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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朝阳区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朝阳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京规自发〔2020〕349号)及相关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朝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和指定管理。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主要有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和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单位。 接收单位主要负责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主要包括负责与区执法机关、区财政部门办理没收建筑物的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工作。 (一)没收建筑物为非区级部门投资建设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接收单位负责处置。 (二)没收建筑物为区级部门投资建设的,由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负责相关处置工作。 1.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接收和处置涉及政府机构日常运行的房产、停车场、公园设施等没收建筑物。 2.区国资委主要负责接收和处置涉及全区一级监管国有企业的没收建筑物。 3.其它未明确接收单位的,由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负责接收和相关处置工作。 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包括拆除费用、补办手续、检测费用、测绘费用、相关整改费用等)列入区财政预算,处置所得款项统一上缴朝阳区财政国库。 第五条 自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第二章 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由市级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的,区政府在收到市级执法机关文件后30日内下发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位会同市级执法机关制定处置方案。由区级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的,由区级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就有关处置事项请示报告区政府。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没收处置建议(明确拟接收单位)以及后续相关工作等;区政府在收到执法机关的请示报告后,及时对请示报告事项予以批复,对涉及没收建筑物为区级部门投资建设的明确指定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收到执法机关文件后30日内会同区级执法机关、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市级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的,区政府在收到市级执法机关文件后,向接收单位下发相关文件,由接收单位联系市级执法机关、制定处置方案。由区级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的,区级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未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区级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期满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区级执法机关应当在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 (二)市级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的,由接收单位会同区级执法机关、区财政部门对接市级执法机关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影像资料及书面材料。区级执法机关移交没收建筑物时,区级执法机关、区财政部门、接收单位应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影像资料及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建筑物移交书(见附件1)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没收建筑物移交书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区财政部门以及接收单位共同签署并分别保管。 (三)接收单位在接收移交的没收建筑物后,应当实际控制建筑物。 1.违法当事人在收到接收单位没收建筑物移交告知书(见附件2)10日内,将没收建筑物腾退交给接收单位。因腾退工作量大,难以在10日内完成腾退的,由违法当事人书面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协商确定腾退期限。双方协商确定的延长腾退期,仅用于往外搬运物资、拆卸设备腾退房屋,不得继续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出租等。 2.违法当事人拒不腾退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告知其在10日限期腾退。违法当事人逾期不予腾退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在限定期限届满后10日内,书面催告一次(没收建筑物腾退移交催告书见附件3),催告限定期限内,违法当事人仍不予腾退的,由接收单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协助执行,执法机关和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违法当事人自收到没收建筑物移交告知书起,不予腾退没收建筑物且仍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出租等情形的,视为利用没收建筑物产生了不当得利,接收单位应当根据没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违法当事人利用没收建筑物产生的不当得利数额。不当得利数额,依据相关的租赁合同、销售记录、经营收入、租金收据、用电记录等确定。不当得利的计算期间自违法当事人收到没收建筑物移交告知书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不当得利无法确定的,接收单位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违法当事人将没收建筑物腾退移交给接收单位时,违法当事人和接收单位经办人应当在没收建筑物腾退移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一式两份;见附件4)。 (四)移交工作完成后,接收单位应当委托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明确房屋是否满足安全和抗震要求。同时,要做好消防安全鉴定工作,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消防安全鉴定报告中应明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或消防安全监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明确是否符合用地审批条件。 1.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接收单位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及其出具的报告结论进行确认。 2.区房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主体委托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和评估工作进行审查确认。 3.区消防监管部门负责没收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的检查,并指导接收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 对没收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予以拆除。 1.没收建筑物为非区级部门投资建设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拆除。 2.没收建筑物为区级部门投资建设的,由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委托建筑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拆除。 (二)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由接收单位与相关部门协商,上报区政府并由区政府成立区级联席会议,审议没收建筑物完善手续条件的核定工作,相关部门为没收建筑物提供后续审批服务。 第八条 没收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由区查违办负责纳入台账管理,并将拆除情况纳入区年度拆违成果统计。 (一)实施拆除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做好拆除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执法机构负责现场指界确认拆除建筑物的位置、范围,并根据所占土地的规划和现状,明确拆除整改的相关要求。 (二)实施拆除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拆除现场的组织指挥和秩序维护, 区公安机关、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市政公用服务部门等单位配合做好拆除相关工作。 (三)实施拆除后,执法机构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现场对拆除情况进行联合验收,参加验收的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没收建筑物拆除整改验收情况确认表(见附件5)并签字确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拆除地块的数据进行核实,对符合减量要求的纳入全区减量核减范围。 