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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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和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原则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 4.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4.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 4.3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矿的其他矿产的勘查评价工作。 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 5.1 阶段划分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5.2 预查阶段 5.2.1 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 5.2.2 预查工作程度要求 a 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 b 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 c 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系数、煤层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类和煤质的一般特征 d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 e 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 5.3 普查阶段 5.3.1 普查是在预查的基础上,或已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 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 b 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复杂程度。 c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 d 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征,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环境地质现状。 e 大致了解勘查区开发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煤的开采技术条件。 f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赋存状况。 g 估算各可采煤层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 5.3.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普查报告的井田,在普查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基本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构造复杂程度。 b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适当加密控制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 c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d 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参照5.2.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e 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 5.4 详查阶段 5.4.1 详查的任务是为矿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5.4.2 详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 a 基本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的构造复杂程度。 b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层数、厚度和可采范围,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对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评价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和可采性。 c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评价可采煤层煤质变化程度。 d 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开采技术条件,对可能影响矿区开发建设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做出评价,初步评价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 e 对勘查区内可能有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资源作出初步评价。 f 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做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g 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 5.4.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详查报告的井田,其详细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对井田边界构造应作适当控制 b 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适当加密控制可采煤层的可采边界,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c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 d 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 e 估算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储量。 5.5 勘探阶段 5.5.1 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 5.5.2 勘探的工作程度 5.5.2.1 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a 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米以内。 b 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20米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作出评述。 c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度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登高距为10米20米的煤层底板等高线。 d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 e 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或初期采区有关的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为止,在掩盖区,隐蔽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米以内,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界线。 