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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通风管理科 二00八年 米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各项规定,加强和规范“一通三防”管理,全面提升我矿“一通三防”管理水平。在参照煤矿安全规程、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章程和总结多年经验,经过总工程师、通风管理科和各生产技术部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修改完成了米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2条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专门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瓦检工、通风工、放炮员、监测工、抽放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和业务素质必须适应“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 第3条在编制煤矿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必须列入财务、供应计划。 第4条为全面贯彻执行本规定,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议,检查、总结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第二章“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5条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共促米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第6条矿长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平衡一次“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保证“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7 条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会审“一通三防”规划、年度计划、矿井“一通三防”重大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负责研究矿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管理,平衡解决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8条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计划及“一通三防”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9条生产、掘进、机电、经营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计划的实施负责。 第10条通风管理科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一通三防”技术方案,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深入实际,加强和规范现场管理。 第11条调度室协助矿领导做好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协调工作,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加强调度,重点落实整改,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当生产与安全冲突时,必须做到先解决安全问题再生产,确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第12条技术管理科在编制开拓开采设计时,必须有通风设计内容,做到通风系统简单、稳定、可靠,并把瓦斯治理工程,防尘、防灭火系统一并纳入设计。 第13条生产科和掘进科在编制采掘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工作面风量配备和防治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等安全技术措施。负责井下巷道维护,保证通风断面;完成瓦斯治理巷道工程计划。 第14条机电运输科负责维护好矿井主要通风机,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实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条件;搞好井下机电防爆工作,确保消灭失爆;做好运输巷道综合防尘 工作。 第15条经营管理科和供应站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物质材料的及时供应工作,并保证供货质量。 第16条矿安全质量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并负责监督处理。 第三章通风管理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17条矿井必须按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当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后,由矿及时组织通风能力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18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首先施工回风巷,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然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以将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实现独立通风。 第19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一水平、每一采区都应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每一采区的进风直接从矿井水平进风巷引入,回风直接进入矿井水平总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采区巷道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区内各采掘工作面应直接从采区进风巷引入新鲜风流,乏风直接排入采区回风巷,实现独立通风,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采空区漏风和自然发火等措施。 第20条在高瓦斯高应力区,各采掘工作面严禁对口布置;工作面回风巷与采区回风巷应采用顺交联接;矿井所有回风系统中和采掘工作面 回风侧不得设置控风设施。 第21条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确需串联风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高瓦斯高应力区采掘面严禁串联通风。 第22条联合布置采面、非正规采面采用非“U”型通风方式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23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不准采用局部通风机向工作面供风的通风方式;不准采用老塘通风。 第24条在风量计算及配备上,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103条的规定,结合矿井“三软”不稳定煤层的特性。