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寨煤矿安全管理办法.doc

返回 相似 举报
杨家寨煤矿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杨家寨煤矿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杨家寨煤矿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杨家寨煤矿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杨家寨煤矿安全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杨家寨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职工的自主保安和群体保安意识,提高职工遵章作业、正规操作的自觉性,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2013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百万吨死亡率力争为零,轻、重伤事故率和其它事故控制为零;职工安全意识普遍增强,文明生产与安全环境明显改善,质量标准化达标,安全基础全面夯实,向本质安全型矿井目标稳步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矿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 成员总工办、安检科、通风区、机电科、综合办、基建科、矿调度。 下设安全管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2条矿成立“三违”复议仲裁小组 组长工会主席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员总工办、安检科、通风区、机电科、综合办、基建科、矿调度。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主席,负责“三违”复议仲裁的接待受理和组织复议工作。 第3条职工对持有异议的“三违”行为及处罚,可以向矿“三违”复议仲裁小组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分析、核实。仲裁小组通过调 查核实后,若情况属实,由安检科照章处罚,如果“三违”不成立,不予处罚。仲裁小组并按矿有关规定对分析处理及错抓或乱抓“三违”者进行处罚。 第4条全矿职工必须狠反“三违”,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并把“三违”人员交安检科分析处理,按程序进行帮教学习。 第5条查出的“三违”行为,由安检科“三违”办公室进行分析认证,安全副矿长组织工会、纪委、排查人、“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副主要负责人以上领导及“三违”本人参加,及时对“三违”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杨家寨煤矿2013年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建议或决定。 第6条若某种“三违”行为在本办法中暂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性质给予处罚,并及时下便函告知各单位,下次出现同类“三违”时按补充规定执行。 第7条实行“三违”、工伤连坐管理,凡是出现“三违”工伤现象的,实行连坐处罚。 第8条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现场操作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对“三违”人员实行亮相曝光制度,凡“三违”人员由该单位干部到各工区班前会上作巡回检查。不参加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实行“三违”抓“三违”管理规定,凡抓到“三违”的,给予奖励处罚“三违”人员同等数额的奖金。 第9条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煤矿安全法规、政策、指令,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避免事故发生的; 3、制止“三违”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的;举报“三违”行为,查证后属实的; 4、抢救事故有功的; 5、安全技术工作有发明创造,推广先进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6、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查证属实的。 对安全有功人员的认定,由安全副矿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奖励标准根据贡献大小控制在1001000元之间,经安全副矿长审核报主管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10条职能部门或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罚款 1总工办因采掘生产技术失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造成片帮、冒顶等事故的; 2总工办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造成采掘工作面透老空巷、误贯通等事故的; 3调度室因生产调度指挥失误造成事故的; 4安检科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事故的; 5综合部因未对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造成事故的; 6机电科、经营管理科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7综合部因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定员不合理造成事故的; 8机电科因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失误造成事故的; 9通风工区因“一通三防”监督管理失误造成事故的; 10运输工区运送伤员延误时间的; 11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措施、规程无针对性、可操作性,不能有效指导现场施工的。 第11条对工区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500元。 