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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一、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办 法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小煤矿不少于5人)。 20 安全机构人员不足,每缺1人扣5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以下同)。 二、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长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0 无证书本项不得分。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 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取得安全技术资格证。 15 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未持证上岗发现1人扣5分。 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15 特种作业人员每少1人或未持证上岗发现1人扣5分。 五、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有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新招录井下作业职工,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存档。 20 无培训计划扣5分;新职工入井作业未经培训发现1人扣5分;培训考核不存档扣10分。 六、煤矿救护队伍 煤矿设立矿山救护队,或按规定与就近的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0 无救护队又未签订救护协议本项不得分。 二、安 全 管 理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办 法 一、安全专篇 有按权限审查批准的矿井安全专篇 2001年1月19日以后竣工的煤矿 。 10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二、安全制度 1.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8.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9.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0 第1种有缺项本项不得分;第2-9种每缺1种扣2分。 三、图纸 1. 井上下对照图; 2.巷道布置图标明井田边界及隔离煤柱; 3.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明邻近采空区; 4.通风系统图; 5.排水系统图; 6.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7.井下避灾路线图。 10 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三种图纸每缺1种或发现图纸与实际不符的本项不得分;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1处扣2分;其他图纸每缺1种扣2分。 四、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 有分工种操作规程;每个采掘工作面均有符合规程规定的作业规程,且符合工作地点实际情况,并经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 10 操作规程每少1种扣2分; 作业规程少1种本项不得分,内容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五、安全措施 1.矿井必须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未制定预案本项不得数。 2.按规定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10 无安全标志本项不得分。 3.喝酒、穿化纤衣服和携带烟火者严禁入井。 10 发现1人本项不得分。 4.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10 未提取本项不得分;提取不足或未按规定使用均扣5分。 5.有符合本矿实际的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有贯彻落实情况记录,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10 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未贯彻落实的本项不得分,未及时修改扣5分。 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 未按规定执行本项不得分。 7.定期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5 未按规定发放本项不得分。 三、通 风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办 法 一、通风系统和设施 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煤工作面独立通风,其进、回风巷道完好畅通;无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风量和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20 通风系统不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本项不得分,其他违反规定发现1处扣5分。 2.地面主通风机房安装两台主扇,有运转记录,每年进行反风实验并有记录。 10 装备不齐全、安装位置不合理本项不得分,其它每项不合格扣5分。 3.在总进和总回风巷适当地点建测风站,各分风地点设测风点,每旬测风一次,有牌板及台帐。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10 测风站不符合要求、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本项不得分;其它每项不合格扣5分。 4.配足并正常使用通风检测仪表,按规定进行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10 缺少仪表、未按规定进行校验,1件扣1分;未进行风机性能测定扣2分。 5.进、回风巷道间不行人的联络巷及时砌筑挡风墙,采空区、报废巷道、长期停工地点及时密闭。风墙、密闭质量和位置符合要求。 5 未按规定设置风墙、密闭,每1处扣2分;风墙、密闭不合格每1处扣1分。 6.主要进、回风巷道间行人的联络巷,安设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风门质量和位置符合要求。 5 未按规定设风门,本项不得分;风门不符合要求,每1处扣2分。 二、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停、开。 10 安装位置不当、有循环风现象、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本项不得分;未指定人员管理的1台扣1分。 2.掘进巷道采用矿井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通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通风。 5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3.无瓦斯超限作业。 5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面风量符合要求。 5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5.风筒抗静电、阻燃,安装、使用符合规定;风筒末端至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及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1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6.