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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救护规程 1995年7月24日 煤安字[1995]3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煤炭工业的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及从事煤矿救护工作的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第二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 第三条 煤炭系统建立军事化的矿山救护管理体制,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 第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切实做好矿井的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 矿山救护指战员在进行矿井安全预防检查时,履行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行使安全检查员的权力。 第五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必须合理规划,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护大队。所有煤矿都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每一生产矿井都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以下简称辅助救护队)。 第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交纳服务经费。所有煤矿必须与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并必须及时向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护队提供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风系统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图等图纸、资料。 第七条 煤炭工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应重视和加强对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煤炭工业的计划、财务、劳资、基建、安全、技术等部门,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二章 矿山救护队的组织 第一节 矿山救护总队的组织 第八条 煤炭工业部成立矿山救护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总队是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全国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总队挂靠在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第九条 总队设总队长1人,副总队长1~2人,参谋长1人,参谋数人,并聘请若干名矿山救护专家作为顾问。 第十条 总队负责领导并筹建全国煤矿矿山救护科技研究中心、救护仪器装备检测中心、矿山救护通讯中心、矿山救护信息中心、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矿山救护装备租赁站和矿山救护期刊编辑部等机构。 第二节 矿山救护支队的组织 第十一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成立矿山救护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支队是各省区煤矿救护工作的领导机关和职能主管部门,对省区范围内的煤矿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管理和抢险救灾的调度与指挥。支队设在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的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 支队设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1~2人,参谋长1人,参谋数人。支队参谋长以上指挥员的任免,须报总队批准。 第三节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的组织 第十三条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将本省区的产煤地区,以100km为服务半径,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在每个区域选择一个交通位置适中、战斗力较强的矿山救护队,作为重点建设的矿山救护中心,即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被确定为区域救护大队的矿山救护队,其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是完备的联合作战单位。区域内所辖救护中队的设置,由支队批准。 第十五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是本区域的救灾专家、救护装备和演习训练中心,负责区域内矿井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实行领导,并对区域内其它矿山救护队、辅助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领导。 第十六条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正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设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战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总工程师以上指挥员的任免,须报支队批准。 第四节 矿山救护中队的组织 第十七条 矿山救护中队距服务矿井一般不应超过10km或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15min。 矿山救护中队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直属中队应由4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第十八条 矿山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电台话务等人员。 第十九条 小队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由9人以上组成。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第五节 辅助矿山救护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 辅助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井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第二十一条 辅助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维修工,负责日常工作。辅助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领导。 第二十二条 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应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第三章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条件和服役、退役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煤炭工业矿山救护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员的身高不得低于1.65m,体重不得低于55kg。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3.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脉搏不正常者。 6.呼吸系统有疾病者。 7.强度神经衰弱者。 8.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9.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者。 10.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2年,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具有勇敢、机敏、果断和献身精神,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不得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不得超过55岁。