1违章指挥的; 2施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 3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新工人,安排入井作业的; 4未及时组织职工学习传达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施工的; 5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或无开工报告安排开工的; 6班前会安排工作无针对性、未交待清楚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造成事故的; 7现场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 8重生产、轻安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 9发生以上情况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12条对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任者100元罚款。 1对违章指挥不抵制的;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险情或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5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6隐瞒安全事故不报的; 7发生工伤超过24小时才报或隐瞒不报的; 8瓦检员、安检员对“一通三防”工作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的。 第二章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第13条擅自早上井,晚下井的罚50元/人。 第14条违反规定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50元/人。下井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次。 第15条入井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矿灯、自救器,入井的所有人员解灯或脱鞋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6条井下假汇报一次,经查实罚汇报人100元。造成后果的另分析处理。 第17条查获喝酒下井者,一次罚100元/人,并对工区值班干部和井口检身工分别罚款50元;井口检身工酒后上岗每次罚款100元, 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第18条岗位工除上级文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岗位人员班中睡觉、脱岗,查获一次,罚款200元。 第19条入井人员严禁在井下睡觉、严禁在工作岗位上搭设“卧铺”、不准在班中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小说等,查获一次罚款100元。安检员等特殊工种井下睡觉、班中脱岗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20条地面、井下主要岗位场所,记录必须齐全完整,否则,罚单位分管领导20元/次。当班不记录或记录不清楚,罚当班责任人50元。 第21条违章坐电机车头、矿车,解除劳动合同;电机车司机不制止的一次罚200元。 第22条职工不参加规程或措施学习、签字,一次罚20元/人。学习、签字后不知道内容的,一次罚单位技术负责人20元/人,含业务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凡有施工人员未传达规程、措施便上岗的,每查出一人次,罚单位技术负责人50元已传达但未履行签字手续者,视为未传达;因未传达规程、措施而造成事故者,严肃追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第23条“三违”人员必须进安检科“三违”学习班学习按杨家寨煤矿“三违”帮教管理规定执行,从通知之日起,不参加学习者,处罚主要负责人及“三违”本人每人每天各30元 第24条由于工作原因辱骂安检员、瓦检员的,一次罚100元。打人致伤者,另行处理。 第25条所有岗位工上岗,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凡查出岗位工未持证上岗的,罚当日值班干部50元/次,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100元/次,安排无证者上岗的责任人每次罚5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瓦检员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26条对强行爬车的人员,押车工不制止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的,处罚押车工200元。违章乘坐皮带、溜子或趴、蹬、跳车的,按照规定每次罚200元。 第27条井口20m范围内发现烟头罚井口检身工10元/个,其他 范围内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28条运送炸药、雷管,未分装、分运或未使用专用工具和雷管盒的,一次罚100元/人。 第29条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地点无炸药箱、雷管盒,一次罚放炮员200元、现场管理人员100元/人。炸药、雷管混装一次罚放炮员200元。 第30条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不完好,一次罚放炮员200元。 第31条炸药、雷管乱丢、乱放或丢失,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32条炸药箱、雷管盒内有炸药、雷管时混装其他材料,对放炮员以及现场管理人员各罚款200元。 第33条未按规定做“炮头”的,一次罚放炮员100元。边打眼边装药的,一次罚瓦检员、施工班组长、放炮员、安检员各200元。 第34条未按规定处理“拒爆”的,一次罚施工班长、放炮员各500元,罚安检员、瓦斯员各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35条未按规定装药,不使用“水炮泥”,一次罚放炮员300元,施工班长、瓦检员、安检员各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放炮前查到放炮脚线与脚线、母线与母线之间连接有明接头的,对放炮员罚300元,施工班长、瓦检员、安检员各罚款200元。防突头放炮母线无接线盒或接线盒失爆等现象,对施工单位责任领导和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各罚款500元/处。 第36条修复巷道或其他作业地点放炮时,未对作业地段的设备、管线、皮带等设施进行有效保护,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管理人员100元。