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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焊接质量检查 7.1 一般规定 7.1.1 7.1 一般规定 7.1.1 质量检查人员应按本规程及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对焊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7.1.2 7.1.2 质量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应为 1 对所用钢材及焊接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以及外观进行检查,均应符合图纸和相关规程、 标准的要求; 2 监督检查焊工合格证及认可施焊范围; 3 监督检查焊工是否严格按焊接工艺技术文件要求及操作规程施焊; 4 对焊缝质量按照没计图纸、技术文件及本规程要求进行验收检验。 7.1.37.1.3 检查前应根据施工图及说明文件规定的焊缝质量等级要求编制检查方案, 由技术负责人批准 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批的划分、抽样检查的抽样方法、检查项目、检查方法、 检查时机及相应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7.1.47.1.4 抽样检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处数的计数方法工厂制作焊缝长度小于等于 1000mm 时,每条焊缝为 l 处;长度大于 1000mm 时,将其划分为每 300mm 为 l 处;现场安装焊缝每条焊缝为 1 处; 2 可按下列方法确定检查批 1 按焊接部位或接头形式分别组成批; 2 工厂制作焊缝可以同一工区车间按一定的焊缝数量组成批; 多层框架结构可以每节柱的所 有构件组成批; 3 现场安装焊缝可以区段组成批;多层框架结构可以每层节的焊缝组成批。 3 批的大小宜为 300~600 处 4 抽样检查除设计指定焊缝外应采用随机取样方式取样。 7.1.5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 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 5%时,该 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 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 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 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 3%时, 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 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它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 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1.67.1.6 所有查出的不合格焊接部位应按 6.6 节的规定予以补修至检杏合格。 7.2 外观检验 7.2.1 7.2 外观检验 7.2.1 所有焊缝应冷却到环境温度后进行外观检查,Ⅱ、Ⅲ类钢材的焊缝应以焊接完成 24h 后检查 结果作为验收依据,Ⅳ类钢应以焊接完成 48h 后的检查结果作为验收依据。 7.2.27.2.2 外观检查一般用目测,裂纹的检查应辅以 5 倍放大镜并在合适的光照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可 采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尺寸的测量应用量具、卡规。 7.2.3 7.2.3 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l 一级焊缝不得存在未焊满、根部收缩、咬边和接头不良等缺陷,一级焊缝和二级焊缝不得存 在表面气孔、夹渣、裂纹和电弧擦伤等缺陷; 2 二级焊缝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外,尚应满足表 7.2.3 的有关规定; 3 三级焊缝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 7.2.3 的有关规定。 7.2.47.2.4 焊缝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焊脚尺寸应符合表 7.2.4-l 的规定 2 焊缝余高及错边应符合表 7.2.4-2 的规定。 