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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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各工种 操作规程 二〇一三年一月 目录 1、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1 2、蓄电池机车充电工操作规程 3 3、矿车修理工操作规程 5 4、轨道钉道工操作规程 7 5、斜井信号工操作规程 10 6、斜井把钩工操作规程 11 7、给煤机司机操作规程 13 8、小绞车司机操作规程 14 9、带式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15 10、架空乘人装置猴车 17 11、电瓶车跟车工程中规程、、、、、、、、、、、、、、、、、、、、、、、、、、、、、、、、18 电机车司机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电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6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5条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撤砂启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21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六、正常操作 第22条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 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5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9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七、特殊操作 第30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32条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6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机电设备性能、供电系统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掌握有关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和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充电作业,并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允许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4条配制硫酸电解液必须用纯水或蒸馏水。 第5条配制电解液时必须穿戴胶靴、橡胶围裙、橡胶手套、护目眼镜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第6条在调合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以免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 第7条配制酸性电解液,遇有电解液烫伤时,应先用5的硫酸钠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8条配制碱性电解液,如果皮肤沾有碱液时,应先用3的硼酸水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9条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及螺帽等。禁止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第10条碱性蓄电池使用300350个循环、酸性蓄电池使用6个月应全部更换一次电解液并进行清洗,然后按初充电方式进行充电。 第11条每组电瓶使用达30个循环时,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均衡充电一次。 第12条每周应测量一次泄漏电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13条每周必须检查和调整每只蓄电池电解液的密度。 第14条严禁占用机车充电。 第15条在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分钟后进行。 第16条妥善保管好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17条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8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9条认真检查电压表、点温计、密度计及温度计等检测仪表,确保其灵敏可靠。 第20条充电前必须先进行整体检查 1.电池装置外部应完好,铭牌和防爆标志齐全。 2.电池装置的型号、额定工作电压。 第21条换电瓶箱时,必须把电机车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电机车上的插销。 第22条用推移方法换电瓶时,机车应与充电架对中,抽出电瓶箱与机车上的4个固定串销,再平行推移到充电架上。 第23条用吊车换电瓶时,应先检查吊车起重钩环、钢丝绳、制动闸与电动按钮,确认无误后再进行起吊。吊车升起后,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24条充电工作开始前应先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认指示准确后再进行送电。 第25条擦净电池箱盖上的灰尘、积水后,打开电池箱清洗干净。 第26条每次充电前都应对电源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7条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第28条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负极。 第29条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 第30条清除放在电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与脏物,打开全部电池旋塞。 四、正常操作 第31条充电前应再检查一次电源连接是否正确,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记录。然后启动整流器开始充电。 第32条注意观察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其中包括电解液的密度和温度、电池的端电压、充电电流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停电处理,不准电池带故障充电。 第33条各种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第34条在有80的单体电池电压升至2.4伏时,方可改用第二阶段充电。当电解液冒出细密强烈气泡,而且达到2.5伏以上,电压、比重稳定3小时不变,即为充电完毕。 第35条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的比重酸性为1.26 0.01,否则,可用蒸馏水当大于1.270时或比重为1.300的稀硫酸当小于1.250时调整;碱性为1.171.220。液面高出极板高度酸性为1020毫米,碱性为1530毫米。 第36条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合成碱电解液43℃;苛性钠电解液35℃;硫酸电解液45℃。温度超过时应立即停充或降低电流充电,待冷却后再充。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 第37条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第38条电池中电解液溢出时,应及时吸出、擦净。 