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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 矿业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矿业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日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实施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到分级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防止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五落实原则限期进行整改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限期整改时效为一般事故隐患(C类)当班必须立即整改到位,一般事故隐患B类、A类3-10天必须整改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且限定期限内必须整改并制定防范措施(因特别原因不能按时整改到位,必须讲明事由,方可同意延期),隐患整改验收闭合情况10天通报考核一次,月底汇总进行评比。 总 指 挥黄爱德(矿长) 副总指挥乔涛森(安全副矿长)、欧真林(生产副矿长)、李进兴(总工程师)、王瑞杰(机电副矿长)、邓万付(环保副矿长)、冯建军(行政副矿长)、冯利军(财务副矿长)。 成 员南超刚(通风副总)、李庆好(机电副总)、刘德辉(地测副总)、魏国平(综采队负责人)白志军(检修班负责人)、肖兵(机电科长)、许道润(后勤部长)、王磊(办公室主任)。 二、实施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产组织单位(区、队)整改隐患情况,生产组织单位(区、队)人员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措施。 2、五落实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彻底整改。 3、隐患问责原则对检查隐患一查到底,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生产组织单位(区、队)的责任。 4、群监群治原则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群监员、后勤服务、保卫、销售、仓库、检身房、充灯房、采掘机电修等各岗点作业人员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隐患排查中的作用。 5、事故隐患督办、验收进行闭合管理。 三、隐患分级 (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1、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般需要1-10天完成整改。 2、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重大隐患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5号令所列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级各类检查的A级以上隐患、各地区监管科室、省局、省厅等上级单位检查的事故隐患以及上级单位责令停工停产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按照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事故隐患分为A、B、C三级。 1、A级事故隐患 A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协调安排可以解决的隐患。需要5-10天方可完成。 2、B级事故隐患 B级事故隐患是指当班完成不了,至少需要一天时间整改的隐患内容。需要1-5天方可完成。 3、C级事故隐患 C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层面通过加强管理、提升操作水平等手段能解决的问题,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当班即可完成。 四、隐患排查实施方式 隐患排查分为日常隐患排查、安全旬检、月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年度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和上级单位检查。 1、日常隐患排查 (一)岗位隐患排查 生产组织单位(区、队)要明确各岗位工种作业范围及当班职责,同时明确岗位工种隐患排查职责,各岗位工种交接班完成后,要按照确认作业准备、确认安全设施、确认作业环境、确认设备运转、确认岗位操作标准的“五确认”要求严格进行隐患排查,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对于当班能整改隐患必须当班处理完成,无法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至工区,由工区安排其他班次人员及时处理。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排查岗位所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班组隐患排查 跟班区队干部、班组长上岗前要清楚当班所在班组人员上岗及作业情况,同时生产组织单位(区、队)要明确跟班区队干部、班组长隐患排查职责。对职责范围内岗位人员、现场作业环境、安全设备工具以及其它非正规作业注意事项等逐条逐项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于当班能整改隐患必须当班处理完成,无法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至工区,由工区安排其他班次人员及时处理。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排查岗位所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处理。 (三)区队隐患排查 区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安检员每天要对所属工作面及作业场所进行巡查,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责任范围内的各系统、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以及岗位人员、班组长排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分级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科室汇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整改完成后由安全科或相关专业科室组织人员验收,并登记建档,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专业部门隐患排查 由专业负责人及专业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范围内各生产系统进行安全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以“五落实”表或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传达给相关区队。各专业排查出的隐患,由本专业负责登记、建档、复查、闭合,安全科负责对整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闭合隐患整改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五)值班领导隐患排查 1、值班领导隐患排查分为当日带班矿领导检查隐患及当日值班科室领导检查隐患。安全科要对值班领导隐患排查及验收结果及时建档,同时对整个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安全旬检 安全旬检工作由各分管专业负责人组织进行,要做到全面、系统、彻底。按照分管部门抓整改,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安全科进行监督考核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追踪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专业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投入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时限和制定整改预案,隐患整改完成各专业要对隐患闭合情况进行验收,安全科对隐患闭合情况负责监督考核。 