要求综采工作面风量不得超过1400m3/min,炮采工作面不得超过900米3/min。 第25条巷道贯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必须提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前的准备工作,提前建好通风设施。贯通当班,必须有通风、掘进及施工、安检等部门人员现场跟班,由通风部门跟班人员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工作。贯通后,必须停止影响区域的除调整通风系统外的其它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经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第26条矿井应建立严格的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矿井、水平、翼、采区进、回风巷应设置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应设测风点。测风站、测风点均应悬挂测风记录牌,记录牌应包括风量、风速、瓦斯、温度、断面、日期、测风人员姓名、地点等内容。 第27条通风管理科应根据井下风量供需情况变化,每月作一次井下风量调整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批,然后付诸实施,并存档备案。 第28条矿长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并在反风后两周内将反风演习报告报集团公司通风技术管理部。 第29条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主要通风机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通风机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以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须制定停风措施;主要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转后,按矿井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第30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第二节通风设施 第31条矿井所有风门墙、挡风墙、密闭墙设置时要采用砖和水泥沙浆构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5米,并要尽可能设置在岩石巷道中,掏槽嵌入巷道周边岩石深度不得小于0.2米,若设置在煤层中深度以见实帮实顶为标准,但不得小于0.5米。正、反向风门框和风门均采用钢结构,门框要用不小于10号槽钢加工而成,与墙体接触的每侧要有至少3个同规格加固装置砌入墙体内,风门钢板厚度不小于6-8mm,四边用不小于50mm角铁包边加固,并在门板上用不小于50米米角铁加焊“十”字加强装置,与门框接触的一面加装风布等包边,正反向风门均要设底坎,风门和四周接触必须严密。风桥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平整不漏风。测风站点巷道前后10m须平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障碍物及拐弯分岔,凡是进回风流,平面交叉的地点均应设置风桥,风桥内不应设风门,矿井总进回风巷,矿井一翼采区的进回风巷应设置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设置临时测风站点。 第32条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连锁,所有通风设施要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33条为观测内部气体成份和应急措施需要,密闭中上部应安设观测孔、注水孔、措施孔,孔口外露不少于300㎜并安装闸阀,若巷道存在积水应设反水池或U型放水管进行放水。为增加密闭抗压性,构筑密闭的巷道应进行加固,构筑密闭应采用砖、木结构,密闭以里至少10m 套棚回收并端丁,密闭外两帮各打一个抬棚,确保密闭抗压性。 第三节局部通风 第34条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施工钻场、峒室深度不超过5m,高度不低于1.5m而无瓦斯涌出或瓦斯浓度低于1时,可采用扩散通风;若瓦斯涌出有增大趋势时,可采用风障辅助通风,防止瓦斯超限。 第35条掘进巷道施工前由用风的施工单位提前3天下发施工通知单,经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报送通风管理科,由通风管理科负责对通风队下达局部通风机安装通知,安装风机前通风队必须提前向机电部门申请负荷,不得影响风机的正常运行。通风队在领取风机时必须验查铭牌参数清晰及煤安标志是否齐全,否则有权拒领,造成一切后果由机运科负责。 第36条通风队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作业规程设计要求安装风机,其安装位置、风筒直径及敷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第37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前,机运科必须提供风机专用电源;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安装后施工单位负责安装风电闭锁,掘进工作面电气 设备安装后,通风管理科负责及时安装瓦斯监控装置,确保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三专两闭锁供电供风,否则不准掘进。 第38条局部通风机专用供电线路严禁接有其它任何动力设备。 1由施工单位负责将供电总开关设置在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保证断电控制符合规定。如供电区域增加电源开关,增加电源开关的责任单位必须书面通知通风管理科及时增加断电设备。 2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通风队交付施工单位管理和使用,并现场办理交接手续,施工队不得推诿或拒接,否则按规定处罚;风机运行过程中施工单位班班检查风机及附属设备,确保风机完好运行;出现问题和故障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通风管理科汇报。问题处理后施工单位应通知通风队现场对风机及附属设备完好情况进行验收。如发现风机消音器、铭牌、风机说明牌、风机架、开关架损坏或风机吊挂不好,高压部位漏风、风头连接不良,风机开关螺丝松动等由施工单位处理解决,确保风机运行完好,情节严重的对照制度对责任单位实施罚款;施工结束后,施工队与通风队现场办理交接风机及附属设备手续,通风队负责拆除。 第39条巷道开口架棚前,由通风队负责对风机进行调试,各项性能符合规定保证供风正常,启动后交施工队使用;若开口架棚时无瓦斯涌出或巷道内任何局部瓦斯浓度低于1时且掘进长度不超过5米时,风机可暂缓启动,但施工单位时刻关注瓦斯涌出情况,跟班安质员要加强瓦斯检查,若瓦斯涌出有增大趋势时,由安质员负责及时将风机启动并且保证风机正常供风,防止瓦斯超限;当巷道掘进长度超过5米时,安质员必须将风机启动并保证正常供风。 第40条施工单位加强对风筒保护,不得因安装设备或打点杆等挤压风筒,运料过程中注意保护风筒,严禁将风筒挂破或出现风筒脱节现象,严禁出现掐断或捆扎风筒现象,否则按规定处罚。 第41条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施工单位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计划停电、停风。若发生停风时,由安质员负责必须停止施工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风机,并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排放瓦斯。 第42条为严格局部通风机管理,防止单台局部通风机长期负荷状态下疲劳运行而出现故障,由施工队队长负责,每日8点班将本使用地点的运行风机倒至备用风机一小时,使运行风机及其开关等有一个小时的零负荷待机状态,以保护风机及其开关等附属设备,在备用风机运行期间,施工队应派专职人员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前,必须清理好迎头浮渣、浮煤,并对煤墙打好箅子且派专人看管风机,确保风机正常运行。 