷,在提升人员时,斜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12 五、斜巷提升有关规定 一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部车场入口处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 二斜巷提升信号必须声光兼备,清晰、可靠,应有通话功能。 三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斜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四提升主绳与车辆连接采用绳卡钩头或插接钩头时,必须使用护绳环桃形环。 五采用绳卡钩头的规定。 1、绳卡与主绳相匹配,绳卡螺母必须紧固有效。 2、绳卡应均布,间距100200mm。 3、绳卡间钢丝绳应并列,严禁松弛。 4、每次换绳或剁钩头时,必须使用新绳卡、新螺母。 5、绳卡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钢丝绳直径mm15及以下/ 15.519.5 / 2025 绳卡个数3 / 4 / 5 钢丝绳直径mm25.528 / 28.534.5 / 34.5以上 绳卡个数6 / 7 / 8 六采用插接钩头的规定。 1、相交各股位置应均布,不得有松弛现象。 13 2、插接长度不少于主绳3.5个捻距俗称21锥。 七提升主绳与车辆连接采用厂家生产的连接器时,必须使用有“MA”标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规定的产品。 八提升主绳直径达28mm及以上时,应优先采用厂家生产的钩头连接器;提升主绳直径在28mm以下时,应优先采用插接钩头。 九做好对斜巷提升设备的检查、检修和维护工作。每天必须对提升绞车、提升主绳钩头绳卡、护绳环、钢丝绳插接、厂家连接器进行全面检查,在日常使用中必须设专人维护;对钩头、易磨损处,断丝、锈蚀较严重段,生根处要重点检查;对新做钩头必须加强检查,及时紧固绳卡螺母并处理出现的问题;检查、检修记录齐全。 十斜巷串车提升必须使用与串车长度相适应的保险绳。 1、提升主绳直径18.5mm及以下时,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相同;提升主绳直径大于18.5mm时,保险绳直径不小于18.5mm。 2、保险绳两端应做成插接绳套,插接要求同第六项。 3、保险绳一端绳套必须与钩头主绳连接,连接绳卡不少于2个,绳卡螺母紧固。 4、保险绳无打结。保险绳严重扭曲、变形、锈蚀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直径减少量或1个捻距内断丝达10,都必须立即更换。 十一绞车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的斜巷,提升信号必须由 14 上口或下口转发,上口或下口对车房不发信号,绞车不能启动。 六、斜巷上、下口信号硐室、绞车窝必须张挂斜巷明示牌板、小绞车无极绳绞车、卡轨车司机岗位责任制、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小绞车无极绳绞车、卡轨车司机操作规程、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斜巷管理制度和小绞车无极绳绞车、卡轨车检修规程共七块牌板。并且要在绞车附近悬挂一铁箱或铁筒,用来存放小绞车无极绳绞车检修记录和钢丝绳检查记录。 七、斜巷提升必须按规定的车数和负荷挂车,严禁多挂;提升超宽、超高、超长、超重等大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打运作业区域封闭管理,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和挂牌、网警戒制度。 八、斜巷车辆掉道时,严格执行斜巷复轨措施,不得用绞车强行复轨,应使用千斤顶等工具进行复轨,且必须将钢丝绳拉紧,拿道人员不得在车辆下方作业。 九、斜巷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打运物料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的车数、各车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或装载物料超宽、超高、超长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十、斜巷的上下车场严禁堆放材料等杂物,确保上下车场安全提升和文明环境。斜巷井身内禁止堆放物件,不得悬车作业。如需悬车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5 十一、门挡基础不小于沿轨道方向长宽深1.51.21.2 m,并见岩石底超挖300mm以上深度,底部打间距400mm、深度不小于1.5米的锚杆。 十二、所有上、下山掘进,其作业规程中,必须具有详细的斜巷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矿上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斜巷专项检查,必须有固定的检查内容。由于我矿地质条件变化差异大,巷道断面必须作为斜巷检查的内容之一,生产技术科必须对照巷道设计要求,及时对不合格地段安排施工队伍进行处理。 十四、小绞车滚筒直径1.2m以下的内齿轮调度绞车和回柱绞车,下同管理规定 一小绞车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固定小绞车一律用混凝土浇注基础,绞车基础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础深度和生根措施。