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技术管理规定(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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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修 订 二〇一〇年六月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修 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 第二节管理机构 4 第三节管理制度 4 第二章基础资料管理 5 第三章采煤生产技术管理一般规定 7 第四章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8 第一节作业规程的编制 9 第二节作业规程的审批 10 第三节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贯彻 10 第四节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 11 第五章工作面投产 11 第六章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 12 第七章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13 第一节支护材料及使用要求 14 第二节装面 15 第三节初次放顶 15 第四节回采期间顶板管理 16 一、一般规定 16 二、煤壁及机道顶板管理 17 三、放顶线的顶板管理 18 四、安全出口及两巷顶板管理 19 第五节工作面收作 19 第六节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 20 第七节机电设备管理 21 第八节通信设施管理 22 第八章综采放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23 第一节综采工作面设计 23 第二节综采工作面施工与验收 27 第三节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管理要求 27 一、一般规定 27 二、放顶煤适用条件及地测工作 28 三、生产工艺及储量管理 28 四、放顶煤工作面及两巷围岩控制 30 第四节综采工作面试生产 31 第五节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 32 第六节综采工作面生产管理 32 第七节上下安全出口 34 第八节两巷维护管理 34 第九节机电设备的拉移 35 第十节综采设备的安装、拆除 35 一、安装、拆除前期准备工作 35 二、设备装运 37 三、设备安装、拆除 38 第十一节综采队伍组建和培训 40 第十二节综采设备及备件管理 40 第十三节综采设备油脂管理 41 第九章特殊条件下开采工艺有关规定 41 第一节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有关规定 41 第二节较薄煤层综采面的有关规定 42 第三节大采高综采开采的有关规定 43 第四节大倾角综采开采的有关规定 44 第十章煤炭质量与资源管理 45 第十一章附则 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矿山安全法及上级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淮北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煤矿企业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二节管理机构 第三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系统性,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的基础,各矿必须高度重视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四条矿总工程师应对矿长负责,主管矿技术工作,按要求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专业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井按要求配备采煤副总工程师,协助矿总工程师做好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监督、指导,确保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矿技术业务部门是矿井技术管理主管单位,负责全矿井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节管理制度 第八条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等执行。 第九条矿井技术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考核制度、技术分析例会制度、事故追查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制度等,明确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职 责范围。 第十条采煤生产技术与地测、设计、掘进、调度、安监、机电、通风、运输、生产等部门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有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业务联系书或会议纪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矿井技术业务部门每年度、季度、月度必须编制采煤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技术业务部门对外提供资料、报表等,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并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章基础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为做好采煤生产技术工作,矿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备的图纸资料及要求 1500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下对照图须注明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主要峒室和采区内的重要巷道,回采工作面及其编号。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的围护带和边界线,并注明批文号。 