第43条机电一队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双回路供电,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同时抓好双回路供电保障工作,严禁双回路同时跳闸停电造成掘进面无计划停风。若发生无计划停风,要追查原因进行分析处理。 第44条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安质员在巷口掐断风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施工队负责派专人在巷口新鲜风流中把口,严禁人员进入;若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时,由通风队进行密闭。 第45条一旦掘进面发生停电停风,施工队迅速在巷口设置把口,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或瓦斯超限区。 第46条由通风管理科负责安装风机开停传感器及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以备随时对风机运行状态和工作面供电情况进行监测监控。安装完毕后,由通风管理科移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传感器进行监护,保证传感器不被人为损坏。发现被损坏要及时向调度室、通风管理科汇报。通风管理科负责传感器的维护和定期巡检。 第47条由通风队负责加强供风风筒的敷设质量管理,风筒原则上敷设在巷道非行人侧,所有风筒必须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推广使用聚力风筒直径不小于600mm回收头除外,所有风筒接口必须双反压边,做到严密不漏风;风筒实现打号管理吊挂平直,不得有死弯、挤压、花接等现象,有破口或漏风时及时处理。掘进工作面备用风筒由通风队运至距工作面窝头60-100米处,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任何单位的任何物资严禁堆放在风筒上。 第48条跟班安质员负责风筒断开应急处理及风筒末端30米的续接、维护,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窝头距离不得大于5米,岩巷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窝头距离不得大于10米,防止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 第49条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施工单位对每台局部通风机均必须实现风电闭锁装置,对旋式风机两极为一个整体,只能视为一台风机,严禁将一台对旋式风机的两级分开作为倒台风机使用。 第50条通风队每日必须派电工对全井下运行局扇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排查内容三专供电情况、风机完好情况、倒台灵敏情况、风机电源线吊挂情况等,排查完毕后现场填写说明牌,并及时将排查情况报通风管理科,以确保风机正常稳定运行。 第四节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 第51条根据集团公司掘进工作面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要求实现系列化项目共23项 1.双风机、双电源三专; 2.瓦斯风、电闭锁; 3.风机自动换台; 4.风筒自动倒切; 5.阻燃抗静电风筒; 6.风筒双反压边; 7.风机开/停传感器; 8.风机消音器; 9.瓦斯监控;10.便携仪;11.防尘、洒水管路;12.水炮泥;13.水幕;14.风动钻;15.不延燃电缆;16.电气设备完好;17.水胶乳化炸药;18.专职放炮员;19.专职瓦斯检查员;20.专用电话; 21.自救器;22.浅孔注水;23.隔爆水袋。 高瓦斯高应力区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除全面落实上述项目外,必须实行边抽边掘。 第52条由通风管理科负责对系列化所有项目进行分工落实和责任划分,严格执行项目负责制。 第五节硐室通风 第53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必须直接进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第54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在进风侧安装监测系统。 第55条井下充电硐室必须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在同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 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四章瓦斯管理 第一节瓦斯检查 第56条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时间、方法、人员组织及鉴定报告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第57条回采工作面、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均必须至少配一名专职瓦检员,并固定在采掘工作面内,其它地点可配备巡回瓦检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58条一矿井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1在采面进风安全出口下风侧10m处和回风安全出口的下风侧10m范围内,所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采面风流瓦斯浓度;2采面回风安全出口下风侧10m处与回风巷距回风口10m15m范围内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采面回风流瓦斯浓度;3采面回风隅角涡流三角区切顶线边长11.5m,巷帮边长0.51.5m内的最高瓦斯浓度为采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4高瓦斯采面进风巷上风侧安全出口以外10米。 5采面回风巷设置的碴硐、工具室、水仓、巷道低洼点和制高点、钻场、躲避峒及进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等处也随该工作面纳入检查范围。 2.掘进工作面1风筒出口以里范围内所有检查瓦斯浓度的最高值为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2风筒出口以外距风流汇合处10m15m 范围内所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3掘进巷道内的钻场、水仓、躲避硐、巷道低洼点和制高点及进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开关等地点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3.矿井的机电硐室、瓦斯抽放泵站、炸药库、压风机房、充电室、水仓、停风点栅栏处、密闭处、挡风墙处、瓦斯涌出异常点和进行巷道扩修、 设备安装、打钻等有人作业和用风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附近至少20米范围内必须检查瓦斯。 4、采区、一翼、水平及矿井总回风巷必须设点检查瓦斯。 5、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备用回采工作面必须设点检查瓦斯。 