f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质特征及其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变化,着重研究与煤的开采、洗选、加工、运输、销售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的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g 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先期开采地段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径。 h 详细研究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燃趋势、煤尘爆炸危险性及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并做出相应的评价。 i 详细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对老窑的采空区应尽可能地控制、并评述其积水情况,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j 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状况。 k 估算各种可采煤层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储量。 5.5.2.2 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加以调整。 5.5.2.3 现有生产矿井为了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的部分,其工作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依据矿井改扩建设对扩大范围的要求,由探矿权人与地质单位商定。 5.5.2.4 对于拟建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露天矿,其勘查工作程度根据露天开采的特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复煤层按分煤层基本对比清楚。 b 严格控制先期开采地段煤层露头的顶底界面及煤层露头被剥蚀后的形态,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煤层的露头,其底板深度的误差应控制在5米以内。 c 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达于10米的断层,控制褶曲的产状,褶曲轴部的标高应控制在10米以内。 d 详细查明各煤层的夹矸层数、厚度、岩性,对不能分层剥离的夹矸和在开采时可能混入煤中的顶底板岩石,均应了解其灰分、硫分、发热量和真密度等质量特征。 e 基本查明剥离岩层中赋存的其他有益矿产,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其他矿产,应提出必要的地质资料。 f 详细查明露天开采的最下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各含水层,以及煤层底板以下的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及水文地质特征,计算露天开采第一水平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评价露天疏干得难易程度。 g 基本查明露天边坡各岩层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学性质,详细了解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特征,评价影响边坡稳定性的主要地质因素,基本查明露天剥离物的岩性、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h 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储量比例,应比附录E的要求提高10。 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 6.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根据地形、地址及物性条件,合理选择和使用地质填图、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等勘查手段。 6.2 凡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均应在槽井探及必要的其他地面物探方法和配合下进行地质填图。地质填图的比例尺一般为 a 预查阶段 (150000)(125000) b 普查阶段 (150000)(125000),也可采用110000 c 详查阶段(125000)(110000),也可采用15000 6.3 凡地形、地质和物性条件适宜的地区,应以地面物探结合钻探为主要手段,配合地质填图、测井、采样测试及其他手段,进行各阶段的地质工作。 6.4 凡不适于使用地震勘查的地区及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应在槽探、井探、浅钻、地面物探和地质填图的基础上开展钻探工作。 6.5 所有钻孔都必须进行测井工作 6.6 预查、普查阶段钻孔中达到规定厚度的煤层应全部采取煤心煤样,各种煤样的采区及其测试项目,参考附录F确定。 6.7 露天勘查的工作控制程度,根据露天开发建设的需要,一般应在露天初期采区范围内采用平行等距剖面进行加密,其剖面间距可为同类型井田勘探阶段先期开采地段基本线距的1/2。 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其类型条件 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 7.1.1 可行性评价程度 可行性评价程度分为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种。 7.1.2 经济意义 7.1.2.1 经济的 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的生产指标计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采,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等其他条件允许,即每年开采煤炭的平均价只能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 7.1.2.2 边际经济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于盈亏边界,只有在将来由于技术经济、环境等条件的改善或政府给予其它扶持的条件下才可变成经济的。 7.1.2.3 此边际经济的 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或技术上不可行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技术进步使成本降低后,方能变成经济的。 7.1.2.4 内蕴经济的 仅通过概略研究,作了相应的投资机会评价,未做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 7.1.3 地质可靠程度 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 7.2.1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煤层的厚度、结构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经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经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 b 煤层底板等高线以严密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已经详细查明 c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勘探阶段的控制要求 7.2.2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7.2.2.1 可采储量(111)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可采部分。勘查工作程度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并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证实其在计算当时开采是经济的、计算的可采储量及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高。 7.2.2.2 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7.2.2.3 预可采储量(121)同(1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4 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同(12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7.2.2.5 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当技术、经济等条件改善后才可变成经济的。 