第39条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第40条在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比重和温度,并做好记录。 第41条充电完毕必须停止11.5小时,待冷却后方可盖上电池旋塞。擦净注液口的酸碱迹,用清水冲刷后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 五、收尾工作 第42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打扫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和仪表后,方可交接班。 矿车修理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并悬挂停电作业警示牌。 第4条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触转动部位。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的情况 下进行。 第5条多人工作的场地,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行动一致,但不得平行作业。 第6条有关车、钳、锻、铆、电气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并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7条操作电力设备时,禁止带负荷停、送电。 第8条操作起吊行车时,必须看清周围有无障碍,看清操作按钮开关,防止开错。重物起吊后,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9条在操作运转设备中,发现异声、异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检查处理。 第10条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戴防护帽,辫子、长发不得外露。 第11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并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第13条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行车等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四、正常操作 第14条地面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 第15条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修理 1.碰头损坏或缺少,碰头弹簧损坏,螺栓断裂、松动。 2.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 3.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不转动俗称死轮。 4.矿车箱体有裂纹、破损或变形超限。 5.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 6.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16条因故障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施工前必须征得调度员同意,并在施工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安全警戒。 第17条中修、大修矿车时,应首先检查矿车状况,确定检修部位、内容及检修方法和程序。 第18条矿车轮对、轴承每半年内至少注油1次,每1年内必须清洗检查1次,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凡损坏的轴承、弹性挡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19条矿车整形前,应对矿车进行检查,确认箱体内无杂物后,方可启动整形机慢慢下放于车箱内进行整形。人工整形时,必须检查锤头柄固定是否牢固,手锤前方禁止站人,严防飞锤伤人。 第20条在拆、装矿车碰头时,应使用专用工具,碰头正面禁止站人,以防伤人。 第21条装卸车轮要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禁止敲打,并注意保护零件不受损坏或丢失;在装卡工件时要放稳摆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脱伤人。 第22条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安装轴承时应事先放在7585℃最高不得超过100℃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后再进行装配。 第23条人工拆卸、装配轴承时,要选用铜棒或铝棒等软金属平稳击打轴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装配好,防止损坏轴承及轴头。 第24条按规定在车场进行“列检”工作时,要设置明显的“列检”标志,“列检” 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 第25条所有矿车都要编号,并建立检查、检修记录簿,注明矿车的型号、编号、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员、检查检修内容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第26条应将每次检查、检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簿上。 第27条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按矿车编号将验收日期、验收结果、验收人员记录在矿车台账上;大修后的矿车按检修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28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收尾工作 第29条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打扫环境卫生,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切断电源并闭锁后,方可交接班。 轨道钉道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执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本规程。 二、安全规定 第3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中有害气体和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第4条施工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不准碰触电缆及其他管线和电气设备。 第5条用钎子和锤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剁斧铲螺丝时,掌钎人要戴防护手套,打锤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和掌钎人站在一条线上,防止走锤伤人。打锤人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意外。 第6条捣固道床或卧底拉底时,前后间隔距离不得少于2米。 第7条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钉时,不准手握满把,以防压手。 第8条砸道钉时,必须手心向上栽道钉,用锤轻轻稳牢,随后再加力钉进去,防止砸手或道钉崩起伤人。 严禁在钢轨上或轨缝处调直道钉。 第9条使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时,要垂直放正,不准歪斜,钩脚要牢固地挂在钢轨底座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要躲开压杆或千斤顶。 第10条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钢轨顶起后要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以防伤人。 