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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判断题错题详解2012年版 第一部分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5.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这叫亡羊补牢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7.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而不是故意。 8.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止生产”是有时间限制的。 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有时间限制的。 17.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1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②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应贯彻到每位职工。 23.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权撤销原批准﹙﹚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24.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煤矿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2.煤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煤矿长或者其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令或者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34.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煤矿长或者其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令或者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40.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49.煤矿企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56.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与期满前6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 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69.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需要审查基本条件。﹙﹚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需要审查基本条件。 75.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77.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不需要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要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实习4个月。 78.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首次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首次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9.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对发生重大、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但可以再经考核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可以继续担任其他煤矿的矿长。﹙﹚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 10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0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3.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15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口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口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16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1年。 161.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处1万元的罚款。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部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1.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无权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可以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9.根据安全工程的观点,事故仅来源于人的不安全行为。 根据安全工程的观点,事故来源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11.安全评价可对系统进行定性、定量评价,但不能确认系统的危险性。 定性评价可以确定系统的危险等级;定量计算可以精确的划定系统危险性。 12.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使本企业的财产、生产设备免遭损失。 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20.班组安全管理要以生产效益必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为目标。 班组安全管理要以安全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为目标。 24.发生3人以下煤矿事故,由煤矿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3人以下煤矿事故,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 29、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完全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完全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按规定确定的。 32.安全评价是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为了达到评价的目的,评价单元的划分要求必须一致。 安全评价是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为了达到评价的目的,评价单元的划分要求必须一致。 35.企业中对人身有害或污染劳动环境的设备无法改造时,交罚款后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企业中对人身有害或污染劳动环境的设备必须进行改造或置换。 36.为了防止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和职业危害,按工作特点配套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适当的向职工收取一定的费用。 为了防止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和职业危害,按工作特点配套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费用由企业承担。 37.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禁止、停止的颜色为黄色。 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禁止、停止的颜色为红色。 38.事故的发生是完全没有规律的偶然事件。 事故的发生是具有客观规律性的。 39.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只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对责任到位提出了具体要求,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作为安全生产的原则;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应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同时还应当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两证”和“一标志”,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两证”和“一标志”,即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 48.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人员不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51.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导者负领导责任。 5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使用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使用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造成事故的领导者负领导责任。 54.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导者负领导责任。 5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领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领导者负领导责任。 62.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63.安全指标是对某一种职业活动、某一系统运行风险的最低容许限度。 安全指标是对某一种职业活动、某一系统运行风险的最高容许限度。 64.