造成设备损坏或引发其他事故的,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37条井下放炮站岗地点无警戒牌、绳,发现一次对站岗人罚款100元;放炮母线长度不够、违章放炮或在井下用放炮器做导通试验等,每次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第38条现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施工地点放炮放不响时,必须按 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①第一次起爆不响时,现场班长必须立即汇报工区、矿调度室;工区接到汇报后,立即组织跟班干部、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员,查明原因,组织整改后,汇报矿调度,请示第二次起爆;②第二次起爆不响时,跟班干部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矿调度接到汇报后,通知机电科、技术科、安检科等业务科室各派一名分管副科级干部及施工单位主管主要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排查,在查明原因,确认整改后,汇报矿调度,请示第三次起爆;③第三次起爆不响时,施工单位主管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汇报矿调度,矿调度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矿分管领导赶到现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若违反上述规定,施工人员采取强行放炮,经分析认定,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进行处理。 第39条未提及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暂按关于对火工品炸药、雷管领退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机电运输管理规定 第40条入井设备必须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贴合格证,方可准许入井使用。设备未经验收或无合格证,对设备发放员罚款100元,领用者罚款50元。 第41条井下供电系统不按规定选择电缆供电,查出一次罚施工单位500元,机电副主要负责人班长各200元,造成事故另分析处理。 第42条入井设备在搬运、安装过程中,拉伤或损坏按原价赔偿,造成设备失爆,对搬运或安装者罚款200元。 第43条安装好的设备,验收时检查出设备不完好或失爆,对安装人员,不完好的罚款100元,失爆的罚200元,对分管主要负责人和安装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第44条所有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由机电科、安检科监督。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查出一次失爆,对当班机电工或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5条一次查出3台以上设备失爆,对当班机电维护工罚款 1000元,机电班长、分管主要负责人同等处罚。 第46条井下电气设备不按期涂上防爆油的,查出一台按失爆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47条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否则罚施工人员100500元。 第48条甩掉“三大保护”不用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9条严禁使用铁丝、铜丝和其它金属物代替保险丝,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第50条所有机电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悬挂设备责任牌,一处不完好、无责任牌,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51条井下电气设备小绞车、溜子、耙矸机、皮带机、水泵等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被停止使用的,罚使用单位当班机电维护人员100元,分管主要负责人、班长各50元。 第52条喷浆机喷浆后未按标准及时清理干净的,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53条新安装和重新拆装后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安检科验收擅自使用的,罚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54条未经矿同意转用井下机电设备,每台件罚使用单位安排人50元。 第55条未按规定进行电缆吊挂,不合格的,每一点罚责任人2元,每处罚责任人10元连续三点为一处。 第56条施工单位负责保护施工地点的电话,丢失按原价赔偿,人为损坏加倍处罚。 第57条安设电话地点30m范围内的电话线由施工单位负责吊挂和维护,不准掐断多余的电话线,如违反,每次罚施工单位200元。 第58条通讯组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规定,安装和维护电话,若有失爆罚责任人200元;因安装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每次罚款200元,并按事故性质追究责任。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电话故障,通讯组必须及时下井处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59条风水管路必须按规定铺设吊挂,一处不合格罚款30元6米为一个点,3个点为一处,风水管跑风漏水每处罚款50元。 第60条风水管路严禁用胶管连接,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61条皮带机头、转载点防尘设施不合格或者设施不使用的煤矸潮湿除外,罚责任人200元。 第62条皮带需设人行过桥而未设,机头、机尾无防护拦,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63条皮带机头必须配备不少于2只合格的灭火器和0.2立方米灭火砂,且砂袋齐全完好,一处不齐全罚责任人50元。 第64条运输系统电子秤发现作弊行为,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65条皮带零部件、紧固件必须完好齐全,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清扫器不合格的,处罚责任人50元 /处。 第66条溜子必须按措施打牢压柱、戗柱,不准用单体支柱当压柱、戗柱,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67条挡、阻车器安装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整改后仍不合格罚整改人100元。