第11条斜巷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2.开工前要与信号把钩工联系好,并关闭上车场阻车器后方可进入现场。 3.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内的浮杂物清理干净,并设专人监护看守,以防异物滑落伤人。 4.工作时必须由下向上进行。上端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下端工作人员的安全。一条斜巷中严禁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同时施工。 5.作业时要站在平稳可靠地点,所用工具要放稳、放牢,传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 乱扔乱放。 6.工作中清理出来的煤、矸石及杂物应及时装车运走;施工完毕后必须将矸石、物料清理干净,确保安全行车。 7.需要运送钢轨或物料时,必须和斜巷上、下端的信号工及绞车司机联系好,说明运送地点、行车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8.运送钢轨时要捆绑牢固,下端必须兜揽防护装置,防止钢轨在运行中脱落或窜出。 9.使用特别车辆运送钢轨、物料、器材等简称物件,需要装卸或跟送监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上运行时装卸人员不准跟车,必须提前到达工作地点。 2当物件车向下运行时,跟车人应在物件车上方并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3监护物件的跟车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发现物件车刮碰或脱轨,必须立即停车。 10.装卸物件时必须用绳扣将车拴牢后方可进行。 11.施工地点的新旧钢轨、轨枕都必须整齐地码放在宽阔地带。 第12条维修轨道时不准单人作业。 第13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4条开工前,首先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15条凡铺设、维修轨道前,必须经调度及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正常操作 第16条在有机车运行的线路上施工时,施工区段的两端40米以外必须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防护和指挥机车的停止。曲线段施工时,防护人员必须站在直线段。 第17条机车通过施工区段前,必须经专人检查轨道线路,确认无影响列车安全通过的隐患后方可放行。车辆通过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躲在安全地点。 第18条在有架线的地点施工时,应先停电、后施工;不能停电时,长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时不准碰架线,以防触电。 第19条凡双轨运输,遇特殊情况不能行驶机车时,必须在此线路的两端用明显的标志示警,并通知调度。 第20条在主要运输大巷施工时,防护人员与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60米;遇有弯道时,防护人员必须在直道部位。 第21条运送、装卸钢轨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1.运送钢轨应使用专用车或平板车、材料车。 2.装卸钢轨时要由一个喊号,一头先起或一头先放。 3.运送钢轨的专车不准乘人,并有专人前后监护。车速不得大于2米/秒,严禁在曲线段会车。 4.在主要运输巷道人力推车运送钢轨时,必须事先与调度站联系,并在钢轨车前50米以外设专人探路,后面要有人持红灯警戒。 第22条有架线的巷道,从矿车内往外卸物料时必须切断架空线的电源。 第23条用矿车或材料车装料时,其物料不得超出车沿 0.2米,两侧不得超过车宽。 第24条使用弯道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加工的钢轨放平稳,轨底向下。 2.弯道器要放平、垫稳,并使两钩爪牢固地卡住钢轨。 3.用绞杠或钎子拧紧丝杠,两人用力要均匀,不得用力过猛,并垫好保险杠,防止压手。 第25条铺设曲线轨道时,必须从曲线的一端向另一端进行,不得在缓和曲线的起点设有接头;在曲线的外侧不准有人同时作业。 第26条使用电气焊工具进行长轨焊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和电气焊工的技术操作规程,焊接质量必须符合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 第27条手工锯钢轨时,须将要锯的钢轨垫平、摆正,测量长度,并在锯口的侧面及顶面划线。钢轨必须锯断,不准用锤砸断。 第28条轨道钻孔前必须划好孔印,将卡子挂住轨底,手搬钻的两端顶紧,并与钢轨垂直。一只手搬钻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钻头均匀受力,快要钻透时要轻钻、慢钻,防止钻孔出口不整齐。上螺栓时,不准用手指探测螺栓孔,不准用锤敲打鱼尾板和螺栓。 第29条使用大头镐进行捣固时,工作人员的前脚应站在被捣固的轨枕上,脚尖不准伸出轨枕边缘,后脚站在两根轨枕中间,并不准伸入轨底,捣固范围自钢轨中心向两侧各200 250毫米。 第30条多人进行捣固作业时,要统一行动,不准打飞镐,不准乱打道碴、轨枕和钢轨,防止飞起石头伤人。 第31条调整轨道方向时,要由一人指挥。拨道前应拨开轨枕端部和防爬木撑拨移方向一侧的道碴;拨曲线时,应先将曲线两端直线拨直,将弯曲线拨入曲线部分统一调整。 第32条施工过的非焊接轨道必须用导线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4条的规定。 第33条更换、翻修轨道及道岔工作结束后,必须试车、验道,并经班组长验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34条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注意观察来往的车辆;遇有弯道时必须有人到来车方向设置防护。 第35条必须认真检查线路,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影响通车而短时间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须在隐患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防护,并通知调度员。 第36条井上、井下的轨道线路,每班必须巡道,按检查、检修周期经常巡回检查和处理故障,保证线路处于完好状态。 第37条空、重车道在同一条巷道内时,巡查线路的两人不准沿同一条轨道行走,且各自应有前后警戒的分工。 第38条应掌握轨道绝缘的检查及维修情况,每月必须检查2次,并做好记录;做到管套、绝缘板、绝缘轨头数量齐全、紧固有效。 第39条经常清除道床淤泥积水,防止泥水导电。 第40条连续牵引车轨道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托绳轮、压绳轮各固定件、配件要齐全,转动灵活。两侧轨道要垫实。 2.更换绳轮时,不得单人作业。对飘起的钢丝绳进行下压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钢丝绳不会突然弹起。 3.维修人员严禁跨绳作业。在安设、拆除绳轮时身体上部必须躲开下压的钢丝绳上方空间。松开下压的钢丝绳时必须缓缓操作,防止突然受力后崩起物料伤人。 第41条齿轨车轨道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轨道齿条铺设必须由下而上顺序进行;竖曲线段钢轨不准设接头,齿条、护轨和钢轨切交点必须一致。 2.斜巷坡度在58时只铺设齿条,坡度大于8时必须铺设护轨轨道,铺设顺序为齿条、钢轨、护轨。 五、收尾工作 第42条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并填写有关记录后方可交接班。 