3、月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 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调度、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地面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是对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机电、皮带运输、井下运矸车辆运输、防爆无轨胶轮人车运输、顶板管理、安全管理等生产各系统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由各相关专业科室进行追踪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专业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投入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时限和制定整改预案,隐患整改完成各专业要对隐患闭合情况进行验收,安全科对隐患闭合情况负责监督考核。 4、年度隐患排查 根据煤矿编制的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由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并制定措施,做到同时编制、同时下发、同时落实,要有计划性、针对性、时效性。根据年度隐患排查计划相关内容严格落实到月检、旬检、日检工作中去,并且后续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及有关变化及时调整隐患排查计划。 5、专项安全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是由相关业务部门定期组织进行,提前制定计划,对检查发现的隐患由各专业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投入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时限和制定整改预案,隐患整改完成各专业要对隐患闭合情况进行验收,安全科对隐患闭合情况负责监督考核。 6、上级单位隐患排查 由上级主管科室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遵循“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专业负责签收、监督整改、闭合,安全科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闭合及分级治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提升隐患整改速度和力度,特制定事故隐患整改闭合管理制度。 一、隐患整改验收闭合管理原则 1、坚持一般C类事故隐患当班立即整改,一般B类事故隐患1-5天必须整改,一般A类事故隐患必须制定防范措施并在5-10天内整改,隐患整改闭合情况10天内必须通报考核。因故延期必须讲明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2、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和“谁整改、谁签字”的原则。 3、坚持对所有隐患问题进行复查、验收和闭合销号的管理模式,决不敷衍了事,应付交差。 4、坚持执行“日通报、周简报、月考核”,将隐患奖惩机制实施到位。 二、隐患分级治理 对所排查出的C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于当班无法整改完成的B级隐患及时上报工区,由工区安排其他班次进行整改;对于隐患责任单位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采取措施治理不到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要提高隐患级别为A级隐患,由矿级领导协调、生产业务部门监督管理、生产组织单位(区、队)人员进行具体实施整改;对于A级隐患限期整改未完成、采取措施治理不到位的要提高隐患级别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上报上级监管科室,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公告及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进行公示并挂牌督办。 三、隐患整改验收闭合流程 1、值班人员隐患验收闭合管理流程 (1)当日带班矿领导和值班领导升井后在安全科及时将所排查隐患以“五落实”表或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方式下发给相关单位,并将所查隐患登记在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台账、领导交接班记录簿上。 (2)当日值班领导必须在调度会上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和值班人员所排查的主要隐患进行通报,并将所通报隐患登记在调度值班台帐上。 (3)各相关单位、科室必须将调度会通报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于次日上午12点前将隐患整改情况反馈给安全科,由安全科进行统计考核、追踪落实情况。 (4)值班人员通报主要隐患各责任单位必须当日整改,因特别原因未能按时整改隐患必须到安全科办理延期手续。 2、日常检查隐患验收整改闭合流程 (1)安全科当班值班人员根据“五落实”表或隐患整改通知单对各级管理人员所查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后通知各相关单位、科室进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的签收工作。 (2)各责任单位、科室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必须安排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到安全科对当班管理人员所查隐患问题认真进行“三定”。 (3)各责任单位、科室按规定接收“五落实”表或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根据隐患级别,必须立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安排专人落实整改隐患,并将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汇报给安全科,未能按时整改隐患必须跟安全科值班人员说清原因。 (4)安全科值班人员将当日所查隐患分类汇总后,需当班整改隐患以“五落实”表或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给各部门及安检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安检员对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汇报。 (5)各部门检查人员将旬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在下午三点之前将旬隐患整改情况汇报给安全副总,由安全矿长或安全副总在隐患落实会上进行隐患通报。由矿长进行分解具体责任人和订立整改时限,整改人订立资金计划。 (6)日常检查隐患、矿领导带班以及值班领导检查隐患每周一之前必须将隐患闭合单交回安全科进行隐患销号,无特殊原因且未延期的到期未整改隐患,由安全科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隐患考核,并进行公示。 3、安全旬检、月度大检查及专项隐患排查隐患验收闭合流程 (1)安全旬检、月度大检查以及专项隐患排查检查隐患由安全科安排人员负责隐患的统计、下发、考核,A、B、C类隐患按照日常隐患闭合管理流程进行,重大事故隐患闭合销号程序必须经分管矿领导签字验收后,将重大事故隐患闭合销号卡交回安全科进行备案,由于特殊原因未按期整改完成隐患,相关负责人必须到安全科办理隐患延期手续,否则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隐患追踪考核。 (2)安全旬检、月度大检查以及专项隐患排查所查隐患在每周周一前必须将隐患闭合单交回安全科进行隐患销号,无特殊原因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到期未整改隐患,由安全科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隐患考核,并以周报的形式进行公示。 