不正常使用挡、阻车器或损坏后不及时整改恢复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68条绞车不按措施规定打压、戗柱,视为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绞车排绳乱,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69条矿车提升运输不挂保险绳,不用红灯,使用不合格销子,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70条绞车钢丝绳检查记录不报机电科、安检科审查,每次处罚检查责任人50元;绞车闸不灵活罚维护工100元。绳检工不认真对绞车钢丝绳进行检查和监督,造成断绳跑车,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假检、漏检,造成断绳跑车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71条绞车硐室无操作规程牌板,罚主要负责人50元。 第72条溜子、皮带、绞车无信号、信号不齐全、不灵敏可靠,每次罚责任人100元。无措施使用皮带、溜子运送大件,对责任人处 罚200元。 第73条入井矿车无碰头,每辆罚款50元其中干部、工人各占50。大梁断、车帮严重变形,每辆罚款100元。地滑子坏或无地滑子每处罚50元。 第74条斜坡道矿车掉道后,在处理掉道车时甩掉滑头摘掉销子的,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第75条提升绞车运输超过规定违章串车提松车,解除把钩工劳动合同。 第76条井下使用、备用的各类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维护、管理,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盗,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并按原价赔偿。 第77条非机电工拆卸电气设备的罚2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78条吊钩装车不设阻车器,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跑车事故另行处理。 第79条泵站乳化液浓度低于规定或不加乳化液以及有长流水现象,罚司机200元,并对主要负责人和机电副主要负责人各罚100元。 第80条机电科必须对机电设备进行编号、建帐、建卡、按编号挂牌管理,做到帐、卡、物相对应,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台次。 第81条修理单位要建立设备检修记录,注明检修部位、设备类别、检修时间、参加检修人员。需做试验项目的设备要做好试验,认真填写试验内容、数据、日期和试验人,由机电科每周检查一次,未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第82条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充分利用检修时间,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由机电科督查,不执行该规定的对单位机电副主要负责人、机电班长每次罚款100元、主管主要负责人罚款50元。 第83条所有机电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安装标准,对不按标准安装的设备均视为不合格,由机电科牵头,组织安检 科、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的对安装单位一台设备罚款200元,并3天内整改达到合格,若造成生产影响的,另行组织分析处理。 第84条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有停、搭接电申请书,并报机电科、审批后备案方可施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85条施工单位在设备安装时不准改变原设备的结构、性能,做到保护装置齐全、准确、灵敏可靠。由机电科、安检科督办,违反上述规定的,查处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第86条轨道提升绞车安装要有专项技术措施,并经技术科、机电科、安检科审批后,总工办现场放线,施工单位方可按照措施要求安装。小绞车安装必须安设语音报警器,安装完工后,经机电科、安检科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未验收或手续不齐全擅自投入使用的,对责任人罚300元/次、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第87条使用设备的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精心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执行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因责任人不严格执行检修制度,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而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事故的,每台次罚100元。 第88条电气设备应做到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一个点有2台以上的要集中上板、挂牌管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查处一台件,罚责任人50元。 第89条备用设备必须做到上盖下垫,并挂牌注明备用,按正常使用的设备进行管理,否则,每查处一次,罚机电副主要负责人50元;电气设备喇叭口必须加挡板,否则每查处一次,罚机电副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90条使用设备必须设有责任牌,明确责任人,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未按规定执行,达不到要求,每台设备对机电副主要负责人罚款50元。 第91条对人为原因损坏设备的视损坏程度进行赔偿,由机电科牵头,综合部等单位参加现场分析提供处罚依据。对看管不严造成丢 失的,一律按原价赔偿。 第92条对电动机散热槽内有杂物的,按不完好进行处罚,罚款50元/次。 第93条电动机不按规定使用风罩罚200元、缺风叶罚100元。 第94条电车司机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凡发现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否则,每查出一次,给予电车司机罚款200元。 第95条电机车接近风门、巷道交叉点、硐室出口、弯道、道岔、人车乘车点以及轨道起伏不平、坡度较大、噪声较大、前面有人员车辆及其它障碍物时,都必须减速、鸣号、慢行,否则,每查出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第96条跟车工严禁违章跟车。跟矿车时,跟车工必须站在列车最后一辆车内,否则处罚100元/次;无押车工、不使用红灯的,处罚100元/次。跟支架等大型设备的车辆时,跟车工必须跟在支架及大型设备车的后面510米处,随车步行,严禁坐电机车跟车。凡发现违章跟车者,对责任人处罚300元/次,对现场班组长、跟班主要负责人、带班主要负责人各处罚100元。 