表 7.2.3 焊缝外观质量允许偏差 表 7.2.3 焊缝外观质量允许偏差 焊缝 质量 检验 等级 项目 二 级 三 级 未焊满 ≤0.2O.02t 且≤1mm,每 100mm 长度焊缝内未 焊满累积长度≤25mm ≤0.2O.04t 且≤2mm,每 100mm 长度焊缝内未焊 满累积长度≤25mm 根部收缩 ≤0.20.02 t 且≤1mm,长度不限 ≤.2O.04t 且≤2mm,长度不限 咬边 <0.05t 且≤0.5mm,连续长度≤100mm,且焊缝 两侧咬边总长≤10%焊缝全长 ≤0.1t 且≤1mm 长度不限 裂纹 不允许 允许存在长度≤5mm,的弧坑裂纹 电弧擦伤 不允许 允许存在个别电弧擦伤 接头不良 缺口深度≤0.05f 且≤0.5mm,每 1 0]0mm 长度 焊缝内不得超过 l 处 缺口深度≤O.1t 且.≤1mm,每 1000mm 长度焊缝内 不得超过 l 处 表面气孔 不允许 每 50mm 长度焊缝内允许存在直径0.4f 且≤3mm 的气孔 2 个;孔距应≥6 倍孔径 表面夹渣 不允许 深≤O.2t,长≤O.5t 且≤20mm 表 7.2.4~1 焊缝焊脚尺寸允许偏差 表 7.2.4~1 焊缝焊脚尺寸允许偏差 序号 项 目 示意图 允许偏差n 一 1 一般全焊透的角 接与对接组合焊缝 4 0 4 . ≥ t hf且 10≤10 2 需经疲 劳验算的 全焊透角 接与对接 组合焊缝 4 0 2 ≥ t hf 且≤10 表 7.2.4-2 焊缝余高和错边允许偏差 表 7.2.4-2 焊缝余高和错边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1nnl 序 号 项 目 示意图 一、二级 三级 l 对接焊缝 余高 c B20 时, C 为 O~3 B≥20 时, c 为 O~4 B20 时, C 为 O~3.5 B≥20 时, C 为 0~5 2 对接焊缝 错 边d dO.1t 且≤2.O d6 时 C 为 O~3.O 7.2.57.2.5 栓钉焊焊后应进行打弯检查。合格标准当焊钉打弯至 30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 眼可见的裂纹,检查数量应不小于焊钉总数的 l%。 7.2.6 7.2.6 电渣焊、气电立焊接头的焊缝外观成形应光滑,不得有未熔合、裂纹等缺陷;当板厚小于 30mm 时, 压痕、 咬边深度不得大于 O.5mm; 板厚大于或等于 30mm 时, 压痕、 咬边深度不得大于 1.0mm. 7.3 无损检测 7.3.1 7.3 无损检测 7.3.1 无损检测应在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 7.3.2 7.3.2 焊缝无损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探伤方法的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 7.3.3 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焊缝应进行 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 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B 级检验的Ⅱ级及Ⅱ级以上; 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 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 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B 级检验的Ⅲ级及Ⅲ级以上; 3 全焊透的三级焊缝可不进行无损检测。 7.3.4 7.3.4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方法及缺陷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焊接球节点钢网架 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1的规定。 7.3.57.3.5 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方法及缺陷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螺栓球节点钢网架 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3034.2的规定。 7.3.67.3.6 箱形构件隔板电渣焊焊缝无损检测结果除应符合第 7.3.37.3.3 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附录 C 进行焊缝熔透宽度、焊缝偏移检测。 7.3.77.3.7 圆管 T、K、Y 节点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方法及缺陷分级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7.3.87.3.8 设计文件指定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性质作出判断时, 可采用射线探伤进行 检测、验证。 