第三章 完善手续方式 第九条 没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续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要求; (四)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 (六)符合消防安全及地质灾害安全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区政府组织召开区级联席会议,梳理本区没收建筑物涉及规划、产权等实际情况,统筹本区没收建筑物产权完善工作,组织各部门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就没收建筑物完善手续工作出具意见,拟定完善手续工作实施方案和处置方式。接收单位负责完善手续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具备完善手续条件的,接收单位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完善手续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完善手续的项目名称、建设时间、项目位置、使用用途、使用现状、现场照片、前期鉴定报告等。其中,用于公共公益用途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公共公益性质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认定意见及监管承诺,并按照北京市公共公益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完善手续的工作办法市专班发〔2021〕4号 有关规定推进完善手续程序;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应当组织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应纳入区政府审定会议。 第十二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接受书面申请后,负责从政策性和技术性两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政策性审查,包括规划政策审查和用地政策审查,规划政策审查包括审查是否符合各级各类规划和两线三区管控及规划实施要求;符合规划的项目,需出具相应规划图,明确规划条件和没收建筑物规模、用途、高度、层数等指标;位于集中建设区以外的项目,应出具用于完善手续的规划意见,明确解决路径,并同步履行相关规划深化、细化工作。用地政策审查包括进行土地权属审查,组织编制供地方案;没收建筑物占用农用地的,组织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占用耕地的,落实占补平衡。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按照市场公开交易要求做好地价评估工作。 二是技术性审查,对接收单位提供的土地权属审查成果、现状地籍地类数据、矢量坐标、地类、位置、四至等要素图件、用地范围钉桩、勘测和房屋测量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的核查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 经初审同意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请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区政府组织召开审定会,对项目申请、初审、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数据报告、消防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办理门楼牌编号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项目需要,增加相关成员单位审查意见。其中用于公共公益用途的,通过会议明确办理用地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主体。 区级部门意见主要包括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情况进行确认;区房管部门负责对测绘结果明确审核意见;区消防监管部门应对是否达到消防安全标准进行检查认定;区发改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北京市产业禁限目录要求认定意见;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行政事业类接收单位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据部门职责出具书面意见。 符合简易低风险条件的,可以参照关于完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京规自发〔2019〕439号 等文件执行,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无需出具相关意见。 各部门在审定会上均明确原则同意的,应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会后补充书面意见或提供落实情况的,应统一汇总后纳入会议纪要。审定通过后,接收单位推进具体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场公开交易 具有经营性功能的没收建筑物,具备市场公开交易条件的,应当本着“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相一致的原则,由接收单位书面请示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批复后,依法组织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公开交易后,由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和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二)政府调拨使用 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需要调拨给使用人使用的,由接收单位书面请示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没收建筑物使用调拨通知书见附件6),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1.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出租所接收的建筑物。 2.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用途。 3.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场公开交易 具有经营性功能的没收建筑物,接收单位按以下方式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实施征收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2.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占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公司”经授权后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相关工作。 具备市场公开交易条件后,由接收单位书面请示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批复后,依法组织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公开交易。 交易完成后,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方式由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占地手续的,全资公司同买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书面合同,接收单位同买受人签订房屋所有权书面合同,全资公司、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缴纳土地收益增值调节金的,由全资公司按照政府标准及时缴纳。 (二)政府调拨使用 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需要调拨给使用人使用的,由接收单位书面请示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1.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出租所接收的建筑物。 2.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用途。 3.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 第十六条 涉及农用地的(包括国有农用地和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没收建筑物涉及建设用地指标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技术指导。 2.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根据接收单位的申请,协助办理没收建筑物涉及农转用审批的前期服务工作。 3.如果无法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无法落实建设用地指标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进行拆除。 第十七条 没收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由受调拨使用人或买受人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政府调拨项目申请登记时需取得以下要件审定会议纪要、国有土地划拨手续或集体土地占地手续、房屋工程质量合格材料、房产测绘报告、消防安全鉴定报告、门楼牌号证明信等相关材料。未经批准,使用人不得转让、变卖接收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进行不动产抵押和转让。 市场公开交易项目申请登记时需要取得以下要件审定会议纪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使用合同、市场公开交易凭证、交易价款缴清凭证、房屋安全质量合格材料、房产测绘报告、消防安全鉴定报告、门楼牌号证明信、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相关材料。未依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齐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登记发证前需要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或无需公告的,向申请主体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八条 对需要完善手续的没收建筑物,使用人(含接收单位)在未全部完成相关手续补充完善之前,不得对没收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等。