斜井信号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必须熟悉本斜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规程要求和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二、安全规定 第3条提升信号的设置,必须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要设置红灯信号,行车时红灯亮,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4条绞车、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等提升设备停运超过6小时以上或因事故检修后,开车前必须对所有信号和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试验试验前必须与各信号点及绞车司机联系明确后再进行,确认正确、灵活、畅通后,方可作业。 第5条收到的信号不明确时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废除本次信号,重新发送。 第6条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容器的运行方向与所发信号规定的方向不一致时,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发出信号。 第7条必须集中精力、细心操作,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如用电话或口头与他人联系时发送信号。 第8条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岗;确需离岗时,必须请示领导,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9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禁在提升运行过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均应履行正规交接手续。 三、正常操作 第10条工作中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联系信号要清晰、准确。当把钩工允许发信号时,应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发出信号。 第11条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并认真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第12条多水平提升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2.在中部车场操作信号时,除严格执行第10条外,还必须做到弯道处严禁站人。 第13条升降人员时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挂人车时或井筒检修后,必须与绞车房联系,进行一次空人车试道运行。 2.发出人车发车信号后,严禁再上、下人员,也不准废除本次信号再上、下人员。 第14条矸石山信号工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接班后的信号试验按本规程第4条进行。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并确认矸石山上、架子、轨道、装载点没有人员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3.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时,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后操作停车信号,同时监护好信号机,停止信号至卸矸完毕后废除。 4.必须同时执行本规程的有关条款。 第15条连续牵引车信号操作必须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当发现有人进入运行区段时,行车前要与机头或机尾处的信号工进行联系,确定人员是否离开运行区段,如人员未离开运行区段,不得发出开车信号。运行中严禁人员进入运行区段。 2.牵引车运行到机头、机尾时,及时打点停车,防止车辆撞坏挡车器。 3.发出信号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以便观察张紧装置、牵引车及钢丝绳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可随时发出停车信号。 4.中间开有道岔的联络巷口,信号工必须检查道岔岔尖的密贴情况,要保证直线线路的通畅。联络巷口弯道处严禁站人。 5.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信号操作。 第16条各信号工与绞车司机必须用矿统一规定的信号指令含义进行工作联系,不得私自改变,也不得任意临时规定信号。 第17条运输大件、井筒检修、处理事故、运送火药等特殊运行,应提前与绞车司机联系明确,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四、收尾工作 第18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斜井把钩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必须熟悉所使用车辆、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工具等设备、设施的结构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和突发情况,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在运行车辆的倾斜井巷,负责监督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4条倾斜井巷上部车场或井口的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5条认真监督并检查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第6条对检查出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单独放置,交班时交待清楚,并做明显标志,消除隐患。 第7条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和腰带,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第8条忠于职守,对于不符合提升规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提升。 第9条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斜井运输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10条倾斜井巷在轨道维护、掉道处理、检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须对轨道线路、巷道环境、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且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证实巷道、 轨道和各种安全装置没有问题后,方准提升。 三、操作准备 第1条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以及各种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时严禁提升。 第12条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有无人员工作,如有以上情况,必须待消除隐患和撤离人员后,方可提升。 四,正常操作 第13条认真检查运输的设备或材料的装载情况,必须捆绑固定牢靠,重心稳定,否则不准提升。 第14条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5条运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设备、材料等物件,必须有安全提升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操作。 第16条运送爆炸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信号装置是否可靠。如果信号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严禁运送。 2.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3.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4.