移动小绞车必须座在石茬底板上,采用压车柱、戗绳和顶柱四压、二戗、二顶固定,即绞车底盘四角打四根压车柱,后二角用钢丝绳打地锚固定,前面打两根斜柱6575度顶固。压车柱和顶柱在巷道壁的一侧,壁要打窝,不准加楔,要顶压牢固。 二小绞车应安装在巷道较宽的位置,绞车最突出部位与运行车辆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小绞车周围的顶、帮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管、线等不得影响使用,便于操作和瞭望,保证司机有宽松的操作空间。 16 三小绞车运行时必须声光信号齐全、灵敏、可靠;严禁双向操作使用小绞车。 四小绞车使用时必须设备完好、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五受地压影响,绞车基础和轨道倾斜影响使用时,应及时处理;巷道断面安全间隙不够地段使用绞车打运,巷帮必须设置绞车硐室,必要时安装安全可靠的导绳装置。 六小绞车使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无极绳绞车运输管理规定 一、无极绳绞车的安装 一无极绳绞车必须具备煤安标志,电气部分符合防爆管理规定方可入井使用。 二绞车主机、张紧装置、尾轮应安装在巷道底板稳定地点,用地脚螺栓固定并根据负荷情况加补点柱支撑。 三无极绳绞车巷道安装尺寸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主机最突出部位距巷帮侧不小于0.3m。 四无极绳绞车机尾回绳轮的安装标准为,用不少于8根直径22mm长2.5m的锚杆打入巷道底板和40t链条相铰接来固定回绳轮,或用30工字钢垂直于轨道中心线并放置于轨道下方,两端深入巷邦不少于300mm,用混凝土浇灌,并与40t链条相铰接来固定回绳轮。 17 二、运输线路要求 一轨道质量必须符合煤矿窄轨铁路维护质量标准,达到合格要求。轨道轨型不低于22kg/m,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 二无极绳绞车运行坡度不得大于绞车设计规定值。 三在矿车能自行下滑的轨道线路上应设挡车装置,并确保灵敏可靠。 四无极绳绞车运输行车两侧的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第23条规定。 五无极绳绞车运输水平转弯时,应设计转弯装置,并用地脚螺栓固定。 六根据巷道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托、压绳轮,以钢丝绳不磨轨枕为准。当托、压绳轮磨损严重时必须进行更换;钢丝绳脱离托轮时,必须及时调整。 三、信号和照明 一无极绳绞车司机操作处、摘挂钩处必须安设充足的照明,必须有声光信号或使用手持式移动通讯信号装置。 二长距离运输应在中途设置观察信号硐室。有制动装置的钩头车可设跟车工,跟车工必须装备与绞车司机随时联系的信号装置。 三尾轮处应设专职信号工,在绳道外安全处观察尾轮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发出信号停车。 四、运行要求 18 一无极绳绞车运行时,绳道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二安设在无极绳车场和绳道内的调度绞车,严禁与无极绳绞车同时运行。 三无极绳绞车运输绳道内不得停放车辆。确需存放时,必须编制措施,规定存车数量和位置。并在摘挂钩附近设置能观察梭车情况的躲避硐室。绳道内所存车辆必须逐辆用锚链或钢丝绳锁在轨道上,在车辆能自行下滑的轨道上必须加设制动器。 四无极绳绞车运行到位后,要将车掩牢,车辆下方打上一道“十字挡”,方可进行转运及装卸车。 五无极绳绞车打运特殊大件时,应编制专项措施。牵引综采支架车辆不超过一辆;其他车辆数根据牵引力、巷道坡度及载荷计算确定,并在车场摘挂钩处明确标出。 六无极绳绞车运输,在处理掉道事故时,应制定安全措施,且必须稳住车辆,释放掉道时产生的钢丝绳异常张紧力。 七运行时必须使用保险绳。 五、其他规定 一无极绳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操作处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绞车及制动装置、梭车、声光信号、连接装置、张紧装置、尾轮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每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打运线路的顶板情况、托绳轮磨损 19 情况,打运材料时,必须认真检查装载捆绑情况以及钩头连接情况。 四牵引钢丝绳每班使用前必须检查一次,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第406条、第408条、第409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 五认真做好日常检修工作,特别是钢丝绳和传动部位要及时加油,不准缺油使用。 六机尾回绳轮要加防护装置。 七无极绳绞车运输严格执行斜巷运输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卡轨车运输管理规定 一、卡轨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和第23条的要求。 二、必须按照卡轨车的安装说明书和有关技术措施来安装卡轨车系统。 三、卡轨车必须有可靠的制动系统,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8条的要求。 