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根0906《煤矿安全规程》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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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解读,,科技装备司王铁根,科技装备司主要职能,参与起草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划、规章、规程、标准;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审核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组织监察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报告提纲,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2煤矿安全规程3新规程解读,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1.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成,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法法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2国家局发布的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局令第3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3号)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总局令第58号)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1952年版2.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1955年版3.煤矿保安暂行规程1961年版4.煤矿安全试行规程1972年版5.煤矿安全规程1980年版,2.1煤矿安全规程编制的历史沿革,2煤矿安全规程,强化红线意识、体现安全发展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等7个方面共20条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办发【2013】99号文),8,2煤矿安全规程,2.2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贯彻落实依法治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要求在规程执行中得到具体体现。煤炭行业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顺应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政府和企业的相关职能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适时调整规程。,9,2煤矿安全规程,2.3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做好与专业规章、标准的衔接19号令、28号令和73号令,都属于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专项规定。规章、标准有的已经突破规程的规定,甚至出现矛盾、“打架”现象,导致企业和管理人员无所适从。要充分发挥规程的统领作用,使各项专项规定、标准、规范等形成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10,2煤矿安全规程,2.3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应用生产技术的创新、装备水平的提高、安全管理的加强、“四新”的大量采用解放了煤矿生产力、提升了煤矿的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对一些束缚生产力发展、不合理的条款进行认真研究,真正做到该放的要坚决放开。,11,2煤矿安全规程,2.3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一些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在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针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亦应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有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研究合理采深问题、合理生产规模问题等问题,努力做到该管的坚决管住。,12,2煤矿安全规程,2.3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区域开采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如固定岗位的人员值守问题规程的性质和作用发生变化煤矿生产和建设企业性质的多样性简化行政许可目标期望与现状存在差距,2.4规程修订的难点,2煤矿安全规程,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切实体现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现超前预防、安全可控、“人、机、环”科学管理整体推进,力求改变传统的惯性思维。,2.5修订基本原则,2煤矿安全规程,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符合当前煤炭科技进步的现状,涉及安全生产的“红线”绝不突破,坚持具有可操作性特点。重点确定煤矿安全的工作方向、任务目标、基本要求,强调原则性、规范性、条件性规定,不仅限于具体细化,所有条款都注重于煤矿企业能实现、可执行、用得上。,2.5修订基本原则,2煤矿安全规程,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坚持划线指标科学性,符合市场经济和煤炭科技进步的客观规律,所有规定条款包括安全系数、气体浓度指标、设备检修频率等,既要体现科学性、准确性、保安性,又要考虑到区域地质状况和开采技术水平发展的差异性。,2.5修订基本原则,2煤矿安全规程,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规程修订并非推倒重来,而是充实优化,重点在完善、提升,在查缺补漏上下功夫,要求科技术语、法定计量单位、技术标准、体例格式等与国家相关要求保持一致,辞令严谨,经得起推敲和实践检验。,2.5修订基本原则,2煤矿安全规程,鼓励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坚持安全优先保障,注重吸收成熟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对安全生产条件有重大改进的实用技术,以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如随着信息化管控水平的提高,在井下某些地点甚至是重要地点推广无人值守等。,2.5修订基本原则,2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前期专题调研,累计收到3000多条建议开展三项专题研究2013年10月11日正式启动2014年4月,16个编写小组完成规程修订初稿召开14次规程统稿和审议工作煤监局局长办公会两次专门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和法理审查2015年12月,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19,2煤矿安全规程,2.6修订工作,2月25日,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号令正式颁布新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改后变为721条,字数由11.2万变为11.3万由4编增加到6编新增地质保障,矿山救护单独成编实质性修改144条,占19.2新增138条(地质保障11条、矿井建设24条、冲击地压13条、露天煤矿14条、职业病危害防治11条、应急救援23条,其他章节41条),2.7修订后的主要变化,2煤矿安全规程,一是突出规程主体规章地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章、标准间的衔接。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要求得到具体贯彻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综合其他部门规章和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与规程同步修订,统一标准,2煤矿安全规程,二是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各类煤矿矿井采深和水平延深,限制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个数,严格专用回风井规定,严格机电设备选型等编写条款尽量清晰、简洁、准确,严格使用法言法语,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2煤矿安全规程,三是调整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增加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从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至闭坑全过程以及地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提出要求将“煤矿救护”扩展为“应急救援”一编,增加了安全避险一章,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矿工自救互救逃生技能要求,2煤矿安全规程,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提高了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提高了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工作压力;明确采取通风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严格职业病防治管理要求,规定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等。