但矿山救护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能发挥特殊作用、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及丰富经验的超龄人员。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员的服役和退役 第二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人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定服役合同。一个合同期为5年,本人表现好可再续签一个合同期,即服役年限为5~10年。 第二十八条 队员服役合同期满,必须按规定返回原单位,进行合理、妥善安排;优秀队员可以留用,服役年限可以延长。 第四章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领导工作。 7.协助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 辅助救护队的任务 1.做好矿井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矿井初期事故。 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5.搞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2.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公、不怕牺牲的精神。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6.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7.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果断,积极参战,完成抢救和其他各项战斗任务。 第三十二条 总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制定全国煤矿救护工作发展的长远规划。 3.负责指挥调动跨省区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矿井事故的抢救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总队长协助总队长工作。当总队长不在时,履行总队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支队长职责 1.负责制定省区煤矿救护工作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矿山救护队存在的问题。 2.负责指挥调动本省区跨区域的救护力量参加大型事故的抢救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总队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本省区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副支队长协助支队长工作。当支队长不在时,履行支队长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大队长职责 1.对大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中队的矿山救护工作; 2在事故矿井,是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领导人,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护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处理方案。 第三十五条 副大队长职责 1.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 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经常了解井下处理事故的进展,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2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3.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5.负责处理事故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6.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抢救指挥部处理事故方案的制定; 2和大队长一起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 3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处理事故的进程; 4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大队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当总工程师不在时,履行总工程师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队长职责 1.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2.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指战员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到达事故矿井后,命令各小队作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定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 3如果事故矿井领导人不在时,可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事故实际情况,立即开展救护工作; 4向小队布置任务时,要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的注意事项等; 5在整个救护工作过程中,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 6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中队协同完成救护任务。 第三十八条 副中队长职责 1.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中队长不在时,履行中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 2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1.在中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协助中队长作好处理事故的技术工作; 2协助中队长制定中队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 3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5当正、副中队长不在时,担负起中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 第四十条 小队长职责 1.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带领全队完成作战任务; 2了解并向队员讲解本中队和本小队的救护任务; 3告知队员井上、下基地抢救指挥部的位置; 4利用各种方式与布置任务的指挥员或抢救指挥部保持经常联系; 5领导队员做好战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8如果小队队员中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应组织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9带领小队退出灾区后,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点; 10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成情况和灾区情况。 第四十一条 副小队长职责 1.协助小队长工作。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 2.处理事故时,是小队长的助手。小队长不在时,行使小队长指挥本小队一切战斗行动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队员职责 1.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2.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3.