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完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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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放灭火技术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燃煤层开采„„„„„„„„„„„„„„„ 第三章 防灭火装备„„„„„„„„„„„„„„„„ 第四章 日常防火„„„„„„„„„„„„„„„„„ 第五章 灭火救灾„„„„„„„„„„„„„„„„„ 第六章 火区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 全规程 ,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 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 特制定本 矿井防灭火规范 下称 规 范 。 第 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 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 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 3条 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 导责任, 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 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 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 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 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 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 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 4条 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 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 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 故 1. 造成人员伤亡。 2. 造成价值 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 造成生产中断 8小时以上。 4. 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 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 并按规定向上 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 5条 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 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 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 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 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 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 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 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 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 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 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 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 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 6条 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 自燃煤层开采 第 7条 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凡以 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 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 。 第 8条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 灾 1. 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 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 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 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 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 3. 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4. 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 9条 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 的自然发火期。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1. 巷道。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 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2. 回采工作面。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 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 10条 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 理。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 1. 一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⑴近 10年内每产 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 火率超过 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 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 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 6个月的下列矿井① 高沼气矿井; ② 突出矿井; ③ 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 ④ 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 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 30以上的矿井。 2. 二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⑴近 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 2次,但不超过 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 6个月,但不小于 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 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 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 高沼气矿井; ② 突出矿井; ③ 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 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 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 20以上的矿井。 3. 三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 1次,但不超过 2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 12个月,但不小于 6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 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 12个月的下列矿 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 10以上的矿井。 4. 四级自燃矿井。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 矿井条件者。 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 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 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 11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 丢煤量少、 采空 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 采用陷落法必须 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 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 采用这类 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 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 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 护顶煤 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 12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 置和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 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 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 非自燃煤层中。