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自接收没收建筑物移交后,应当尽快制定处置方案。如符合补办条件的,自没收建筑物移交后一年之内需取得区政府会议纪要,两年内完成手续补办工作。如不符合补办条件,应尽快制定拆除方案,自没收建筑物移交后两年内拆除完毕。接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上述处置工作的,由区规划自然部门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督促接收单位推进处置工作。 第四章 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处置 第二十条 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京规自发〔2020〕349号)试行之前(2020年9月24日)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但未完全处置的没收建筑物称为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依照本细则规定权责,由执法机关移交接收单位按照本细则处置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 第二十二条 违法当事人占有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由接收单位书面告知违法当事人限期腾退。 违法当事人存在不当得利的,接收单位应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并上缴区财政国库。 第二十三条 接收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额、种类、方式及期限,并附处置费用证明和清单,一并送达违法当事人接收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额、种类、方式及期限,并附处置费用证明和清单,一并送达违法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违法当事人逾期不予腾退没收建筑物或拒不上缴不当得利的,接受单位在限定期限后10日内,书面催告一次,催告限定期限内,违法当事人仍不予腾退没收建筑物或拒不上缴不当得利的,由接收单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当事人腾退没收建筑物并缴纳不当得利;执法机关和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没收建筑物处置过程中,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接收单位及执法机关负责没收建筑物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级执法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有关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情况,接收单位负责公开处置方式、公开处置程序、公开处置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按完善手续方式处理的,在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由接收单位及时公开办理结果。按拆除方式处理的,在完成拆除后,由接收单位及时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的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区财政部门及区审计部门应加强没收建筑物处置的财政、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或没收建筑物的违法主体不得作为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朝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与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一致。 附件1.没收建筑物移交书 2.没收建筑物移交告知书 3.没收建筑物腾退移交催告书 4.没收建筑物腾退移交确认书 5.没收建筑物拆除整改验收情况确认表 6.没收建筑物使用调拨通知书 16 附件1 没收建筑物指定单位三方确认书 (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 (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对此, (执法机关) 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 年 月 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送达当事人。现按北京市朝阳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将上述作出没收处罚的违法建筑物移交你单位,请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后附;建筑物相关情况见下表) 建筑面积 (单位㎡) 建筑物价值(单位万元) 投入使用 日 期 使用年限 备 注 原值 折旧值 净值 执法机关(印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印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印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没收建筑物移交告知书 朝 告字〔 〕第 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 (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 (执法机关) 于 年 月 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已送达且生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已届满,现依照北京市朝阳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腾退后并移交我单位。 特此告知。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两人)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接 收 单 位 联 系 人 接收单位联系电话 附件3 没收建筑物腾退移交催告书 朝 催字〔 〕第 号 (违法当事人) (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 (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 (接收单位) 于 年 月 日将没收建筑物移交告知书( 号)已送达,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腾退、移交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现依照北京市朝阳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催告你(单位)自觉腾退并移交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 自本催告书送达十日(截止 年 月 日)后,仍未腾退并移交给我单位的,本机关将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协助执行,本催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两人)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接 收 单 位 联 系 人 接收单位联系电话 附件4 没收建筑物腾退移交确认书 (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 (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对此, (执法机关) 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 年 月 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和没收建筑物移交告知书( 号)送达当事人。 年 月 日,违法当事人 已按北京市朝阳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将上述作出没收处罚的违法建筑物腾退移交给 (接收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清单、现场照片后附) 是否存在需要追缴的不当得利(有□ 无□) 违法当事人签字 联系电话 (或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印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违法当事人、接收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5 没收建筑物拆除整改验收情况确认表 单位□亩 □平方米 项目名称 (案件名称) 用地位置 (乡镇村) 用地单位或个人 (案件处罚当事人) 项目来源(因何专项验收) 销账时间 年 月 日 用地 明细 占地 面积 占用耕地面积 占用可调整 地类面积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影像图 (可另附) 拆前照片 (可另附) 拆后照片 (可另附) 农用地是否恢复原状是/否 存量建设用地是否达到场清地平标准是/否 现场是否有建筑垃圾是/否 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项目是否达到复耕条件是/否 乡镇(街道)土地部门负责人签字 规划国土所经办人签字 规划国土所负责人签字 执法队负责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验收意见通过验收/不予通过 验收详情 附件6 没收建筑物使用调拨通知书 朝 调字〔 〕第 号 (使用单位或个人) (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 (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 (执法机关) 于 年 月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已生效,根据该违法建筑物的实际用途,经请示区政府批准,现依照北京市朝阳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将该没收的违法建筑物调拨你(单位)使用。在调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出租所接收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等。 请你(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接收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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