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doc

返回 相似 举报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中新网3月24日电) 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是规范全文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九、验 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监督检查 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十一、附则 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 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股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股、安监股、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 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 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十八、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二、 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三、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四、 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五、 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六、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七、 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第三章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 的,由当事人赔偿。 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第三章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实行一般作业地点巡回检查,重点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专职检查。 二、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测,每班至少检测两次,检测内容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矿井其它有毒有害气体。 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实行“三无”管理,即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 四、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次数,每班二次,特殊情况或瓦斯变化异常工作面随时检查。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检查台帐,并做到手册、牌板、台帐 “三对口”。 六、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瓦斯检测仪使用前,瓦斯员认真检查仪器的光谱、电源、药品、气密性等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及时交回修理或更换,上级部门检查出瓦斯检测仪器失控罚款均由瓦斯员承担。 八、瓦斯日报表逐日上报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九、因临时停风的地点瓦斯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十、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十一、因故障局扇停止运转的掘进工作面,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时,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 十二、任何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自停开风机。 第四章 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并有交接班记录,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瓦斯,严禁空岗漏检。 二、瓦斯员每班检查、检测的数据,必须由当班工作面班长签字后,方可填写在工作面瓦斯牌板和调度室瓦斯台帐上。 三、瓦斯员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有当班瓦斯员、当班跟班队长以及接班瓦斯员的签名,填写内容必须与井下瓦斯牌板、地面瓦斯台帐相符,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否则给予当班瓦斯员罚款300元。 四、按规定填写分工区域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测定与填写报表工作,瓦斯台帐无记录或交接班记录不清楚的给瓦斯员处罚300元。 五、其他各类台帐必须在交接班后1小时内填写完毕,不填或过时填写给予瓦检员处罚100元/次(包括交接班时间、姓名等)。 六、负责及时填报及汇报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自燃发火、矿井涌水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章 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星期周一、周五对地面、井下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同时矿安全检查小组会采取不定期对各生产系统安全情况进行抽查。 二、安全检查由矿领导、各队(股)室负责人参加,由安监股组织分组,井下检查组830在考勤室集合,地面检查组900在安监股集合,无故不参加者给予罚款100元/次,迟到者给予罚款50元/次。 三、安全检查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以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纪律、查整改为主,以及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和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对查出的各项隐患,经矿调度会总结安排,确定整改时间,各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六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 执行以下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计算全矿井及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二、定期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的测量,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组织好通风安全各项检查工作,包括测定矿井空气成分,温度和矿井气候条件,有害气体含量等。 四、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五、按要求填写通风报表,每旬一次,报公司安监部。 六、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络的变化情况,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下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 七、进行矿井井巷维护与管理,制定井巷维修计划和安全措施。 八、对通风安全仪表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 九、进行矿井通风构筑物的维修与管理。 十、制定矿井井下灾害预防措施,确定灾变发生时人员抢救与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员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检查和监督各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有计划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检查与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情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二、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等级鉴定工作,定期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反风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并能保证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十三、有计划的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为矿井今后的开采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明确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从我矿实际出发,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通风设施、设备、风流路线工程、风机安装供电及现场生产等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主要通风机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螺栓、螺母、垫圈、开口销、铆钉等都必须齐全、完整、紧固。 二、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主、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起来;设备必须合理使用、性能良好,运行效率不能低于额定效率的90。 三、电源电压必须与电机电压等级、接线方式相符。 四、对机壳和叶轮的安装、叶轮的质量,叶片安装质量必须保证以下几点要求 1、机壳不漏风,防锈良好; 2、叶片、辐条齐全、紧固、无裂纹; 3、轴流式叶片角度安装一致,误差不超过1; 4、叶片顶部与筒圈间隙是否符合要求(单边间隙不得小于2.5㎜) 5、保持叶轮平衡,能在任何位置上停止。 