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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煤安字1995第30号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 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节 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三章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开采保护层 第二节 预抽煤层瓦斯 第四章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节 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 附则 附录一 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突出、压出和 倾出的基本特征 附录二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附录三 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附录四 钻屑指标法 附录五 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附录六 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附录七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 严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灾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员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 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区煤炭局。 第5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特征见附录l。 第6条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利研单位鉴定种类型,其基本由地质勘探部门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 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任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第7条 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亍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情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 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 1.矿井基本情况; 2.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5.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矿务局或矿根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第8条 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2.瓦斯基本参数。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4.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验证资料。 第9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 1.保护层开采计划; 2.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3.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务局、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10条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于、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11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5.突出煤层中的掘进正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6.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8.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 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日才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厂人的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工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厂部、工人贯彻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5.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矿务局、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每月检查一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相应地向矿务局局长和总工程师、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7.矿务局、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13条 地质勘探单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墓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应附有瓦斯地质图; 2.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14条 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地测部门与防突专门机构和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有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见表1,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签收,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 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15条 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 矿务局、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 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细则中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对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矿务局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井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3.对在突出矿井工作的区井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矿长、矿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第18条 突出矿井和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矿长、矿总工程师由省区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 矿务局、矿的安全培训部门应会同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及通风、地测和安监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教材和组织培训师资。 第19条 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汜录卡片见表2。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2.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3.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由矿务局写出报告,于次年第季内将填写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表3和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见表4连同总结资料一并报省区煤炭局。 第20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按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二章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21条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为区域预测,以下各条同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包括石门和竖、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以下各条同。 区域预测应预测煤层和煤层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并应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或准备时进行。 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应在正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第22条 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生产时期应进行区域预测,把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和非突出煤层。 第23条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叮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在突出危险区域内,工作面进行采掘前,应进行工作面顶测。采掘工作面经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24条 突出煤法在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山矿总工程师确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两次区域预测验证,其中任何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只有连续两次验证都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区域仍定为突出威胁区域。 第25条 在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之后,还要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每执行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采掘作业后,须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还必须再执行防治突出的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26条 确定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时,地质勘探部门必须提供初步预测资料。初步预测资料的内容见本细则13条之l的规定。 设计新矿井前,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矿井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并参照邻近矿井突出情况和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 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确定矿井突出危险性,方可将矿井突出危险性列入设计任务书中,报上级批准后,作为新矿井的设计依据。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层瓦斯压力p,其判断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矿井的实测资 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5、表6所列数据划分, 只有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方可划为突出煤层。 注煤的破坏类型司参考表6确定。 第27条 新井建设时期,应由施工单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基本参数,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如果验证结果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所在矿务局应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重新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28条 突出煤层中的区域预测可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或综合指标法进行,预测结果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29条 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进行区域预测时,应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条件与突出分布的规律,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与突出威胁区域。划分突出危险区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上水平发生过一次突出的区域,下水平的垂直对应区域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区; 2.根据上水平突出点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突出点距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并结合地质部门提供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地质构造分布,按照上水平构造线两侧的最 图1 用瓦斯地质统计法向下推测下水平或 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1-断层;2-突出点;3-上水平或上部采区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5-推测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 远距离线向下推测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图1; 3.未划定的其他区域为突出威胁区。 第30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对煤层进行区域预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岩石工作面向突出煤层至少打两个测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测压方法见附录三; 2.在打测压孔的过程中,每米煤孔采取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 3.将两个测压孔所得的坚固性系数最小值加以平均作为煤层软分层的平均坚固性系数; 4.将坚固性系数最小的两个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 煤层区域性突出危险性,可按下列两个综合指标判断 D=0.0075H/f-3p0.74 1 K△p/f 2 式中 D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K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H-开采深度,m; p煤层瓦斯压力,取两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 f-软分层煤的平均坚固性系数。 综合指标D、K的突出临界指标值应根据本矿区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资料,可参照表7所列的临界值,确定区域突出危险性。 如果测压孔所取得的煤样粒度达不到测定f值所要求的粒度时,可采取粒度为13mm的煤样进行测定,见附录六。 用综合指标法进行区域预测的记录应按照表8填写。 第三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1条 在突出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有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3.采掘应力迭加的区域; 4.在工作面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孑L、顶钻等动力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 一、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2条 石门揭开突出煤层前,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第33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可按本细则第30条规定进行。 第34条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为3~10m时,利用探明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的钻孔或至少打两个直径为50~75mm的预测钻孔,在其钻进煤层时,用1~3mm的筛子筛分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h2或K1。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测定方法可按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突出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数据时,可参照表9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选用表9中的任一指标进行预测时,当指标超过临界值时,该石门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反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按照钻屑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记录应按照表10填写。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5条 在突出危险区域中掘进煤巷时,可采刚下列方法之一预测煤巷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1.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 2.尺值指标法; 3.钻屑指标法; 4.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钻屑温度、煤体温度、放炮后瓦斯涌出量等。 第36条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掘进工作面的较分层中,靠近巷道两帮,各打一个平行于巷道掘进方向,直径42mm、深为3.5m的钻孔图2; 2.用专门的封孔器封孔, 封孔后测量室长度为0.5m; 3.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必须在打完钻后2min内完成,测定数据按表11填写。 判断突出危险性的钻孔斯涌出初速度的临界值qm应根据实测资料分析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12中的 临界值qm。当实测的q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qm时,煤巷掘进工作面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实测q值小于临界值qm时,该工作面应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2m预测超前距。 第37条 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打2个倾斜或急倾斜煤层或3个缓倾斜煤层直径为42mm、深为5.5~6.5m的钻孔。钻孔应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24m处图3。 2.钻孔每打1m,测定次钻屑量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l.0m,根据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屑量和最大瓦斯涌出初速度按式3确定各孔的R值 R= Smax-1.8 qmax-4 3 式中 Smax每个钻孔沿孔长最大钻屑量,L/m; qmax每个钻孔沿长最大瓦斯涌出初速度,L/mmin。 判断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指标Rm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取Rm=6。当任何一个钻孔 中的R≥Rm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RM0时,β1=1 9 M-保护层的开采厚度,m; M0-开采保护层的最小有效厚度,m0M0可按图5确定; β2-层间硬岩砂岩、石灰岩含量系数,以η表示硬岩在层间岩石中所占有的百分比; η≥50%时,β2=1一0.4100 10 η50%时,β2=1 11 2.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两倍,并不得小于30m; 3.对停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该采煤工作面的始采线、采止线及所留煤柱对被保护层沿走向的保护范围可暂按卸压角56~60划定,如图62所示; 4.保护层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按卸压角划定,如图6b所示。卸压角的大小应采用矿井的实测数据。如无实测数据时,参照表17中的数据确定; 5.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层保护效果及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完善资料,以便尽快得出确定本矿保护层有效作用范围的参数。 第49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应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措施。 第50条 保护层在特殊情况下非留煤柱不可时,必须按照表18填写煤柱记录表。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必须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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