12000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含煤层底板等高线须及时标注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标注各掘进队伍活动情况;凡是准备工作面的,都要在图纸上填绘设计工作面巷道系统;未施工的巷道用虚线表示,已施工的用实线表示,并标注施工队伍名称、月末施工位臵。回采工作面要标注投产、收作日期,月收尺线及预计收作线。 11000采煤工作面平面图要求用不同颜色标注通风、出煤、运料等系统及避灾路线,各种巷道交岔点层位正确清晰。通风系统要标注相应的通风设施;有水害威胁的要加注排水系统,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采煤队名称、投产日期、收作日期及预计收作线填绘清楚;各工作面主要巷道名称要标注清楚;主要机械设备要用图例标注;即将投产的工作面,要提前15天上报该面平面图。 煤层综合柱状图及有关剖面图。 所有图纸均要求折叠成19cm27cm标准图纸,且图标栏在外,原则上每年年初更新一次,各种图纸填绘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十四条技术业务部门要实现技术资料管理档案化,做到一面一档案,一面一总结。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及图纸;工作面设计及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等专项设计及批复;隐蔽工程记录;工作面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地质预报;复查记录;初放及收作卡片;回采大事记,技术总结报告等。 第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技术总结报告”,在工作面收作后一个月内提交,经采煤副总审核签字后,交技术管理部门归档。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内容 ㈠工作面基本概况。 ㈡巷道布臵方式、支护设计的适应性分析。 ㈢采煤方法选择的优缺点分析。 ㈣矿压显现与顶板管理。 ㈤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㈥安全专项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及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其它必备资料采煤工作面月度地质预报,矿压记录及分析图表总结等。 第十七条矿技术业务部门每月初向公司上报报表及有关交换图纸。 上报报表主要有矿井生产动态月度分析总结表、采煤队工作月报、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生产接替表、采煤机械化工作面情况表等。 交换图纸主要有1500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11000采煤工作面平面图等。 报表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㈠矿井生产动态月度分析总结表。其内容包括矿井当月原煤计划、完成情况、累计计划、累计完成、机械化情况;本月内各面支护方式、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对应措施;下月生产情况预计;各回采线接替情况等。 ㈡采煤队工作月报。上报矿井回采产量、掘进煤量和其它煤量。 ㈢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生产接替表。初放表内要填写本月初放结束工作面以及下月预计初放工作面情况;生产接替表中各种累计产量均从本年度开始累计;凡是本年度出现的工作面以及各工作面产量都要在该表中体现;接替工 作面要与生产工作面保持对应,并填清接替时间、剩余工程量等。 ㈣采煤机械化工作面情况表。工作面初期参数按该面最初的参数填写,当月情况按要求填报,并与采煤队工作月报相一致;累计情况从本年度开始累计。 第三章采煤生产技术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采煤方法的选择。严格采煤方法选择审批制度,采煤方法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定,采用特殊方法开采时,必须经集团股份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采煤工艺的选择原则 ㈠坚持以机械化开采为主,炮采开采为辅。 ㈡坚持工艺与客观条件、技术装备相匹配。 ㈢坚持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㈣坚持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 第二十条“三下”采煤。井田内铁路、水体、建筑物下的可采煤炭资源,都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设计,经安全技术经济一体化论证后,编制开采设计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设计及有关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须编制专门的工作面设计,并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臵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采煤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生产过程中回收切眼里侧或工作面两侧煤柱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腰巷等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单体支柱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 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二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其中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铰接顶梁和坑木各不少于20根。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分段集中使用。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二十五条矿山压力测定。矿井必须掌握各开采煤层矿压显现规律,对新投产矿区、矿井的首采煤层,应开展矿压显现规律研究工作,对首次采用薄煤层、大采高、沿空留巷、充填开采、注浆减沉等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煤工作面,要编制专门的矿压观测设计,为设备选型和顶板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采煤生产过程中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地质构造等,采区技术人员要及时向矿技术业务部门汇报处理。 