四、轨道质量必须符合煤矿窄轨铁路维护质量标准,达到合格要求。轨型采用38kg/m轨道,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 五、在矿车能自行下滑的轨道线路上应设挡车装置,并确保灵敏可靠。 六、卡轨车运输水平转弯时,应设计转弯装置。 20 七、根据巷道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托、压绳轮,以钢丝绳不磨轨枕为准。当托、压绳轮磨损严重时必须进行更换;钢丝绳脱离托轮时,必须及时调整。 八、卡轨车牵引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装设红灯。 九、卡轨车必须装设牵引车跟车工与卡轨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讯装置,并确保信号和通讯装置正常使用。 十、卡轨车运送人员时,斜巷各车场必须设候车硐室,并有足够的空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运送人员的要求,并制定运人管理规定。 十一、卡轨车司机操作处、摘挂钩处必须安设充足的照明。 十二、卡轨车使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 十三、卡轨车的钢丝绳和传动部位必须及时上油,不准缺油使用。 十四、卡轨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操作处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十五、每班必须认真检查打运线路的顶板情况、托绳轮磨损情况,打运材料时,必须认真检查装载捆绑情况以及钩头连接情况。 十六、卡轨车运行时,绳道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十七、安设在卡轨车斜巷和绳道内的调度绞车,严禁与卡轨车 21 同时运行。 十八、卡轨车运行到位后,要将车掩牢,车辆下方打上一道“十字挡”,方可进行转运及装卸车。 十九、卡轨车打运特殊大件时,应编制专项措施。牵引综采支架车辆不超过一辆;其他车辆数根据牵引力、巷道坡度及载荷计算确定,并在车场摘挂钩处明确标出。 二十、卡轨车运输,在处理掉道事故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一、运行时必须使用保险绳。 二十二、卡轨车运输严格执行斜巷运输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章巷道行人规则 一、井下主要运输及行人大巷人行道侧应设有沿轨道方向的行人警戒线,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并密切注意前后方向来往车辆,严禁行人在行人警戒线外行走。 二、非工作人员严禁在主要运输巷道内逗留、追逐打闹或坐在轨道上休息。 三、下井参观和实习人员,必须在有关人员带领下,方可在巷道内行走。 四、行走时必须遵守各种警示规定,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硐室。 五、严禁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22 六、行人在经过弯道和道口时,要注意有无车辆通过和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行人横穿轨道时应避开车辆,严禁抢道、抢行、翻越车辆。 七、在行走过程中确需从车辆联结处通过时,必须确认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方可通过;双轨道邻线有车辆通过时,严禁从车辆联结处通过。 八、在运输巷道内行走时,不得触摸运行中的机械,随身携带的物体不得碰触运行中的机械。 九、人工运送较大物体时,遇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或列车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十、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能通过;遇有运输事故时,行人不得围观,应积极协助处理事故或就近向有关部门汇报;遇有紧急情况时,行人应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第八章井下乘人车运行管理 一、平巷乘人车运行管理 一必须使用专用乘人车,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二电机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电机车的灯、铃、闸等是否完好。 23 三严禁同车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四乘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上下车地点要有充足的照明,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 五人车在停车点人员上、下期间,由司机和押车工对乘车场实行区域封闭,禁止其它车辆在乘车场内行驶。 六乘车人员要听从司机、押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挂好防护链,且身体任何部位和所带工具严禁露出车外,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人员上、下车。 