7.2.2.6 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同(2M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估算的基础储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7 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必须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 7.2.2.8 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同(2S11)的差别在于本类型只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资源量估算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2.9 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7.2.3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址可靠程度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基本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基本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基本查明。 b 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50米的断层已经基本查明。 c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 7.2.4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7.2.4.1 预可采储量(122)勘查工作程度已达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开采是经济的,估算的可采储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 7.2.4.2 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同(122)的差别在于本类型是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的。 7.2.4.3 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待将来技术经济条件改善后可变成经济的。 7.2.4.4 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预可行性研究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需大幅度提高矿产品价格或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后,才能变成经济的。 7.2.4.5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 推断的煤炭资源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煤层的厚度、结构与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煤类和煤质特征已大致确定 b 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大致控制 c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 7.2.6 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普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7.2.7 预测的资源量(334) 勘查工作程度达到了预查阶段的工作程度要求。 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 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 8.2 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 8.2.1 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 8.2.2 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时,均应在断层的两侧各划出30米50米的范围作为推断的块段。 8.2.3 小构造和陷落柱发育的地段,不应划定探明的或控制的地段。 8.2.4 露天勘查各级别块段的划分,不受初期采区内平行等距剖面加密的影响。 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 8.3.1 预查、普查阶段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米,最大不超过1200米,只适于建小型井的地区一般为600米,最大不超过1000米。 8.3.2 煤类或煤的工业用途不同时应分别估算。 8.3.3 资源/储量估算中所利用的各项勘查工程成果和基础资料的质量应当可靠。 8.3.4 煤层倾角小雨60度时,在平面投影图上估算资源/储量,当倾角等于或大于60度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进行估算。 8.3.5 煤层倾角小于15度时,可以利用煤层的伪厚度和水平投影面积估算资源/储量,倾角等于或大于15度时,则必须以煤层的真厚度和斜面积进行估算。 8.3.6 对煤层厚度的特厚点、变薄点或不可采点,均应分析其原因,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处理。 8.3.7 资源/储量的估算方法和各项估算参数,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 8.4.1 煤层中单层厚度小于0.05米的夹矸,可与煤分层合并计算采用厚度,但并入夹矸以后全层的灰分、硫分应符合估算指标的规定。 8.4.2 煤层中夹矸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煤分层应分别视为独立煤层,分别估算资源/储量,夹矸厚度小于煤层的最低可采厚度,且煤分层厚度均等于或大于夹矸厚度时,可将上下煤分层厚度相加,作为采用厚度。 8.4.3 结构复杂煤层和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当夹矸的总厚度不大于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当夹矸的总厚度大于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按8.4.1条和8.4.2的规定处理 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 8.5.1 煤层夹矸的估算要求 a 各可采煤层应分别估算含矸率 b 对煤层中厚度等于或大于1米的夹矸和小于1米的夹矸,应分别估算其含矸率 8.5.2 剥离物的估算要求 a 按确定的露天边界,分别估算第四系、煤层上覆岩层的剥离量。 b 开采多煤层的露天矿,对煤层之间的剥离物,应单独估算剥离量。 c 按估算的剥离量与开采煤层的资源/储量,估算出最大、最小及平均的剥采比。 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 9.1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一般利用各种探煤工程进行,确有必要时也可布置部分专门勘查工程和测试研究工作。 9.2 各阶段对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工作要求参照规定执行,评价指标应按有关矿中规定执行。 10 泥炭地质勘查 10.1 泥炭预查 依据区域地质资料和预测资料,进行初步野外观测和极少量工程验证,提出可供普查的地区。有足够依据时可估算预测的资源量。 10.2 泥炭普查 10.2.1 目的 初步查明泥炭资源的分布、资源量和质量,为进一步详细提供依据。 10.2.2 任务 10.2.2.1 初步查明区内泥炭的分布面积、矿层层数计其厚度、质量等情况。 10.2.2.2 初步了解泥炭赋存的地质、地貌及水文地质条件和泥炭的成因类型。 10.2.2.3 钴酸腿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 10.2.2.4 初步评价泥炭的开采利用技术经济条件。 