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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煤 炭 科 技 2013年第 3期 J I A N G X I C O A L S C I E N C E 探 矿 权 采 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 第 15条 也 规 定 “ 以 承 包 方 式 擅 自 将 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 由县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质矿产管理工作 的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规 定的 权 限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10万 元 以 下 不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采 矿 许 可 证 。 ” 可 见 转 让采矿权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我 国 法 律 、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定 , 按照我国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五 项 规 定 , 应 认 定合同无效 。 1. 2 关于经营煤矿企业的承包合同 经营煤矿企 业 的 承 包 合 同 从 内 容 到 形 式 都 不 发 生 采 矿权的转移 , 企 业 的 性 质 也 不 发 生 改 变 , 承 包 经 营 煤 矿 只 是企业经营模式 的 变 化 , 此 类 合 同 通 常 应 认 定 为 有 效 , 依 法应予保护 。 首先 , 符合我国 煤 炭 法 第 13条 关 于 “ 煤 炭 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 、 自 负 盈 亏 、 自 我 约 束 、 自 我 发 展 ” 的要求 ; 其 次 , 承 包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是 采 矿 任 务 , 而 不 是 采矿权 ; 再次 , 只要承包经营者 利 用 资 本 和 管 理 , 具 备 安 全 生产 相 应 条 件 和 资 质 , 符 合 劳 动 法 、 安 全 生 产 法 、 合 同 法 , 都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 , 应受法律保护 。 1. 3 关于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煤矿承包合同 公司法 没 有 对 公 司 承 包 经 营 模 式 的 效 力 作 出 明 确 规定 , 而对于涉及煤业公司与承包人 包 括 股 东 签 订 的 由 承包人承租煤矿公司的经营工作 , 由 发 包 公 司 按 照 约 定 收 取相对固定的投资收益的合同效力 也 有 两 种 不 同 意 见 一 种意见认为 , 将煤业公司发包给承包 人 或 者 股 东 承 包 经 营 管理 , 实质上以承包经营的方式取代 了 董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公 司 , 违反了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关 于 董 事 会 职 责 的 具 体 规 定 , 也有悖于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应 认 定 无 效 。 另 一 种 意 见认为 , 现代 公 司 制 度 与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具 有 兼 容 性 〔 2〕 , 作 为组织法的公司制度与作为行为法 的 合 同 之 间 相 互 包 容 , 只要煤业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不违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 不 违 反社会公共利益 , 不违反公司 法 本 质 均 属 有 效 。 笔 者 原 则 上同意第二种意 见 , 因 为 煤 业 公 司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符 合 公 司法 鼓励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 , 符 合 等 价 有 偿 、 公 平 互 利 的理念 , 公司承 包 经 营 模 式 也 适 应 当 前 市 场 需 求 , 只 要 发 5 4 1 包公司与承包人 包 括 股 东 达 成 了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的 承 包 经营合同 , 而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 。 1. 4 关于国有煤矿承包经营合同 国有煤矿企 业 的 承 包 经 营 问 题 涉 及 到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和处置 , 从法理上讲 , 无论国 有 独 资 或 是 控 股 、 参 股 的 煤 炭企业 , 同样适 用 承 包 经 营 模 式 , 但 应 该 符 合 国 有 资 产 管 理的规定 。 