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货运架空索道安全检验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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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200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实施 --发布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货运架空索道 安全检验规范 Safety inspecting-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in-service material aerial ropeways for metal and nonmetal mines (讨论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3年6月) AQ 2013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ICS 备案号 AQ 2013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检验基本要求3 4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3 5 判定规则6 6 检验方法及仪器6 7 检验周期6 I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金属矿山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货运架空索道安全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货运架空索道安全检验的项目、技术要求、判定规则和检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货运架空索道现场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1412008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T13325-1991 机器和设备辐射的噪声 操作者位置噪声测量的基本准则(工程级)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检验基本要求 3.1 受检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货运架空索道(以下简称索道)应能按GB 164232006的要求正常运行。 3.2 检验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4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4.1 站房 4.1.1离地高度小于2.5m的运行钢丝绳和设备的外露运转部分应设安全罩或防护网隔离。 4.1.2在有通行条件的单层站房的站口,应设防止行人或车辆横穿线路的隔离设施;高架站房的站口,应设防止人员或物体坠落的保护设施。其他人员可接近的站房边缘,高差大于1.0 m的悬空或陡坡处应设防护设施。 4.1.3站房内非公共通行的区域应隔离,防止非工作人员入内。 4.1.4索道各站房应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在有效期限内,取灭火器不应需要任何工具。 4.1.5在控制室司机控制台上应能方便的观察线路运行情况,控制室操作位置处的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0dBA。 4.1.6控制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4.1.7各站房应设照明装置并配备应急照明灯具。 4.2 运输线路 4.2.1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公路、航道时,应设安全保护设施(保护网、保护桥、拦网等),并应设醒目的标志与标线,道路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标线应符合GB 121412008中11条的要求。 4.2.2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2.3 支架应采用钢材或钢筋混凝土材料制作,不得采用绷绳拉紧的支架。 4.2.4 支架上应设爬梯,当支架高度大于10m时,爬梯应设护圈或防坠落装置。 4.3 驱动装置 4.3.1驱动轮的直径不应小于牵引索或运载索直径的80倍。 4.3.2绳轮的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对于牵引索和运载索的导向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包角() >4~20 >20~90 >90 D/d 40 60 80 注D导向轮直径,mm;d牵引索或运载索直径,mm; 4.3.2.2对于牵引索或运载索的张紧轮,不应小于张紧索直径的40倍。 4.3.2.3对于承载索的张紧轮,不应小于张紧索直径的25倍。 4.3.3索道最高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设计值,索道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设计值时按表2规定。 表2索道最高运行速度 索道形式 索道最高运行速度 (m/s) 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 4.5 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 5.0 单线往复式货运索道 6.0 双线往复式货运索道 8.0 4.3.4索道除具有正常的运行速度外,还应具有0.3 m/s~0.5 m/s的检修速度。 4.3.5索道正常起动时的加速度和正常制动时的减速度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循环式索道0.1 m/s2~0.15 m/s2; 对于往复式索道0.5 m/s2~0.7 m/s2; 4.3.6索道不应超载运行。 4.3.7索道运行时,货车应能安全通过线路支架、平稳进出站房、顺利完成站内作业。 4.3.8采用自动控制的索道,应具有手动控制方式。 