4、上级检查隐患整改验收闭合流程 (1)上级安全检查隐患问题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对隐患整改验收完成签字流程,方可进行签字闭合,并到安全科进行隐患销号,无特殊原因且未办理延期的未整改隐患,由安全科对相关专业负责人按照隐患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并以通报的形式进行公示。 (2)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隐患、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科室检查的A类隐患由各分管矿领导组织各生产业务部门、区队管理人员负责进行整改,并按照“五落实”表或隐患整改验收完成签字程序进行闭合销号,销号完成后在安全科进行备案。 (4)对由于特殊情况导致的上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隐患、到期未能进行整改的隐患,必须在到期前一周内到安全科办理延期申请进行备案。 5、班组、岗位自查隐患闭合流程 班组、岗位自查隐患由区队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安全科及各生产业务部门进行监督考核,每旬由安全科管理人员对区队隐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未按标准进行隐患排查的区队,按情节严重进行考核并在通报会上进行通报考核。 四、奖惩考核 1、各单位、科室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1个小时内未按时或安排专人到安全科接收隐患并“三定”的,对值班人员罚款50元/次,经通报考核仍未安排人员接收隐患的单位、科室考核负责人100元/次。 2、各单位、科室在班前会上或班中未及时安排、落实隐患整改或未按时向安全科反馈当班隐患整改结果的,对值班人员罚款50元/条。 3、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谎报、瞒报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条。 4、责任单位、科室未对当班整改隐患进行整改,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元/条。 5、值班领导通报隐患无特殊原因未按期整改的,对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50元/条。 6、隐患闭合后经安全科抽查未整改的,视严重程度,对接受人、整改责任人以及复查人第一次罚款50元/条,第二次及以上罚款50-200元/条。 7、上级单位检查的隐患未按时整改、报送和闭合销号且未办理延期整改手续的,对相关专业负责人罚款100元/条。 8、限期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条。 9、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前三名单位分别奖励正职、副职各800元、600元、400元;排名后三名单位对其职、副职依次罚款800元、600元和400元。 10、责任部门、区队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视不够,整改不力且隐患重复出现的,对相应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罚款300-600元/条;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问责,并罚款1000-5000元。 11、其它隐患排查整改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考核制度相应奖罚标准执行。 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公告及挂牌督办管理制度 为提高矿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广大职工舆论和监督作用,督促有关单位、科室抓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解释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对安全生产将造成严重威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生命安全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来源 (一)上级各类检查; (二)月度大检查、月度旬检、日检、动态检查,各业务部门的专项检查; (三)矿领导检查、矿值班领导检查、各业务部门检查、区队自行检查。 三、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公告内容 (一)隐患排查时间; (二)隐患报告情况; (三)隐患治理方案审批情况; (四)落实资金、治理责任人、治理期限、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监控措施等。 (五)验收负责人。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程序 (一)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挂牌督办管理,安全科接到挂牌督办隐患后,要将挂牌督办隐患通知单及时通知到责任科室。 (二)责任科室的负责人要在接受到挂牌督办隐患通知单一日内组织研究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资金、期限,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制定相应的措施。 (三)责任科室要在接受到挂牌督办隐患通知单三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应急预案报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报安全科备案。 (四)安全科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所有挂牌督办隐患进档编号。 (五)挂牌督办隐患整改责任人为分管领导。 (六)在入井口位置或其他醒目位置以及利用牌板、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公告。 (七)每月30日前上报安全科挂牌督办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八)到期没有整改的挂牌督办隐患,相关科室要写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到安全科进行相关备案,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挂牌督办隐患的闭合销号 挂牌督办隐患整改后,严格执行隐患整改闭合管理制度进行相关的闭合销号。 六、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运行,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科。 隐患统计分析和登记建档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提升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特制定隐患统计分析和登记建档管理制度。 一、隐患的统计分析 1、各个业务部门对当日检查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将统计结果报送安全科进行备案。 2、矿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有矿长、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及各专业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基层工区负责人参加。 3、季度分析在月度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不断修改相关管理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趋向制度化、规范化。 4、年终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工作成果,分析利弊得失,以便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提供部学有力的数据保障。 二、日常隐患登记建档 1、专业部门 各专业部门必须做好本科室的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根据相关标准建立本专业上级单位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闭合管理台帐,及所管理区队事故隐患排查闭合管理台帐。 