在认定国有煤矿企 业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的 效 力 时 , 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是 国 有 企 业 依 法 享 有 经 营 自 主 权 , 可 以根据企业的实 际 情 况 采 取 承 包 经 营 的 方 式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 产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国 家 出 资 企业依 法 享 有 的 经 营 自 主 权 和 其 它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 。 二是国有企 业 承 包 经 营 虽 然 不 属 于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第三十七条 所 到 的 重 大 事 项 范 围 , 但 根 据 该 法 第 三 十 二条的规定 , 应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 论 决 定 或 者 公 司 董 事 会决定 , 三是国 有 企 业 承 包 经 营 应 该 严 格 执 行 资 产 评 估 , 预算管理等制度 , 禁止关联交易等 。 2 煤矿 承 包 经 营 的 法 律风 险 防 范 煤矿承包经营有其特殊性 , 一 般 的 承 包 经 营 主 要 是 明 确承 包 者 的 责 、 权 、 利 关 系 , 而 煤 矿 承 包 经 营 不 仅 涉 及 责 、 权 、 利 关 系 , 还 涉 及 矿 业 权 的 保 护 、 资 源 的 开 发 、 安 全 生 产 与监管等特殊关 系 , 处 理 得 不 好 就 容 易 引 发 法 律 风 险 , 我 们在煤矿承包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以下法律风险 。 1 发包公司与煤矿承包者的冲突 。 如乐平某矿业公司 因改制需要 , 将煤矿 由 其 他 股 东 承 包 经 营 , 并 签 订 了 “ 股 权 分配承包协议 ” , 后来由于煤炭市场向好 , 煤矿效益大增 , 但 承包者却以煤矿投入资金大 , 需要新建矿井 , 成本还未收回 等为由拒绝按股分红 , 由此酿成纠纷 。 经过认真审查 , 存在 以下问题 第一 , 承 包 协 议 约 定 是 股 东 承 包 , 而 实 际 上 却 成 了股东以外的人承包 ; 第二 , 公司章程规定是按出资比例分 配 , 而承包协议 却 是 按 约 定 数 额 分 配 回 报 ; 第 三 , 以 承 包 方式变相转让 了 采 矿 权 , 而 且 未 履 行 报 批 程 序 ; 第 四 , 矿 业 公司对煤矿承包者没有制约手段 , 无法监督 。 2 承包经营的主 体 不 适 格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承 包 经营者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 资 质 , 而 煤 炭 企 业 经 营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主 要 有 煤 矿 矿 长 须 培 训 考核 , 依法取得 矿 长 资 格 证 和 安 全 资 格 证 ,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责任制 ,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员 , 应对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训 ,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 等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基 本条件规定 。 如果煤矿承包 经 营 者 没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 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则不符合煤矿承包经营的主体资格 。 3 转让采矿权的 承 包 行 为 无 效 。 如 前 所 述 , 我 国 矿 产资源法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 和 矿 业 权 出 让 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都明确规定 “ 采 矿 权 人 不 得 将 采 矿 权 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 ” , 而 在 现 实 中 , 采 矿 权 人 或 因 资金不足 , 或因 技 术 力 量 缺 乏 , 大 量 存 在 以 承 包 经 营 及 其 他方式擅自转让 采 矿 权 的 现 象 , 名 为 收 取 煤 矿 承 包 费 , 实 为对价交易 , 将 煤 矿 产 权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转 移 给 对 方 , 导 致 承包经营合同和转让行为无效 , 发包 人 则 有 权 随 时 主 张 收 回煤矿 , 而承包 人 的 承 包 行 为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 可 能 给 投 资 人造成投资无法收回及其他经济损失 。 4 承包经营的决 策 及 审 批 程 序 不 规 范 。 