第97条工作面溜子搭接长度、高度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款200元,其中主要负责人50元、机电主管领导各50元。 第98条采煤工作面“运输设备”必须是专职司机开机,发现其他人员操作的,一次罚100元。 第99条井下各种开关整定值必须按规定进行整定和填写,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100条井下所有设备的操作按钮必须实行锁盒管理和专人操作,否则,处罚责任人或现场管理人员50元/处。 第101条机电科每季度更新一次地面、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并将整定计算,否则,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次。 第102条井下各修复地点,修复好后立即按标准悬挂好电缆和 管路,未按标准吊挂好,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103条井下皮带机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防跑偏装置,发现一处用板皮、托辊等物件替代皮带的防跑偏装置的,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五章采、掘、修顶板管理奖罚规定 第104条责任单位范围内,发生冒顶事故影响8小时以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影响8小时以上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全月巷修所辖范围内的巷道不出现冒顶事故,工区干部奖励1000元。采掘巷等单位的罚款分配比例为工区干部为30、工人为70。 第105条总工办必须加强业务指导,并认真做好每月一次巷道失修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全矿不发生冒顶事故。若发生冒顶事故影响8小时以内的罚款500元,8小时以上的罚款1000元,全月不冒顶奖1000元。 第106条安检科对采掘巷头面必须全面监督检查,保证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发生冒顶事故时,按承包文件执行,即影响20小时以内的,对当班安检员罚款100元,其它二名安检员各罚款50元,对大班安检员及干部罚款300元。影响20小时以上的,对当班安检员罚款200元,其它二名安检员各罚款100元,对大班安检员及干部罚款500元,全月不发生冒顶事故,对安检科奖励1000元,奖罚比例各占50。 第106条采面上下出口不畅通,罚现场负责人100元/次。 第107条超前支柱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08条掘进巷修顶、帮锚网支护不按措施要求支护到位,罚现场责任人员100元。 第109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未架锁口棚,或架设不合格每次罚现场施工责任人100元;采煤工作面不按公司规定拉线移溜拉架的,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主要负责人各100元/次。 第110条采煤工作面没有按规定施工超前出口,每次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111条采面空顶作业,每次罚作业人员100元。 第112条采煤工作面未冲洗煤尘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采掘工作面不按“煤水分流”落实防治水工作,罚现场责任人100元,罚主要负责人200元,罚现场安检员100元,造成窜仓、垮仓影响生产的另行分析处理。 第113条掘进迎头、修复头空顶超过规定,每次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114条巷道修复未按规定搭设安全操作台,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第115条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不按规定打隔离墙,每次处罚现场跟班主要负责人、班组长200元/人。 第116条采掘工作面及修复地点杂物回收不及时,材料管理混乱,文明卫生差,处罚50元/处。 第118条掘进工作面、巷修修复头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梁,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119条修复地点超前维护、临时支护不到位,罚现场责任人100元。 第120条掘进工作面、巷修修复头不按规定初、复喷浆,每米罚施工地点班组长、跟班主要负责人、当班值班干部、主要负责人、各100元。 第121条锚杆、锚索安装三棵以上不合格,每根罚50元;违规使用大钻头打眼安装锚杆,使用短锚索、短锚杆,树脂药卷不按规定操作,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122条打干眼,每次罚现场责任人50元。 第123条顶、帮网兜未处理直接喷浆,除必须返工外,每处、每次罚现场责任人100元、工区管理人员200元/人。 第124条轨道铺设必须平直、规范、构件齐全,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轨道工50元。 第125条除公司规定外的违规推车运输,每次罚推车人员各50元。 第六章“一通三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126条巷道贯通后,无调整通风系统措施,罚通风工区主要 负责人、技术副主要负责人各200元。 第127条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工区技术副主要负责人500元。 第128条调整通风系统,没有干部到现场指挥,罚通风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129条未提前按措施建通风设施,一次罚通风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130条每月的通风系统图、月报表、系统分析报告不按规定送有关领导和部门,罚通风工区技术副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131条井上、井下通风系统图不相符,一处罚通风技术主要负责人50元。 第132条迎头20米往外风筒破口一处,罚维护工20元。 第133条迎头20米往外,风筒接头未反边一处,罚维护工50元。 第134条迎头20米往外,风筒缺一吊罚维护工10元。 第135条局扇牌板不按规定填写,罚瓦检员50元。 第136条局部通风机未挂牌管理,罚测风员50元。 第137条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漏风,罚维护工50元。 第138条风筒出现死弯,每处罚维护工100元。 第139条局部通风机安设的位置、高度、吊挂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50元。 第140条风筒被挤压,每个点罚责任人50元。 