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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重大隐患释义 采掘采掘 空间空间 充水充水 水压水压 充水静充水静 水位标高水位标高 地表水地表水 顶板水顶板水 老空水老空水 底板水底板水 各种导各种导 水通道水通道 六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防治水煤矿防治水 煤矿突水的“四位一体” 制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制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判定标准目的判定标准判定标准目的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制定的依据判定标准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令第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条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情形之一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 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 产关闭煤矿除外);产关闭煤矿除外); 【释义】 1.“三量”的定义 开拓煤量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 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 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 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 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他开采量。 开拓煤量开拓煤量开拓圈定的煤炭储量开拓圈定的煤炭储量-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 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他开采量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他开采量 准备煤量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经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 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 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或消除突出危险的煤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或消除突出危险的煤 层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 回采煤量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按设计完成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等回 采巷道及开切眼掘进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 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 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量之和。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 图1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示意图 (2)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 a.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 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 小于0.7的矿井不少于14个月; b.其他矿井不少于12个月。 (3)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 a.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少于5个月; b.其他矿井不少于4个月。 2.本情形是指本情形是指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规定的最短时间, 且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按照防范煤矿采掘 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三量”最小可采期 规定如下 (1)开拓煤量可采期 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少 于5年; b.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少于4年; c.其他矿井不少于3年。 3.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不足,但主动采取限产措施达到最 短可采期或主动停产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衰老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 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 矿为单位确定。对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三量” 不作要求,但同样应做好采掘衔接,杜绝在剩余储量开采过程中出现 超强度开采的情况。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 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以上的。 【释义】 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的 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导致人员无序入井,现场人员管理混乱的。入井 人数超限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执行“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 员规定20以上的”。 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 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 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3.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当班瓦检员、安检员计入单班作业人数;交接班人员计入单班作业人数。 4.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 ﹝2018﹞38号)对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见表4和表5。 表表4 4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炮采工作面/人 检修班生产班 灾害严重矿井≤40≤25≤25 其他矿井≤30≤20≤25 表表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综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 灾害严重矿井≤18≤15 其他矿井≤16≤12 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 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 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九条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 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1.本条中“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条中“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释义】【释义】 ((1)未进行煤矿水文地质勘探;)未进行煤矿水文地质勘探; ((2)勘查程度不满足勘探规范或安全生产要求;)勘查程度不满足勘探规范或安全生产要求; ((3)煤矿生产阶段出现的水文地质问题与勘探报告差别较大未进行)煤矿生产阶段出现的水文地质问题与勘探报告差别较大未进行 煤矿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煤矿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4)未查明煤矿主要含水层富水性,地下补、径、排等水文地质条)未查明煤矿主要含水层富水性,地下补、径、排等水文地质条 件;件; ((5)没有按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没有按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 告。告。 2.本条中“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本条中“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 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释义】【释义】 ((1)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积水范围、水压、积水量的;)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积水范围、水压、积水量的; ((2)未在煤矿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规范标注积水线、探)未在煤矿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规范标注积水线、探 水线、警戒线的;水线、警戒线的; ((3)收集煤矿周边相邻矿井(边界外侧)收集煤矿周边相邻矿井(边界外侧200m范围内)采空区、范围内)采空区、 老窑采掘工程资料、开采层位、范围等资料不齐全,积水情况不清的;老窑采掘工程资料、开采层位、范围等资料不齐全,积水情况不清的; ((4)老窑、采空区水情不清,未进行综合探查,未编制煤矿老空)老窑、采空区水情不清,未进行综合探查,未编制煤矿老空 水害评价报告,未划定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的。水害评价报告,未划定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的。 第九条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释义】【释义】 1.