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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工作规定 一、组织机构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集团公司成立爆破器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组长,由安全、生产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成员由生产技术部 (技术中心) 、安全监察部、保卫处 、人力资源部、风险管控部、物资供销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集团公司爆破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技术中心)(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业管理人员,人员变动及时上报爆破器材办公室)。 集团公司下属所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立本单位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关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二、部门职责 (一)生产技术部(技术中心) 1.负责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井下现场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 3.负责组织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比; 4.负责督促涉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各类管理台帐的完善; 5.负责爆破器材新产品、新材料及爆破施工新工艺的推广和使用; 6.负责对爆破材料库的选址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察部 1.负责对爆破器材在储存、运输(矿井内)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监察; 2.负责调查和处理各类爆破(炸)事故; 3.参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检查和评比,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 4.参与对爆破材料库的选址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保卫处 1.负责对爆破器材在储存、运输、装卸过程中的消防、警卫等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 2.负责协调与市公安机关对涉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3.协助公安机关对炸药、雷管丢失或被盗事(案)件的侦破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安监部门调查和处理各类爆破(炸)事故; 4.参与爆破材料库的选址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三员”(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保管员)的政审工作; 5.参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 (四)物资供销公司 1.负责涉爆单位炸药、雷管消耗计划审核及组织供应工作,检查、监督涉爆单位爆破器材的储存、发放管理工作; 2.负责对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在储存和使用过程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3.参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比,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 4.参加爆破材料库的竣工验收。 (五)人力资源部 1.负责涉爆单位“三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证件换发; 2.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 (六)风险管控部 1.负责对涉爆业务管理部室及涉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 2.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 三、工作要求 1.明晰管理责任。集团公司涉爆管理部室,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切实将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各涉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爆破器材领导小组每季末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一季度的重点工作。各单位必须成立相应的爆破器材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必须设在生产技术科(部)或安全生产科(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指定一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建立办公会汇报制度,由涉爆领导小组向本单位月度安全办公会汇报月度工作开展情况。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检查。月未召开一次涉爆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分析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月重点工作。每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爆破器材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过网络汇报本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计划管理。各涉爆单位必须按照生产计划编制月度炸药、雷管消耗定额,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于每月25日前上报物资供销公司。未申报定额计划的涉爆单位,物资供销公司不得提供炸药、雷管;超月度定额计划的涉爆单位,必须经集团公司爆破器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并报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备案后,物资供销公司方可供应,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三员”的证件管理,配足专业人员数量。“三员”的爆破作业证(公安机关颁发)、爆破员的安全资格证(江苏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必须由涉爆单位统一保管,严禁将“两证”交至“三员”个人,可以将“两证”复印件塑封后交“三员”保管,持证上岗。 “三员”人员在集团公司内流(调)动,其原始证件必须交至集团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由集团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交至流(调)入单位并报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带走和转交,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必须配足涉爆人员,出现不足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培训补充齐全,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5.加强制度管理。各爆单位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领用、清退制度管理,不得在人员和台帐等方面造假,凡被上级单位检查发现存在造假的,对相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造假人员按严重“三违”考核,对涉事单位科区长、爆破工程技术主管按严重不履职考核,对爆破器材管理小组组长按不履职考核,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爆破器材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销毁报废炸药、雷管。凡井下永久爆炸材料库待报废炸药超过20kg、雷管超过200发的;井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待报废炸药超过10kg、雷管超过200发的,一律上报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组织销毁,并做好销毁账目的建立、登记和保存、备查。 6.各涉爆单位 要与“三员”签订 年度“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责任书”,未签订的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四、考核办法 1.集团公司将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纳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范围,每季度检查一次(与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同步)。 2.对发生爆破(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爆破器材丢失或被盗的单位,取消其评比资格,并进行责任追究。 3.未及时上报月度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材料的单位,将给予涉爆单位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罚款2000元的处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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