7.3.97.3.9 射线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射线照相的质量等级应符合 AB 级的要求。一级焊缝评定合格等级应为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 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Ⅱ级及Ⅱ级以上,二级焊缝评定合格等级应为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 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Ⅲ级及Ⅲ级以上。 7.3.10 7.3.10 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表面检测 1 外观检查发现裂纹时,应对该批中同类焊缝进行 100%的表面检测; 2 外观检查怀疑有裂纹时,应对怀疑的部位进行表面探伤; 3 设计图纸规定进行表面探伤时; 4 检查员认为有必要时。 7.3.117.3.11 铁磁性材料应采用磁粉探伤进行表面缺陷检测。确因结构原因或材料原因不能使用磁粉探 伤时,方可采用渗透探伤。 7.3.127.3.12 磁粉探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缝磁粉检验方法和缺陷磁痕的分级JB/T 6061的规 定,渗透探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缝渗透检验方法和缺陷迹痕的分级JB/T 6062的规定。 7.3.13 7.3.13 磁粉探伤和渗透探伤的合格标准应符合本章中外观检验的有关规定。 8 焊接补强与加固 8.0.1 8.0.1 建筑钢结构的补强和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钢结构加固技术标准的规定。 补强与加固的方 案应由设计、旋工和业主等共同确定。 8.0.2 8.0.2 编制补强或加固设计方案时,必须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原结构的设计计算书和竣工刚,当缺少竣工图时,应测绘结构的现状图; 2 原结构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包括钢材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和有关的焊接性能试验资料, 必要时应在原结构构件上截取试件进行试验; 3 原结构的损坏变形和锈蚀检查记录及其原因分析, 并根据损坏及锈蚀情况确定杆件或零件 的实际有效截面; 4 现有结构的实际荷载资料。 8.0.3 8.0.3 钢结构的补强或加固设计,应考虑时效对钢材塑性的不利影响,不应考虑时效后钢材屈服强 度的提高值。在确认原结构钢材具有良好焊接性能后方可采用焊接方法。 8.0.48.0.4 补强与加尉宜不影响生产,尽可能做到施工方便并应满足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于受气相腐蚀 介质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当礴蚀削弱平均量超过构件厚度的 25%时,应根据所处腐蚀环境按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建筑防特蚀设计规范GB 50046进行分类,并对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乘以下列降低系 数 弱腐蚀 O.95 中等腐蚀 0.9 强腐蚀 85。 8.O.5 8.O.5 钢结构的补强或加固,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l 负荷补强或加固在原位置使构件完全卸荷,或将构件拆下进行补强或加固; 2 负荷状态下的补强或加固在原位置上未经卸荷或仅部分卸荷状态下进行补强或加固。 8.0.68.0.6 负荷状态下进行补强与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除作用于结构上的活荷载; 2 根据加固时的实际荷载包括必要的施工荷载,对构件和连接进行承载力验算,尽量卸除结 构上的荷载。当原有构件中实际有效截面的名义应力与其所用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之问的比值β≤ 0.8对承受静态荷载或间接承受动态荷载的构件,或β≤0.4承受动态荷载的构件时方可进行补 强或加固; 3 在受拉构件中,加固焊缝的方向应与构件中拉应力方向基本一致。 4 用圆钢、小角钢组成的轻型桁架钢结构不宜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补强和加固。 5 轻钢结构中的受拉构件严禁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补强和加固。 