第四章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七条采煤作业规程是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法规。每一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八条作业规程的编制原则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水平。 第二十九条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煤技术管理规定、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等要求。 第三十条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内容全面,文字练达,术语规范,通俗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第一节作业规程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作业规程编制前1个月,相关部门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㈠矿地质部门根据钻孔资料及巷道施工实际情况,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巷道平剖面图及地质素描、工作面综合柱状图等。 ㈡矿技术部门提供采煤工作面设计、本煤层相邻工作面或相邻采区的矿压观测等相关资料。 ㈢巷道施工单位提供巷道隐蔽工程记录。应包括盲巷,废巷及漏冒顶的位臵、范围、处理方法及结果等,并附图说明。 ㈣机电部门提供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 ㈤通风部门提供“一通三防”及安全监测设计等。 第三十二条技术业务部门提前20天向采煤区队下达有总工程师签发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采煤区队技术员在工作面施工前10天特殊情况例外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规程编制期间,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际情况,征求区队意见,依据有关规定、技术资料认真编制,严禁抄袭。经区队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技术业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㈡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采煤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标明出处,但在贯彻采煤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贯彻其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五条以下情况需编制或补充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㈠单体支柱工作面的装面、初放、收作,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等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㈡含水层下、承压水上或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股份公司批复意见编制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㈢因条件发生变化,改变采煤工艺、支护方式的,必须及时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㈣高瓦斯、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的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㈤综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变化,需放炮、更换大件设备、处理歪架、“死架”等特殊情况时,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生产矿井采煤工作面,应根据本煤层或邻近采区的地质及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应参照邻近矿井或相似煤层矿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 第二节作业规程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采煤作业规程由矿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质、通风、机电、保运、运输、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审签栏必须手签,不得打印。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须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采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由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对涉及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拆除及运输等内容的措施,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参与会审,所有安全技术措施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贯彻 第四十条审批后的作业规程、补充措施执行前,必须对工作面系统上岗人员进行贯彻,贯彻工作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技术员负责贯彻,并按要求填写贯彻记录,不得打印、代签。 第四十一条对未参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贯彻的人员,必须进行补充贯彻;更换采煤工作面时,必须重新贯彻新工作面的 作业规程。 第四十二条作业规程贯彻后,对所有贯彻人员必须进行考试,生产区队所有人员考试成绩附于作业规程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考试由矿技术业务部门、安监部门负责组织。 第四十三条转岗职工必须进行转岗培训和技能学习,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四十四条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与措施组织施工。 