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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GB 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国国 家家 标标 准准 P GB50414-2007 钢 铁 冶 金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for Iron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 2007-04-13 发布 2008-01-01 实施 中中 华人华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建建 设设 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I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第 629 号 现批准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 GB50414-2007,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3.2、4.3.3、4.3.4、5.2.2、5.3.1、6.6.1、6.6.4(1) 、6.7.2(8) 、6.7.3、 6.7.6、6.8.4(4) 、6.9.3、6.10.2、6.10.3、6.10.4、6.10.5、6.11.4(1) 、6.12.1、6.13.1、6.13.3、 9.0.5、10.3.6、10.4.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 年 4 月 13 日 I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 标[2004]67 号)的要求,在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和公安部的组织下,由主编单位中冶 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会同各参编单位,并在有关钢铁冶金企业、 设计研究单位、公安消防部门等的协助下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制订,遵照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 针, 在总结我国钢铁冶金企业建筑防火设计经验、 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和钢铁冶金企业火灾经 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 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0 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电气以及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本规范正文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 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 和有关资料寄往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7 号,中冶京诚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邮政编码 号,中冶京诚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邮政编码100176))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除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外,参与编制工作的还有宋波、聂世 一、李庆福、张耀泽、盛苏云、陈益辉、钱理业、高克萱、张作民、熊放鸣、宋华德、郭 光平、王晓冰、傅 雁、王敬义、祁亚东、梅志斌、张年芳、陈启谦、马旭辉、于元奎、 魏书德、张昌军、张云生、乐嘉龙、赵钱柱、陈春林、聂为民、吴运广、刘瑛、韩幼琳等。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设计院、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首钢设计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为本规范的编制提供了调研和资料。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II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 陆 波、李刚进、阎鸿鑫、丁国锋、张道坚、潘国友、蔡令放、刘东海、高少青、蔡 承祐、高海建、卢少龙、谈健芳、李龙珍、经建生、厉 剑、郭树林、郭益民、李彦 军、唐葆华 III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3 4 总平面布置⋯⋯⋯⋯⋯⋯⋯⋯⋯⋯⋯⋯⋯⋯⋯⋯⋯⋯⋯⋯⋯⋯⋯⋯⋯⋯⋯⋯⋯⋯⋯⋯.4 4.1 一般规定⋯⋯⋯⋯⋯⋯⋯⋯⋯⋯⋯⋯⋯⋯⋯⋯⋯⋯⋯⋯⋯⋯⋯⋯⋯⋯⋯⋯⋯⋯⋯⋯.4 4.2 防火间距⋯⋯⋯⋯⋯⋯⋯⋯⋯⋯⋯⋯⋯⋯⋯⋯⋯⋯⋯⋯⋯⋯⋯⋯⋯⋯⋯⋯⋯⋯⋯⋯.5 4.3 管线布置⋯⋯⋯⋯⋯⋯⋯⋯⋯⋯⋯⋯⋯⋯⋯⋯⋯⋯⋯⋯⋯⋯⋯⋯⋯⋯⋯⋯⋯⋯⋯⋯.7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9 5.1 安全疏散⋯⋯⋯⋯⋯⋯⋯⋯⋯⋯⋯⋯⋯⋯⋯⋯⋯⋯⋯⋯⋯⋯⋯⋯⋯⋯⋯⋯⋯⋯⋯⋯.9 5.2 建筑构造⋯⋯⋯⋯⋯⋯⋯⋯⋯⋯⋯⋯⋯⋯⋯⋯⋯⋯⋯⋯⋯⋯⋯⋯⋯⋯⋯⋯⋯⋯⋯⋯.9 5.3 建(构)筑物防爆⋯⋯⋯⋯⋯⋯⋯⋯⋯⋯⋯⋯⋯⋯⋯⋯⋯⋯⋯⋯⋯⋯⋯⋯⋯⋯⋯⋯10 6 工艺系统⋯⋯⋯⋯⋯⋯⋯⋯⋯⋯⋯⋯⋯⋯⋯⋯ ⋯⋯⋯⋯⋯⋯⋯ ⋯⋯⋯⋯⋯⋯⋯⋯⋯11 6.1 采矿和选矿⋯⋯⋯⋯⋯⋯⋯⋯⋯⋯⋯⋯⋯⋯ ⋯⋯⋯⋯⋯⋯⋯⋯⋯⋯ ⋯⋯⋯⋯⋯⋯11 6.2 综合原料场⋯⋯⋯⋯⋯⋯⋯⋯⋯⋯⋯⋯⋯⋯⋯⋯⋯⋯⋯⋯⋯⋯⋯⋯⋯⋯⋯⋯⋯⋯..11 6.3 焦化⋯⋯⋯⋯⋯⋯⋯⋯⋯⋯⋯⋯⋯⋯⋯⋯⋯⋯⋯⋯⋯⋯⋯⋯⋯⋯⋯⋯⋯⋯⋯⋯⋯⋯12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14 6.5 烧结和球团⋯⋯⋯⋯⋯⋯⋯⋯⋯⋯⋯⋯⋯⋯⋯⋯⋯⋯⋯⋯⋯⋯⋯⋯⋯⋯⋯⋯⋯⋯..15 6.6 炼铁⋯⋯⋯⋯⋯⋯⋯⋯⋯⋯⋯⋯⋯⋯⋯⋯⋯⋯⋯⋯⋯⋯⋯⋯⋯⋯⋯⋯⋯⋯⋯⋯⋯..16 6.7 炼钢⋯⋯⋯⋯⋯⋯⋯⋯⋯⋯⋯⋯⋯⋯⋯⋯⋯⋯⋯⋯⋯⋯⋯⋯⋯⋯⋯⋯⋯⋯⋯⋯⋯..17 6.8 铁合金⋯⋯⋯⋯⋯⋯⋯⋯⋯⋯⋯⋯⋯⋯⋯⋯⋯⋯⋯⋯⋯⋯⋯⋯⋯⋯⋯⋯⋯⋯⋯⋯..18 6.9 热轧及热加工⋯⋯⋯⋯⋯⋯⋯⋯⋯⋯⋯⋯⋯⋯⋯⋯⋯⋯⋯⋯⋯⋯⋯⋯⋯⋯⋯⋯⋯..19 6.10 冷轧及冷加工⋯⋯⋯⋯⋯⋯⋯⋯⋯⋯⋯⋯⋯⋯⋯⋯⋯⋯⋯⋯⋯⋯⋯⋯⋯⋯⋯⋯⋯.20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20 6.12 液压润滑系统⋯⋯⋯⋯⋯⋯⋯⋯⋯⋯⋯⋯⋯⋯⋯⋯⋯⋯⋯⋯⋯⋯⋯⋯⋯⋯⋯⋯⋯.21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22 6.14 