七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厢之间搭乘人员,严禁追车和扒、蹬、跳车。 八严禁超员乘车。 九人车过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和双轨对开机车交会前,前面有人、车辆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人车司机应减速、警铃、提醒押车工和乘车人员注意安全。 十乘车人员严禁损坏人车内的设施,禁止在车内乱涂乱画,严禁向车内外丢弃杂物。 十一车辆掉道时,押车工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及时停车处理。 十二除在正常停靠站停车上下人员外,其它地点因故停车时,没有司机和押车工的允许,乘车人员严禁上下人车。 十三任何人严禁在轨道上设置障碍物,严禁将道岔搬 24 在不贴密的位置。 十四每列人车最后一节车厢的最后一排,为押车工专用座位,其他人员不得乘用。 二、卡轨车无极绳使用乘人车管理规定。 一必须使用专用乘人车,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二卡轨车无极绳绞车司机、押车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开车前,认真检查卡轨车无极绳绞车、通讯系统、声光信号、乘人车厢的完好情况、各车辆的连接装置、轮轴是否齐全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严禁同车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四乘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2m/s,应设置乘车站点,乘车站点处照明必须充足,乘车人员必须听从押车工的指挥,在规定站点内上下乘人车。 五乘车人员要听从押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挂好防护链,不得在车箱内打闹、嬉戏,且身体任何部位和所带工具严禁露出车外,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人员上、下车。 六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厢之间搭乘人员,严禁追车和扒、蹬、跳车。 七严禁超员乘车。 八押车工必须手持一部对讲机,发现问题及时发出停 25 车信号,并进行汇报处理。 九乘车人员严禁损坏人车内的设施,禁止在车内乱涂乱画,严禁向车内外丢弃杂物。 十车辆掉道时,押车工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及时停车处理。 十一除在正常停靠站停车上下人员外,其它地点因故停车时,没有司机和押车工的允许,乘车人员严禁上下人车。 十二卡轨车牵引车和无极绳绞车每列人车最后一节车厢的最后一排,为押车工专用座位,其他人员不得乘用。 十三斜巷乘人车必须使用保险绳。 十四每圆班在检修时间时,必须认真检查钢丝绳、托绳轮、压绳轮,轨道两边400mm范围内无任何杂物。 十五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十六卡轨车无极绳绞车突出部分与巷帮、皮带机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若顺槽有皮带机的,乘人车行驶时,严禁皮带机运行。 第九章地面排矸系统管理规定 一、中央区由东辰公司盛和分公司负责使用管理;南区由东华物业公司负责使用管理。 26 二、翻罐笼翻卡矸石时,矸石仓溜矸嘴下方严禁站人。 三、翻罐笼被卡时,必须用长柄工具站在侧面处理,严禁进入翻罐笼内处理。翻罐笼遇有钢丝绳等缠绕物时,机电工必须及时到现场处理。 四、矸石山系统排矸时,翻罐笼及其进出车侧轨道沿线附近、矸石山及其周围附近,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五、矸石山积矸影响排矸时,用推土机推山,保证生产,但要注意不能推的太多,造成架头过分悬空,威胁安全,推山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禁用水枪冲扩山。 六、矸石山起移架头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确保安全。 七、卸载架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试验检查1次,试验检查记录齐全。 八、爆雨、大雪、大雾、冰冻等恶劣天气,地面排矸系统应停止生产,在清除积水、积雪或冰冻,清除视线障碍,做好防冻、防滑等工作后,方可恢复生产,确保安全。 九、矸石山翻罐笼翻卡矸石后,及时清理矿车底,提高车皮使用效率。 十、矸石山杂物必须及时清理,煤质管理科铲车及南区运输队排矸班要及时配合转运。 十一、加强工程机械的管理,确保安全排矸。 第十章处罚规定 27 一、对不符合装车捆扎要求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按500元/车处罚责任单位。 二、对无单位名称、打运去向、日期等信息的车辆,按500元/车处罚责任单位。影响安全生产的,按矿发相关文件进行处罚。 三、对于装车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由调度所负责通知责任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如不及时处理的,每拖延1小时,按500元/车处罚责任单位。 