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 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 不燃性材料背板, 碹后空隙和处要用 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 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 13条 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 禁止空帮空顶, 禁止堆积浮 煤。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 2m 或空洞体积超过 6m3者和 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 14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 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 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 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 寸。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 15条 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 幅 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 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 16条 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 煤柱 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6m. 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 17条 自燃矿井中, 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 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 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 18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 以简化通 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 19条 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 3000Pa 约 300mmH2O , 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 3000Pa 。 第 20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 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 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 回风两端风压差 不宜超过 200Pa 约合 20mmH2O , 如已超过, 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 21条 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 通风设施均 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 火 区 的 漏 风 压 差 。 或 者 种 设 施 的 阻 力 不 宜 超 过 100Pa约 10mmH2O 。 第 22条 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 应考虑建立局部反 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 23条 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 待火灾处理完毕后 7日 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该报告书要 上报省局公司、厅 ,煤炭部备案。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 表 1。 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 表 1 发火地点 发火日期 火灾区域自然概况 采掘情况 顶板情况 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 火灾处理经过 火灾造成的损失 人员伤亡 亡 名 封闭工作面个数 影响生产时 间 时 伤 名 设备损失 台 冻结煤量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火灾原因及教训 火灾区有关情况 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 今后措施 第三章 防灭火装备 第 24条 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 下称规程 的 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 并在矿井、 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 使用, 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 管中水压不低于 39.2kPa 4kg/cm2 水量不小于 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1.. 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 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 井底车场内每隔 100m 处。 4. 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 400600m处。 5. 主要煤层大巷每隔 200m. 6. 倾斜巷道每隔 100m 。 7. 皮带运输道每隔 50m 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 15m 以内。 8.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 50m 处。 9.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40m 以内。 10.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11.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 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 25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 火药库、 风动工具清 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 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 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 第 26条 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 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 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 27条 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 灾隐患严重的地点, 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其数量可参 照表 2确定。 第 28条 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 下消防材料库, 库存备用品的 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 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 确定可参考表 4。 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 表 2 序号 配备地点 灭火器种类 数量 备注 1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 10L 泡沫灭火器 4 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 加 0.5m3砂子或岩粉 CO2灭火器 2 2 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 10L 泡沫灭火器 2 3 箕斗停放间 10L 泡沫灭火器 2 8kg 干粉灭火器 1 4 箕斗控制间 CO2灭火器 1 5 暗井井口及井底 10L 泡沫灭火器 2 分别配备 8kg 干粉灭火器 2 6 暗井绞车房 CO2灭火器 1 8kg 干粉灭火器 1 7 井下水泵房 CO2灭火器 2 8kg 干粉灭火器 1 8 井下变电所 CO2灭火器 2 8kg 干粉灭火器 2 9 移动变电整流站 CO2灭火器 1 10 充电室 CO2灭火器 1 11 电气修配间 10L 泡沫灭火器 1 8kg 干粉灭火器 1 12 电机车库 10L 泡沫灭火器 1 CO2灭火器 1 13 机械维修室 10L 泡沫灭火器 1 CO2灭火器 1 14 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 10L 泡沫灭火器 2 8kg 干粉灭火器 2 50kg 干粉灭火器 1 15 钢丝绳牵引室 10L 泡沫灭火器 1 16 工具室 10L 泡沫灭火器 1 17 油类贮存室 10L 泡沫灭火器 2 至少另加 0.5m3砂箱 8kg 干粉灭火器 2 18 电、气焊硐室 消防喷头 2 10L 泡沫灭火器 2 8kg 干粉灭火器 1 灭火毯 2 19 皮带修复室 10L 泡沫灭火器 1 至少另加 0.5m3砂箱 8kg 干粉灭火器 1 20 液压支架维修室 10L 泡沫灭火器 1 至少另加 0.5m3砂箱 8kg 干粉灭火器 1 21 绞车房 CO2灭火器 1 22 井下压风机房 10L 泡沫灭火器 2 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 0.5m3砂箱 CO2灭火器 1 23 充电硐室 8kg 干粉灭火器 2 以每台电机车计 24 爆破材料库 10L 泡沫灭火器 3 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 另 2台配于贮存室 50kg 干粉灭火器 1 25 爆破材料发放硐室 10L 泡沫灭火器 1 8kg 干粉灭火器 1 26 液压泵站 10L 泡沫灭火器 4 配于泵站进风侧 60kg 干粉灭火器 4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 表 3 序号 备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清水泵 台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2 泥水泵 台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3 φ100mm 消火水龙带 m 200 4 φ75mm 消火水龙带 m 300 5 φ52mm 消火水龙带 m 300 6 φ52mm 普通消火水枪 支 5 7 φ52mm 多用消火水枪 支 2 8 φ52mm 喷雾消火水枪 支 2 9 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 套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0 消防泡沫喷枪 套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1 高倍数泡沫剂 t 0.5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2 消防泡沫剂 t 0.