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而正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2了解本队的战斗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去努力完成; 3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4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5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 6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 7撤出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 8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任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履行队员的特别职责。 第四十三条 电话值班是救护工作的重要岗位之一,电话值班员由救护队员轮流担任,电话值班员的职责是 1.集中精力,时刻守在电话机旁,不许做其他无关事务。 2.听清、记清事故召请电话,准确填写记录,及时传达各种命令。 3.发出事故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4.在井下值班时,保持同工作小队和抢救指挥部的联系,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救护工作小队的停留地点和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指挥部同井下基地和井下工作小队的联系,应派熟悉井下巷道情况的队员担任通讯员。通讯员的职责 1.知道指挥员的位置和指挥部地面基地、井下基地的所在地。 2.在接受指挥员的命令时,应复述一遍,无误后再进行传达。 3.完成通讯任务后,应向派遣他的指挥员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处理事故时,安全岗哨由救护队员担任。站岗队员的派遣和撤离由井下基地指挥决定。站岗队员除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装备外,还应配有各种气体检测仪器。站岗队员的职责是 1.阻止未佩用氧气呼吸器人员进入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和危险地区,阻止佩戴氧气呼吸器人员单独行动。 2.将从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中出来的人员引入新鲜风流地区,必要时施行急救。 3.观测守卫巷道的情况,并将变化情况包括有害气体及烟雾的变化迅速报告抢救指挥部。 第四十六条 作战汽车司机的职责 1.保证汽车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坚守岗位,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出车。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迅速地将指战员送到事故矿井。 4.汽车停在事故矿井时,经常处于出发准备状态,并负责保管汽车上的装备。 5.返回驻地后,及时检修车辆,使其保持战备状态。 第四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的机电修理工、氧气充填工、医生、电台话务员、仓库保管员等人员,都应以救护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确保救护工作的完成。 第五章 矿山救护队的技术装备与设施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的技术装备 第四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能够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和救灾训练器材。装备、器材的主要类型包括 1.个人防护装备。 2.处理各类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 3.矿井空气成分、温度及其他安全检测分析仪器。 4.通讯器材及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 5.医疗及急救器材。 6.交通运输工具。 7.训练器材等。 第四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十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不断更新装备,完善处理事故手段。各级矿山救护队、辅助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见表1、表2、表3、表4、表5。 表1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车辆 指挥车 轻便、高速 辆 2~3 附有通讯警报装置 气体化验车 面包车(包含化验仪器仪表) 辆 1 装备车 4~5t卡车 辆 2 通讯器材 电台 通讯距离1000km和100km 套 各1 传呼器 附主机,30门以上 套 1 程控电话 部 1~2 对讲机 手提式 套 1 灭火装备 惰气灭火装置 500m3/min 套 1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BGP400型 套 1~2 惰泡发射机 套 1 石膏喷注机 台 2 高扬程灭火泵 台 2 检测仪表 化验设备 套 1 红外线烟雾温度测定仪 台 1 便携式爆炸三角形测定仪 台 1 其它 钻机 直径4英寸(101.6mm) 套 1 演习巷道设施与系统 具备灾区环境与条件 套 1 体育训练器材 套 1 信息处理设备 计算机 台 1 传真机 台 1 复印机 台 1 摄像机 台 1 录像机 台 1 表2 矿山救护中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运输通讯 矿山救护车 66kW以上 辆 每小队1辆 指挥车 辆 1 电台 通讯距离100km 套 1 灾区电话 套 2 程控电话 部 1 引路线 m 1000 兼做电话线 个人防护 4h呼吸器 台 5 2h呼吸器 台 5 自动苏生器 台 2 自救器 压缩氧 台 30 直属中队配备50台 冰冷防热服 套 12 灭火装备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BGP一200或BGP一400型 套 1 直属中队配80个 干粉灭火器 8kg 个 30 风 障 4m4m 块 2 各2个 水 枪 开花、直流 支 4 水龙带 直径2.5和2英寸63.5和50.8mm m 400 检测仪表 氧气呼吸器校验仪 台 2 氧气检定器 台 2 瓦斯检定器 10%、100% 台 4 各2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2 风 表 中、低速 台 2 各1台 秒 表 块 4 温度计 0~100℃ 支 10 干湿温度计 支 2 装备工具 液压起重器 套 1 液压剪刀 把 1 防爆工具 套 1 锤、斧、镐、锹、钎等 氧气充填泵 台 2 氧气瓶 40L 个 8 氧气瓶 2L 个 50 氧气瓶 IL 个 10 清净罐 个 10 4h呼吸器备用 清净罐 个 5 2h呼吸器备用 大 绳 直径30mm、长30m 根 2 担 架 副 2 含一副负压多功能担架 保温毯 棉 织 条 3 寻人仪 台 2 与专用矿灯配套 快速接管器 套 2 管工工具 套 1 手 表 副小队长以上指挥员每人1块 绝缘手套 副 3 体育训练器材 套 1 电工工具 套 1 工业冰箱 台 1 配有AHY一6型氧气呼吸器的单位配置 瓦工工具 套 1 灾区指路器 支 10 或冷光管 药剂 氢氧化钙 t 0.5 泡沫药剂 t 1 表3 矿山救护小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氧气呼吸器 1h或2h 台 1 自动苏生器 台 1 呼吸器校验仪 台 1 瓦斯检定器 10%、100% 台 2 各1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1 氧气检定器 台 1 温度计 0~100℃ 支 1 采气样工具 套 1 其中球胆4个 灾区电话 套 1 引路线 金属芯 M 1000 担 架 副 1 保温毯 条 1 铜顶斧 把 2 矿工斧 把 2 刀 锯 把 2 氧气瓶 2L 个 2 备 用 氧气瓶 1L 个 1 起钉器 防 爆 把 2 小 锹 两用防爆 把 1 小 镐 防 爆 把 1 帆布水桶 个 2 帆布风障 4m4m 块 1 瓦工工具 套 1 电工工具 套 1 急救箱 个 1 含药品和负压夹板 备件袋 只 1 装鼻夹及呼吸器易损件等 记录本 本 2 圆珠笔 支 2 信号喇叭 个 2 皮 尺 10m 把 1 卷 尺 2m 把 1 钉 子 长50、100mm kg 1 装在包内 表4 矿山救护FX.指战员含辅助救护队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氧气呼吸器 4h 台 1 口具鼻夹式包括防烟眼镜 自救器 压缩氧 台 1 战斗服 套 1 胶靴或胶鞋 双 1 线手套 双 1 毛 巾 条 1 安全帽 顶 1 矿 灯 盏 1 灯 带 条 2 背 包 个 1 装战斗服 联络绳 长2m 根 1 两端带弹簧钩 氧气呼吸器工具 套 1 粉 笔 支 2 表5 辅助矿山救护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自救器 台 每人1台 自动苏生器 台 2 干粉灭火器 只 20 风 障 4m4m 块 1 风 障 6m6m 块 1 呼吸器校验仪 台 2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2 瓦斯检定器 10%、100% 台 2 各1台 防爆工具 套 1 锤、钎、锹、镐等 两用锹 把 2 氧气充填泵 台 1 氧气瓶 40L 个 5 氧气瓶 2L 个 30 氧气瓶 1L 个 10 大 绳 根 1 担 架 副 2 保温毯 棉织 条 2 绝缘手套 双 1 氧气检定器 台 1 温度计 支 2 采气样工具 套 1 包括球胆4个 灾区电话 套 1 引路线 m 1000 铜顶斧 把 2 矿工斧 把 2 刀 锯 把 2 起钉器 把 2 手 表 块 队长每人l块 电工工具 套 1 氢氧化钙 t 0.5 第五十一条 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和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必须符合表6、表7的规定。