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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煤安发〔2009〕447号 关于下发采煤、开掘、机电、运输特殊规定的 通 知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 为认真吸取集团公司近年来所发生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特殊安全管理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特殊规定 1、巷道设计断面必须满足生产设备安装、设备移设所需要求。 2、采煤工作面准备、回收期间,工作面和巷道的交叉处,必须架设能满足设备、支架进出所需空间的双抬棚,且抬棚梁要和顶板连锁。 3、综采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头、机尾必须在迈步长对梁或排头架的掩护下进行移设。 4、综放工作面的机头、机尾至煤柱煤壁必须铺设顶网。 5、使用装载机时,装载机机尾至破碎机必须安设封闭护罩。 6、所有采煤工作面的两巷超前维护不得少于30米,如遇巷道压力增大时,必须延长维护长度。 7、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的原支护必须及时回收(留假风道除外),保证上、下隅角顶板及时垮落。 8、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的切顶线应和工作面切顶线齐。 9、综采、综放工作面采高超过3米时,必须使用护帮板支护煤壁。 10、每架综采、综放支架必须按设一组能监察支架初撑力和支架工作阻力的压力表。 11、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在升架时初撑力要均衡。 12、使用伸缩梁控制顶板断面时,伸缩梁必须及时护顶。 13、采煤工作面过变化、过煤柱、过空巷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4、综采、综放工作面末采回收时,遇顶板破碎要增打锚杆、锚索,加强顶板支护。 15、运输、安装、回收放顶煤排头支架的尾部支架时,支架梁的前段必须使用专用支撑支架。 16、使用铰接梁支护顶板时必须使用连接销和水平契。 17、采煤工作面必须有敲帮问顶、处理脱皮的专用工具。 二、掘进、开拓特殊规定 1、采用架棚支护方式的巷道交叉点必须使用双抬棚,且抬棚梁要和顶板连锁。 2、采用锚杆,光爆锚喷支护方式的巷道交叉点要缩小锚杆及锚索的间距、排距,增加锚固长度。 3、贯通巷道时,贯通处必须对顶板进行补强支护。 4、采用锚杆支护方式的巷道,顶锚、帮锚必须同步施工,角锚杆托饼必须使用斜型托饼。 5、煤巷、岩巷使用耙斗机,耙装距离不得超过20米。 6、使用耙斗机开掘时,耙斗机必须要装有能观察到前方20米范围内的照明设施。 7、平巷开掘时,稳固耙斗机卡轨器前后不得少于四组,并要有防倒装置。 8、斜巷开掘时,耙斗机必须增加防滑拉紧装置。 9、刮板运输机头、胶带上安设耙斗机时,必须使用地锚固定,且耙斗机前后要增设拉紧装置。 10、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有专用敲帮问顶、处理脱皮清理活矸的专用工具。 11、开掘工作面过变化、过煤柱、过空巷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处理冒顶特殊规定 1、发生大面积冒顶,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程师要及时赶赴现场,察看冒顶情况,制定处理冒顶的方案及措施。 2、处理冒顶期间,必须有生产科室的科长以上领导和有经验的老工人跟班指挥。 3、处理冒顶期间,跟班队级以上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和工人同上同下,不得脱岗。 4、处理冒顶时,必须安排有经验的老工人观察顶板动态。 5、处理冒顶前必须先清理好退路。 6、发生大面积冒顶时,严禁指挥工人冒险进入冒顶区作业。 7、处理大面积冒顶时,推广使用新技术,应用新材料、罗克休泡沫聚合物和其它新材料充填控制冒顶区顶板及围岩自由面处理冒顶。 8、工作面顶板破碎用支护方式难以控制漏顶时要采用马丽散固化技术解决顶板管理难题。 四、机电设备、胶带运输的特殊规定 1、在安装、检修、更换、拆除、回收机电设备大部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对设备、设备部件的起吊、装卸、捆绑、运输、拆除、安装、试运转做详细规定。 3、专项措施必须经安监处审批,安监处要派专人对措施进行监察落实。 4、在安装、更换、拆除、检修设备时,作业地点要悬挂警示牌。 5、在更换设备部件时,相邻设备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 6、检修、安装、设备拆卸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7、井下起吊重物时必须使用专用起吊工具,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 8、行人过桥,桥面距顶板高度必须在1米以上,过桥宽度、护栏高度匀不得小于0.4米,并固定平稳。 