第四节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集团股份公司及矿相关职能部门是作业规程监督检查的主体单位,负责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采煤副总每月组织技术、安监、调度等有关单位依据地质预报、有关规定及现场情况,对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第四十七条生产单位根据复查意见编制补充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章工作面投产 第四十八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矿长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准投产。 第四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巷道施工单位、地测部门须将巷道系统隐蔽工程及相关地质资料等移交技术业务部门,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材料。 第五十条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前,由矿长或矿长委托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井巷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拟文上报集团股份公司,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其委托的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未经验收或没有验收合格证的采区,其工作面不准投产。 第五十一条承压水上、含水层下采煤,应根据隔水层厚度、水压及隔水层结构和强度,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要求,编制防治水措施。集团股份公司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五十二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编制专门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治理效果经集团股份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采。 第五十三条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灌浆系统;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工作面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否则不准生产。 第六章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动态监控,由采煤矿长组织,采煤副总负责实施,技术业务部门主管,矿设矿压监测机构,负责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工作,不定期抽查指导、总结分析,提出建议及改进意见。技术业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观测人员业务素质。 第五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监测工作,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新采煤层采煤工作面或地质条件有异常变化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规律研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技术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与科研部门合作,掌握矿压显现规律,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第五十六条矿压监测要纳入日常生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监测及矿压预报制度。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矿压监测设计,采煤区队班班设观测人员,积极认真地开展监控工作;区长全面负责,技术人员具体落实,切实做到面面实施监控,使监控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十七条坚持“初撑力第一”观点,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技术上、装备上重视矿压监控,严格按规定执行。矿压监控资料将作为顶板事故追查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八条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体系,确保监控工作落到实处。管理人员必须带表进面,亲自抽测、组织现场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五十九条单体支柱工作面,严格按照“装面收作棵棵监控,初放期间强化监控,正常生产选测监控,重点区、异常段、特殊点重点监控”的原则, 实施科学、合理布点,针对性监控。 装面、收作期间支柱测定率达100。 初放期间是顶板事故的多发期,要求支柱初撑力测定率达100,工作阻力测定率不低于30。 正常回采期间要求初撑力抽测率在30以上,工作阻力抽测率10以上。 装面、初放、收作期间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到100,正常回采期间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不低于90。 第六十条监测人员切实抓好“检测、补改、验测、填报、处理”五个过程。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区队监测人员验测后填写原始记录表,上报技术业务部门,每天由技术业务部门汇总向采煤矿长汇报,图表报采煤矿长阅示,区值班人员将领导阅示意见和采取的措施及时向职工贯彻落实。技术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队矿压监测工作。 第六十一条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由采煤矿长负责安排购臵、维修和更新。 第六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开展工程质量班评估工作。 第六十三条综采工作面矿压监测仪表原则上每10架配齐一组,且不少于10条线。上下端头不少于1条线,其它监控线均匀布臵。 第七章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适应范围 ㈠一直沿用炮采工艺、剩余储量较少且不宜采用综采工艺的衰老矿井。 ㈡综采矿井开采的剩余边角块段。 ㈢受地质情况制约不能采用综采工艺或采用综采工艺不经济、不合理的。 