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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建成区不适宜整体旧城改造区域内自建房建设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控制和引导城区自建房建设合法有序进行。我局已牵头草拟完成晋州市建成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11日。 主办单位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邮政地址晋州市朝阳路202号 联系电话0311-84322822 邮 箱 附件晋州市建成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8月2日 附件 晋州市建成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建成区不适宜整体旧城改造区域内自建房建设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控制和引导城区自建房建设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石家庄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晋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晋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规定和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晋州市建成区,范围为西环街以东、东环街以西、国道307以北、北绕城路以南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为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一般控制区为重点区以外区域。 上述区域内确因改善房屋质量、消除隐患或提升人居环境等原因进行的自建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列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或其它拆迁改造范围的民居,以及公布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自建房建设原则 (一)整体协调原则鼓励村街片区统一规划,整体或分期实施;不能进行片区整体改造的,个人建房不得占用现状原有胡同,鼓励增加胡同宽度,保证道路、消防通行。 (二)依规退线原则现状民居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的,申请民居建设需按要求退让。若属完全压占或大部分压占无法建设情形的,不再批准建设,根据征收计划予以征收。 第三条 民居风貌要求 城市民居风貌要体现传统民居特色,建筑高度、样式、体量和色彩控制如下 (一)成片翻建区域由相关部门聘请高水平设计单位整体设计。 (二)插建民居由业主聘请设计单位设计,建筑高度、样式、体量、正负零水平等需同周边相协调。 (三)建筑高度一般控制为三层及以下,需考虑北侧日照要求,并同周边相协调。 (四)重点控制区成片翻建的沿街建筑均需退道路红线,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跨度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确定。 (五)一般控制区采用院落布置,建筑密度及布局需考虑日照要求,并同周边民居相协调。 (六)建筑风格为“新中式”或“现代简约”。 (七)建筑色彩遵循“低彩度、高明度”原则,主体色为“米白”、“浅驼”、“暖灰”,辅助色“深灰”、“深咖”、“砖红”。 (八)历史建筑周边进行民居建设的,建筑样式和色彩需同历史建筑相协调。 第四条 城中村居民自建房办理程序 城中村居民自建房审批、监管、验收程序依据晋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2022〕-24)执行。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房办理程序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房户应持以下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审批流程为市区办初审,资源规划局审核。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房申请(审批)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平面图(需四邻签字同意)、立面图、剖面图〕。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房户持相关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标通知书或发包备案表、施工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到行政审批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三)建设过程中,市区办牵头组织资源规划局、住建局放线、验线和监督检查;市区办负责禁止建房户的建材和建筑垃圾占用道路、乱堆乱放,保证街巷和胡同畅通。 (四)建筑竣工后,由建房户提出验收申请,市区办组织资源规划局、住建局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六条 组织保障 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镇政府、市区办、资源规划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推动自建房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第七条 要发挥市区办、镇政府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及时发现自建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加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 城区自建房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有效期壹年。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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