四、斜巷打运不符合装车捆扎要求的,打运单位有权拒绝打运,并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及时的,按1000元/车处罚责任单位。 五、矸石装车不符合要求的,按200元/车处罚责任单位。造成车辆损坏的,按车辆原价处罚责任单位。物料下井送到位后,必须及时卸车,积压物料不得超过4小时,否则按200元/车处罚责任单位。 六、斜巷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斜巷的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使用斜巷提升,需要使用斜巷运输的单位,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会审批,方可使用,申请一式两份,交调度所和机电管理办公室,凡未提出书面申请而使用的,一经发现,罚管理单位20005000元;罚私自使用单位20005000元,操作人员送安监处“三违”学习班学习。 七、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次,罚责任单位10000元。 28 八、斜巷挡车装置必须齐全且能正常使用挡车装置正常时关闭,放车时方可打开,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发现挡车装置不正常使用的或损坏未及时修复而使用斜巷提升的,每次罚款2000 10000元。 九、凡斜巷井身内不按要求安装大小地滚、托绳轮、压绳轮、侧帮立滚而造成钢丝绳磨道板、轨道和巷帮,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十、斜巷必须安装声光俱全的信号系统,斜巷上、下车场应安装阻人红灯,不按要求安装,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十一、凡斜巷提升安装的保险绳不合格或不使用保险绳,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十二、斜巷提升的钢丝绳滑头应使用合格的绳卡,钢丝绳绳卡规格与绳经相适应,绳卡数量符合要求,且安装方向符合要求,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十三、钢丝绳严禁磨损断丝超限仍继续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0元。斜巷提升钢丝绳严禁打结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0元。 十四、凡浇灌砼的绞车基础因质量问题造成基础不牢固,罚施工单位5000元;采用四压两戗或地锚加两根生根绳固定绞车,不按要求设置或设置不合格的,一项罚款3001000元。 十五、斜巷绞车必须安装护绳板,护绳板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29 十六、斜巷绞车零部件必须齐全,绞车闸瓦严禁磨损超限使用。绞车闸瓦失控,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十七、小绞车提升必须按规程规定挂车,严禁超挂,发现超挂,罚责任单位100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十八、斜巷提升时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严禁人员蹬钩头或坐车皮上下,斜巷严禁放大滑。否则一经发现,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单位按矿规定处理。 十九、小绞车提升车辆之间及车辆与钢丝绳头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防脱销子和三环链,一旦发现用其他物件代替,罚责任单位100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二十、斜巷绞车必须按规定悬挂七块管理牌板和两本记录。凡不按规定悬挂管理牌板和记录的,少一项罚款500元。 二十一、斜巷绞车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灵敏,一旦损坏必须汇报,及时修复后方可使用,严禁带病运行。否则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对隐瞒事故不报,给正常运输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安监处牵头组织追查处理。 二十二、下山掘进时,在掘进工作面上方未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一次罚款5000元,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罚款5002000元。 二十三、斜巷及其上下车场的运输巷道内,凡积水连续长度达到5m或淤泥杂物不清理,影响安全提升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30 二十四、 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除处罚责任人外, 每次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500~2000 元。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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