五、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检测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主通风机必须有可靠的双电源; 2、电动机、启动设备、开关柜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接地装置合格; 3、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必须有保护栅栏和警示牌; 4、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计等仪表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时进行校验;通风机各轴承必须要有超温报警装置(电机轴承温度最高允许为95℃、电机定子温度最高允许为80℃)并保持良好; 5、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装置动作可靠、整定合格、接地良好、电阻符合规定; 6、高压电动机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六、必须保证主轴及传动轴的水平偏差不能大于0.2‰;轴承油质合格、油量适当,油圈转动灵活、不漏油;轴承运转无异常。 七、必须有反风装置,反风设施必须齐全、灵活,并能保证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八、通风机在启动前,必须清除流道中,特别是进风口前50m范围内的异物,以防止吸入通风机损坏其叶轮。 九、通风机在运转时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功率、电机轴承和电机定子温度指示仪表,发现异常应立即报矿总工程师、及时进行停机检查并做好记录。 十、主要通风机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运行、检修记录本,系统地记录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其中包括 1、通风机的启动和停机时间,停机的原因; 2、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 3、电机工作电压、电流,轴承、绕组的温度; 4、通风机工作的风压、风量; 5、电动机轴承加换润滑脂的时间、数量及牌号; 6、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7、工作中发生故障的详细内容及排除情况。 十一、备用通风机在长期停用重新投入运行前,必须测量电机定子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经检查合格(额定电压380V时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0.38MΩ;额定电压660V时用10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0.66MΩ;额定电压6000V和10000V时用2500V以上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不低于20MΩ)后方可接通电源,启动通风机。 十二、通风机运行中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探头,应按要求定期校准。 十三、通风机的运行与维护必须严格按机电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检修过程中,端盖、叶片不得随意调换位置,用硬刷清除叶片上的煤尘,用手摇动叶片看叶柄有无松动,叶片因腐蚀而出现小孔时,必须及时更换。 十五、设备与机房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做到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禁止利用机房作其他用途;必须有反风系统图、运行日志和检查、检修记录。 十六、主扇房值班人员必须按章操作,做好巡检工作并填写好各类台帐,发现问题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二章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完善掘进工作面装备,明确局部通风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煤尘事故等,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掘进巷道时应实行矿井全风压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通风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安装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局部通风机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巷口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保证其正常运转,不得发生循环风。 2、要安装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掉挂,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0㎜,风机前5m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 3、局部通风机设备必须安全,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应有补垫、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三、必须定期对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线路、开关等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除尘,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性能能满足局部通风的要求。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随掘进面的进尺及时对风筒的搭接、悬挂、维护及拆除负责,杜绝循环风的发生或无风、微风作业。 五、除指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六、使用局部通风的掘进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并制定专门措施报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停止局部通风机前必须将工作地点人员全部撤出,并设置警标、悬挂警示牌,严禁人员入内。 七、定期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凡井下通风设施、检查及各类牌板、标志遭到破坏或丢失,均与井下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队有直接责任; 二、安监股定期检查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以保证通风设施完好; 三、所有入井职工队井下通风设施(风门、风筒、密闭、风障、栅栏及各种牌板)必须加倍爱护,严格管理,保证经常完好。对于破坏井下通风设施责任者,按情节轻重及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罚款和行政处罚; 四、车辆和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保证至少一道风门关闭,不得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通过风门后,要立即将风门关好,严禁敞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违者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五、车辆接近风门时,必须减速。通过非自动风门时,应先将风门打开,然后再过车,不准用矿车撞风门,防止撞坏风门,撞坏风门者给予罚款50200元; 六、各类车辆不得停放在风门及其他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防止风门不能紧闭,造成风路短路,违者罚款20元; 七、各采区轨道下山、下部车场附近的风门,各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看管,保证风门的完好和关闭; 八、井下风门(包括临时风门)的设置和拆除需经过矿安监股、主管工程师(或技术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对于违章野蛮作业、撞坏风门、任意敞开风门、破坏栅栏、风筒及其他通风设施,造成事故者严格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严肃追查; 十、车辆装运材料或装渣,不得超高、超宽,以免挂坏通风设施及风筒,违者除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和跟班班长、班长各50100元; 十一、各类密闭、牌板、栅栏、风障前5米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各施工单位在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剩余材料、矿车运走,并负责搞好通风设施附近文明生产,将通风设施状态恢复原状,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施工单位,发现一次罚当班负责人100元,并限期整改; 十二、井上通风设施的拆除和搬迁,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安监股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或搬迁,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三、安监股要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加强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正常维修,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漏风,提高矿井的风量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 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一、 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机电队负责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队负责安装。 二、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80㎜。 三、 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自救袋数量为5个,靠近迎头一组不少于15个,并保持距迎头25~40m的距离;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15个)压风自救装置,向外每隔100m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放炮撤人地点要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5个袋)。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少安装一个压风自救袋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四、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0个;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5个)压风自救装置;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自救袋个数为5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