二瓦斯检查牌设置 1、回采工作面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回风巷中距切口20-30m 处,回风瓦斯牌版设置于距回风口1015m处;掘进工作面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距迎头20-50m处的掘进巷道中,回风流瓦斯牌板设置于回风口1015m处;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处的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机电设备附近,距机电设备不大于20m;其它有人员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应设置在人员作业地点附近,距作业地点不大于10m;硐室内的瓦斯检查牌应设置在硐室内便于人员查看明显处,栅栏外、挡风墙及密闭前的瓦斯检查牌板应分别悬挂在栅栏、挡风墙及密闭上。 2、为减少机电设备处瓦斯检查牌板设置数量,机电设备应尽量集中布置,在20m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可设置1个瓦斯检查牌板,超过20m应再设置1个瓦斯检查牌板。 第59条矿井每一瓦斯检查点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每一检查点必须设置规范的瓦斯记录牌板,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第60条矿井瓦斯检查规定 1、采掘面每班瓦斯检查不少于3次,停工保持正常通风的采掘面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一次,挡风墙、密闭外每周至少一次,其它地点每班至少一次,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记录牌,并及时向调度室、通风调度、安全质量管理科汇报,做到瓦斯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检查牌必须用水笔填写。 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区域要坚持不间断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随即向调度室、通风调度、安全质量管理科汇报并进行现场处理。 3、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严格执行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专项治理瓦斯措施,并监督相关单位进行落实。瓦斯检查工必须对瓦斯超前释放抽放钻孔等钻场的孔深及钻孔个数严格落实把关。 9、采掘工作面进行钻孔探测时,要巡回检查探测孔内及风流中的瓦斯、CO2等有害气体和气温等变化情况,掌握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涌出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换牌”制度,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第61条矿领导、采掘科队科队长、通风管理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监测工、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采掘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掘进工作面应悬挂在工作面风流中,即非风筒侧巷道中部风流距迎头3m处;采煤工作面应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距工作面切顶线0.5m处;所有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均距巷道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 第二节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 第62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高瓦斯采掘工作面 1.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或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的回采工作面; 2.在正常通风和非生产作业情况下,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5; 3.采煤工作面持续响煤炮或打钻过程中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现象。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高瓦斯采掘工作面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不合理时,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第63条高瓦斯掘进工作面每掘进10m由通风管理科统计一次绝对瓦斯涌出量,以巷道掘进长度为横坐标,绘制瓦斯涌出曲线,并存档备案。 第64条高瓦斯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依据掘进时瓦斯涌出量预测出回采时瓦斯涌出量绘制曲线图。 第65条高瓦斯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措施内容应包括风量配备、回采工艺控制、通风断面、安全监控、机电防爆、钻孔释放、负压抽放及职责划分等。 第66条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措施内容应包 括风量配备、系列化项目落实、机电防爆、安全监控、放炮管理、以及边掘边抽、释放钻孔、浅孔注水、顶板管理、安全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67条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由通风管理科、安全质量管理科组织分析,按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节瓦斯抽放 第68条凡具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抽放瓦斯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147条规定。 第69条矿井必须建立专业瓦斯抽放队,隶属通风管理科管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70条瓦斯抽放要首先作设计,且要遵循“分源分抽”的原则。瓦斯抽放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第71条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内容 1、采面概况采面位置及周围开采情况、煤层地质概况、通风瓦斯状况、回采工艺等。 2、抽放必要性通风可解决的瓦斯含量;预计采面瓦斯涌出量。 3、需抽瓦斯量瓦斯储量;需抽瓦斯量、抽出率。 4、抽放方法选择。 1钻孔布孔方式、钻孔直径、钻孔间距、单孔长度、钻孔总数量与总长度、吨煤钻孔长度。 2巷道抽放巷道布置方式、层位、支护形式、断面、长度、方位、坡度及密闭设施等。 5、预计抽放效果总抽放量、抽放时间、抽放、吨煤抽放量等。 6、抽放管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选型。 7、泵房选择位置、断面、长度、支护形式等。 8、安全技术措施打钻安全技术措施;高抽巷施工与安全技术措施防瓦斯燃烧、爆炸和窒息,防卡钻、塌孔,防机械电器伤人,防煤尘及高抽巷自燃等;系统管理措施。 第72条结合我矿“三软”不稳定煤层透气性较差的特点,原则上采面应选用高抽巷进行抽放;如条件不具备时,可选用其它方式进行抽放。但煤厚大于8m的高瓦斯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投产前施工高抽巷进行抽放,坚决执行“不抽不采、边抽边采”的原则。 第73条高抽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抽巷设计、施工、验收按郑煤集团公司瓦斯高抽巷巷道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2.凡煤厚超过8m的回采工作面必须施工高抽巷进行瓦斯抽放。 3.高抽巷应沿煤层顶板布置或直接布置在顶板中,平行于采面回风巷,内错1015m。 