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抢救事故时必须携带的技术装备,由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本区情况、事故性质作出规定。 表6 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 套 每人一套 矿 灯 盏 2 4h氧气呼吸器 台 1 备 用 2h氧气呼吸器 台 1 备 用 自动苏生器 台 1 呼吸器校验仪 台 1 瓦斯检定器 台 2 10%、100%各一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1 检定管不少于30支 氧气检定器 台 1 压缩氧自救器 台 10 担 架 副 1 风 障 块 1 4m4m 刀 锯 把 2 铜顶斧 把 2 帆布水桶 个 2 瓦工工具 套 1 电工工具 套 1 急救箱 个 1 采气样工具 套 2 包括球胆4个 两用锹 把 1 小 镐 把 1 矿工斧 把 2 起钉器 把 2 灾区电话 套 1 引路线 M 1000 金属芯,可兼灾区电话线 灾区指路器 个 10 或冷光管 保温毯 条 1 2L氧气瓶 个 10 1L氧气瓶 个 2 灭火器 台 2 大 绳 条 1 直径30mm、长30m 液压起重器 套 1 或千斤顶 清净罐 个 2 4h呼吸器备用 绝缘手套 副 2 温度计 支 2 0~100℃ 备件袋 个 1 皮 尺 个 1 10m 卷 尺 个 1 2m 钉子包 个 2 内装钉子各1kg 充气夹板 副 1 信号喇叭 个 1 记录本 本 2 圆珠笔 支 2 注急救箱内装止血带、夹板、红汞、碘酒、绷带、胶布、药棉、消炎药、手术刀、镊子、剪刀以及止痛药和止饵药等。 备件袋内装鼻夹2个,各种垫圈每种10个及其它呼吸器易损件等。 表7 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 套 每人一套 2h氧气呼吸器 台 1 瓦斯检定器 台 2 10%、100%各1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1 氧气检定器 台 1 自动苏生器 台 1 可放在井下基地 担 架 副 1 保温毯 条 1 可放在井下基地 2L氧气瓶 个 1 刀 锯 把 1 铜顶斧 把 1 两用锹 把 1 灾区电话 台 1 与井下基地联系 引路线 m 500 温度计 支 1 0~100℃ 采气样工具 套 1 包括球胆4个 灾区指路器 个 10 或冷光管 皮 尺 个 1 10m 急救箱 个 1 记录本 本 2 四球笔 支 2 电工工具 套 1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通讯室、氧气充填室、矿灯充电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浴室、食堂等。 第五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住宅区要集中,距队部以不超过500m为宜,并安有电铃。大、中队指挥员住宅要安设电话。 第五十四条 辅助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运动场地等。 第六章 矿山救护队的培训与训练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的指战员,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的基础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救护工作。 基础培训的对象及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中队以上的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不少于3个月、小队长不少于1.5个月的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具备一定实战经验,才能担任指挥工作; 新队员在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后,再进行3个月的编队实习,通过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列为正式队员; 辅助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矿山救护队为期1.5个月的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成为辅助救护队员; 在职的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为期1周的重复培训,才能继续从事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立全国矿山救护培训中心,重点培训矿山救护队大、中、小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局、矿领导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建立培训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培训工作人员、器材及训练设备。大队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指战员的技术培训及特种训练。 2.组织救护指战员的重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3.举办矿山救护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训练和典型案例的专题讲座。 4.对煤矿职工开展矿山救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五十七条 新队员培训。 1.培训内容 1人队教育。学习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史、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与任务、队员及各类人员的职责等,了解矿山救护队的性质、工作特点,并进行军事训练; 2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和操作。重点是学习、佩戴4h氧气呼吸器,以及氧气呼吸器检验仪、自动苏生器、自救器、灾区电话、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定器等的操作和一般故障处理。对惰气发生装置、高泡灭火机等大型装备,采用看实物、观看操作等方法,进行直观学习; 3简要学习救护业务基本知识。主要是学习煤矿救护规程中的“矿山救护工作”和“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等; 4学习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以实际操作为主,学会挂风障等一般技术操作,掌握苏生、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骨折处理等现场急救方法; 5演习训练。从地面演习训练开始,逐渐增加难度,最后进行高温浓烟训练。 2.培训目的 1树立热爱矿山救护工作的思想; 2基本掌握矿山救护业务知识,能够使用氧气呼吸器和操作其他常用救护仪器、装备,并处理一般故障; 3能佩戴氧气呼吸器随小队在高温浓烟环境中侦察和工作; 4基本学会挂风障、建造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和接风筒、接管、架木棚等一般技术操作以及现场急救操作。 第五十八条 矿山救护小队长培训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即结合自己的实战经验,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及救护业务基本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胜任小队长的工作,达到在执行战斗任务时,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和中队长的命令,能够带领小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的作战任务。 第五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培训的学习内容,以矿井通风、矿井灾害的处理、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工作为主,系统地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要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大、中队长经过培训,要提高其技术业务水平和作战指挥能力,做到懂技术、懂业务、会管理,能较熟练的制定矿井灾变事故处理方案,制定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的训练 第六十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军事训练必须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第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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