其它辅助设施⋯⋯⋯⋯⋯⋯⋯⋯⋯⋯⋯⋯⋯⋯⋯⋯⋯⋯⋯⋯⋯⋯⋯⋯⋯⋯⋯⋯⋯.23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5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27 8.1 一般规定⋯⋯⋯⋯⋯⋯⋯⋯⋯⋯⋯⋯⋯⋯⋯⋯⋯⋯⋯⋯⋯⋯⋯⋯⋯⋯⋯⋯⋯⋯⋯..27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27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29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30 8.5 消防排水⋯⋯⋯⋯⋯⋯⋯⋯⋯⋯⋯⋯⋯⋯⋯⋯⋯⋯⋯⋯⋯⋯⋯⋯⋯⋯⋯⋯⋯⋯⋯..31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32 10 电气⋯⋯⋯⋯⋯⋯⋯⋯⋯⋯⋯⋯⋯⋯⋯⋯⋯⋯⋯⋯⋯⋯⋯⋯⋯⋯⋯⋯⋯⋯⋯⋯⋯⋯.34 10.1 消防供配电⋯⋯⋯⋯⋯⋯⋯⋯⋯⋯⋯⋯⋯⋯⋯⋯⋯⋯⋯⋯⋯⋯⋯⋯⋯⋯⋯⋯⋯⋯.34 10.2 变(配)电系统⋯⋯⋯⋯⋯⋯⋯⋯⋯⋯⋯⋯⋯⋯⋯⋯⋯⋯⋯⋯⋯⋯⋯⋯⋯⋯⋯⋯.34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35 10.4 防雷和防静电⋯⋯⋯⋯⋯⋯⋯⋯⋯⋯⋯⋯⋯⋯⋯⋯⋯⋯⋯⋯⋯⋯⋯⋯⋯⋯⋯⋯⋯.37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39 附录 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40 附录 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42 附录 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43 本规范用词说明⋯⋯⋯⋯⋯⋯⋯⋯⋯⋯⋯⋯⋯⋯⋯⋯⋯⋯⋯⋯⋯⋯⋯⋯⋯⋯⋯⋯⋯⋯⋯47 条文说明⋯⋯⋯⋯⋯⋯⋯⋯⋯⋯⋯⋯⋯⋯⋯⋯⋯⋯⋯⋯⋯⋯⋯⋯⋯⋯⋯⋯⋯⋯⋯⋯⋯..48 1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钢铁冶金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 业内加工、贮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1.0.3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 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二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钢铁冶金企业宜统一消防规划、统一防火设计。 1.0.5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 2 术 语 2.1.1 主厂房 Main Workshop 包容一个或几个主要工艺的厂房,如炼钢主厂房、热轧主厂房等。 2.1.2 工艺厂区 Process Plant 相对独立的生产单元区域,如炼钢厂、自备电厂等。 2.1.3 主电室 Main Electrical Room 轧钢车间内,安装轧钢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电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 等的建筑。 2.1.4 主控楼(室) Main Control Building 除轧钢车间外,设有自动化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等的建筑。 2.1.5 总降压变电所 General Step-down Transer Substation 钢铁冶金企业内单独设置,对外从电力系统受电,经变压器降低电压后,向 全厂供、配电的场所。 2.1.6 区域变电所 Area Transer Substation 钢铁冶金企业在用电负荷比较集中的区域内设置的配电变电所。 2.1.7 硐室 Chamber 在地下矿井内各生产部位开凿的独立空间。 3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0.2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0.3 单层丁、戊类主厂房的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 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生产时辐射热温度高于 200℃的部位,应有防 火隔热保护。 3.0.4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5 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 要求。 3.0.6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煤堆设计高度及以上 1.5m 范围内的钢结构 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 3.0.7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 1000m 2, 地下室不应大于 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时,可扩大 1.0 倍; 2 主厂房符合本规范第 3.0.3 条和第 5.2.5 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 不限; 3 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 3000m 2; 4 其它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0.8 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要 求。 4 4 总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厂区规划时, 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 并应根据企业及其相邻建 (构) 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 合理布置。 4.1.2 贮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 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 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4.1.3 矿山厂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矿井井口和平峒口必须置于安全地带; 2 地下矿井的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井口地面应平整通达; 3 地下矿井井口周围 200m 内不应布置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及仓库,距井口 20m 内不应布置锻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工序;木材堆场、有自燃火灾 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 井口距离不应小于 80m;丁类建(构)筑物(井架、提升机房、井塔除外)距井 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4.1.4 带式输送机通廊与高压线交叉或平行布置时, 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的有关规定。 