8.O.7 8.O.7 在负荷状态下用焊接方法补强或加固时, 必须考虑焊接过程中因瞬时受热造成局部范围内钢 材力学性能降低的因素。除结构应尽可能卸荷外,尚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做好临时支护; 2 采用合理的焊接工艺。 8.0.8 8.0.8 对有缺损的钢构件应按钢结构加固技术标准对其承载能力进行评估, 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 补。当缺损性质严重、影响结构的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卸荷加固措施。对一般缺损,可按下列方法 进行焊接修复或补强 l 当缺损为裂纹时,应精确查明裂纹的起止点,在起止点钻直径为 12~16 mm 的止裂孔,并根 据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法修补 1 补焊法用碳弧气刨或其它方法清除裂纹并加工成侧边大于 10。的坡口,当采用碳弧气刨 加工坡口时,应磨掉渗碳层。应采用低氢型焊条按全焊透对接焊缝的要求进行补焊。补焊前宜按本 规程第 6.2.2 条的规定将焊接处预热至 100~150℃。对承受动荷载的结构尚应将补焊焊缝的表面磨 平; 2 双面盖板补强法补强盖板及其连接焊缝应与构件的开裂截面等强,并应采取适当的焊接 顺序,以减少焊接残余应力和焊接变形。 2 对孔洞类缺损的修补应将孔边修整后采用两面加盖板的方法补强; 3 当构件的变形不影响其承载能力或正常使用时,可不进行处理;否则应根据变形的大小采 用下列方法处理 1 当变形不大时,应先处理构件的其它缺陷,然后在部分卸的情况下,宜采用冷加工法矫正; 若采用热加工矫正时,其加热温度对调质钢应不大于 590℃,对其它钢种应不大于 65012。钢材的加 热温度高于 31512 时,应在空气中自然冷却,禁止用浇水等方法加速冷却; 2 当变形较大,且难以矫正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构件。 8.O.98.O.9 焊缝的补强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焊缝缺陷超出容许值时,应按本规程第 6.6 节的规定进行返修。在处理原有结构的焊缝缺 陷时,应根据处理方案对结构安全影响的程度,分别采取卸荷补焊或负荷状态下补焊; 2 角焊缝补强宜采用增加原有焊缝长度包括增加端焊缝或增加焊缝计算厚度的方法。 1 当负荷状态下采用加大焊缝厚度的方法补强时,被补强焊缝的长度应不小于 50mm,同时原 有焊缝在加固时的应力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w fff f≤ητσ 22 8.0.9 式中 f σ, f τ分别为角焊缝按有效截面heιw, 。计算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名义应力 和沿焊缝长度方向的名义剪应力; η焊缝强度折减系数,可按表 8.0.9 采用; ω f f角焊缝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表 8.O.9 焊缝强度折减系数 表 8.O.9 焊缝强度折减系数 被加固焊缝的长度mm ≥600 300 200 100 50 7 1.0 0.9 0.8 0.65 0.25 2 补强或加固后的焊缝, 其长度与厚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 G13 50017 的规定。 8.O.10 8.O.10 用于补强或加固的零件及焊缝宜对称布置。加固焊缝不宜密集、交叉布置,不宜与受力方 向垂直。在高应力区和应力集中处,不宜布置加固焊缝。 8.0.1l8.0.1l 用焊接方法补强铆接或普通螺栓连接时,补强后接头的全部荷载应由焊缝承担。 8.O.128.O.12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构件用焊接方法加固时,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的抗滑力可与焊缝共同 工作,但两种连接各自的计算承载力的比值应在 1.0~1.5 范围内。 8.O.13 8.O.13 补强与加固施焊前应清除待焊区域两侧各 50mm 范围内的灰尘、铁锈、油漆和其它杂物。 8.0.14 8.0.14 负荷状态下焊接补强或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工艺的制定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结构最薄弱的部位或构件应先进行补强或加固; 2 对能立即起到补强或加固作用,且对原结构影响较小的部位或杆件先施焊; 3 加大焊缝厚度时, 必须从原焊缝受力较小部位开始施焊。 每次熔敷的焊缝厚度不宜大于 2 mm; 当需要多道施焊时,层间温度应不高于预热温度; 4 应根据结构钢材材质,选择相应的低氢型焊条,焊条直径不宜大于 4.0mm; 5 焊接电流不宜大于 200A; 6 应制订合理的焊接工艺,采取有效控制焊接变形的措施。施焊顺序应尽可能使输入热量对构 件的中和轴平衡。 