局部通风机使用风电闭锁;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采用“三专、两闭锁”。 5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四、瓦 斯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办 法 一、瓦斯管理 1.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按安全规程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 未鉴定、审批和备案本项不得分。 2.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10 人员配备不足、未持证上岗,1 人次扣5分;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本项不得分。 3.无瓦斯超限作业;启封密闭、贯通巷道编制专门措施。对瓦斯超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有记录。 5 有1处瓦斯超限作业本项不得分。其它每项不合格扣5分。 4.按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瓦斯检查制度,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方式。 10 检查次数不足不得分;设点、检查、记录不符合规定每处扣2分。 5.瓦斯日报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瓦斯日报、检查手册、井下瓦斯牌板“三对口”;无空班漏检和假检。 5 有1处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二、安全监测 1.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光学瓦斯检定器,并有检定合格证。 5 瓦检器数量不足或每1台件有1处不合格本项不得分。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5 未装备和使用本项不得分。 3.入井人员随身携带合格的自救器下井。 5 有1人未携带或有1人携带自救器不合格扣1分。 五、放 炮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办 法 一、爆破 工与爆破器材 1.矿井配备足够的爆破工,持证上岗 10 数量不足或未持证上岗本项不得分。 2.爆破器材有煤矿产品安全标志。 10 无安全标志本项不得分。 3.爆破母线及爆破器材完好。 10 每1处不合格扣5分。 4.按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20 有1处不合格本项不得分 5.按规定储存、运输、保管爆破器材;炸药和雷管分箱、分装上锁。 10 有1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二、井下 爆破 1.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制度。 2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2.严格执行一炮一签字制度,领药量与消耗量、交库量三对口。 20 有1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六、防尘、防火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办 法 一、矿井 防尘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在产生煤(岩)尘的作业地点安设喷雾、洒水装置,使用正常。 20 无管路系统不得分;不完善、不完好每1处扣5分。 2.岩石掘进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后冲洗巷道,出矸时洒水。 20 达不到要求,发现1项(处)扣2分。 3.加强个人防护、现场作业人员佩戴防尘口罩。 20 有1人没戴口罩扣2分。 二、防灭 火 1. 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变电室等重要场所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 10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不合格,发现1处扣2分 2. 井口20m范围内及煤矿井下无明火,无柴油设备,无使用灯泡或其他电器取暖及明电现象。 20 井上、下发现1处违反规定,本项不得分。 3. 井下胶带运输机使用阻燃输送带,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符合有关规定。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10 井上、下发现1处违反规定,本项不得分。 七、防 治 水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办 法 一、技术管理 1.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0 未按规定留设煤(岩)柱不得分;未标绘扣5分。 2.井下存在积水区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 1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二、地面防治水 矿井有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的措施。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基标高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井口不得位于泄洪道内。 10 有1 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三、井下防治水 1.建立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按排水设计装备排水设施、设备,并正常使用。平峒、平巷必须有排水沟。 1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2.在老空区和受水威胁地区掘进,编制探放水设计,坚持先探后掘,并严格执行防探水有关规定。 1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八、电 气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办 法 一、供电 1.矿井采用两回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可用发电机做备用电源,发电机容量必须满足井下一类负荷需要,并在5分钟内完成发电、供电。 10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2.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10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10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4.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及入井的轨道和通信线路,在入井处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5 有1处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二、电气设备和保护 1.井下电气设备有煤安标志;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和电缆的选用符合规程规定。 10 有1处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2. 井下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现象。 15 有1台不完好扣2分,有1处失爆本项不得分。 3.井下电器有符合规程要求的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有检测及试跳记录,无“羊尾巴”“鸡爪子”明接头。 10 每少一处保护扣5分,少一项记录扣2分,跳闸试验一处不合格本项不得分。 4.