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国家和集体财 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 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68.危险源是控制事故隐患的安全措施的失效。 事故隐患是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少。 7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72.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之前进行的。 安预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之前进行的。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开展之后进行的。 74.危险点指尘、毒、噪声等物理化学有害因素严重、容易产生职业病和恶性中毒的场所。 所谓危险点,是指在作业中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部位、场所、工器具或动作等。危险点包括3个方面一是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环境,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诱发职业病;二是有可能造成危害的机器设备等物质,如转机对轮无安全罩,与人体接触 造成伤害;三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技术或工艺规定,随心所欲地作业。 75.危害点指可能发生事故,并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设备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生产现场。 同上。 76.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排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国家强制要求全国煤矿及非煤矿矿山都必须建立和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讯联络、紧急避险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83.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86.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案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94.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 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9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部分煤矿地质与安全 1.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定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2.小型煤矿,可不装备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所有煤矿都必须装备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10.采取了防护措施后,可以在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0.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制定专 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26.矿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水仓容量最小能够容纳8h正常涌水量。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28.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可向采区方向掘进;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29.当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可不需要进行探水。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31.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 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拔出钻杆。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4.岩层厚度是指岩层顶底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47.在降水量大的地区,矿井充水往往较弱。 在降水量大的地区,矿井充水往往较强。 51.发生透水事故时,应沿来上班的路线撤退。 发生透水事故时,应沿避灾路线撤退 52.当放水钻孔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表明水基本放净。 当放水钻孔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可能塌孔堵塞。 54.承压水具有随深度增加,其水压、水量减小的特征。 承压水具有随深度增加,其水压、水量增大的特征。 55.对于防治老空老窑水而言,最好的防治水策略应该是以堵为主。 “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59.陷落柱对煤矿安全生产不会造成影响。 在陷落柱比较发育的地区,煤系地层中的煤层及其周围的岩石常遭到严重的破坏,给煤矿生产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61.采煤工作面与顶板主要裂隙面互相平行时,工作面顶板不易垮落。 采煤工作面与顶板主要裂隙面互相平行时,工作面顶板容易垮落。 62.采掘工作面接近相邻矿井,预测前方无水的情况下,可不进行探水。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70.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人井下时,采取措施后,可以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73.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不必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74.采掘工作面需要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制 定安全措施后,不必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77.煤矿突水过程主要决定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与采掘现场无关。 矿井突水过程主要决定于矿井水文地质及采掘现场条件。 第四部分煤矿开采安全 3.巷道两侧所形成的支承应力不一定比原岩应力高。 巷道两侧所形成的比原岩应力大的集中应力又叫支承压力。 4.巷道两侧边缘始终承受最大的支承应力。 巷道各部位承受的支承应力分布情况跟围岩的岩性、支付方式有关。 5.巷道围岩的稳定性越好,承受的支承应力越小。 巷道围岩承受的支承应力大小与原岩应力有关。 6.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要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应小于10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要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应小于7 7.顶板松软破碎时,放顶距应适当加大。 顶板松软破碎时,放顶距应适当减小。 12.架设梯形棚,巷道侧压大时,支架的岔脚应该小些。 架设梯形棚,巷道侧压大时,支架的岔脚应该大些。 27.煤层顶板越松软、破碎,煤层顶板所承受的压力越小。 煤层顶板越松软、破碎,煤层顶板所承受的压力越大。 30.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需要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4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顶板比较稳定的可不必制定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43.采煤工作面采用正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空区侧顶板。 采煤工作面采用正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 采煤机机道上方顶板。 44.在采煤工作面前方煤岩体内形成的支承压力为固定支承压力。 在采煤工作面前方煤岩体内形成的支承压力为采动支承压力。 45.采煤工作面采用倒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煤机机道上方顶板。 采煤工作面采用倒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空区侧顶板。 46.随着采煤工作面推进,在采空区两侧形成的支承压力为移动支承压力。 随着采煤工作面推进,在采空区两侧形成的比原岩应力大的支承压力为移动支承压力。 47.由坚硬岩层组成的顶板,顶板的初次垮落步距较小。 由坚硬岩层组成的顶板,顶板的初次垮落步距较大。 51.采煤工作面放顶线上的支柱受力是均匀的。 采煤工作面放顶线上的支柱受力后柱是前柱的1.5倍。 55.初次来压步距比周期来压步距小。 初次来压步距比周期来压步距大。 68.永久硐室可以布置在弱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布置要避开冲击地压煤层。 70.采煤工作面的推进方式一般采用前进式。 采煤工作面的推进方式一般采用后退式。 75.开采煤层群时,各煤层的开采顺序只能用下行式开采。 开采煤层群时,各煤层的开采顺序分上行式和下行式开采。 80.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可以用放顶煤采煤法。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 86.一般情况下,保护层的采空区内可以随意留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第五部分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4.粉尘颗粒越小,越容易被水润湿。 粉尘吸水性随压力增加而增加,随温度的上升而降低、随尘粒的变小而减少。 5.开采煤炭时矿尘生成量的多少与地质因素 无关。 开采煤炭时矿尘生成量的多少与地质因素、顶板管理方式、开采强度等有关。 6.矿尘的产生量与顶板管理方式无关。 开采煤炭时矿尘生成量的多少与地质因素、顶板管理方式、开采强度等有关。 7.连续爆炸是煤尘爆炸的特征,与有无积尘没有关系。 积尘是发生连续爆炸的条件之一。 8.煤尘的挥发分越高,爆炸的危险性越小。 煤尘的挥发分越高,爆炸的危险性越大。 12.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煤尘都具有爆炸危险性。 褐煤生产中产生的煤尘不具有爆炸危险性。 