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最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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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兵安委办发〔2018〕35 号 关于印发兵团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 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安委会,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 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16 号令)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兵团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兵团安委会办公室 2018 年9 月18 日 2 兵团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 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16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 隐患挂牌督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 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由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 准等,结合兵团实际确定。 第四条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进行。 (一)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二)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 域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兵团安委会办 3 公室直接挂牌督办 1. 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兵 团督查发现的; 2. 已由师市安委会或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 3. 需两个以上师市或兵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 4.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五条第五条 兵团、师市安委会办公室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 下级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督办单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下 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督办单位。挂牌单位也可以 直接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 第六条第六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 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治理责任单位。 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 是否予以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经 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登记 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向所在师市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及 4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 故隐患,在依法采取相应现场处理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同时,责 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登记表。 (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职工或群众举报并经核查确认 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核查单位责令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 报登记表。 (四)需提请上级或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 隐患。提请单位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意见 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生产安 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 2),分送被督办单位 和治理责任单位。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具体位置、 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九条第九条 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应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5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 文书; (二)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必要时依法暂扣有关 证照;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 实施; (四)对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本行政区域 内的协调配合单位(部门)及具体责任人;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控,完善 与各级行政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联合应急处置能力; (六)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对相关生产经营 单位实行挂牌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提交复查 验收报告,并依法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 第十条第十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 6 改完成后,应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 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服务 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 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填写生产安全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见附件 3),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 请。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组织现场审核。审查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摘牌。审查不合 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 改到位。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填写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 延期申请表(见附件 4),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 内向挂牌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登记、挂摘牌等信息应在新闻 媒体、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建立本区域、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 账,并报送上级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 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 效果较差的,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 7 查问责、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个人,挂牌单位应按有关 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1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隐患编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单位 地址 单位主要负责人电话 隐患治理负责人电话 隐患治理责任部门(人)电话 隐患名称 隐患部位 隐患类别 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主要危害和 整改难易度分析 治理措施 治理时限 预计治理资金 备注 9 隐患单位(盖章) 注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 2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样式 新兵安委办督〔 〕 号 师市安委会或 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 局第 16 号令)和兵团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 法(新兵安委办发〔2018〕 号)的有关规定,兵团安委会办公室 决定对你师市所属 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 办。 一、隐患基本情况 包括隐患的名称、具体位置、类型、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包括整改要求及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到达整改期限后,由治理责任单位填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督办单位收 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核。审查合格 的,向挂牌单位报请摘牌,由挂牌单位摘牌。审查不合格的,督 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联系人及电话 10 兵团安委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11 附件 3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 隐患编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隐患名称 隐患治理责任 单位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联系人 挂牌文号完成时限 隐患情况 治理情况 治理完成时间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督办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2 挂牌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需填写一式 3 份,治理责任单位、督办单位、挂牌单位各存 1 份; 2.报送本表时,同时附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13 附件 4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延期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治理 责任单位 隐患名称 隐患治理 单位责任部门 联系电话联系人 治理情况 申请延期理由 及防控措施 申请延期期限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治理责任单位 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4 督办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挂牌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15 抄送彭家瑞司令员,张勇副司令员,李立平副秘书长 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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