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荷载进行核算,并应严格控制,实际施工时的荷载值不得超过加固设计时 所取的施工荷载值; 3 焊接补强或加固的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 10℃。 9 焊工考试 9.1 一般规定 9.1.1 9.1 一般规定 9.1.1 凡从事建筑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施工的焊工,应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并应符合 本章的各项规定。 9.1.2 9.1.2 操作技能考试包括熔化焊手工操作技能基本考试、附加考试、定位焊考试和机械操作技能考 试;取得熔化焊手工操作技能基本考试和附加考试资格的焊工,均应认定为具备相应的定位焊操作 资格。 9.1.39.1.3 进行资格考试的焊工应根据已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焊接。 9.1.49.1.4 焊工资格考试的焊接工艺方法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操作技能手工电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包括实芯焊丝及药芯焊丝;药芯焊丝自保护 焊;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2 机械操作技能埋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电渣焊包括丝极、板极和熔嘴电渣焊;气电立 焊;栓钉焊。 9.1.5 9.1.5 焊工考试应由施工企业的焊工技术考试委员会组织和管理,其组成及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焊工技术考试委员会应由企业主管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劳资等 部门的代表、焊接主管工程师、中高级检验人员、考试监督人员等组成,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躲督人 员应由熟练焊工或焊接技师担任。考试委员会可设办事机构主持日常工作; 2 企业焊工技术考试委员会应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上级管理机构认证、审批; 3 企业焊工技术考试委员会的职责应为 确定报考项目及试题; 监督考试过程; 评定考试结果; 核实免试及延长有效期资格;提供试件焊接工艺;建立健全焊工考试档案管理制度;监督、记录焊 工生产合格率并纳人焊工档案管理。 9.l.69.l.6 焊工应经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9.l.7 9.l.7 除另有要求外,考试用试板在焊前、焊后均不得进行包括热处理、锤击、预热、后热在内 的任何处理。试板坡口应光洁平整并清除其表面的水、油污、锈蚀等。 9.1.89.1.8 焊前试板应打上焊工代码钢印和考试项目标识。水平固定或 45。固定的管子还应参照时钟 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识。 9.1.9 9.1.9 除机械操作技能考试外,考试试板不得加引弧板、引出板;考试试板必须按考试规定的位 置放置且不应刚性固定。 9.1.109.1.10 考试焊工应独立进行各项操作。焊接开始后不得随意更换试板,不得改变焊接方向和焊接 位置。 9.1.1l 9.1.1l 考试用的焊条、焊剂应按规定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必须清除油污、锈蚀等污物。采用手 工电弧焊进行定位焊时应使用直径为 3mm 的焊条,其它考试项目焊接材料的规格应符合工艺评定的 要求。 9.1.129.1.12 单面坡口或双面坡口且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可清根和清根后打磨。 9.1.139.1.13 考试过程中,不得对层间和表面焊缝进行打磨或修补,但焊后应将焊渣、飞溅等清除干净。 9.2 考试内容及分类 9.2 考试内容及分类 9.2.19.2.1 焊工资格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9.2.29.2.2 理论知识考试应以焊工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及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并应按申报焊接方法、 类别对应出题,内容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焊接安全知识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 2 