煤 矿 承 包 经 营属于企业的重 大 事 项 , 应 该 规 范 运 作 , 既 能 加 强 资 源 与 资本的有效融合 , 促 进 煤 炭 资 源 的 开 发 和 利 用 , 又 要 做 到 决策和审批程序到位 。 笔者在 调 查 了 解 中 发 现 , 有 的 企 业 对煤矿承包经营 的 决 策 随 意 , 不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 决 策 前不做尽职调查 , 对 承 包 者 的 条 件 和 资 质 不 审 查 , 急 功 近 利 , 酿成风险 。 因此 , 必须明确 , 煤 矿 承 包 经 营 的 决 策 及 审 批程序有以下几 个 方 面 第 一 , 被 承 包 的 煤 矿 是 公 司 制 企 业的 , 应按 公司法 和 章程 办 理 , 应 由 董 事 会 形 成 决 议 , 因为承包经营涉 及 到 公 司 的 经 营 投 资 及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等 实质性内容 ; 第 二 , 被 承 包 的 煤 矿 是 国 有 煤 矿 的 , 应 按 企 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办理 , 除依照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企业章程的规定 , 由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机 构 决 定 外 , 是 国 有独资企业的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 论 决 定 , 是 国 有 独 资 公 司的由董事会 决 定 , 是 国 有 控 股 或 参 股 公 司 的 由 股 东 会 、 股东大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决 定 。 第 三 , 被 承 包 的 是 集 体 煤 矿 的 , 需经村委会或 者 职 工 大 会 决 议 , 报 乡 镇 及 县 级 人 民 政府批复 。 5 对承包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3]58号 文号规定 “ 在煤 矿 改 制 以 及 承 包 合 同 中 必 须 明 确 安 全 生 产职责 ” , 但在现实中却大量存在 以 包 代 管 , 忽 视 安 全 生 产 的现象 , 发包人 的 目 的 就 是 固 定 获 取 承 包 费 , 而 不 尽 安 全 监管职责 , 对煤矿承包经营者 的 安 全 责 任 、 安 全 方 案 、 安 全 措施是否落实 , 安全隐患是否 排 查 并 消 除 , 则 是 听 之 任 之 。 煤矿承包经营 者 则 以 利 润 最 大 化 为 追 求 目 标 , 乱 采 乱 掘 , 对安全隐患也是敷衍塞责 , 存 在 侥 幸 心 理 , 得 过 且 过 , 甚 至 违章指挥 、 违章作业 , 最容 易 引 发 安 全 事 故 。 殊 不 知 , 一 旦 发生安全事故 , 不 仅 承 包 人 要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 而 且 也 同 样 要追究发包人的安全监管责任 。 6 承包人存在掠 夺 式 资 源 开 采 。 由 于 承 包 煤 矿 有 承 包期限的限制 , 承 包 经 营 人 为 了 在 短 期 内 收 回 投 资 , 并 且 获取最大利润 , 经常将采掘方 案 进 行 调 整 , 专 捡 好 煤 吃 , 对 承包煤矿进行掠夺式开 采 〔 3〕 , 拼 设 备 、 耗 机 械 、 浪 废 甚 至 破 坏了煤炭资源 , 待 到 承 包 经 营 结 束 , 发 包 人 得 到 的 是 一 个 千疮百孔 、 系 统 破 坏 、 设 备 破 损 、 资 源 浪 费 的 烂 摊 子 。 因 此 , 如何防止承 包 者 的 掠 夺 式 开 采 行 为 , 使 承 包 者 能 正 当 经营承包 煤 矿 , 这 是 我 们 应 该 慎 重 研 究 的 问 题 。 笔 者 认 为 , 要防止承包人的掠夺式开 采 , 应 当 明 确 以 下 几 个 问 题 第一 , 在承包合同中要有约束性条款 , 明确约定承包人不 6 4 1 江 西 煤 炭 科 技 2013年第 3期 J I A N G X I C O A L S C I E N C E 激励机制 ; 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 F 272. 9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6-25722013 03-0147-02 D i s c u s s i o n o n I n c e n t i v e M e c h a n i s m o f S t a t e -o w n e d E n t e r p r i s e s T a n g Y u f a n g , L i u Y i x i n g , H e X i n g C T C I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E n g i n e e r i n g C o . , L t d . , N a n c h a n g , J i a n g x i 330096 A b s t r a c t P e o p l e n e e d i n c e n t i v e s . I t i s t h e v a l u e o f i n c e n t i v e m e c h a n i s m f o r e n t e r p r i s e s t o c o r r e c t l y g