13.煤尘的爆炸危险性与其所含挥发分无关。 煤尘的爆炸危险性与其所含挥发分有关,挥发分高,点火温度低。 14.煤的变质程度越低,其煤尘的爆炸性越弱。。 煤的变质程度越高,煤尘爆炸性越弱。 19.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首先开采的煤层瓦斯 涌出量小。 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首先开采的煤层瓦斯涌出量大。 21.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24.矿井瓦斯涌出量与工作面回采速度成反比。 .矿井瓦斯涌出量与工作面回采速度成正比。 28.因为粉尘是固体,所以飘浮在空气中的煤尘不会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 飘浮在空气中的煤尘参与爆炸,能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 31.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但可以设置电器设备。 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严禁设置电器设备。 37.煤与瓦斯突出分布不受地质构造限制。 矿区地质构造对煤与瓦斯突出的控制通过对地应力的分布、瓦斯的保存以及软分层的发育而表现出来。 38.专用排瓦斯巷内的支护形式没有限制。 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43.掘进工作面断面小、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对较小,瓦斯事故的危险性较小。 掘进工作面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靠的是局部通风机通风。倘若管理不善,随意停开,或因通风机产生故障停止运转,或无计划停电,都会造成工作面停风,都会引起瓦斯积聚。 52.掘进巷道贯通前,除综合机械化掘进以外的其他巷道在相距1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53.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6年修订1次。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54。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即 可。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安设联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各2道。 55。进风井口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地点的,不必在制定安全措施。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不受粉尘、灰土、有害和高温气体侵扰的地方。 56.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两个工作面之间可以串联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57.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下行通风。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58.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可以设置调节风窗。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窗。 61.可以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64.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可以不采用压入式。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严禁采用抽出式或混合式。 65.可以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66.可以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71.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5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 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60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0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75.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扩大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76.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不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77。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78.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同上题。 8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前进式或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8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同77题。 8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 灭。 同77题。 87.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通风科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88.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2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90.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不必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4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91.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不需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但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4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六部分煤矿爆破安全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6.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0ms。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7.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可以掺混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严禁掺混使用。 9.在采煤工作面,可一次装药,分组起爆。 在采煤工作面,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11.炸药和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其他人员不得运送。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本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13.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发放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15.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5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19.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管员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20.可以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2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或现场班组长担任。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26.井下爆破作业,在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30.我国煤矿许用炸药的安全性分为三级。 我国煤矿许用炸药的安全性分为5级。 31.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可以同库储存。 各种火药、炸药均宜按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但当条件受限制时,可按下列火药、炸药分组存放 一、黑索今、奥克托今、特屈儿、太安、高能混合炸药; 二、4号炸药; 三、胶质炸药; 四、梯恩梯、梯萘炸药、粉状铵梯炸药、二硝基萘、地恩梯; 五、黑火药; 六、单基火药、双基火药; 七、乳化炸药、水胶炸药。 可见该题答案有问题。 34.未经导通编号的电雷管可以发放使用。 电雷管箱必须在存放壁槽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并清点数目,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测试硐室做全电阻导通测试,未经导通测试的雷管严禁发放。 36.炸药可以存放在井口房内一段时间。 禁止将炸药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37.被筒炸药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和威力大的特点。 被筒炸药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和爆轰稳定的特点。 40.普通型毫秒电雷管可广泛用于各类爆破工程中,可以用于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42.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可以由爆破工和班组长共同操作完成。 爆破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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