井下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及保护的检修、试验有记录。 5 带电检修本项不得分;每少1次记录扣2分。 三、照明、通讯及信号 1.井下无明火明电照明;矿灯保持完好;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10 有1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2.电气信号除集中闭塞外,能同时发声发光。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10 每1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3.矿内外、井上下通讯畅通。 5 有1处不合格本项不得分。 九、采 煤、掘 进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办 法 一、顺槽和安全出口 1. 采煤工作面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并符合有关规定。 25 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2.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加强支护。 20 每1处不合格扣5 分。 二、顶板管理 1.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考核有记录,参加学习人员要签字。 10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本项不得分。无学习考核记录1 人扣1分,无签字1 人扣1分。 2.巷道开口和贯通前有安全措施并落实。 10 无措施或不落实本项不得分。 3.采掘工作面有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 10 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4.采掘工作面无空顶作业。 10 有1处空顶本项不得分。 5.采掘工作面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无折梁断柱。 10 每1处不合格扣2分 三、采掘机械 1.使用采掘机械设备必须完好。 5 有1台不完好扣1分。 2.顺槽和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挡煤板、刮板和螺栓齐全完好,传动装置必须有安全防护罩。 5 不齐全、不完好每1处扣1分;无防护装置不得分。 四、巷道施工与维修 1.巷道规格符合规程规定,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敷设管路的要求。 20 每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2.维修巷道要有安全措施,巷道失修率符合规定,无严重失修巷道。 20 无安全措施本项不得分;巷道失修每1 处扣2分。 五、塘口管理 1.陷落法采煤塘口管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5 有1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2. 塘口作业有长把工具、接钻杆。 10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3.塘口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 10 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六、安全措施 1.采掘工作面每班有详细的派班、汇报记录,有派班人员和班长签字。 10 没有不得分。有1次没记录扣5分,扣完为止。 2. 有安全质量检查记录,有重大安全隐患记录和处理措施。 10 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本项不得分。 十、提升、运输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办 法 一、立井及斜井提升 1.使用矿用提升绞车,深度指示器、提升容器、连接装置符合规程规定。 10 有1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2.提升速度符合规程规定,并有按速度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足够的过卷、过放距离。 5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3.提升信号齐全、安全可靠。提升信号与提升机闭锁;罐笼提升,安全门与提升信号、罐位闭锁;摇台与罐位、阻车器、提升信号闭锁。 10 有1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4.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提升机设常用闸和保险闸,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动作可靠;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防坠器按规定检查和定期试验,并有检查记录。斜井轨道及托绳轮符合要求。 10 有1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5.提升钢丝绳的安装、使用、检验、更换符合规程规定。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5 有1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6.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严禁用调度绞车作为矿井主提升绞车。 5 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7.倾斜井巷内提升,装设可靠的“一坡三档”。 5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8.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5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二、平巷运输 1.架线符合规程规定,轨道铺设合格,轨型与机车吨位型号相匹配。井下使用煤矿专用运输设备。 5 1处不合格扣1分,未使用专用设备不得分。 2. 使用机车运输符合规定,列车的制动距离符合规定且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有测定报告。 5 每1项不符合规定扣2分。 3.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齐全、可靠。 5 每1处不合格扣2分。 巷道坡度符合运输规定的要求。 5 每1处不合格扣2分。 人力推罐车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 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三、胶带及刮板输送机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井下使用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5 每缺1项保护或不可靠扣2分;输送带不合格本项不得分。 刮板输送机完好合格,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5 每1处不合格扣1分。 四、井下机械运送人员 1.严禁使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5 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2.用辅助运输装置运送人员和设备时,运行及保护符合规定。 5 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甘肃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 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内容分为八个专项即安全管理、通风、瓦斯、水、火灾、开拓开采、爆破、机电运输。各专项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项中的小项扣分不超过小项总分。 缺小项的专项分数按下列公式折算 本专项折合分数[本专项标准分/(本专项标准分-缺项分数)]本专项检查实得分。 