4.高抽巷密闭后,不得留有盲巷,密闭前方巷道要形成全风压通风,以防瓦斯聚积。密闭必须设在沿煤层顶板的巷道内,密闭按要求构建,保证不漏气,必要时要对密闭及密闭前5m范围内全巷道喷浆处理。 第74条瓦斯抽放钻场、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场应布置在煤岩完整处避开地质构造带,间距一般不超过50m,钻孔数量应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设计,但不得少于6个,前后钻孔水平重叠不少于20m,终孔位置在实践中根据煤层赋存和顶板地质状况研究确定。 2.钻孔必须封孔严密。封孔长度岩孔孔口段围岩条件好构造简单,孔口负压中等,封孔长度可取23m,孔口围岩裂隙较或孔口负压高时, 封孔长度可取46m。煤孔封孔长度可取58m。采用聚氨脂封孔段长度不小于1.0m;若采用其它材料封孔,封孔长度与封孔深度相同。钻场内必须保持良好通风,严防瓦斯超限或积聚。 3.钻场必须悬挂图板和记录牌。图板上必须标明钻孔各种参数钻孔编号、长度、方位、倾角、流量、负压、浓度等。 第75条瓦斯抽放管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路规格、直径等要符合设计要求。 2.运输巷道或斜坡巷道敷设管路原则上选用无缝钢管,且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杆,斜巷,间距一般取1520m,对28以下的其间距根据巷道坡度,其它巷道选择合格的轻质抽放管,但井下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 3.在易受到碰撞或冲击挤压的地点,抽放管路应选用无缝钢管,如选用其它抽放管应有保护措施。 4、在抽放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测压装置。 5、抽放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置。 第76条抽放泵主管路上必须安装抽放参数自动测定仪及防爆、防回火装置。管路上每一分支管必须安装控制阀门、流量计、放水器、过滤器等。 第77条管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尽量保持平直,低洼处设置放水器间距一般为200300m。主管路要放置在专用托架上或用木鞋支垫,每节管路至少有两个支点或吊点,离地高度不大于0.5m,但不得小于0.3米。支管路必须用钢丝绳或铁夹子固定在巷帮,每节管路至少有2个固定点,管路如敷设在有轨道或皮带的巷道,抽放管路距矿车或皮带外沿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0.3m;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架设高度不小于0.3-0.5m,抽放管路不得与电缆敷设在同一侧。 第78条井下抽放泵站建筑和管理须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尺寸要满足设备安装及维护需要,巷道地基要比底板高0.3米,且必须设置水沟。 2.泵站必须设置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泵房回风要汇入采区或矿井总回风。 3.泵房严禁兼作它用。 4.泵站必须设置栅栏门,非工作、检修、检查人员严禁入内和通行。 5.泵站必须布置在顶、底板良好且不受淋水影响的巷道中,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泵房内及前后5m范围内巷道无积水、淤泥、冒顶、片帮、底鼓等现象。 6.泵站及距泵站20m范围内禁止电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泵站内配足灭火材料和器材。 7.泵站采用双回路三专供电系统。 第79条瓦斯抽放泵站设备布置及使用管理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抽放泵及其附属设备能满足抽放要求,至少应有1套备用,且备用设备与运转设备能力相当,泵站内内电气设备必须为矿用防爆型。 2.泵站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当抽放瓦斯泵因故停止运转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风管理科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报警点为0.5。 4.有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检测系统。值班人员每小时检测、记录一次抽放参数。 5.抽放泵必须使用水环式真空泵,并装有软化水处理装置。抽放泵必须使用软化水,不经软化处理的水不得直接向水环式真空泵供水。 6、抽放泵安装后需试运行1周无异常情况后,由生产准备队和抽探 队办理移交手续,交付抽探队使用。 第80条井下泵站抽出的瓦斯可引排至总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并执行下列规定 1.在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必须设置栅栏,并悬挂警戒牌;两栅栏间禁止通行和任何作业。 2.在下风侧栅栏外1m处必须设置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符合规程168条规定。 第81条抽放管路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抽放系统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尘垢清除和漏气检验,不合格不允许使用。 2.抽放管路钢管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3.抽放管路必须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建立台帐。 4.抽放管路上禁止堆放或吊挂任何物品,严禁敲打、撞击或站坐人员。 5.认真观察和总结管路积水规律,定期放水,确保管路畅通。 第82条瓦斯抽放必须编入矿井年、季、月生产经营计划,包括抽放工程、抽放设备、瓦斯抽放量等。年度瓦斯抽放量计划指标由通风管理科合理确定,并分月考核。 第83条必须及时绘制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图,填报瓦斯抽放报表。图纸和报表的填绘及报送必须符合关于印发〈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图表管理规定〉的通知郑煤集团通字[2005]16号文件要求。 第四节瓦斯排放 第84条矿井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应遵守下列规定 矿井主扇因故停运后,要立即打开风井防爆门和安全门,利用自然风压维持矿井通风。主扇启动前,首先利用防爆门或安全门或各采面车场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瓦斯排放。必须保证最后采区的风流瓦斯 排出以后,再逐渐把风门关闭,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在救护队员的监护下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第85条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停工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有通风部门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第86条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入排防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断电、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3. 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进行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吸循环风,一但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 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的效果。