10.2.3 工作方法 10.2.3.1 收集资料查阅前人有关工作成果,研究区域地质、水文地质等有关资料确定成矿远景区。 10.2.3.2 访问、踏勘、了解泥炭资源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情况。编制普查工作设计。 10.2.3.3 野外工作底图。 10.2.4 勘查手段和施工要求 必须从地质目的和经济效果出发,根据地质、地形及泥炭埋藏条件,矿层厚度选择探矿工具和手段。 10.2.5 取样和样品分析 10.2.5.1 含矿面积小于0.5平方公里的矿点取一至三个,大于0.5平方公里的矿点不应少于3个,以确定泥炭质量及进行综合利用初步评价为原则。 10.2.5.2 取样方法据具体情况可采用探坑刻槽或钻孔取样,并要做详细的取样纪录。 10.2.5.3 样品质量现在沼泽中的裸露泥炭,湿样质量不应少于2公斤,埋藏泥炭样质量不应少于1公斤。 10.2.5.4 包装与送样样品包装一般用塑料袋或其他不易污染的材料,样品标签放于两层塑料袋之间并在外面贴上编号胶布。 10.2.5.5 泥炭样品的采样数量和一般分析项目主要根据综合利用评价的需要而定。 10.3 泥炭详查 对普查圈定的详查区通过大比例尺地质填图及多种勘查方法和手段,比普查阶段密的系统取样,对详查区泥炭资源作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 10.4 泥炭勘探 10.4.1 目的在泥炭详查圈出的范围内详细查明矿体的规模、储量和质量,做出综合评价。 10.4.2 任务 a 详细查明泥炭分布范围、面积和矿层厚度、层数及泥炭质量变化规律 b 详细查明泥炭赋存的地质、地貌及水文地质特征,确定泥炭的成因类型和形成时代 c 准确圈定矿体边界,控制矿层变化,估算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 d 评价泥炭开采利用技术经济条件 10.4.3 工作要求 a 地形地质测量选用地形底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0)(110000)为宜,通过地质填图基本查明矿区地层层序、言性组合、层位时代,观察点密度以能基本控制地质体为原则。 b 进行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补给,排泄条件,计算涌水量。 c 工程网度一般要求按达到探明的资源/储量标准的工程网度进行施工。 10.4.4 取样方法和样品分析,按自然分层或等距方式取样,样长一般不大于1米。 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 10.5.1 泥炭品级和资源/储量 10.5.1.1 泥炭品级取决于有机质的含量,分为有机质含量3050的准泥炭和大于50的泥炭两个品级。 10.5.1.2 根据泥炭矿产资源本身的特殊性,其资源/储量分类如下 a 探明的是矿区开采设计依据的资源/储量,其条件为 1) 控制的矿体形状、产状及厚度变化,能准确圈定边界 2) 划分泥炭品级、掌握泥炭质量变化规律 3) 查明影响矿体储量的夹层 4) 查明覆盖层厚度,岩性和岩相变化 b 控制的是确定进一步部署勘探和制定泥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依据,其条件为 1) 基本控制矿体形状、产状及矿层厚度变化、主矿体边界必须由工程控制 2) 基本确定品级和质量变化 3) 对影响矿体较大的泥沙、腐木等夹层已查明 4) 初步了解覆盖层厚度、岩性和岩相变化 c 推断的为进一步布置地质详查和矿山建设所探求的远景规划量,要求对矿体范围、矿层厚度、产状和质量有初步了解 d 预测的对具有赋存泥炭资源的地区经过预查,有足够的资料、数据估算出的资源量 10.5.2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规定 10.5.2.1 估算指标泥炭有机质含量大于等于30。 10.5.2.2 复杂结构矿体资源/储量的估算,当夹层大于等于0.1米,应当剔除,并分层估算资源/储量。 10.5.2.3 泥炭资源/储量是按实际探得的资源估算的,估算不包括采空区。 10.5.2.4 估算单位以干吨(万吨)计。 11 资料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 11.1 对原始资料编录工作的基本要求为如下四点 a 按勘查设计的要求和有关规程的规定,各种勘查工程的原始记录和数据资料必须齐全、准确、真实、可靠 b 对自然露头和各种勘查工程所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现象,都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观测、鉴定和描述、各种观测、测量记录资料,都应及时进行处理,解释和整理 c 原始资料编录的工作程序、格式、内容、表达形式、术语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 各种原始记录、原始编录资料以及岩心、样品、标本等实物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建立完整的原始资料档案。 11.2 按照边勘查施工,边分析研究资料,边调整修改设计的原则,对各种勘查技术手段所取得的资料均应进行及时且充分的分析研究和利用。 11.3 各阶段地质报告的编制,原则上应按有关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 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 规范5.1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5.1条) 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4.生产矿井扩大(延深)(规范5.5.2.3条) 生产矿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质报告的范围扩大井田范围时,应根据扩大区所处井田的部位,结合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明确地质任务,合理布置勘查工程。 扩大延深勘查的工作程度应根据矿井的生产、开拓水平与扩大区的相对关系来考虑。 若扩大区直接作为开拓水平使用,其性质大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一水平;如近期不作为开拓水平使用,而是为了矿井生产能力增大之后有足够的资源储量,则其性质大 致相当于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断的资源量为主。 扩大延深勘查必须充分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在最终评价扩大区实际达到的工作程度时,也应把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综合考虑在内。 5.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规范条文中) 5.1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内的主要可采煤层和次要可采煤层。可采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5.2 煤层的可采程度 全区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局部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大部分可采煤层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5.3 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勘查对象、资源储量估算的关系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与勘查区面积直接相关。煤层 的可采程度与其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既有联系,性质又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全区可采煤层和大部分可采煤层是勘查的主要对象,但在资源条 件比较差的地区,局部可采煤层也可能成为主要勘查对象,甚至不可采煤层的某些区段也可能被开采利用。对煤层的可采程度进行划分是为了便于评价和比较,而该 煤层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应根据对该煤层的合理利用和开采的经济意义,不致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等具体条件确定。 6.