矿井安全程度评估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项评定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后,计入矿井安全程度评估总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井 型 分 值 系 数 专 项 大中型煤矿标准(>30万吨) 小型煤矿标准( ≤30万吨) 分值分 系数 分值(分) 系数 一、 安全管理 15 0.15 15 0.15 二、 通风 10 0.10 15 0.15 三、 瓦斯 15 0.15 15 0.15 四、 水 10 0.1 5 0.05 五、 火灾 10 0.1 15 0.15 六、 开拓开采 15 0.15 15 0.15 七、 爆破 5 0.05 5 0.05 八、 机电运输 20 0.20 15 0.15 煤炭企业安全评估等级划分 (一)A类煤矿安全矿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值超过80分(PJZ≥80)。 (二)B类煤矿基本安全矿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值大(等)于70分,小于80分(70≤PJZ80。 (三)C类煤矿安全较差矿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值大(等)于60分,小于70分(60≤PJZ70。 (四)D类煤矿安全不合格矿井。 煤矿安全评估值小于60分(PJZ15扣3分. 3.按从业人员平均年限确定1-5年扣1.5分;小于1年扣3分. 4.工程技术人员所占比例2.5-3扣1分;1.5-2.5扣2分;小于1.5扣3分. 5.安全管理人员所占比例2.5-3扣1分;1.5-2.5扣2分;小于1.5扣3分 五煤矿建设项目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小项不得分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六煤矿救护与劳保 1.矿山救护队的设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矿井必须设立井口(底)急救站、并有急救设施,配备急救器材、装备和药品。 2.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3.劳动保护。 5 【10】 无救护队或未签订救护协议扣5分【无救护队或未签订救护协议,本小项不得分】;救护队技术装备水平不符合规程规定最低技术装备标准扣2【4】分。 未设立井口急救站扣2【4】分,配备器材、装备、药品不符合规定扣2【4】分。 无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扣3【6】分。 未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扣1.5【3】分。 七 图纸 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20 每缺一种图纸扣3分,图纸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一种扣2分。图纸与实际不符本专项不得分。 【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未及时填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本小项不得分。其它图纸每缺一种图纸扣2分,图纸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一种扣2分。】 八安全措施 1.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0 未制定本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未贯彻落实,本小项不得分;未及时修改扣3分。 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小项不得分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3、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小项不得分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二、通风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通风系统 1.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4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小项不得分。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四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五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六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七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八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或者不完整;九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十有短路或自然通风现象。 2.矿井供需风量比 1扣4分,0.9扣6分,0.8扣8分。 3.有效供风率 95扣2分,0.9扣4分,0.8扣8分。 4.风速合格率 风速合格率按井下应测风点的合格比例95扣1分,0.9扣2分, 0.8扣3分。0.75扣4分。 5.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配风 采掘面供风量不符合规程及省局有关规定每发现一处扣4分。 6.矿井外部漏风率 无提升设备超过5、有提升设备超过15,扣8分(查月度测风报表),未测定扣3分。 7.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企业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超核定通风能力本专项不得分。 二局部通风 1、掘进面无局扇 30 掘进面无局扇或有局扇而不能使用扣30分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 安装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一台扣3分。未指定人员管理的扣3分;1台局部通风机供2个及以上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扣6分;有循环风现象本小项不得分。 3.风筒使用与管理 风筒材质不符合要求扣6分;软质风筒无反压边一处扣1分;风筒拐弯无弯头并出现死弯一处扣3分;风筒末端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扣3分。根据现场质量检查风筒漏风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足,本专项不得分。 5.瓦斯排放与巷道贯通 未按规定排放瓦斯或巷道贯通不符合规程及本企业有关规定一处扣6分,无措施扣3分。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三通风设施 1.通风设施 20 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装反向风门一处扣2分,无联锁装置一处扣2分。 2.密闭 永久密闭设置位置、使用材料、质量不合格一处扣6分,临时密闭不合格一处扣3分。 3.通风巷道失修率 ≥7扣2分,无检查报表扣2分(查矿检查记录)。 4. 通风仪表配备率 根据现场质量检查的结果配备不足扣2分;未定期检测扣2分(风表、干湿温度计、空盒气压计、U型倾斜压差计、皮托管、高、低浓度瓦斯检定器、氧气检测仪、CO检定器、全尘和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和测定仪等)。 5.通风仪表合格率 〈85扣1分,〈80扣2分,无记录扣2分(查矿检查记录)。 6.自救器配备与使用 按井下最多作业人员数足额配备,缺一台扣1分。发现1人未按规定佩带合格自救器本专项不得分。管理不善扣5分。 四防尘 1.防尘洒水系统 10 无系统本专项不得分,水量不符合要求扣1分;井下主要巷道缺少管路的扣1分;水幕、喷雾装置缺少、使用不正常扣1分。 2.综合防尘措施 无综合防尘计划制度扣1分。 