2、生产区队 各区队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本区队的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必须建立上级科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闭合管理台帐,对上级单位检查本队组的各类隐患及时进行登记;必须建立区队自查隐患问题闭合管理台帐,做好本区队管理人员自查隐患统计分析工作。 3、安全科 安全科做好日常隐患的统计分析工作,分类汇总建立台账后,按照科室、区队进行分类存档备查。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登记建档 1、各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工作,及时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整改落实,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销号卡交到安全科进行销号备案。 2、各区队负责本区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具体落实整改,并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 四、隐患统计分析、登记建档的要求 1、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 2、隐患统计分析应进行分门别类,按照单位逐项进行分类,同时对存在的主要隐患在隐患通报会议上进行通报。 3、年终分析总结结束后,全年的所有记录和台帐,全部集中收归安全科进行管理。 五、本制度至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矿井生产、经营稳定有序的进行,保障企业和广大员工的财产、生命安全,实现安全生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安办发[2012]28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实行)的要求,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广大职工群监群管、共同防治隐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逐步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结合矿井实际,特制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隐患举报的权利 任何员工发现矿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有隐患不进行整改及其他一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时,都有权向本单位安全科或矿长进行举报。 二、隐患举报的范围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二)上级检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重复隐患一直不落实整改的,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三、隐患举报的方式 安全科负责举报事项的接收、处理工作。 安全矿长刘仲锋电话13772999888 安全副总乔涛森电话15838326816 调度室电话8000 、8001 能源局电话0912-8736109 榆林市能源局电话0912-3283245 四、隐患举报的处置 1、安全科对每一个举报登记建档,并按照举报的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要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如果属实,列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隐患单位相应处罚。 3、对举报人姓名、电话、举报内容等要严格保密,对擅自泄露的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4、任何单位、科室和个人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行为的现象,一经调查属实,将按照矿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性质恶劣给予开除矿籍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阻扰、拖延。 五、隐患举报的奖励和处罚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举报管理实行奖励和惩罚制度。 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物质奖励100010000元。 2、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科调查属实并签认,都可以报矿井请功、或一次性奖励100010000元。并在评先、晋级、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3、对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科室处5001000元罚款并在矿进行通报。 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单位处500020000元罚款并在矿通报。 5、对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6、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举报奖金由安全科统一发放。 六、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安全科 事故隐患绩效考核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各部门、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强化各部门、区队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零搁置,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如下隐患排查考核办法 一、考核形式 本制度所指的考核种类包括罚款、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行政处分等。 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隐患定义和分类 1、本制度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级划分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相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煤矿,现将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将下列隐患纳入重大事故隐患范围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矿各级各类检查的A级以上隐患; (3)省、市、县等上级政府监督检查管理科室检查的事故隐患; (4)矿、上级单位责令停工停产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又分 A 、B 、C三个等级。 (1)限期整改隐患(A级事故隐患) A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协调安排可以解决的隐患。 (2)当日必须整改隐患(B级事故隐患) B级事故隐患当日必须整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当班完成不了,需要一天时间整改的隐患内容。 (3)当班必须整改隐患(C级事故隐患) C级事故隐患当班必须整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层面通过加强管理、提升操作水平等手段能解决的问题,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机电、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车辆运输、皮带运输、井下运矸车辆运输、防爆无轨胶轮人车运输和其他。 三、考核 对于未按期整改闭合的隐患,新增的重大事故隐患,上级单位检查出的相关业务部门未查到的隐患,矿级领导、安全科检查到的区队未查到的隐患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均实行安全问责考核。 (一)未按期整改闭合的隐患 1、各级管理人员自查C类隐患未按期整改闭合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50元/条,一个月之内第二次出现罚款50-100元/条,第三次出现罚款100-200元/条,依次累加,并给予通报批评。 2、上级单位安全检查C类隐患未按期整改闭合的,视严重程度,对业务部门专业负责人、区队负责人罚款100元/条,一个月之内第二次出现罚款200元/条,第三次出现罚款300元/条,依次累加,并给予通报批评。 3、上级单位和安全检查的A类、B类隐患未按期整改闭合或销号的,视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矿级领导罚款500元-1000元/条,业务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500元/条,给予通报批评。 (二)矿级领导及上级单位检查出的业务部门、区队未查到的隐患 1、C类隐患对相关专业、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50元/条,并给予通报批评。 2、A类、B类隐患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罚款500-1000元/条;视隐患情况,对现场安检员、瓦检员罚款300-500元/条,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新增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新增重大事故隐患,对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10000元/条,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免职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对于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等以下隐患,对负有责任矿级、部、区队级领导给予以下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免职或警告、记过等处分。 1、规程或措施未按照现场调研、编制、审批、学习和进行考试等环节执行而作业的,对责任部门、区队负责人罚款100元-500元。 2、班前、班后会安排安全学习组织不到位,各级安全管理文件、制度贯彻学习不到位和未按要求执行的,对责任部门、区队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3、未建立从岗位、班组、区队、专业部门到矿井的“五级”隐患排查防控体系,凡存在未组织自查或自查记录填写不规范、隐患整改不及时和不彻底等,对责任部门、区队负责人罚款100元-300元。 4、凡简单、低级、重复隐患问题一旬内连续出现2次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区队负责人罚款100-200元/条。 5、安全办公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通报会、安全排查会、三违事故追究会等安全会议,相关生产单位负责人无故未参加的,对部门、区队负责人罚款100-200元/次。 6、各生产业务部门未对相关A类、B类、C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追踪监督和督促整改,未按规定对特殊时段、薄弱环节、变化条件、重点工程和关键工序等进行重点把控的,安全技术审批把关不严格和安全检查安排不到位的,对负有责任的部级、矿级领导罚款500元-1000元。 7、各级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实行指标问责考核制度,凡未按要求完成入井指标或入井任务的,对相关矿、科、部、区、矿级负责人罚款200元-1000元。 8、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各业务科室安全职责不清、岗位责任不明确的,对负有责任分管领导罚款100元-500元。 (五)对于触碰以下安全生产红线,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事故、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责令现场停产整改并按事故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行政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3000元;给予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5000元。由各生产业务科室查出的触犯红线问题,不追究生产业务科室责任。 1、锚网索支护巷道发现3根及以上失效锚杆、2根及以上失效锚索且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局部漏顶、冒顶等未遂事故的; 2、综采工作面、两巷及三角区的支架、支柱支护强度不达规定的,支架连续3架初撑力小于24MPa、单体支柱初撑力≤12Mpa; 3、锚网索支护的掘进工作面,紧跟迎头的5排支护中,有5根锚杆预紧力不达标或有2根锚索预紧力不达标的; 4、掘进工作面超过最大控顶距规定要求仍继续作业的; 5、锚杆支护巷道现场无专用敲帮问顶工具或锚杆、锚索检测和涨拉工具未按要求配备和达到一用一备完好的; 6、辅助运输车辆制动系统、灯光信号等系统不完好仍然使用的;车辆超载、超高、超宽、超速运输的; 7、皮带、刮板输送机等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保护设施、安全装置、信号不完好仍然运行的; 8、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一开关一切换”管理的;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安装位置不对或各类保护失效继续运行的; 10、井下电气设备在一次检查中出现三处或同一地点出现两处失爆的; 11、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办理、审批和执行程序的或现场停电事故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造成供电事故的; 12、有掘必探或防治水工作无设计或设计执行不到位、钻探基础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现场未实行标识化图牌板管理的; 13、雨季期间未对井田内进行定期巡查的; 14、采掘工作面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各类传感器、线路布置不完善;采取手段(移动、遮挡甲烷传感器、解除闭锁等)使监控系统不能反映作业现场真实情况或闭锁功能失效的; 15、安全监控设施未定期调校更换、私自调校断电、整定等标准值或故意损坏监控设施造成监控失效不能正常运行的; 16、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或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 17、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进行洒水灭尘的,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18、采掘工作面机组内外喷雾、架间喷雾及净化喷雾等防尘设施不起作用或雾化效果差的; 19、车辆运输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20、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生产工艺和巷道支护发生变化,未进行变更的; 21、现场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遇极端雷雨天气等未按规定提前撤人的; 22、对突发重大事件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启动不及时的; 四、其他规定 1、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前三名单位分别奖励负责人各100元、200元、300元;排名后三名单位对负责人依次罚款300元、200元和100元。 2、本制度对于同一隐患或事故,如有多种处罚的,执行就高处罚一次的原则。 3、受到处分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的资格。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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