第六十五条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分层开采有关要求 ㈠煤层厚度大于3m,不具备一次采全高及放顶煤开采条件的工作面,可考虑采用分层开采。 ㈡采用分层开采的工作面,其分层厚度要根据全煤厚统一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㈢再生顶板的形成可采用铺网、洒水、灌浆等方式,具体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 ㈣开采上分层时,要定距探测下分层或底煤的剩余厚度并上图。 ㈤要及时支护新暴露出来的顶网,缩小顶网暴露面积,以防发生坠网、撕网漏顶事故。 ㈥要按作业规程规定,确保联网质量,金属网必须覆盖机、风巷。网下割煤,采煤机滚筒周边距顶网不得小于200mm,以防割网。 ㈦应备有小规格的网片,当遇有撕网时能及时缝补。 第一节支护材料及使用要求 第六十六条支柱的检修和验收严格按标准执行,下井前棵棵试压并有记录,支柱工作阻力不小于额定工阻的80,安全阀启闭正常,否则严禁入井。工作面回采结束或存放、使用超过8个月未升井检修试压及超过服务年限的支柱,严禁使用。 第六十七条支柱的使用要求 ㈠使用支柱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培训,使职工熟知所用支柱的性能、结构原理、使用注意事项。 ㈡支柱活柱升出量不得小于150mm,且严禁超高,活柱至少留100 mm行程。 ㈢支柱注液口方向要朝向采空区侧,以保证回柱安全。 ㈣支柱顶盖的四爪要顶在梁花边的凹槽内,严禁将顶盖的四爪顶在梁花上或铰接梁接头处。 ㈤支柱注液阀上有煤尘时,要先用注液枪冲洗干净后再进行注液,防止粉尘进入支柱缸体。 ㈥支柱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活柱密封面,防止炮崩或受到硬、锐物的撞击。 ㈦采用支柱推移刮板输送机,要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八条支柱运输要求。 ㈠支柱上下井要使用专用车运输,活柱要全部缩入油缸,搬运要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支柱。 ㈡回收、备用及损坏支柱应堆放整齐,严禁随意抛臵。 第六十九条工作面拉线补柱,柱、梁编号管理,牌号清晰。班班检查, 确保支柱、顶梁完好,失修、失效的柱、梁严禁使用。 第七十条新投入或新更换的支柱要连续升降多次或按最大行程升降一次,排除缸内空气后方准使用。 第七十一条过顶塘材长度不小于800 mm,直径不小于30mm,其它材料规格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每棚过顶塘材数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塘材间距不大于200mm,要求过匀、过肩、过正;背顶小笆一般不少于2块,搭茬长度不少于100mm,严禁使用腐朽变质的材料。 第二节装面 第七十二条工作面切眼严格按设计施工,切眼断面符合要求,掘进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底板底煤完整性;切眼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4m。 第七十三条装面前补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装面顺序、支护形式必须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四条装面期间严格执行先支后回原则,回出支护材料及时运出切眼。 第七十五条工作面装面顶梁垂直煤壁,支柱要求正规有劲,初撑力不得低于70KN,过顶严实,防倒设施齐全有效,出现顶板不平整地点必须用木料接实接平。 第七十六条两三巷超前管理段与工作面装面一并施工,超前管理距离、支柱初撑力与正常回采期间要求一致。 第七十七条工作面正规棚与两巷接茬处棚档间距不得超过500mm,过顶材料搭接牢固。 第三节初次放顶 第七十八条初次放顶前,成立以采煤矿长为组长的初次放顶领导小组。深入现场,针对具体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初放会议纪要内容归档备查。 第七十九条初次放顶期间的要求 ㈠建立初次放顶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责任人包干管理范围要切实落实,各 负其责。 ㈡建立各级干部查面制度。矿长、总工程师应亲自下井查面,采煤矿长、采煤副总、矿安监处长及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放顶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干部查面登记簿。每班要有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指挥,监督检查初次放顶措施的执行情况。 ㈢按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开展矿压监控和班评估工作。 ㈣仰采角度大于8,俯采角度大于12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㈤合理确定采高。煤层厚度在1.22.5m,采高原则上跟顶跟底回采;煤层厚度在2.5m以上的,原则上跟顶留底回采,采高不大于2.2m。 ㈥回柱拉茬距离倾角大于25的工作面,不得小于40m;倾角小于25的工作面,不得小于30m;坚硬顶板工作面,拉茬距不得小于40m;中等稳定顶板或复合顶板工作面,不得小于30m;破碎顶板或再生顶板工作面,可根据顶板具体状况在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 ㈦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不超过6m,放顶步距不超过2m,最小控顶距必须有材料道、人行道和机道,且不得兼用使用∏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不受此限。 ㈧采空区顶板不冒落或冒落不充分冒落高度小于采高的1.5倍,悬顶面积沿走向超过5m或倾斜超过20m,总面积超过50m2时,必须加强支护;悬顶面积超过100m2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强制放顶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瓦斯管理、煤尘管理、顶板管理、炮眼布臵、打眼操作及注意事项,放炮管理等。采空区悬顶沿走向超过15m仍不冒落,必须停止回采,报集团股份公司处理。 第八十条初次放顶结束必须经初次放顶领导小组鉴定确认。 第四节回采期间顶板管理 一、一般规定 第八十一条采煤矿长对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采煤副总负技术管理责任,驻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监督检查责任。安监员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本规定检查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把安全关。 第八十二条倾角30采煤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三条工作面落煤、支架、回柱放顶等工序必须两人协同作业,严禁单人单镐作业。 