4.1.5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 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2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不宜绿化,如必须绿化时,应种植生长 高度不超过 150mm 且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 3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 1.0m 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篱; 4 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4.1.6 企业消防站宜独立建造,且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 燃气体储罐(区)的距离不宜小于 200.0m,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 迅速出动的主要道路边。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且 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并距道路最近边缘线不宜小于 10.0m。 5 4.1.7 钢铁冶金企业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 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2 防火间距防火间距 4.2.1 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 表 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表 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贮药、油容积 V(m3) V10 10≤V50 50≤V100 V≥100 间 距(m) 20.0 30.0 50.0 80.0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 4.2.34.2.3 的规定。 表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 火间距 表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 火间距 项 目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 V (m3)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的防火距离(m) 1≤V500 或卧式罐 25.0 500≤V1000 30.0 地上甲、乙类液体固定顶储 罐(区)或堆场 1000≤V5000 35.0 5≤V500 或卧式罐 15.0 500≤V1000 20.0 1000≤V5000 25.0 地上浮顶及丙类可燃液体 固定顶储罐(区)或堆场 5000≤V25000 30.0 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4 的规定。 6 表 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表 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 m3 名 称 V≤ 1000 1000<V≤ 10000 10000<V≤ 50000 50000<V≤ 100000 100000<V ≤3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20.0 25.0 30.0 35.0 40.0 民 用 建 筑 18.0 20.0 25.0 30.0 35.0 一、二级 12.0 15.0 20.0 25.0 25.0 三 级 15.0 20.0 25.0 30.0 35.0 其 它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四 级 20.0 25.0 30.0 35.0 40.0 注1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 的乘积计算。 2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 本表规定增加 25;比空气小时,应按表 4.2.4 的规定执行。 4.2.5 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当总容积不超过 200000m 3时,柜体外壁与围 墙的间距不宜小于 15.0m;当总容积大于 200000m 3时,不宜小于 18.0m。 4.2.6 容积不超过20m 3的可燃气体储罐和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 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7 烧结厂的主厂房与电气楼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不应小于 6.0m。 4.2.8 为同一厂房输入(出)物料的二个及以上的带式输送机通廊之间或与其 他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为不同厂房输入(出)物料的二个及以上的带式输送机通廊之间或与其他厂 房、 仓库等建 (构) 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规定执行。 4.2.9 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氧气固定 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 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应小于 2.0m。 4.2.10 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的液 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应小于 2.0m。 4.2.11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但距氧气槽车停放场地的间距可按工艺要 求确定。 7 4.2.12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的布置及站内(外)设施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要求。 4.2.13 车间供油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 的有关规定。 4.2.14 自备电厂及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 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的有关规定。 