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规范5.4.2条) 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地表水体及最高洪水位情况、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 埋藏条件、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水位、水质、富水性、导水性及其变化情况,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 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直接充水含水层与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有水文地质意义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 性、厚度、埋藏条件、富水性、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 7.对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的控制规范5.5条 规范要求将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个范围指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上可能摆动的总的允许范围,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理解为工程控制的间距。 对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的控制,规范并不限定使用何种勘查手段,只要能按规范要求将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可。 8.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规范5.5.2.1条) 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包括 地表水体及最高洪水位情况、直接充水含水层和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水位、水质、富水性或导水性。直接充水含水层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 布情况,以及强径流带的分布范围。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直接充水含水层、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 之间的水力联系,以及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间接充水含水层对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补给途径、部位与可能的最大补给量等。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 特征。直接充水含水层向矿井充水的途径。 9.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规范6.1条) “合理选择和使用地质填图、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等勘查手段”,指为了完成某一项地 质任务,通过比较后,选择使用找矿评价效果、技术经济效益最好的勘查技术手段,并且不重复使用已经过证实为有效的其它勘查手段去完成同一项地质任务;同时 每一项勘查工程应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资料和数据,即“一项工程、多种用途”。 10.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1.3条) 地质可靠程度是资源储量类别的划分条件之一。地质可靠程度划分条件中没有列入水文地质条件、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如瓦斯、工程地质条件、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原因是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区为单位进行评价。 10.1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1条) 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A级储量条件。 10.2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3条) 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相当于“旧规范”的B级储量条件。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详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在详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10.3推断的煤炭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规范7.2.5条) “各项勘查工程已达到普查阶段的控制要求”,指在普查阶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阶段或详查阶段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程度条件。 11.采样点和样品的代表性(规范附录B.1.4条) 采样点的代表性是指采样点的分布位置应与煤层情况和煤质研究的目的相吻合。用于评价 煤的一般质量特征的采样点,应处于煤质的正常地段。受风、氧化,断裂、自燃烘烤,与岩浆接触等影响的采样点不能参与正常煤的质量评价。研究煤的可选性和工 艺性能所选择的采样点,还应考虑煤层结构、煤类、煤的灰分、硫分等主要指标能否反映煤的基本情况。 样品的代表性是指采样方法和采样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规定。对于煤心煤样,主要指煤心采取率符合要求,煤的原始结构清楚,煤心顺序不颠倒、不磨烧,未受污染等。 12.煤样采样的种类和数量及测试工作量(规范附录F1、F2、F3) 12.1采样及测试工作量 规范将采样及测试工作量均明确为实际数量,不按勘查面积决定采样及测试的数量。 表F1中煤样数量指采样点数量,指每一独立煤层的累计数。采样点指采取煤样的地点,包括钻孔、坑道、煤矿井、探槽及自然露头等。一个采样点可能有一个至数个样品。统计时不能把采样点数和样品数相混。样品质量不合格的采样点不得统计在内。 12.2可选性试验 井田内或邻近生产矿井已有筛分、浮沉试验资料可供利用时,可少采或不采此类煤样,钻孔简选样亦可少采。 炼焦用煤的可选性试验应包括煤粉的小筛分、小浮沉和浮选试验。 作筛分、浮沉试验的煤样应同时测定原煤样和各粒级的散煤容重、安息角(静止角)和摩擦角。泥化试验应包括对比、泥质夹矸、伪顶和伪底等的试验。 动力用煤、民用煤只需确定风化带的下界;炼焦用煤、气化用煤和液化用煤还需确定氧化带的下界。 12.3 试验项目及数量 (1)全测所有采样点的全部样品都必须测该项目; (2)百分数需测点数占煤样应测点数的百分比; (3)已确定只能用作民用燃料的煤层及低热值燃料、天然焦等一般只作原煤工业分析、全硫、发热量、有害元素等主要项目,并选少数点作浮煤工业分析、粘结指数、胶质层等,以便确定煤类; (4)对容易泥化,用浮煤确有困难的年轻褐煤,可用灰分接近10的原煤样的试验结果确定煤类; (5)夹矸、伪顶和伪底样,一般只作Mad、Ad、真相对密度真比重,必要时增测全硫、微量元素和有害元素,含碳高的炭质泥岩增测发热量。 12.4 煤的工艺性能 煤的工艺性能主要指燃烧性能发热量、可磨性指数、结渣指数、结污指数,热解和粘 结成焦性质(罗加指数、粘结指数、胶质层厚度、奥亚膨胀度、坩埚膨胀序数、葛金焦型、基氏流动度),气化性能抗碎强度、热稳定性、煤对二氧化碳反应性、 着火点或燃点、结渣性,可选性,液化性能焦油产率。 13.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规范附录B3、H4) 工程地质采样钻孔的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应根据研究目的的实际需要结合岩石性质和勘查区的具体条件确定。 13.1根据不同岩性选择的试验项目 松软类岩石砂性土一般作颗粒分析、真相对密度真比重、给水度、渗透性、持水性、天然安息角和水下安息角、粘土矿物成分、化学成分、可溶盐、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塑性、膨胀及湿化性、抗剪强度等。 半坚硬岩类一般作矿物成分、可溶盐、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含水率、孔隙度、膨胀性、湿化性、吸水率、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软化系数。 坚硬岩类一般项目为真相对密度真比重、视相对密度视比重、孔隙度、吸水率、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软化系数、抗拉强度、弹性模量、泊松比等。 13.2根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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