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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煤矿管控机制,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 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 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和煤矿。 第三条第三条 法人企业全资或控股3处及以上煤矿的视为煤矿企业 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 2 处煤矿参照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管理模式。 单个煤矿可为独立法人公司,也可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非法人分 支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第四条 煤矿应完善治理结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 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并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现有合伙企业性质或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煤矿应逐 步设立为公司制企业,并按要求组建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 3 企业集团公司应对全资及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实行安全生产技 术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煤矿企 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煤矿企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层、监事会等机构设置,依法赋予管理职责,确保权力机构、决 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依法、高效履职。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七条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技 术等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安全生产经营需要的管理人员和工 程技术人员,确保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资金保障到位, 满足煤矿生产建设管理需要。 第八条第八条 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均应为专职人员, 严禁在其他集团公司或煤矿兼职。 第九条第九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企业集团公司要设置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管理、通防管理、 机电运输管理、通信与调度等专职职能管理部门。下属煤矿有高 瓦斯、按突出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集团公司应设置 瓦斯治理防突管理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 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成立 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科研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组 4 建矿山救护大队。 第十条第十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独立法人责任主 体或子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设置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管理、通防管理、机电运输管理、 通信与调度等专职职能管理部门,明确职业病防治、生态环境保 护、安全培训等工作职能管理部门。高瓦斯、按突出管理、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建立专业的防突队伍。水文 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 备防治水专业人员。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自有队伍施工的, 煤矿必须要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设置安全、技术、质量、通 防、防治水等专业管理部门。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 可证,项目管理部必须设置有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监督等专 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 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 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否则,不得生产。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人员配备要求 (一)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配齐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 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等安全生产负责人,并 5 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级职称要 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5 年以上工作经历,中级职称要有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配备采掘、 机电、 通风、地测的副总工程师。高瓦斯矿井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 突出矿井管理的应设立通防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人),水 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立地质副总工程师(技术分 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都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工程技术人员应按以下标准配备 管理 3~5 处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 120~300 万吨/年的 企业集团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术 人员不少于 20 人(含管理人员),其中采掘、通防、机电、地测、 安全每个专业不少于 3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30。直 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 6 人。 管理 6 处及以上煤矿或矿井设计总产能达到 300 万吨/年以上 的企业集团公司。采矿、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等专业工程技 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采掘、通防、机电、地测、安全每个专 业不少于 4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40。直接从事安全 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 8 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仅管理1处生产或建设煤矿的独 立法人责任主体或子公司,可不再另外配置工程技术管理团队。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按以下标准配置工程技术人员 6 (一)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总经理(矿长) 、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 矿长)等五职矿长,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矿长、总工程师必 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岗位 3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 余副总经理(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 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3 年以上煤矿 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二)配备分管相应专业技术的副总工程师(技术分管负责 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设立通防 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设立地测副 总工程师。 (三)生产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具有中专(含)以上文 化程度的采煤、掘进、通防、机电、地测、安全、监测监控等专 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 30。 90 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少于 15 人(采掘、通防、机电、地测、 安全各专业分别不少于 2 人)。 9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 20 人(采掘、通防、机电、安 全专业分别不少于 4 人,地测不少于 3 人)。 (四)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及煤矿要严格人员准入把关,强化 考核监督,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企业安全意识红线不 7 牢、管理责任层层递减、不按要求配备所属煤矿管理技术团队等 问题,做到严格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章 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公司必须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加强管 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督促所属煤矿建立 健全符合本矿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岗 位操作规程“三项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强化内部监督考核, 提高制度执行实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独立法人公司 (煤矿) 必须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 构和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要求,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 门及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 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 防治水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 “一 通三防”、生产技术、地质测量等机构,负责落实煤矿开拓方案、 采区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采掘部署、技术措施的制定及新 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主要技术问题,并 8 完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健全事故响 应机制,针对煤矿灾害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 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 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 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公司、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必须建立健 全安全投入保障体制机制,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所需的资金 投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 推动所属煤矿由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和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对 该煤矿进行整体托管或交由地方政府委代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追责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是所属煤矿(含整体托管煤矿) 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对所属煤矿(含整体托管煤矿)的安全生 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必须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煤矿企业集团 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关 责任人未依法依规依章履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含整体托管煤矿)安全生产 主要事项应进行审批。应审批的主要事项为矿井安全生产中长 期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生 9 产作业计划,年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从业人 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必须经 企业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含整体托管煤矿)应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经常性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应开展的主要 监管事项为年度、季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生产方案作业计 划审查,“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机电运输” 等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 提取检查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开展监督管 理的工作。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 责任,子公司(煤矿)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以上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 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编制或审批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 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季度、月 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季度、月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季度、 月度防治水计划;年度、季度、月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 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必须编制或审批的事 项。 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应开展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 10 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 “防治水”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 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开展 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要求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编制或审批的事项,可由独立法 人公司(煤矿)按照县级行业监管部门要求组织审查及批复,并 向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监察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项目 负责人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实行监理的监理合同 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上级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安 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地方人民 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管理体 系建设实时监督,不定期开展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主体责任虚化专 项整治,同时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履职 的,可对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通报;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 置,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 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煤矿企业规范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解释。 12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能源局办公室2020 年 8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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