9、做胶带接头时,必须避开传动部位,相关设备开关必须闭锁,悬挂警示牌。 10、主斜井胶带、采区集中胶带,必须安装急停装置,并要灵敏可靠。 11、胶带在运转中严禁更换托辊,严禁清理滚筒上的煤泥杂物。 12、非运输物料胶带严禁运输任何物料。 13、主胶带、采区胶带、顺槽胶带、机头至张紧绞车必须加设防护栏,机尾必须加设防护罩。 14、胶带机头下兼做行人通道时,必须在行人通道与胶带之间增设护网。 15、主胶带机安设,坡度超过20时,每隔100米要加装一套逆止挡板。 16、主胶带机、采区胶带机、顺槽胶带机,安设坡度小于 20时,每隔200米架设一套框架式安全警示牌。防止违章乘座胶带机。 17、井下检修高压开关时,必须停所检修开关的上一级控制开关,严禁带电检修。必须严格审核停、送电措施,执行停送电制度和验电制度。 18、变电所低压检漏试验,工作面移变检漏试验必须按要求进行每日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做到灵敏可靠。 19、严禁无证电工进行电气检修,低压开关必须上两防锁,钥匙由电工自带,做到非电工不得擅自打开开关。 20、低压开关保护插件要按规定(每6个月)轮换上井测试,严禁不合格插件失效运行。 21、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上锁,停、送电必须由专职人员操作。 五、煤库特殊管理规定 1、清理撒煤斜巷时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2、采区煤库及溜煤眼必须安设可靠的护栏和篦子。 3、给煤机、溜煤咀和煤库的各连接部位及给煤机平台支架必须牢固可靠,联接螺栓齐全有效。必须列入日常维护范围,并做好详细维护记录。 4、给煤机司机、溜煤嘴操作工,开机前必须对给煤机、溜煤嘴各部位进行检查。 5、严禁用水压、放炮方式处理煤库堵塞。 6、人工处理煤库堵塞时,严禁身体部位伸入溜煤嘴内。 7、要积极推广使用风动设施、空气炮处理煤库堵塞。 8、水、煤混合通过煤库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9、煤库存有水煤时,必须制定放水煤的安全措施,措施要对人员安全、设备安全、水煤流向、现场指挥等做详细规定。 10、煤库有渗水、涌水现象,必须进行防漏水处理。 11、煤库转载点灭尘,严禁无喷雾装置、常流水灭尘。 12、严禁其它水源进入煤库。 六、轨道运输的特别规定 1、斜井人车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试验。 2、斜井人车每班在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先放一次空车。 3、电机车每年做一次运送物料、人员的制动距离试验。 4、连接装置,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于其2倍最大静载重的拉力试验。 5、无极绳绞车尾轮必须上护罩。 6、绞车在运行前,信号工、把钩工、绞车司机必须对绞车、梭车、绳轮、尾轮、轨道、道岔、绳头、信号、挡车设施等进行检查。 7、临时用压柱固定11.4KW以上调度绞车和慢速回柱绞车时,必须固定在底托架上。 8、采区、顺槽固定25KW、40KW调度绞车,必须使混凝土固定。 9、各类绞车操作按钮、开关必须安设在绞车司机便于操作的位置。 10、11.4KW调度绞车双向使用时,必须上双向护绳板和双向闸把。 11、11.4KW、25KW、40KW调度绞车,各类型号的慢速回柱绞车,缠绕绳最外一层距滚筒边缘不得小于所使用绳径的2.5倍。 12、大巷、采区轨道必须使用30㎏/m以上轨型。 13、采区联巷和顺槽不得使用低于22㎏/m以下的轨型。 14、异型轨连接时,必须使用异型夹板。 15、大巷、采区轨道巷轨枕必须使用合格混凝土轨枕。 16、大巷、采区轨枕间距不得大于0.7米,采区联巷顺槽不得大于0.8米。 七、此特殊规定下发之日起即废止原汾煤安发〔2007〕235号、汾煤安发〔2008〕510号、汾煤办发〔2008〕514号、汾煤安发〔2008〕771号、汾煤生发〔2008〕775号等文件。 八、对违反上述特殊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以上特殊规定的操作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按集团公司〔2009〕41号文(安全检查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2、违反以上特殊规定而集团公司安全检查奖罚规定中没有针对性处罚条款的,给予操作责任人、监督责任人300~500元经济处罚;给予队长以上管理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队、科(区)、矿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九、此特殊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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