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与安监总局73号令的要求保持一致,2煤矿安全规程,五是删除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采空区垒矸石垛条带充填采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2煤矿安全规程,限制溜灰管输送混凝土施工限制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架线电机车运输、普通轨斜井人车的使用限制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限制井下煤电钻使用限制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限制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2煤矿安全规程,六是增加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新内容,删除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三下开采审批(或备案)的要求,2煤矿安全规程,七是规范已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增加了建井期间的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等要求,以及机械化充填采煤、连续采煤机采煤的安全规定;增加了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卡轨车等装备的安全要求,以及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规定;,2煤矿安全规程,增加了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等的安全保护要求对无人值守做出规定,新增自动化运行的主要通风机、箕斗提升机、水泵房,可不配备专职司机,但应当定时巡检;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变电硐室可不设专人值班等规定增加了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系统,提高了安全监控和通讯系统要求,2煤矿安全规程,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并建立安全监测制度的要求增加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增加了抛掷爆破、拉斗铲作业等要求矿井分区可以实现独立排水,2煤矿安全规程,一、影响较大的几个条款(一)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矿井的采深和生产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个数新增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3新规程解读,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目的是限制超过千米的深井建设和水平延深,控制开采强度,减少下井人数,保证安全生产。影响限制超千米深井建设和水平延深(主要在东部矿区);对现有少数多水平生产的老矿井,必须调整生产布局,可能在短期内影响矿井生产能力。,3新规程解读,(二)新建、扩建矿井应当布置专用回风井新增第八十七条第三款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依据目前,大中型矿井基本设有三个及以上井筒,一个主井出煤、一个副井进风、一个专用回风;部分中小型矿井采用双井筒生产,一个立井出煤,一个回风井筒兼作提升井和人员出口。新增规定的目的是有效减少矿井漏风量,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抗灾变能力。影响所有新建、扩建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井,增加巷道工程量和资金投入。,3新规程解读,(三)删除专用排瓦斯巷的规定删除原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3新规程解读,依据从实际情况看,专用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影响专用排瓦斯巷的通风方式主要在山西省,特别是阳泉等地的突出煤矿和高瓦斯煤矿大量使用,取消专用排瓦斯巷后,这些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否则,为了确保瓦斯不超限,可能要降低采煤工作面产量。,3新规程解读,四严格新建高瓦斯、突出、容易自燃及有热害的四类矿井通风要求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依据新增第一款目的是为了增加矿井安全出口,提高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和抗灾变能力;新增第二款目的是鼓励矿井一井一面生产,减少下井人数。影响增加大型矿井建设的初期投入。,3新规程解读,(五)明确新建灾害较重矿井的生产规模限制新增第一百九十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中“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制定。影响限制审批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灾害严重矿井。,3新规程解读,(六)关于双回路电源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2种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3新规程解读,依据删去了“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的要求。主要考虑一是煤矿作为一级供电用户,从保障安全考虑必须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为其提供电源;二是考虑到偏远地区特殊情况,增加“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影响西南、中南和西北省份还有部分单回路供电的小煤矿,有些区域电网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双回路供电。对于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否则不得组织生产建设。,3新规程解读,二、部分条款解读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原文】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3新规程解读,【执行说明】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个大类、118个小类。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煤矿企业必须选择、采购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产品到矿后应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证书及与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产品采购、到矿时安全标志有效,即为合法产品。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之前采购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执行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的规定。,3新规程解读,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是指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的技术和工艺。为防止新技术、新工艺试验中造成事故,在试验之前应组织开展论证。试验新技术、新工艺的论证可由煤矿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缺乏相应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应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试验时煤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3新规程解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文】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执行说明】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8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也应当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结合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3新规程解读,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原文】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执行说明】(一)对新建矿井设计的首采区内的开采煤层,在建井前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用地面钻井等预抽煤层瓦斯的防突措施。(二)计算煤层的预抽率时,应当根据预抽瓦斯量作为评价预抽效果的指标。当预抽率达到30%以上时,即达到预抽效果,可以开始建井工程的施工。但在首采区内该开采煤层实施采掘作业前,仍要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三)矿井建设开工前,是指矿井建设项目的一期井巷工程施工前。,3新规程解读,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原文】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执行说明】采煤工作面是进行采煤作业的场所,具有完整的采煤、通风、运输、供电等系统。