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3 分流管 个 4 14 集流管 个 2 15 消火三通 个 4 16 阀门 个 4 17 φ52mm 斜喷消火阀门 个 4 18 φ110mm 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套 30 19 φ75mm 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套 20 20 φ52mm 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套 40 21 吸液器 个 2 22 管钳子 把 8 23 折叠式帆布水箱 个 1 24 轻型钩杆 个 2 25 重型钩杆 个 1 26 救生绳 根 4 27 撬棍 根 2 28 木棍 把 2 29 平板锹 把 4 30 伸缩梯 副 1 31 组装梯 副 1 32 普通梯 副 2 33 小靠梯 副 2 34 10L泡沫灭火器 个 25 35 CO2灭火器 个 10 36 8kg干粉灭火器 个 14 37 1211灭火器2L 个 14 38 喷雾喷嘴 个 4 3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 个 50 40 灭火岩粉 kg 500 41 石棉毯 块 5 42 20L汽油桶 个 1 43 20L普通油桶 个 2 44 风筒布 m 500 45 水泥 t 5 46 水玻璃 t 1 47 石灰 t 4 48 φ1/4”速接钢管 节 50 每节 15m 49 φ1/2” 速接钢管 节 50 每节 10m 50 φ1’ 速接钢管 节 50 每节 10m 51 φ100mm 钢管 m 500 焊成快速接头 52 φ150mm 钢管 m 100 焊成快速接头 53 φ200mm 钢管 m 50 焊成快速接头 54 φ75mm 胶管 m 500 55 28kW局扇 台 3 56 11kW局扇 台 3 57 接管工具 套 4 58 φ15mm 胶管 m 500 59 φ10mm 胶管 m 500 60 单相变压器 台 3 61 电力开关 台 3 62 电缆 m 500 63 轻型溜子 台 2 64 探照灯 盏 4 65 玻璃棉 kg 1000 66 风镐 台 2 67 安全带 条 5 68 钢绳梯 m 100 69 φ12mm 镀锌钢丝绳 m 200 70 担架 副 2 71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 条 500 72 潜水泵 台 2 或存于设备库中 73 砖 m3 10 74 料石 m3 10 75 方木 m3 3 76 木板 m3 5 77 铁钉2” 、 3” 、 4” kg 50 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 表 4 序号 备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φ100mm 消火水龙带 m 100 2 φ75mm 消火水龙带 m 300 3 φ52mm 消火水龙带 m 400 4 φ52mm 普通消火水枪 支 2 5 φ52mm 喷雾消火水枪 支 2 6 φ110/75mm变径管节 个 4 7 φ75/52mm变径管节 个 10 8 φ110mm 喷嘴 个 6 9 φ75mm 喷嘴 个 8 10 φ52mm 喷嘴 个 14 11 分流管 个 3 12 集流管 个 1 13 消火阀门主柱 个 4 14 斜喷消火阀门 个 4 15 φ110mm 垫圈 套 10 16 φ75mm 垫圈 套 20 17 φ52mm 垫圈 套 40 18 管钳子 把 6 19 救生绳 根 4 每根长 20m 20 撬棍 根 2 21 木锯 把 2 22 平板锹 把 4 23 伸缩梯 副 1 24 10L泡沫灭火器 个 25 25 CO2灭火器 个 10 26 8kg干粉灭火器 个 10 27 1211灭火器2L 个 4 28 喷雾喷嘴 个 4 2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 个 50 30 灭火岩粉 kg 500 31 石棉毯 块 4 32 风筒布 m 500 33 水泥 t 2 34 石灰 t 2 35 φ150mm 钢管 m 100 36 φ100mm 钢管 m 300 37 φ75mm 钢管 m 500 38 φ75mm 胶管 m 300 39 φ52mm 胶管 m 500 40 φ50mm 伸缩风筒 m 150 41 接管工具 套 1 42 φ15mm 胶管 m 200 43 φ10mm 胶管 m 200 44 安全带 条 5 45 绳梯 副 2 46 镀锌钢丝绳 m 200 47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 条 500 48 砖 m3 10 49 砂子 m3 2 50 方木 m3 2 51 木板 m3 5 52 铁钉2” , 3” , 4” kg 20 第 29条 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 包括主扇反风设施 和井下反风设施 ,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 发生火灾时采用。 多风口、 多风机的反风系统应进行专门设计和 论证。反风系统必须在 10min 风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反风 后进入火灾地点的沼气浓度不得。 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确实不需要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的矿井和风井, 必须编写技术论证 报告,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 30条 自燃矿井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 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 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 并纳 入矿井生产和建设计划,与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同时进。 1. 一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 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并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2. 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 技术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 3. 三、四级自燃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一、二级矿 井标准,选择建立适合的系统,并报局总工程师审定。 4. 同时存在自燃和突出危险的矿井应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第 31条 矿井防灭火灌浆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 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一般可选择粘土、砂、电厂粉煤 灰、不可燃岩粉等。 2. 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 设备。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 力。 3. 灌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具体要求。灌浆站可 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其位置选择应注意避免搬迁。 4. 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防冻等安全措施。 第 32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 并 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1. 分析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 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 2. 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 场气体取样装置。 3. 测定水温、 岩温及空气温度、 湿度、 风速、 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4. 矿井酸度的装置。 第 33 条 每一矿井应以矿井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 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 第四章 日常防火 第 34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 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 严禁带明火下井。 2. 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 20m 内严禁烟火。 3. 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 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 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 7. 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8. 严格火区管理。 