确认排防区内一切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第87条排放瓦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 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与步骤必须在措施中作明确规定。 5.排放结束只有巷道内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第88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人员不齐。 第五节安全监测 第89条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的在线式或后备电源,以确保监控中心主机24小时不间断运行,监控主机须一用一备,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编制采区设计、采掘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注明分站、传感器、电缆敷设的位置,说明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被控开关和断电范围等。 第90条矿井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瓦斯断电被控开关必须全部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主要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 第91条在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和安装机电设备时,回采面上下付巷做到独立供电,禁止混合供电,施工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瓦斯监控系统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控制条件,尽量使供电总开关与监测分站布置在同一地点,设置在采区变电所内或新鲜风流中,监控设备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安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供电区域如再增加电源开关,机运科必须书面通知通风科监测组及时增加断电设备,如机运 科不通知监测组,造成后果由机运科负责。 第92条采掘工作面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首先向通风管理科送达开工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提供被控开关的位置、型号和用途及断电控制条件等,然后通风管理科监测组方可安装设备。 第93条巷道开口机电设备安装后或采面回采验收前,通风管理科监测组必须按要求安装好监测装置,安装完毕后,由通风科与施工单位办理监测设备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对传感器、传输线进行监护,保证传感器不被人为损坏,施工结束后,由监测组拆除。 第94条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装到位正常投入使用后,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和采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由施工单位负责每次放炮前往外移至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崩坏传感器及传输电缆。监测组负责随采面推进及时挪移、吊挂监测装置,保证其始终处于规定的监测位置。 第95条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装置相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等,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在拆除或改接线时必须经通风管理科同意后方可作业;其总开关必须派专人经常检查,保证脱钩机构运行灵敏可靠,如被控机构出现故障没有及时处理,将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维护人员的责任;安全监控装置、设备管理不到位造成监控设置损坏、故障,将严格按罚款条例进行处罚;如故意破坏或偷盗安全监测设备,仪器,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方可进行,并提前向上级处室汇报。 第96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安全监测设备采取防护措施,如果未加保护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安全监测设备损坏、埋压等中断传输,将对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97条当安全监测装置因瓦斯超限切断采掘面电源后,在瓦斯浓度未降至复电浓度以下时,严禁人工复电,否则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98条瓦斯监控分站、传感器要严格按照标准安装。分站应安装在距瓦斯监测点较近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涌水、无杂物的进风流巷道硐室中,安设时应放在专用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大于300mm。分站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或总开关的一次侧。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第99条监控分站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监控地点、安装时间、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负责人等。监控分站要有备用电池,在井下电网停电时,备用电池向分站供电时间应不少于两个小时,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 第100条矿井应使用屏蔽监测电缆或抗干扰监测装置,安全监控电缆要吊挂平直,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动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易碰撞、挤压、挂伤的地段应有保护措施。 第101条安全监测设备应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定期进行调校,每月至少一次。井下甲烷传感器至少每7天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标校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标校。高瓦斯高应力区甲烷传感器标校周期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断电功能每7天试验一次,并如实填写标校、试验记录。甲烷传感器黑白元件每年必须更换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更换。 第102条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风调度如实汇报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测装置的运行情况。 第103条井下监测电工执行井下值班制度,瓦斯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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