本条中“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是指配备了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且能 满足煤矿防治水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工作机构,该机构可为独立机构,也可与 矿属其他机构、部门合署办公。 2.本条中“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是指该队伍中有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煤矿水害 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规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 的煤矿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在满足煤矿探放水工作需要后的非探放 水期间允许该队伍承担其他施工作业。 3.本条中“专用探放水设备”,是指扭矩不小于1000NM的专用探放水钻 机及配套的钻杆、钻头、注浆泵等设备。设备数量满足煤矿水害防治监管 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规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2台 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3台专 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第九条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三)在需要探放水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释义】【释义】 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有关规定,采掘工作 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未进行探放水的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5.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时。 “接近”是指采掘工作面达到探水线位置。探水线根据水头值(水压) 高低、煤(岩)层厚度和强度等参数计算确定,在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 技术措施中明确探放水起始位置并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有关规定,以下位置未留 设防隔水煤(岩)柱的。 a.相邻矿井的分界处; b.煤层露头风化带; c.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或者水淹区域邻近地带; d.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缝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e.有大量积水的老空; f.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者地下暗河; g.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h.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2)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附录六要求,或者小于 20m的。 2.本条中“擅自开采”,是指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四条有关规定,矿井 防隔水煤(岩)柱确定后,随意变动的,或者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的(当地质、水文条件发生变化,经探查分析,可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 采上限的,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和工程验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价,并经煤矿上级企业 主要负责人审批的除外)。 3.本条中“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是指以“探巷”等名义进入防隔水煤(岩) 柱,或者在生产活动中以各种形式损坏防隔水煤(岩)柱,造成安全威胁的。 第九条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 点人员的;点人员的; 【释义】 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八条有关规定,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 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 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 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 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 水征兆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人员 的。 第九条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 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释义】 1.本条中“受地表水倒灌”,是指矿井井口或者其它导水通道 (如封闭不良钻孔、瓦斯抽采井、与井下连通的地裂缝、废弃井 筒、无有效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等)标高低于历年最高 洪水位,强降雨形成的洪水可能通过导水通道灌入井下的。 2.本条中“强降雨”,一般是指暴雨及以上等级的降雨,但需 要注意的是,我国北方地区年降雨量较小,暴雨以下等级的降雨 就可能对矿井形成淹井威胁,而南方地区年降雨量较大,如东南 沿海省份,排洪能力较强,暴雨或许不足以对矿井形成淹井威胁。 因此,如有必要各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本地区强降雨标准, 而不是一概以暴雨来界定。 第九条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 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 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释义】 本条中“永久排水系统”和“延深到设计水平的防、 排系统”是指矿井初步设计延深水平设计中 设计的正规排水系统,其水仓容积、水泵、排水管数 量和排水能力及供电配套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释义】 1.本条中“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规定”,是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有 关规定,工作水泵的能力不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 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的,或者备用水泵的能力小于工作水 泵能力的70%的,或者检修水泵的能力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的,或者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不能在20h内排出矿井 24h的最大涌水量的。 第九条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规定的;全规程规定的; 【释义】 2.本条中“主要排水系统排水管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不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有关规定,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不能配 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的,或者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 总能力,不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的。 3.本条中“主要排水系统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不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三条有关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 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不能容纳 8h的正常涌水量的,或者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 不足的,计算方式如下 V=2Q+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未及时清理水仓,水仓有效容量小于设计容量50及以上的。 第九条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 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释义】 本条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在 上覆水体、老空水淹区、强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条件未发生改变, 或者未采用地表水体迁移(或改道)、疏干老空水、注浆改造 (或截流)等措施改变其水文地质性质、消除水患威胁的的情况 下,开采其下覆的急倾斜煤层的。 第十条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释义】 本条中“开采”,是指在各类安全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破坏” 是指以“探巷”等名义进入安全煤柱或者在生产活动中各种形式损坏安 全煤柱,造成安全威胁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释义】 本条是指开采采矿许可证载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之外的煤层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 的;的; 【释义】本条是指开采采矿许可证未载明的煤层、开采采矿许可 证载明标高之外的煤层的。 (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释义】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补充的 重大事故隐患,应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批准、按程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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