4.3 管线布置管线布置 4.3.1 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全厂性综合管廊,宜避开火 灾危险性较大、腐蚀性较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场所。 4.3.2 甲、 乙、 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 (构) 筑物、 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4.3.3 高炉煤气、 发生炉煤气、 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3.4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 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4.3.5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若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采 用管沟敷设,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宜独立敷设,可与不燃气体、水管道(消防 供水管道除外)共同敷设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 2 燃油管道和可燃、 助燃气体可与使用目的相同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 但沟内应用细砂充填且不得与其他地沟相通; 3 其他用途的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套管伸出 地沟两壁的长度应大于 200mm; 4 应有防止含甲、乙、丙类液体的污水排至沟外的措施。 4.3.6 架空电力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车 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全操作的要求; 2 甲类厂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 1.2 倍。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单罐容量大 8 于 200m 3或总容量大于 1000 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 于 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相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 减小 50; 3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 4.3.6 的规定。 表 4.3.6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 最小垂直净距(m)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等级 最小水平净距(m) (导线最大风偏时) 管道下 管道上 1kV 以下 1.5 1.5 3.0 1~20kV 3.0 3.0 3.5 35~110kV 4.0 不允许架设4.0 注最小垂直净距是指最大弧垂时,应满足的最小净距。 4.3.7 热力管道与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距离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的有关规定。 9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 5.1.1 厂房、 仓库、 办公楼、 食堂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的有关规 定。 5.1.2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面积小于 60 m2 时,可设置 1 个。 5.1.3 建筑面积不超过 250 m2 的电缆夹层及不超过 100 m2 的地下电气室、地下 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且无人值守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1.4 长度大于 50.0m 的电缆隧(廊)道的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距 隧道顶端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 200.0m 时,中间应 增设疏散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 100.0m。 5.2 建筑构造建筑构造 5.2.1 防火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 规定。 5.2.2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 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质的管道, 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缝隙。 丙类液体管道应在防火墙 两侧设置切断阀。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 1.0m 范 围内的管道上加设不燃烧绝热材料。 5.2.3 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该防火封堵材料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4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有 绝热保护。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 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 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 0.8m,且楼板和柱应有绝热保护。 5.2.5 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辅助生产房间,应单独划分防火 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烧体墙和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 其他部位隔开。 10 5.2.6 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油浸变压器室、 地上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 (库) , 直接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直接开向厂房外的门,如不采用 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挑檐。 