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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促进煤矿自查自改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各监察分局(站),各市应急管理局,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 办矿主体,各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确立的一项安全 生产强制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实 现煤矿安全依法治理的关键环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 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煤行 晋煤监办〔2020〕81 号 - 2 - 〔2015〕116 号 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煤矿自查自改自报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现就促进办矿主体和煤矿自查自改自报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通知如下 一、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一)落实主体责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煤矿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办矿主体和 煤矿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应当定期开展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 查。 (二)构建责任体系。办矿主体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 负责人到每个岗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 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 办矿主体或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必须做到责 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厘清排查标准。煤矿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符 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三 - 3 - 细则三规定两办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 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 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 行)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形,均应视同事故 隐患,必须纳入排查治理报告的范围。 二、鼓励煤矿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 (一)建立信息系统。办矿主体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统 计分析和汇总建档工作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 总分析, 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 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应当建设具备事故 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 等功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 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应当及时将事故隐患排 查、 治理和督办、 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 纸质信息立卷归档。 (二)主动公告隐患。办矿主体和煤矿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 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应 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涉及的区(队) 办公区域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 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 明停产停工范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 除隐患。 - 4 - (三)鼓励主动上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要通过警示教育、以案释法、普法宣传、集中执法、执法通报、 公开裁定等方式,促进煤矿积极主动自查自改事故隐患;对于每 季度主动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和及时报告重大 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实施停产治理的煤矿,不应将上报的重大事 故隐患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对煤矿主动上报的事故隐患,在完 成治理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 可由办矿主体组织煤矿自行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及时报告直接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应急 管理部门和监察分局(站)。 (四)实施差异执法。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如 煤矿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自行停止生产建设进行治理并按时报 告的,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如煤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造成事故隐患影响的,应当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 煤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予对 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严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 (一)严格实施处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 应当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停而不整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 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或者 对 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在生产的 - 5 - 煤矿,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由省应急管理厅吊销矿长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5 年内不得 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二)实施联合惩戒。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仍然组织生产建 设的煤矿,应将该矿及其有关负责人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 象;按照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发 〔2019〕47 号),对矿长实行扣分处理;建议省应急管理厅撤销 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三)限时逐矿告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要限时告知,对自查发现事故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的煤矿,监 管监察执法时不予处罚;对自查发现事故隐患但未制定整改措施 的煤矿,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自查未发现事故隐患,监管监察 执法时发现事故隐患的煤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未 按规定开展自查、蓄意隐瞒、弄虚作假的煤矿,依法上限处罚,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请各监察分局(站)将本通知及时送达本辖区所有办矿主体 和生产建设煤矿。 - 6 - 附件1.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季度统计分析表 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表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 年 5 月 24 日 - 7 - 附件1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季度统计分析表 报送单位 (盖章) 年 季度 序号排查时间 隐患条数隐患分类 隐患产生的原因分 析 “五落实”情况 自行整改进展整改责任人备注 1 2 3 4 5 。。。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签字) - 8 - 附件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表 报送单位 (盖章) 序号重大隐患情形 排查时间 排查责任人 治理方案制定情况 隐患现状及其 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 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治理责任人 治理进展 情况 备注 1 2 3 4 5 。。。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签字)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24 日印发 抄送有关新闻媒体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经办人杜帅 共印 1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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