4.3.9控制台、各站房、货车的装卸区段等处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停车按钮,紧急停车按钮应独立于PLC,紧急停车按钮动作时,索道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4.3.10 当索道驱动装置的制动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压、油温、油位异常时,应能报警。 4.4 制动系统 4.4.1驱动装置的制动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制动型和停车后会倒转的动力型循环式索道,应设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但对于断电后能自然停车并且停车后不会倒转的循环式索道,可只设工作制动器; 对于往复式索道的驱动装置,应设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 安全制动器应作用在驱动轮、或具有足够缠绕圈数的卷筒或与卷筒连接的制动盘上,安全制动器应能手动控制。 4.4.2每一套制动器均应能使索道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停车; 4.4.3索道紧急制动时的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循环式索道不应大于 1.0 m/s2; 对于往复式索道不应大于 2.0 m/s2; 对于摩擦式驱动装置的索道,紧急制动时不应出现明显滑动现象。 4.4.4 制动块和制动面上不应有降低摩擦系数的介质(如油、水等)。 4.5 安全保护装置 4.5.1 过电流保护当主驱动电机电流超过规定值时,索道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4.5.2 过负荷保护当索道过负荷时,应能自动断电,同时实施安全制动; 4.5.3 失压保护当索道失压(供电中断)时,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4.5.4 超速保护当索道运行速度超过规定运行速度的10时,应能自动断电,同时实施安全制动; 4.5.5 制动型索道零电流保护对制动型索道,应设置零电流(欠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当电流超过规定值时,索道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4.5.6多段驱动索道的联锁保护对于多段驱动的索道,当某一段索道发生故障时,其他区段的索道应立即自动停车; 4.5.7拉紧装置越位保护当拉紧小车或拉紧重锤超过极限位置时,索道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4.5.8拉紧力超限保护采用液压拉紧装置的索道,当工作油压超过正常值的10时,索道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4.6 通讯与信号装置 4.6.1各站房及控制室之间,应设内部专用直通电话,若索道建在通讯信号完全不能覆盖的区域,至少应在一个站房内装设当地公用电话。 4.6.2各站房及控制室之间,应设联络信号,联络信号应同时具备声、光功能。 4.6.3各站房及控制室之间,应设置无线通讯设备,以保证有线电话系统发生故障及索道线路检修时的通讯联系。 4.6.4 在索道沿线主要风口处应设置电传风向风速仪,在有工作人员的站房应设风速显示装置,当风速达到报警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4.7 防雷与接地 4.7.1索道站房应设防雷设施。防雷接地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 Ω。防雷接地应和站房内所有金属构件、电气设备等的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4.7.2承载索或运载索应与站房的防雷接地装置联接,联接点不少于2点。 4.7.3线路支架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 Ω。 4.7.4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雷电波形成的高电压从电源入户线侵入。 4.8 钢丝绳 4.8.1承载索应选用密封钢丝绳。 4.8.2运载索和牵引索应选用线接触或面接触同向捻带绳芯的股捻钢丝绳。 4.8.3需要更换钢丝绳时,应按设计的同类型、同规格进行更换。如采用不同的钢丝绳,应确保更换的钢丝绳的性能不低于原设计钢丝绳,且与抱索器钳口、绳槽等相适应。 5 判定规则 5.1 条款4.2.1、 4.3.9、 4.4.1、4.4.3、4.5.1、4.5.2、4.5.3、4.5.4、4.5.5、4.5.6、4.5.7、4.5.8 为A类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检验结论判为不合格。 5.2 条款4.2.2、 4.3.1、4.3.2、4.3.3、4.3.4、4.3.5、4.3.6、 4.4.2、 4.4.4、 4.6.1、4.6.2、 4.6.3、 4.8.1、 4.8.2、 4.8.3为B类项目,有两项不合格则检验结论判为不合格。 5.3 条款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4.2.3、4.2.4、4.3.3、4.3.8、4.3.10、 4.6.4、 4.7.1、 4.7.2、4.7.3、 4.7.4为C类项目,有五项不合格则检验结论判为不合格。 5.4 B类项目和C类项目的不合格项数之和大于或等于五项时,则检验结论判为不合格。 6 检验方法及仪器 6.1 操作位置处的噪声按GB/T 13325-1991的规定进行测定。 6.2 索道运行速度及减速度、加速度的测定在使用现场用测速发电机或其他测速装置,将索道正常运行过程中的速度信号转换成电压(流)信号或脉冲信号,送入专用的测量仪器或数据采集记录系统,获得实际运行速度图,经分析处理后得到。 6.3 接地电阻用精度不低于5%的接地电阻测试仪进行测定。 7 检验周期 7.1 索道的常规定期检验每二年一次。 7.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并可代替常规定期检验。 索道初次投入使用前; 遇到可能影响其主要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 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前; 大修后交付使用前; 驱动装置、电控系统、制动系统、拉紧装置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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