5.2.7 在电缆隧(廊)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 位应设置防火分隔, 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 且应向主厂房、 主电室、 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方向开启。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8 电缆隧(廊)道内的防火门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5.2.9 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5.3 建(构)筑物防爆建(构)筑物防爆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如生产确 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 面标高 0.3m 及以上。 5.3.2 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与熔渣运作的厂房,必须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 止天窗飘雨等措施。 5.3.3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供上 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5.3.4 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 定。 5.3.5 厂房和仓库的其它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11 6 工艺系统工艺系统 6.1 采矿和选矿采矿和选矿 6.1.1 井(坑)口处的建(构)筑物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塔(井架)、提升机房和井口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 空压机室、机修间、井口仓库和办公室等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6.1.2 地下矿井(含露天矿平硐溜井系统和井下带式运输系统)应设置 2 个及以 上的出口。 6.1.3 矿井井筒、 巷道及硐室需要支护时, 宜采用混凝土锚杆、 锚网及钢材支架。 若采用木材支架时,木材支护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1.4 井下桶装油库应布置在井底车场 15.0m 以外, 且其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 需要量。井下油库与主运输通道的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且不应与易燃材料 共用一个硐室。 6.1.5 容易自燃的矿山,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宜采用黄泥灌浆或充填采矿法; 2 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3 回采必须专设降温水管及增设降温风机; 4 通向采空区的废旧坑道应及时密闭。 6.1.6 选矿焙烧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不同温度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应选用不同耐热性能的输送带。 2 焙烧厂房搬出机跨间的顶部应设排雾天窗。 6.2 综合原料场综合原料场 6.2.1 带式输送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均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0.8m;一 侧设人行道时,其净宽不应小于 1.3m;相邻两条带式输送机之间的共用人行道 净宽不应小于 1.0m;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2.2m,运输热返矿的 通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2.6m; 2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人行道坡度在 6-12之间时,应设有防滑条;超过 12时应设踏步。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一个出口; 12 3 带式输送机通廊应采用不燃材料; 4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和紧急停机等设施,当其电 动机功率大于 55kW 时,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5 漏斗溜槽宜采用密闭结构,并便于清理洒落物料,其倾角应适应物料特 性,且不宜小于 50;漏斗溜槽应根据物料磨损性设置衬板;当输送物料为煤 或焦炭时,衬板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6.2.2 煤场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煤场内煤堆应分煤种堆放,相邻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 2.0m; 2 运煤系统的卸车装置、破碎冻块室、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煤焦制样室 应设自然通风装置。煤粉碎机室应设机械除尘装置; 3 贮煤槽及煤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壁光滑耐磨,交角成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2 槽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小于 60,料口宜采用等截面收缩率的双曲线型; 3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装置。 4 运煤系统的转运站、通廊、厂房宜设水力清扫设施; 5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讯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讯设备共用; 6 卸料溜槽交角应设计为圆角状,其倾角不宜小于 55。 6.2.3 可燃物的整粒(破碎筛分)系统应设置抽风除尘设施。 6.2.4 原料场机械设备电动机的外壳防护等级,当机械设备室外布置时,宜采用 IP54 级;当机械设备室内布置时,其整粒系统、运煤系统(煤料水分≥10的除 外)和煤粉碎机,宜采用 IP54 级;其它宜采用 IP44 级。煤粉碎机的电动机应采 用防爆型。 6.3 焦化焦化 6.3.1 焦化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距焦炉炉体的 净距不应小于 40m; 2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得小于 50.0m; 3 甲、乙类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宜为直线,如为曲线,其弯曲半径 不应小于 500.0m,且纵向坡度应为零。