u i d e t h e w o r k m o t i v a t i o n o f t h e e m p l o y e e s a n d t o p r o m o t e t h e m t o w o r k h a r d a n d c r e a t e b e n i f i t s f o r t h e e n t e r p r i s e . A n e x c e l l e n t i n c e n t i v e m e c h a n i s m s h o u l d m e e t t h e n e e d s o f t h e i n d i v i d u a l s a n d i n c r e a s e t h e i r d e g r e e o f h a p p i n e s s c o n t i n u o u s l y s o t h a t t h e i r e n t h u s i a s m a n d c r e a t i v i t y c o n t i n u e t o m a i n t a i n a n d c a r r y f o r w a r d w h i l e t h e e m p l o y e e s a c h i e v e t h e g o a l o f t h e e n t e r p r i s e . D u e t o t h e e x i s t i n g d e f i c i e n c i e s o f p o s i t i o n c o m p e t i t i o n a n d s u r v i v a l o f t h e f i t -t e s t , t h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s t a t e -o w n e d e n t e r p r i s e s c a n b e d e s c r i b e d a s l e s s e f f e c t i v e u n l e s s t h e r e i s a b e t t e r i n -c e n t i v e m e c h a n i s m t o g a t h e r t o g e t h e r t h e m a j o r i t y o f t h e e m p l o y e e s . K e y w o r d s s t a t e -o w n e d e n t e r p r i s e s ; i n c e n t i v e m e c h a n i s m ; h u m a n r e s o u r c e m a n a g e m e n t 激励机制 一 般 而 言 , 可 以 分 为 精 神 激 励 和 物 质 激 励 。 而作为最世俗的激励方式 , 物质激励 的 效 果 往 往 是 立 竿 见 影 。 其主要手段有对工资 、 奖 金 、 津 贴 、 福 利 或 实 物 等 进 行 增减或是罚 款 。 但 在 实 践 工 作 中 , 不 难 发 现 , 单 纯 的 物 质 激励执行过程中 , 资源的耗费与对员 工 的 激 励 效 果 并 不 成 正比 , 往往得 不 偿 失 。 事 实 上 人 类 不 但 有 物 质 上 的 需 要 , 更有精神方 面 的 需 要 。 因 此 , 单 一 的 物 质 激 励 不 可 取 , 必 须把物质和精神 两 个 层 面 结 合 起 来 , 才 能 事 半 功 倍 , 在 二 者的结合上要 注 意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① 必 须 要 注 重 企 业 文 化 , 树立企业荣 誉 感 。 ② 激 励 机 制 必 须 公 平 公 正 。 ③ 多 管齐下 , 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机制 。 任何机制只有运用到实际中 , 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 能 得违反采掘方案 进 行 作 业 ; 第 二 , 发 包 方 应 定 期 对 采 掘 作 业进行检查监督 , 发 现 有 滥 采 滥 掘 现 象 , 要 及 时 制 止 并 纠 正 ; 第三 , 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 交 纳 重 金 作 为 保 证 金 , 保 证 不发生滥 采 滥 掘 现 象 , 否 则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 第四 , 承包者的生产方案 、 采 掘 方 案 应 报 发 包 人 严 格 审 查执行 ; 第五 , 承包结束后 , 交还 给 发 包 人 的 煤 矿 应 符 合 要 求 , 双方可以约定标准 。 参考文献 〔 1〕 杨德贵 . 煤炭资 源 整 合 过 程 中 承 包 经 营 者 的 权 益 问 题 . 载 资源网 . 〔 2〕 刘俊海 . 新公司法 框 架 下 的 公 司 承 包 经 营 问 题 研 究 〔 J 〕 . 当 代法学 , 2008, 02. 〔 3〕 强秀玲 . 煤矿承 包 经 营 中 存 在 的 法 律 问 题 及 防 范 对 策 〔 J 〕 . 资源与人居环境 , 2008, 6. 作者简介 叶建军 1959- , 男 , 江 西 萍 乡 人 , 研 究 生 , 二 级 法 律 顾问 , 律师 , 现任丰城矿务局法务总监 。 收稿日期 2013-04-15编辑 胡中祺 7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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