第141条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到迎头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距离,罚当班瓦检员、安检员各50元/次。 第142条接到位的风筒被人为断开,罚责任人200元,瓦检员50元。 第143条乱拆吊挂风筒的铁丝、绳子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44条任何单位损坏风筒按成本价赔偿。 第145条永久密闭、风门在施工前不将措施送到安检科,不通知安检科派人现场监督,擅自施工的,罚通风分管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146条密闭墙体漏风,罚维护工100元。 第147条密闭反水孔堵塞,罚维护工50元。 第148条密闭墙前瓦斯积聚,罚通风工区100元。 第149条风门开、关不灵活,漏风严重,罚维护工50元/次。 第150条风门未联锁罚分管主要负责人200元,连锁不合格影响开、关,罚维护工100元。 第151条风门、密闭未挂牌板,罚测风员50元。未填写牌板罚测风员50元,风门水沟无挡风帘罚50元,管线孔未堵或未设管线孔每孔罚50元。风门前后10米有杂物、积水、淤泥,罚责任人50元。 第152条非故意的情况下,损坏风门按成本价拨材料费给通风工区,并罚损坏风门责任人100元。 第153条用电车或推矿车撞风门每次罚200元,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现场责任人500元。 第154条井下所有地点设置的风门传感器被盗或丢失,一律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155条井下设置的栅栏不合格,罚施工人员100元。未设栅栏罚分管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156条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置图。通风工区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安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写明,罚编制措施者200元,通风工区不按规程措施安装,罚通风工区分管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157条使用中瓦斯探头数据显示正负值超过0.2,罚监测工50元/次。 第158条监测分站未挂牌管理每处罚50元,牌板未填或数据不对,每处罚监测工50元。 第159条探头线未按规定吊挂,每处罚监测工20元。 第160条监测工不佩带瓦斯机,每次罚50元。 第161条乱掐吊挂监测信号线的铁丝,罚责任人50元。 第162条不按规定绘制、补充监测系统图,罚通风技术副主要 负责人、分管主要负责人各200元。 第163条不按规定调校、维修、维护监测仪器及配件,罚责任人50元。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测数据显示超过规定,每台罚维护工50元/台。 第164条丢失或人为损坏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按原价赔偿;不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的人员,处罚100元/次。 第165条井下监测系统出现异常,通风工区不及时安排人员处理,罚值班领导100元,处理问题不及时的,罚100元/次。 第166条瓦斯管无抽力抽放管6米为一处、漏气、积水、缺一吊6米一吊,每处罚维护工50元。瓦斯管未安支管测流计,每处罚分管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167条抽采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在8小时内封孔完毕并连孔进行抽采,否则每孔罚款10元。抽采钻孔施工结束后24小时内未进行连孔抽采的,每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孔,未施工成功的报废钻孔必须在8小时内封闭,否则对钻孔施工人员罚款100元/孔。 第168条抽放钻场钻孔施工结束后,不安放水器,每个罚100元。 第169条连接钻孔的胶管漏气、死弯,每处罚维护工100元。 第170条封孔长度不够罚封孔人200元,罚主管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171条瓦斯管缺螺丝,每条罚维护工10元。 第172条瓦斯管无型号,无标志,罚分管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173条撞坏瓦斯管,经分析认定,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174条抽放钻场无测流牌板或填写不及时的,每处罚测流工50元;不按规定测定流量、浓度,罚测流工100元。 第175条抽放泵不按时测定抽放数据,一次罚当班泵房司机50元。 第176条抽放钻孔不按设计施工,每孔除不算进尺外罚施工人员50元;钻孔串孔,罚打钻工100元。 第177条瓦斯管路被水或杂物淹埋不处理,积水深,煤泥水不清理的;施工探放水,不安排人抽排水的,一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班长各100元。 第178条抽放钻孔的验收包括钻孔的深度、方位、坡度等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弄虚作假者一律按破坏生产论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179条防突采掘头面或有突出危险预兆的采掘头面,不按公司的规定进行防突牌板的填写和进行台帐管理,查处一次对单位领导人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达到要求,若不进行整改,每次对单位技术主管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180条其他未提及关于抽采钻孔管理的按杨家寨煤矿抽采钻孔施工管理制度执行。 第181条钻场、绞车窝不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每处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182条瓦斯检查记录牌板距迎头大于50米,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183条放炮前不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的,罚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184条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采面班长不派人按瓦检员的要求处理,罚200元。 第185条钻场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处理,罚瓦检员100元/处,不佩带、不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下井或进入钻场作业,罚责任者100元/次。 