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 端至车挡前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 10.0m; 13 4 煤气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的厂区边缘地带。 6.3.2 备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 条的规定。 6.3.3 焦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炉的布置和煤气设备的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 的有关规定; 2 焦炉炉组的两端及煤塔均应设有从炉底层到炉顶层的走梯; 3 当寒冷地区煤塔漏嘴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 施; 4 集气管压力超过放散压力上限时, 应能自动放散, 并应设自动点火装置; 低于放散压力下限时,应能自动关闭,放散管口应高出集气管操作走台台面 4m; 5 机侧、焦侧的操作平台应采取防止红焦和火种下漏的措施; 6 机侧、 焦侧抵抗墙四角, 距离操作平台上方 1m 处应设置压缩空气管接头; 7 焦炉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8 拦焦机、电机车的液压站和电气室内受高温烘烤的墙壁与地板均应衬有 不燃烧绝热材料。 6.3.4 在熄焦车运行范围内,与熄焦车轨道邻近的建筑物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6.3.5 干熄槽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小于 200℃的输送带,湿法熄焦的 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小于 120℃的输送带。 6.3.6 交换机室、焦炉地下室和烟道走廊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走廊的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大炉间台的机侧和炉端台的尽头; 2 引进煤气管道的地沟应加盖板并应便于检修和放水操作,沟内空气应能 自然流通; 3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应在末端设防爆装置,并设导爆管把爆后气体引向 烟道走廊外(室外),或设有煤气低压自动充氮保护设施; 4 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放散管易于积尘和液体的部位应设清扫孔。 6.3.7 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泵类及槽罐等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半敞开的建(构) 筑物内; 2 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场所的设备和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保温材料 保温; 3 进入甲类液体槽罐区内作业的机车宜采用安全型内燃机车,如采用普通 蒸汽机车,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4 4 煤气设备、煤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的有关规定; 5 贮存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式贮槽,其槽顶排气口与呼吸阀或放散管之 间应设置阻火器; 6 露天设置的苯类贮槽宜设淋水冷却装置或隔热设施; 7 初馏分贮槽应布置在油槽(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地 面及堤脚应做防水层。 6.3.8 化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净化区、化工产品精制区的现场化验室应独立设置。如必须与有爆 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非燃烧体墙 与其他部位隔开,其门窗应设置在非防爆区。化验室与油槽(罐)的间距应符合 表 4.2.3 的规定; 2 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化验室应设通风设施,宜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4.1 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在室内贮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时,应设单独的机械 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 8 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作并设机械通风除尘装 置,该装置应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 2 乙醇仓库宜采用半地下式贮槽; 3 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应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4 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或单独贮存。 6.4.2 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油罐的通气管必须装设阻火器 1 储存闪点小于 60℃油品的卧式油罐; 2 储存闪点大于等于 60℃且小于等于 120℃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3 储存闪点大于等于 120℃油品的固定顶油罐。 2 油罐内油品加热,宜采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罐内油品的最高加热温度 必须低于油闪点 10℃,用于脱水的油罐油品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 95℃。 6.4.3 煤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磨煤机的热风(或热烟气),设计温度不应大于 400℃; 15 2 烘干煤粉介质宜采用烟气,且含氧量应小于 16 ; 3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泄爆阀。 6.5 烧结和球团烧结和球团 6.5.1 烧结冷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低压报警装置和指 示信号; 2 点火器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煤气管道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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