焊缝符号识别能力焊缝符号表示法GB 324、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 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 985; 3 焊缝外形尺寸要求钢结构外形尺寸GB 10854; 4 焊接方法表示代号金属焊接及钎焊方法在图样上的表示代号GB 5185; 5 所报考试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操作方法、焊接顺序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6 焊接质量保证、缺陷分级焊接质量保证钢熔化焊接头 的要求和缺陷分级GB/T 12469; 7 建筑钢结构的焊接质量要求。应符合有关钢结构施工验收规程、规范的要求; 8 与报考类别相适应的焊接材料型号、牌号及使用、保管要求碳钢焊条GB/T5117、 低 合金钢焊条GB/T 5118、 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 气体保护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GB/T8110、 碳钢药芯焊丝GB 10045 及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17493、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 焊剂GB/T 5293、 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GB/T 12470; 9 报考类别的钢材型号、牌号标志和主要合金成分、力学性 能及焊接性能; 10 焊接设备、装备名称、类别、使用及维护要求。应符合一般常规型号; ll 焊接缺陷分类及定义、形成原因及防止措施的一般知识金属熔化焊焊缝缺陷分类GB 6417; 12 焊接热输入与焊接规范参数的换算及热输入对性能影响的一般关系; 13 焊接应力、变形产生原因、防止措施及热处理的一般知识。 9.2.3 9.2.3 操作技能考试应以检验焊工的操作技能为原则, 以检验焊工遵循工艺指令能力及完成致密焊 缝能力为主。其分类及适应认可范围应符合表 9.2.3 规定。 表 9.2.3 操作技能考试分类及适应认可范围 表 9.2.3 操作技能考试分类及适应认可范围 考试分类 焊接方法分类 代号 类别号 认可范围 焊工手工操作技能基本考试 焊工手工操作技能附加考试 焊工手工操作技能定位焊考试 药皮焊条手工电弧焊 实芯焊丝气体保护焊 药芯焊丝气体保护焊 药芯焊丝自保护焊 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SMAW GMAW FCAWG FCAWSS GTAW 1 2-1 2-2 3 4 2-1、2-2 2-1 机械操作技能考试 埋弧焊 管状熔嘴电淤焊 丝极电渣焊 板极电渣焊 气电立焊 实芯焊丝气潍保护焊 药芯焊丝气体保护焊 药芯焊丝自保护焊 一般栓钉焊 穿透栓钉焊 SAW ESW-MN ESW-WE ESW-BE EGW GMAW-A FCAW-A FCAjN-SA SW SW-P 3 6-l 6-2 6-3 7 8-1 8-2 8-3 9-1 9-2 6-1 6-2 6-3 8-1、8-2、8-3 8-2、8-3 8-3 9-1,92 9-2 注注多极焊考试台格可代祷单极焊考试,反之不百 9.3 手工操作技能基本考试 9.3.l 9.3 手工操作技能基本考试 9.3.l 考试试件钢材分类及认可范围应符合表 9.3.1 规定。 表 9.3.1 常用试件钢材分类及认可范围 表 9.3.1 常用试件钢材分类及认可范围 类别代号 试件钢材分类 认可范围 Ⅰ 碳素结构钢Q215、Q235 Ⅰ Ⅱ 低台金高强度结构钢 Q295、Q345 Ⅰ、Ⅱ Ⅲ 低台金高强度结拇钢 Q390、Q420 Ⅰ、Ⅱ、Ⅲ Ⅳ 低台金高强度结构钢 Q460 Ⅰ、ⅡⅢ、Ⅳ 9.3.2 9.3.2 焊接材料分类及认可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药皮焊条及认可范围应符合表 9.3.2 的规定; 2 专用焊条如打底专用焊条、向下立焊焊条应单独进行考试; 3 气体保护焊气体介质及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钨极种类不作考试分类。 表 9.3.2 焊条分类及认可范围 表 9.3.2 焊条分类及认可范围 认可范围代号 a b c d 考试用焊条类别代号 E20 E22 E27 E12 E13 E14 E03 E01 E15 E16 E28 E48 E01 E11 aE20 类氧化铁型焊条 ○ bE12 类钛型焊条 √ ○ cE15 类低氢型焊条 √ √ ○ dEx lO 类纤维素型焊条 ○ 注注○为考试焊条类别;√为认可焊条类型 9.3.3 9.3.3 考试试件板材厚度、管材外径的分类及认可范围,应符合表 9.3.3-l 和表 9.3.3-2 的规定。 