第八十四条支架架设牢固,正规有劲,严禁支设在浮煤、浮矸上,迎山角控制在35范围内。 软底工作面支柱必须穿鞋,“三软”煤层、破碎顶板工作面初撑力不小于 50KN,中等稳定顶板工作面初撑力不小于70KN,由采煤矿长负责实施。 第八十五条坚持拉线作业,支柱打成直线,柱、排距偏差不得超过100mm。正常情况下,每排小棚档柱距小于500mm不得超过三棚。特殊情况下,需缩小柱距,必须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柱距不得小于400mm。 第八十六条顶梁铰接完整,铰接率大于90,连续不铰接不得超过两棚,顶梁垂直煤壁,调斜不超过三棚。支柱与顶梁呈面接触。不得缺梁少柱,严禁使用单撅棚、倒挂棚。 第八十七条严禁在工作面内偷梁、盗柱。 二、煤壁及机道顶板管理 第八十八条采煤应自上而下进行,开茬前首先检查各自范围内的煤壁、顶板、支架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第八十九条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顶板,严禁空顶作业。连续挂梁达到3棚,必须支设临时支柱。 第九十条采高大于1.8m的工作面,所有支柱应采取防倒措施,煤壁采取防片帮措施。 第九十一条煤壁采成直线,不随意留伞檐,伞檐大小在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 第九十二条打眼、装药、放炮等工序要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三汇报”等制度。 第九十三条移车时必须坚持先打后撤的原则,一次替柱长度不得大于 20m,严禁大面积同时替柱,斜茬处顶梁下方支设临时支柱。 第九十四条移车顺序坚持由上向下、由下向上或由中间向两头,严禁从两头向中间移车。 移车必须选择正规有劲的支架生根,并正确使用生根梁,严格控制移车速度和相邻两溜槽角度,停车时严禁移车,移车后必须及时补柱。 第九十五条移机头、机尾时,必须停车。严禁抵坏设备和电缆,移到位后,及时打上压车柱。 三、放顶线的顶板管理 第九十六条控顶距离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大控顶距时,必须进行回柱放顶。其分段拉茬间距不得少于15m,分段拉茬处应选择在控顶区内支架正规顶板完整处,避开断层、老巷、破碎带、悬顶等异常地段。 第九十七条回柱前,对不合格支架进行整改加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先处理后回柱 ㈠正规支柱未补齐。 ㈡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㈢铺网工作面,撕网未补、联网不好时。 ㈣后路不畅或附近有其他人员时。 ㈤支柱初撑力、工作阻力达不到要求。 ㈥有失修、失效柱梁或缺梁少柱时。 ㈦特殊支架未架设到位时。 第九十八条回柱时,回柱器应挂在斜上侧顶板完好、正规有劲的支架上,回柱人员严禁面对回柱器牵引方向操作。 第九十九条回柱前必须打好拉茬柱、挂好拉茬笆。需挂大笆挡矸的,要上到顶、下到底,严禁窜矸,压茬长度不得小于200mm。 第一百条回柱与打眼、装药等其它工序平行作业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严禁与放炮平行作业。 第一百零一条回柱时每茬必须备用不少于3-4块水平销,回柱顺序自下而上,由里及外。 第一百零二条采用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25m2和冒落高度不充分的,要增加密集或挑棚等加强支护,必要时进行强制放顶。特殊条件下不能强制放顶时,要有强支可靠措施, 并强化矿压监控。 第一百零三条回掉的支柱必须带压支设在放顶线位臵,做到支柱全承载。 四、安全出口及两巷顶板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工作面运输机机头采取超前两峒管理,倾斜长度不少于3m。机尾带电机的,至少超前一峒管理。机头尾车窝必须使用限位梁、打齐水平销,掉板变形的限位梁必须及时更换。 第一百零五条机风巷支架与工作面基本支架的间距不大于0.5m,并接实背严。 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必须加强支护,长度不得小于 20m,其中抹帽长度58m,套棚长度812m;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低于1.6m,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m。超前管理要设专人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超前管理以外的巷道,支护质量符合要求,满足行人、运料及通风需要,巷道净高不低于1.8m。 第一百零八条两巷及超前管理段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70,保证满足通风要求,且最小断面不得小于3.5m2。 第五节工作面收作 第一百零九条工作面收作位臵由技术、地测部门确定,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格按批准位臵停采。 第一百一十条收作要成立以采煤矿长为组长的收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收作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应跟班到现场指挥。 第一百一十一条收作顺序原则上自下而上,由里向外回收。当倾角小于12时,可从工作面中间向两头回收,但一茬滞后另一茬不得小于15m,当倾角大于12时必须自下而上回收。 第一百一十二条工作面收作措施必须对通风、瓦斯防治、防火等方面有具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工作面收作前必须实行“三封闭”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回收的物料及时运出工作面,存放在指定地点,码放整 齐,确保后路畅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收作结束后1.5个月内封闭,并挂牌留名,封闭墙具体位臵由矿生产技术部门确定,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节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应急用料其中单体支柱、顶梁、木料各不少于30根,并明确标记,分类码放整齐,标注规格、数量,不得随意挪用,数量不足必须及时补齐。 第一百一十七条图牌板清晰齐全,具体规格、内容见附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工作面“一通三防”设施必须按通风部门要求安装,并齐全有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工作面必须保持三道分明、畅通,且不得兼用、混用采用∏型钢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不受此限。 第一百二十条水平销按规定配备并正常使用。工作面配齐一峒,车窝、两巷超前管理配齐,每茬备用不少于34块。 