第 35条 每一矿井都 必须按 规程 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 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 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 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 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 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 井下严禁存放汽油、 煤油、 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棉纱、 布头、 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 室和采空区内。 4. 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5. 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6. 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 第 36条 凡存在可燃材料、 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 是 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第 37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 采取 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1. 新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防火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 老采空区缺少防火墙的必须补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 维修。 3. 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 4. 采用漏风通道或使采空区进、回风侧防火墙同时位于或回风 侧,以均衡或降低风压差。 5、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 6. 与采空区边界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 第 38条 每一自燃矿井均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及时 掌握自然发火动向,并做好以下工作 1. 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进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 定期的观测。 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和回采工作 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 气、氧等气体万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 面自燃征兆。 2.通过统计自然发火的临界值。确定适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 预报指标, 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数 作为自然发火的预报指标。 3. 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 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向调度室及矿长报告结果。 第 39条 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 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每个季度由矿长组织有 关人员对矿井消防火供水系统、灌浆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 防火墙、沙子器材设置沙子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五章 灭火救灾 第 40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 度室报告。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可明火情, 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 总工程师汇报。 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 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 第 41条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 灭火。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 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 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 可能发生地区等 的人员撤离危险区, 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 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 规定通知有关人员。 值班领导人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沿未到达之 前, 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 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 和进行灭火工作。 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 必须指定专人检查 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 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 措施。 第 42条 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 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 矿 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直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 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 事故矿井的救 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 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 上级派赴救 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 不能直接指 挥和干预决策命令。 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 迅速组织基可能受灾害波及区域内的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 2. 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 3. 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 组织措施。 4. 决策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 基地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 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指挥井下的灭火救灾工作。 2. 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3. 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 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 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 具体 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 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 0.0024,沼气不超过 2;气温低于 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 救护队的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 第 43条 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 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 灭火。 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 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 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第 44条 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 稳 定风流的措施常用的有 1. 在火源的排风侧设水幕特别是倾斜巷道内必须设水幕 ,以 降低火烟温度和避免形成火风压。水幕区长度一般不小于 10m 。 2. 在低沼气矿井中,在火源进风侧张挂风幛、建筑稳流防火墙、 关闭防火门,以减少火灾烟气发生量。 3. 保证主扇工况的稳定。 4. 火源如在角联巷道中,应设法改变其邻近巷道的网路结构,使 火灾巷道变为并联巷道。 5. 保证火源回风流通畅。 第 45条 采用直接挖除火源方法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火源范围小且能直接到达。 2. 可燃物温度已降至 70℃以下,且无复燃或引燃其它物质的危 险。 3. 无沼气或火灾气体爆炸危险。 4. 风流稳定,无一氧化碳等中毒危险。 5. 需要放炮时,炮孔内温度不超过 40℃ . 6. 挖出的炽热物有条件的混以惰性物质,保证运输过程无复燃危 险。 第 46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 必须采取 封闭措施灭火。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 封闭时应采取在火 源的”进、回侧同时封闭” 。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用” 先封闭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 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封闭有火灾气体和沼气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在封闭过程中, 必须至少每隔 10min 检查一次进、 回风流中的沼 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含氧量,判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 体情况采取风量调节和充注惰气的措施, 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 性。 