第186条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未按规定安设防尘管路及喷雾,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副主要负责人各200元。采煤工作面运、回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的防尘管未接到位,处罚机电副主要负责人、机电班长各100元。喷雾无手柄未及时处理的,处罚30元/处;喷头有一个不喷水的,处罚责任人10元/个。 第187条采面回风巷喷雾安装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组。不正常使用每次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188条隔爆水袋安装不合格,罚安装人员50元;水袋无水或水量不足,每个水袋罚维护工10元;水袋未挂牌管理,罚测风员20元/处。 第189条每出现一处煤尘堆积,按矿划分责任范围,每10m算一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90条需要进行放炮的施工地点,在放炮前、后不进行洒水降尘的,每次罚瓦检员、安检员、班长组长各50元。 第191条未提及关于粉尘管理规定的按杨家寨煤矿井下粉尘冲、扫管理制度执行。 第192条防突报表8小内送达有关领导和科室,否则罚防突工20元。 第193条防突点无防突牌板,罚防突工100元。 第194条防突参数弄虚作假者包括各类钻孔数据、报表,处罚100元/次。 第195条压风自救无风、损坏,罚施工单位责任人100元,未安压风自救设施,罚主要负责人、机电主要负责人各200元,安装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自救袋无手柄、配件不齐全的,处罚50元/处。 第196条防突工作面迎头未及时开掘钻场,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副主要负责人各200元。对超掘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处罚。 第197条开出钻场后,防突单位不及时打钻,影响掘进,每个班罚300元其中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198条迎头不按措施设计打排放孔,孔数、深度不够或未水力冲孔,罚打钻人员200元,罚安检员、瓦检员各100元;对防突头打钻及各类数据、报表冒名或代签防突头的签字者,对责任人罚200元/次。 第199条对未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作业地点,停止作业,并对安排作业人罚款500元。 第200条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未通知验收就使用,罚使用单位200元,对安排同意使用者另罚200元/次。 第201条瓦斯电、风电闭锁安装完通知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罚安装单位下通知人100元。 第七章综合管理规定 第202条矿属 全矿各单位的领导必须负责利用班前会和安全活动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所属岗位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强化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教育他们按章作业,对各岗位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并有记录备查。否则,每查出一次,罚单位领导各100元。 第203条各单位的班前会上,值班领导在安排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对各岗位工及所有单独工作的人员更要有针对的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有排班记录备查。否则,每查出一次罚单位值班领导50元。 第204条各单位所属要害岗位工种,凡规程、措施以及矿上已经明确规定需要配双岗的,必须按双岗配备,否则,每查出一人次,罚当日值班领导50元。 第205条各单位岗位工必须向工区进行“一班三汇报”,有特殊情况随时汇报,凡不向矿调度室或工区进行“一班三汇报”的,每查出一次,罚岗位工50元。 第206条各岗位工和特殊工种,必须规范班中行为,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否则,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第207条对重要安全岗位工种,如安检员、瓦检员、主扇司机、大绞车司机、变配电工、主排水泵司机、电机车司机、锅炉工、压风机司机、瓦斯抽放泵司机、炸药库值班人员等,上岗时不得从事与本工种或本岗位无关的工作。否则,每查出一人次,对其单位安排工作人员罚款200元。 第208条新人矿的职工,必须签订、并认真履行师徒合同,凡出现不签订或不认真履行师徒合同以及查出新工人在未取得上岗资格之前独立上岗作业的,每查出一人次,罚单位当日值班领导100元。 第209条所有独立上岗工作的人员在上下班时,原则上要与相 邻岗位的岗位工或相邻工作地点的人员两人以上结伴同行。无法结伴 同行的,更应提高警惕。在有通车轨道的平巷内行走时,必须注意前 后的来车情况;在铺有轨道的斜巷行走前,必须首先经过把钩人员的同 意,只有把钩人员同意并执行“行人不行车”时才能行走,否则,处罚 当事人 200 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在顶板状况差的巷道里行走 时,必须注意观察顶帮支护情况,防止掉矸及片帮伤人;在有皮带运输 机的巷道行走时,要注意保持与皮带运输机之间的安全间距,跨越皮带 运输机时,凡设有过桥的,必须走人行过桥,否则,罚款 50 元。 第 210 条 各岗位工及其它独立工作人员,发现自己工作岗位和 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属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将其进行处理的要及 时进行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向单位值人员反映处理。对发现 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汇报的,每查出一次罚款 100 元。 第 211 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杨家寨煤矿领导干部下井次数 和带班次数之规定, 完成下井个数和带班次数, 否则少一个带班罚 200 元,少一个下井处罚 100 元。在井下现场、调度会或专业会上安排的 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 第 212 条 各单位到期未整改的隐患及问题,处罚主要负责人、 书记各 50 元/条;第二次查到隐患及问题仍然未整改的,加倍处罚主 要负责人,依此类推,直至隐患及问题得到整改为止。 第 212 条 矿属各二级单位每出现一起重伤事故,处罚单位正职 3000 元,其他管理干部相应按比例处罚;每出现一起工亡事故处罚单 位正职 10000 元,其他管理干部相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