第一百二十一条大倾角工作面,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管理,用好“三板一绳”挡煤板、闸煤板、护身板、防倒绳。 第一百二十二条开工前,班队长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确认,无隐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二十三条加强异常地段管理。对异常地段的安全责任实行分工重点把关、各负其责,包干管理,包干人员由区干部、小班安监员组成详见附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区煤仓、区段溜煤眼上口周围必须采取全封闭管理,并设臵安全标志,悬挂醒目警示牌。 第一百二十五条刮板输送机机尾盖板、压车柱齐全、牢固、可靠;运煤通道与行人道交叉处须设臵过桥。 第一百二十六条绞车的生根牢固可靠,提升能力、绳径与提升重量相匹配,符合绞车技术参数要求,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第一百二十七条绞车窝支护状况良好、空间大小符合安全操作、检修要 求,环境整洁、责任制齐全。 第七节机电设备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工作面设备选型合理,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工作面供电设计合理,电缆直径与载荷匹配,设备启动正常。 第一百三十条电器设备严禁失爆。电气机械保护、闭锁装臵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第一百三十一条机电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应符合完好标准,电气设备完好率90以上,机械设备完好率80以上,待修率5以下,事故率1以下。 ㈠电动机螺栓、接线盒、吊环、风叶、护罩、散热片等应齐全、完整、坚固,运转无异响,要保持清洁,严禁煤矸等杂物围堵电机或堵塞风叶罩。40KW及以上电动机须使用真空开关控制。 ㈡液力偶合器使用水介质、易熔塞、防爆片,齐全可靠,严禁使用代用品,不漏液,液量适当。 ㈢减速器运行声音正常,油质符合要求,清洁,油量适当,不漏油。 ㈣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运转平稳,链轮无损,紧链器动作灵活,托链器完整、坚固。 ㈤刮板、螺丝齐全,刮板间距符合要求,无弯曲和倾斜刮板;刮板链磨损不超限、张紧合适;挡煤板完整齐全,无严重变形,与溜槽连接牢固,搭接良好;溜槽铺设平、直、稳,不得单向弯曲,无严重变形,搭接良好、运行正常。 ㈥胶带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胶带,装设防跑偏、防滑、煤位、超温洒水、烟雾报警装臵。 ㈦信号清晰、可靠,设备整洁、周围无杂物、无积水、无积煤。 ㈧设备编号管理,做到帐、卡、物三对号,管理责任牌版齐全。 ㈨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各须安设不少于2根的压车柱,位臵合理,安全有效。 ㈩胶带输送机机尾生根牢固可靠。 第一百三十二条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熟练掌握其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原则上不准利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确需运送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大块矸石掉落刮板输送机内,必须停车按措施要求进行处理,严禁在未采取措施前,强行运出工作面。 第一百三十四条检修输送机前,必须将磁力启动器的手把放在零位,并用螺杆锁好,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开机”的牌子,确保停机,避免误开机造成人员伤亡。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作面所用电器设备,如开关、综合保护、移动变电站等必须放在超前管理以外顶板、支架完好、无淋水的安全地点,且必须上架,挂牌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工作面打眼结束后,煤电钻必须停电放在超前管理以外安全地点,电缆按规定盘放整齐。 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应保持“两泵一箱”,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始终保持良好状态。泵站压力≥18MPa,管路系统完好不漏液,乳化液浓度2 3。泵站工必须携带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液压泵站应设在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介质、水质符合要求,并有配比检测手段;乳化液泵站水源保持清洁,避免煤滓及其它杂质混入,每旬至少清理一次箱体,以防杂质注入缸体,降低支柱性能。 第一百三十九条液压泵站周围应保持清洁干净、无污泥、无积水、无杂物,要有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要求牌板。 第一百四十条工作面所有管线必须吊挂整齐,严禁信号线与动力线混在一起。 第八节通信设施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工作面从装面到收作必须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通讯设施完好。 第一百四十二条采煤工作面的电话应安装在机巷最后一部刮板输送机机头附近,特殊情况、地段或事故处理时,在适当位臵另设临时通讯设施,要求便于使用。放电话处顶板及支架完好,电话及接线盒必须使用防爆或本安型产品,并有“MA”标志,电话线应吊挂整齐,严禁出现明接头。 第一百四十三条刮板输送机转载点、放煤眼上下口都必须有电话或信号联系。 第八章综采放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注综采放工作面以下简称综采工作面 第一百四十四条煤矿企业要积极发展采煤机械化,开展各种复杂条件下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坚持机械化开采优先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矿井应通过发展采煤机械化,促进采煤工作面综合单产提高,优化矿井生产布局,实现集约化生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采煤工作面设备按照“支护安全可靠、能力匹配合理”的选型要求合理配套,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一百四十七条一次采全高适应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㈠煤层平均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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