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第六章 火区管理 第 47条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以编号, 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 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⑴火区基本情况登记; ⑵防火墙及其观测 记录;⑶灌浆、注砂记录;⑷火区位置示意图。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 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 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 系统布置。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图中还应标明 历次发火点的位置和发火时间。 第 48条 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 所有永久防火墙都 必须统一编号,按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加强管理。 第 49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通风部 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灭火 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火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 2. 火区周围的地质情况和开采情况。 3. 灭火方法、灭火工程、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 4. 灭火方案图。 第 50条 火区火势稳定后可采取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 和封闭物质,提高灭火效果。缩封火区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 必须编制缩封计划,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2. 缩封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3. 必须采用锁风方法缩封。锁风时先在防火墙外砌筑一道带小门 的锁风墙,它与防火墙之间的距离应保证能贮放砌筑一道 缩封 防火墙的材料和工具,且不小于 56m。锁风墙筑好后方可打开 原防火墙, 救护队员进入火区砌筑新的缩封墙时, 必须保持锁风 墙与原防火墙中至少有一道风门关闭。 缩封墙砌好要进行质量检 查,合格后才许拆除锁风墙和原防火墙。 第 51条 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 规程 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 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 提出 火区注销报告, 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火区注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1. 火区基本情况。 2. 灭火总结包括灭火过程、灭火费用和灭火效果等 。 3. 火区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 4. 附图。 第 52条 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 报局 总工程师批准。启封计划笔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火区基本情况与灭火、注销情况。 2. 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 3. 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 施。 4. 附图。 第 53条 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 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救护队员进入火区后应仔细记载火区破坏情况和支护情况。 启封后 3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成分, 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火区启封后应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 启封经过。 2. 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 3. 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4. 经验与教训。 第 54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留 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 并编制专门设计, 报局总工程师批 准。 2. 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小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进行回 采。但当煤层倾角小于 35,且在火区下部留有足够高度的煤 柱能有效隔离火区时, 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 方可进行回采。 在火区下部小阶段掘进时, 必须有防止冒透火区 的安全措施。 3. 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中进行回采,必须有措施保证回采后不 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工作安全没有威胁, 并编制专门 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 55 条 井田范围内遗留的老火区和小煤窑火区均应予以封闭, 按火区加以管理。 矿井均压防、灭火技术规范 前 言 本标准的内容与表述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 矿井防灭 火规范 试行和煤炭科技术语等的规定。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戚颖敏。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解释。 矿井均压防灭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用均压方法防治矿井火灾的一般要求、 调压方法和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条件采用均压技术的矿井火灾防治。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 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均会 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性。 MT440 1995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MT421 1996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防灭火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均压防灭火 pressure balance for air control, airpressure balance for fire control 采用矿井通风调节设施 , 使井下均压区域进、回风两端 的压力差降低,达到防治矿井火灾的技术。 3.2漏风压差 differential pressure of air leakage 矿井漏风通道进、回风两端的风流压力差值。 3.3调压风墙 air stopping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隔墙。 3.4调压风门 air door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门。 3.5调压风筒 air dust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筒。 3.6调压风机 fan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各类矿用通风机。 3.7调压风窗 air regulator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窗。 3.8调压气室 room for pressure balance 用于调节防火墙内、 外气体压力差而与其在外侧设置的 专用隔墙间所形成的空间。 3.9调压风道 air way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通风巷道。 3.10漏风通道 way of air leakage 矿井漏风的路径。 4 、一般要求 4.1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的矿井应具备 完整的矿图、通风图 含系统图、网络图及压能图和与 通风有关的技术资料; 测量通风机性能,风流压力、风量、温度和湿度等通风参数 的仪器仪表与工具。 4.2在火区下采煤或大范围采用均压防灭火措施时,应编制专门 方案,经专家论证,报批。 4.3均压防灭火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部门验收。 4.4在火区附近实施均压防灭火措施时,应留有防火煤柱。 4.5设有均压设施及观测点的巷道,应维护良好,有害气体浓度 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 、均压方案 5.1均压方案类型 在制定均压方案时,可在均压区回风侧调高风流压力; 或在均压区进风侧调低 风流压力;或综合采取上述措施。 5.2均压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火区或火灾隐患区的基本情况; 通风设施的位置; 均压区内防火墙的位置、状态、压差和气体分析结果; 矿井或均压区通风阻力测定与分析; 通风机的性能测量与分析; 矿井通风网络解算与分析; 漏风通道连通性检测与分析; 调压方法; 均压效果的预测; 均压管理; 设计说明书、有关图纸、设备清册和资金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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