必须在提升前通知绞车司机和各水平把钩工注意,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5.不得同时运送人员和其他设备、材料或工具等。 第17条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摘挂钩。 第18条摘挂钩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2.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距外侧钢轨200毫米左右进行摘挂钩。 3.单道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或巷道较宽一侧。 4.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如果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站在人行道一侧。 5.摘挂完毕确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 第19条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的情况,严禁蹬绳操作,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20条挂人车时,首先应详细检查人车各部位特别是人车所带的防坠器、保险绳、连接装置,确认完好、灵活可靠,然后挂好钢丝绳进行试车。试车时除跟车工外,其他人员禁止乘车,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运送人员。 第21条提升物料时,发现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长、超宽时,都不得发送开车信号。 第22条特殊设备、材料及长、大物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提升措施作业,采用专用的连接装置,并由专人指挥进行提升。 第23条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接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确保完好正确、牢固可靠,然后了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或井口挡车器或挡车栏,进入躲避硐、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方准发出开车指令。 第24条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详细检查,确定异常或事故性质,拿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25条串车进出车场,应做到目接目送,与信号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随时发出停车信号的准备。 五、收尾工作 第26条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将钢丝绳、保险绳、工具和多余不用的连接环、插销等连接装置放置在轨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带,还应检查挡车器或挡车栏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确认无误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现场。 给煤机司机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必须熟悉给煤机的结构、性能、原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懂维护、会保养,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严格执行信号联系制度,信号不清或无联系信号时不准开动给煤机。 第4条溜煤口堵塞时要停机处理,处理时要有人监护,严禁单人操作。 第5条发现有大块物料、矸石、铁件等,必须立即停车处理。 第6条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7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8条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完好;试验信号、通讯是否正常。 第9条检查箱板、闸门、托轮轴、摇臂轴承及连接螺栓等应无变形损伤,紧固可靠,转动部位润滑良好。 第10条检查电机减速箱是否紧固,减速箱内油位是否正常。 第11条开机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正常操作 第12条按照收到的开机信号,待胶带输送机达到正常运煤速度后再开动给煤机,调节闸门到适当位置。 第13条运转中应随时注意各部位声音是否正常,润滑是否良好。 第14条如有水煤时,给煤机应适当加以控制。 第15条运行中,接到停机信号,应停机,问清情况;发现胶带停运应立即停机;无煤停车后,应与其他司机联系。 五、收尾工作 第16条每班工作结束后,清理设备及场所环境卫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履行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小绞车司机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种内齿轮绞车及滚筒直径小于1.2 米的绞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必须熟悉所使用绞车的结构、性能、原理、主要技术参数、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能进行一般性检查、维修、润滑保养及故障处理,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第4条必须掌握使用该绞车巷道的基本情况,如巷道长度、坡度、变坡地段、中间水平车场甩车场、支护方式、轨道状况、安全设施配置、信号联系方法、牵引长度及规定牵引车数等。 三、安全规定 第5条小绞车硐室或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管理牌板标明绞车型号、功率、配用绳径、牵引长度、牵引车数及最大载荷、斜巷长度及坡度等。 第6条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7条严禁超载、超挂、蹬钩、扒车。 第8条矿车掉道时禁止用小绞车硬拉复位。 第9条在斜巷中施工或运送支架、超长、超大物件时,应按专项措施执行。 第10条正常停车后指较长时间停止运行,应闸死滚筒;需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11条必须穿工作服,扎紧袖口,精力集中,严格按信号指令操作,不得擅自离岗。 第12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3条检查小绞车安装地点硐室,顶、帮支护必须安全可靠,无杂乱异物,便于操作和了望。 第14条检查小绞车的安装固定情况应平稳牢固,四压两戗接顶要实,无松动和腐朽现象;用地锚或混凝土基础的要检查地锚的基础螺栓是否松动、变位,目视查看滚筒中线是否与斜巷轨道中线提升中线一致,安装在巷道一边的绞车,其最突出部位距轨道外侧不得小于400毫米。 第15条检查小绞车制动闸和工和闸离合闸。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得小于4毫米,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磨损不得大于2毫米,表面光洁平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40时即应闸死,闸把位置严禁低于水平线小绞车闸的工作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2/34/5,此位即应闸死。 第16条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打结、严重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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