表 9.3.3-l 试件板壁厚度与认可范围mm 表 9.3.3-l 试件板壁厚度与认可范围mm I 试件板壁厚度 f 认可厚度范围 3≤t10 3~1.5t 10≤f25 3~3t f≥25 ≥3 表 9.3.3-2 试件管外径与认可范围mm 表 9.3.3-2 试件管外径与认可范围mm 试件管外径 D 认可外径范围 D≤60 不限 D>60 ≥D 9.3.49.3.4 焊缝类型和焊接位置的分类及认可范围应符合表 9.3.4 的规定。 表 9.3.4 焊缝类型和焊接位置认可范围 表 9.3.4 焊缝类型和焊接位置认可范围 认可焊缝 类型和焊 接位置 注注①见图 5.1.7-l ②见图 5.1.7-2 ③坡口焊焊缝的考试也可作为相应位置 角焊缝的考试; ④全焊透坡口焊缝的考试也.认可部分焊 透坡口焊缝的考试; ⑤对管材时只作为认可直径大于 600mm 一薛带有垫饭或清根的管坡日焊缝的考试; ⑥不得作为 T、Y 及 K 形节点相贯接头焊 缝的认可; ⑦不得作为单面焊而又无垫板对接焊的 全焊透接头的认可 9.3.59.3.5 各种焊接位置加垫板的试件可用不加垫板的坡口全焊透焊缝考试来代替,但不能反之。背面 加垫板的考试试件代号应为 D,不加垫板可省略。 9.3.69.3.6 手工操作技能基本考试代号省略,附加考试代号为建附。 9.3.79.3.7 手工操作技能基本考试和附加考试试件标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标记示例 管材水平滚动对接、手工电弧焊、I 类钢材、a类焊材、不带垫板的手工操作技能基本考试表示为 lGlla 标记示例 管材水平滚动对接、手工电弧焊、I 类钢材、a类焊材、不带垫板的手工操作技能基本考试表示为 lGlla。 9.3.8 9.3.8 试板试管尺寸及坡口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板尺寸及坡口形式应符合图 9.3.8-1 和表 9.3.8-l 要求 2 试管对接尺寸及坡口形式应符合图 9.3.8-2 和表 9.3.8-2 图 9.3.82 管材对接试件形式示意 图 9.3.82 管材对接试件形式示意 表 9.3.8-1 板材对接试件和坡口尺寸 表 9.3.8-1 板材对接试件和坡口尺寸 坡口尺寸 角度 a 间隙 bmm 钝边 pmm 试件厚度 tmm 试件 长 度 Lmm 试件宽度 Bmm 垫板尺寸 B1t1(mm) 不带垫板带垫板 不带 垫板 带垫板 不带 垫板 带垫板 8≤t25 ≥200 ≥110 602.5452.51~26l ≤2 ≤1 ≥25 ≥250 ≥120 506 602.5452.51~26i ≤2 ≤1 表 9.3.8-2 管材对接试件和坡口尺寸不加垫板单面焊 表 9.3.8-2 管材对接试件和坡口尺寸不加垫板单面焊 管径 D mm 壁厚 f mm 试件长度 L mm V 形坡口角度α 间隙 6 mm 钝边 p mm ≤60 3~6 ≥240 ≤70 2~3 ≤2 ≥108 14 2 要 8≤t9.5mm 5G、6G 及 6GR 位置试样 图 9.3.9-2 各种焊接位置管材试件取样位置不意 1 一面弯;2 一背弯;3 一侧弯 9.3.109.3.10 检验方法及合格标准 1 焊缝外观检查宜用 5 倍放大镜目测,表面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它项目的检验。其表面质 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外观尺寸应符合表 9.3.10 的规定; 表 9.3.10 焊缝外观尺寸要求mm 表 9.3.10 焊缝外观尺寸要求mm 注①在焊缝 25mm 长度范围内 2 焊缝边缘应圆滑平缓过渡到母材;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夹渣、气孔、未熔合和焊瘤;咬边和 表面凹陷深度应不大于 0.5mm。对接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应不大于焊缝全长的 10%且不大于 25mm; 3 焊后试板的角变形 Q 应不大于 3图 9.3.10 图 9.3.10 试板的角变形示意 图 9.3.10 试板的角变形示意 4 焊缝错边量应不大于 10%板厚且不大于 2mm。 2 射线及超声波探伤射线探伤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 级GB 3323规定的Ⅱ级要求;超声波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 伤结果分级GB 11345规定的 Bl 级要求; 3 冷弯检验 1 弯曲条件弯芯直径应符合母材标准的弯曲试验要求; 2 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 GB 2653的规定;对 直径不大于 60mm 的管材试件,可进行压扁试验; 3 合格标准试件拉伸面任意方向上不得有长度大于 3mm 的裂纹或其它缺陷,且单个试件裂 纹及其它缺陷总长不得大于 7mm。 9.4 手工操作技能附加考试 9.4.1 9.4 手工操作技能附加考试 9.4.1 手工操作技能附加考试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1 凡从事高层、超高层钢结构及其它大型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焊接的焊工,应根据钢结构的 焊接节点形式、采用的焊接方法和焊工所承担的焊接工作范围及操作位置要求,由工程承包企业决 定附加考试类别,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 2 凡申报参加附加考试的焊工必须已取得相应的手工操作基本技能资格证书。 