,3新规程解读,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一个掘进工作面。,3新规程解读,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原文】第一百四十一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执行说明】需要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的通风安全仪表主要包括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其他的仪器仪表可由煤矿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3新规程解读,第一百八十九条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的鉴定【原文】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执行说明】矿井井田范围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井井田范围;开拓、生产范围的煤(岩)层包括开拓、生产的采掘工程直接进入的煤(岩)层以及可能威胁到采掘作业安全的煤(岩)层。,3新规程解读,经鉴定、认定突出危险的煤(岩)层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1.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2.发生煤(岩)瓦斯动力事故并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突出事故的煤(岩)层;3.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4.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但在半年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岩)层;5.煤矿企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3新规程解读,第二百零六条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的认定【原文】第二百零六条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用上分层或者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段时,应当依据实际考察结果来确定其有效保护范围。【执行说明】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主要是指开采单一煤层的,开采煤层群时在有效保护垂距内没有厚度为0.5m及以上无突出危险煤层的,开采煤层距离突出煤层太近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或使突出煤层威胁到开采煤层安全的。,3新规程解读,第二百一十一条防突措施区域验证【原文】第二百一十一条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区域,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区。检验有效时,无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3新规程解读,【执行说明】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具体取值应根据构造复杂程度确定构造极其复杂的区域取10~15m,构造复杂区域取15~25m,构造较复杂区域取25~40m,构造简单区域取40~50m。区域验证方法主要采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执行一个工作面预测循环表示完成一次区域验证。至少应连续进行2次区域验证,任意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表明该区域有突出危险;在构造复杂和极其复杂区域应连续进行3次以上的区域验证。,3新规程解读,第二百六十一条自然发火监测【原文】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执行说明】自然发火监测工作是指以连续自动或人工采样方式监测取自采空区、密闭区、巷道高冒区等危险区域内的气体浓度或温度,定期为矿井提供相关地点自然发火过程的动态信息。,3新规程解读,自然发火监测系统,是指能够监测采空区气体成份变化的系统,如束管监测系统、人工取样分析系统等。标志气体是指由于自然发火而产生或因自然发火而变化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自然发火状态和发展趋势的火灾气体,主要包括CO、烷烃气体、烯烃气体和炔烃气体等。自然发火标志气体CO的指标临界值应当根据煤层自燃具体情况通过实验研究、现场测试和统计分析进行确定;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风流中CO浓度限值不超过0.0024是职业健康指标,不是自然发火临界值。,3新规程解读,第二百六十五条自然发火征兆【原文】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3新规程解读,【执行说明】自然发火征兆主要有1.人体感知征兆煤、岩、空气和水的温度超过正常值,附近巷道湿度增大,附近巷道壁面和支架表面出现水珠挂汗,巷道中有煤油、汽油、松节油和焦油等气味。2.仪器检测征兆出现一氧化碳气体且其含量呈上升趋势,氧含量持续降低,出现其他有毒有害气体。,3新规程解读,第三百七十六条高瓦斯矿井机车选用要求【原文】第三百七十六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三)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3新规程解读,【执行说明】突出矿井、新建的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必须选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主要进风巷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高瓦斯生产矿井主要进风巷在用的架线电机车可以继续使用,但必须满足本规程有关规定。,3新规程解读,第四百四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的安全措施【原文】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3新规程解读,【执行说明】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煤矿或矿区采掘工作面首次使用3300V以上用电设备时,应当组织开展对涉及的相关技术和管理问题的系统研究,评估对策措施的有效性,相关结论报企业技术负责人。(二)采掘工作面使用3300V以上用电设备时,必须根据工作面具体条件和使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措施,重点关注绝缘监视、接地保护、安全防护等内容。(三)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有高压操作能力,应当穿戴高压防护用品,使用高压操作工具,遵循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四)应当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3新规程解读,第六百四十一条煤矿粉尘监测的方法【原文】第六百四十一条粉尘监测应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执行说明】个体监测方法是指用佩戴在作业人员身上的粉尘浓度个体采样器连续在呼吸带抽取含尘空气,测定一个工班内作业人员所接触的平均粉尘浓度的方法。所测得的结果对了解作业人员每天实际接触的粉尘浓度以及评价粉尘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危害具有实际意义。定点监测是采用定点长时间或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进行测定的方法。若采样仪器不能满足全工作日连续一次性采样,可在全工作日内进行分次的1个小时以上的长时间采样,或分次的短时间15分钟采样。,3新规程解读,第六百七十六条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原文】第六百七十六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3新规程解读,【执行说明】(一)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建立矿山救护队确有困难的煤矿企业。(二)煤矿建设期间,煤矿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矿山救护队或者其矿山救护队距离在建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应当与在建煤矿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三)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是指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煤矿的最远距离,在路况正常、无极端天气、车辆正常行驶等情况下,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3新规程解读,(四)兼职救护队的基本要求为1.兼职救护队队员应由煤矿生产一线班组长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2.兼职救护队规模根据煤矿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3.煤矿应定期组织对兼职救护队员进行救护知识培训。4.兼职救护队主要任务是,协助矿井安全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煤矿初期事故,救助遇险人员;协助救护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3新规程解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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