3.防爆隔爆设施。 未按规定安设一处扣2分。安设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维护的一处扣1分。 4.定期冲刷巷道 发现煤尘堆积(厚度2mm,连续长度大于5m)扣1分。 无冲刷巷道制度的扣1分。 5.煤尘爆炸指数 10-15扣1分;15-20扣2分;20-25扣3分,大于25扣4分。未按规定定期鉴定的本专项不得分。 6.采掘面综合防尘 采煤机没有喷雾装置扣2分;放顶煤开采放煤口无喷雾装置扣1分,回风巷无净化水幕扣1分;采煤面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扣1分。未实行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综合防尘措施扣2分。 7.测尘设施合格点数率 合格率85扣2分,无测尘设施扣4分。 三、瓦斯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瓦斯 管理 1.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40 为该专项必备条件,未定期鉴定本专项不得分。 2.矿井瓦斯涌出量相对/绝对 5-8m3/t(20-30 m3/min)扣1.5分;8-10m3/t(30-40 m3/min)扣3分;10-12m3/t(40-50 m3/min)扣5分;大于12 m3/t(50 m3/min)扣8分。 3.瓦斯超限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小项不得分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上隅角瓦斯治理 有积聚未及时处理扣4分。 5.瓦斯尾巷 设置尾巷不符合规程规定扣2分。 6.瓦斯抽放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小项不得分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瓦斯抽放系统与管理不符合规程规定每一项扣2分,最多扣20分。 7.瓦斯检查制度 检查记录不符合规定一处扣1分。瓦斯日报未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次扣4分。 8、瓦斯断电仪装备率 按规程应装备而未装备扣6分。 9、瓦斯断电仪合格率 根据现场质量检查的结果95扣1分;80扣3分;不合格扣6分。 二突出 矿井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小项不得分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三安全监控 1、瓦斯监测系统装备率 30 按规程和监察机构规定应装备而未装备扣30分。 2.三专二闭锁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瓦斯喷出区域、高、突矿井未采用“三专二闭锁” 扣30分。 3、瓦斯监测系统合格率 根据现场质量检查的结果95扣1分;80扣3分;不合格扣6分。 4、探头数量、安装位置、调校、声光报警等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每一项扣2分,最多扣30分。 5、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每一项扣2分,最多扣30分。 四、防治水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技术管理 1.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0 扣10分。 2.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或煤矿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扣10分。 3.煤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重新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审批。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岩柱中采掘。 违反规定的扣4分。 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按规程第规定进行。 违反规定的扣8分。 5.煤矿井下存在各种出水点和积水区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出水点位置及其水量、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位置。 未按规定标注的扣4分。 二地面防治水 1.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若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有防、疏、排水措施。 20 无防排水措施扣10分。 地面裂缝可能导致矿井被淹,因此要对地面裂缝检查,并加以填堵。 无措施或违反规程第规定扣10分。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三井下防治水 1.水文类别 50 水文类别为二类扣2分, 为三类扣5分, 为四类扣9分。 2.防透水有预报预测措施。 无防透水预报预测措施扣12分。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无观测系统或虽有但不使用的扣10分,有水害预报无措施扣50分。 4.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压力值大于实际水头压力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违反规定扣30分。 5.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压力值小于实际水头压力值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 该项为本专项必备条件,违反规定本专项不得分。 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防水闸门的质量、设置、管理等应符合规程规定。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10分。 7.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扣10分 8.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扣10分 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扣10分 10.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放水工作必须按照规程规定进行。 违反规定之一的扣10分。 五、防灭火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一矿井发火情况 1.矿井发火期 10 发火期6-12个月扣0.5分, 3-6个月扣1分,1-3个月扣2分,小1个月扣3分.未定期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扣10分 2.矿井火区数(处) 现有火区一处扣1分,最多扣3分。 3.年发火次数(次) 年度内发火一次扣1分,最多扣4分。 二防灭火系统 1.消防管路系统。 60 未按规定建立消防管路系统扣10分,设置不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一处扣2分(最多扣15分);水量、水压不符合规程和防灭火规范规定扣5分。 2.消防材料仓库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缺一处扣10分,消防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消防材料不足一处扣5分。 3.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0分。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六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4.明火作业 井下和井口进行明火作业不符合规程规定扣15分。【井下和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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