9.4.29.4.2 附加考试的焊接方法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方法分类及考试合格后的认可范围应符合表 9.2.3 的规定; 2 试件形式及尺寸应符合图 9.4.21~9.4.24 的要求,其认可范围只限于本类; 图 9.4.2-1 图 9.4.2-1 搭接角焊缝试件形式、尺寸和试样取样位置示意 1角焊缝中问部分可以任意位置焊接,加工弯曲试样前应将中间焊缝余高用机械方法加工至 与母材平齐,热板应刨去但不得低于母材表面;2垫板应与母材完全贴紧;35.5≤S≤9mm 3 焊缝形式分类、代号及认可范围应符合表 9.4.2-1 的规定; 立焊位置V焊接操作在距地 50cm 左右的高度处固定焊接 横焊水平位置H焊接操作在地面进行 图 9.4.2-2 搭接角焊缝焊接操作位置示意 图 9.4.2-2 搭接角焊缝焊接操作位置示意 表 9.4.2-1 焊缝形式分类 表 9.4.2-1 焊缝形式分类 焊缝形式 焊缝形式代号 认可范围 角 接 C C 对 接 B B、C 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 q R、B、C A 局部 图 9.4.2-3 图 9.4.2-3 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试件形式、尺寸及试样取样位置示意 1侧弯试样,板厚大于 40mm 时应分层取样; 2加高板,左侧母材也可用厚度不小于 36mm 的整板代替,焊前用机械方法加工成凸台状并且在焊后将凸台机械加 工至与右侧母材齐平;3舍弃;4焊接坡口内的定位焊缝焊后磨平 4 焊接位置分类、代号及认可范围应符合表 9.4.2-2 的规定; 表 9.4.2-2 焊接位置分类 表 9.4.2-2 焊接位置分类 焊接位置 位置代号 认可范围 平 焊 F F 横 焊 H F、H 立 焊 V F、H、V 仰 焊 0 F、o 立焊和仰焊 V 和 0 F、H、V、0 5 试件用材料分类钢材及焊条的分类、代号和认可范围应符合表 9.3.1、表 9.3.2 的规定; 气体保护焊的焊丝和保护气体不分类,代号省略; 图 9.4.2-4 图 9.4.2-4 焊接操作加障碍要求示意对接焊情况 aF 位置情况适应于工地安装柱粱翼缘焊接或制造厂中柱牛腿翼缘焊接;bF 位置情况适应于工地或 制造厂中梁梁翼缘焊接;cH 位置情况适应于工地或制造厂中柱牛腿翼缘焊接;dH 位置情况适应于 工地安装柱柱焊接;eV 位置情况适应于制造厂中柱牛腿翼缘焊接 6 各种试件标记应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 标记示例横向焊接位置、手工电弧焊、Ⅱ类钢材、c类焊材、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加垫板 的手工操作技能附加考试表示为建附 H1ⅡcCbD。 9.4.39.4.3 检验项目、方法及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考试试件的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9.4.3-l 的规定。 表 9.4.3-1 试件检验项目 表 9.4.3-1 试件检验项目 试件形式 试件厚度mm 外观检验 无损探伤 侧弯 背弯 对接焊 ≥25 ① 要 射线或超声波 4 个 搭接角焊 ~10 要 2 个 注注①认可板厚不限 2 检验方法 1 外观检验宜用 5 倍放大镜目测; 2 无损探伤射线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超声波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的规定; 3 弯曲试验对接、角接及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接头弯曲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 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法GB 2653的规定;弯曲条件应符合母材标准的规定;试样尺寸应符合图 9.4.2-1 和图 9.4.2-3 要求。 3 焊缝合格标准 1 焊缝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试件焊缝表面无裂纹、未焊满、未熔合、气孔、夹渣、焊瘤等缺陷;焊缝咬边深度不大于 0.5mm, 两侧咬边总长不超过焊缝长度的 10%,且不大于 25mm; 焊缝错边量不大于 10%板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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