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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讨论稿) 发布时间2022-09-06 来源市经济合作中心 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嫩江投资兴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招商引资大会会议精神,结合嫩江市实 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奖励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嫩江市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嫩江市、不改变在嫩江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风电、光伏发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型)项目以及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政府将给予奖补资金或流动资金奖励,资金在项目生产达到设定产能80以上后给予兑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标准按照企业在发改、统计部门的认定金额为准,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内资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按固定资产投资5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按固定资产投资8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按固定资产投资10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外资项目 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1〕12号)中第二款奖励标准中的资金到位奖励、高能级项目奖励、特殊贡献奖励和其他条款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支付) 第三条 企业建设期内贷款扶持政策 对入驻我市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企业,建立处级领导和专班包保制度,专项推进。同时对企业建设期贷款予以贴息扶持。 在企业建设期内,如企业需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专指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市政府将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对接,为企业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利息政府予以50贴息,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待企业还款后发放给企业。 第四条 企业、个人技术创新及申请专利奖励 鼓励企业、个人申请专利。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对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市政府奖励5万元。常住户口在嫩江行政区域内或在嫩江投资达产2年以上的固定企业法人的专利权人获得国家专利,市政府给予奖励0.5万元。同时协助企业和个人参照文件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申请省级奖励。企业起草出的技术标准被采用为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在国内获得相关行业标准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在国外获得相关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条现有企业增加资金投入扩大产能倍增奖励 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对增加设备扩大100产能的现有规上企业,在享受第二条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每家企业给予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10进行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不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的现有规上企业,建自用生产库房、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建工程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不超100万元(该条款仅限生产加工型企业)。 第六条 新业态产业项目奖励 对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和创意设计经济等新业态产业,经省级审核符合要求的,在享受省出台的政策外,同时还享受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 企业引进的高管、高技人员奖励 规模以上企业新引进的高管人员(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监事、财务人员)和高级技术、技能人员(国家认证的高级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一级资格),属地财政根据民营企业贡献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高级技术人员一定额度的奖励。其中年度本级公共财政直接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属地财政给予其本人等同于所缴本级个人收入所得税50奖励;年度本级公共财政直接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属地财政给予其本人等同于所缴本级个人收入所得税100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个名额。对于财政贡献巨大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同时对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就学、就医、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八条 盘活企业奖励 对当年度盘活停产、半停产工业企业或未建成停工的工业企业(不含矿业企业),属地财政按其盘活存量资产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资金200万元。 第九条孵化企业奖励 对嫩江市域内孵化的新增中小微生产企业,按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直接贡献,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额度支持企业发展。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15万元。 第十条 金融机构奖励政策 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嫩江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等),按企业当年对本级财政直接贡献,第一年至第三年按8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40额度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上市企业奖励 对在国内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5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上市企业,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奖励 (一)鼓励总部企业来我市落户在我市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我市缴纳所得税的新落户企业,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可认定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总部企业做大规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五年内,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万元。 (三)鼓励总部企业能级提升总部企业由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的,由功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过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研发制造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嫩江市域内的企业,符合商业银行放贷基本要求,在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阶段项目包含一项以上有效专利(专利有效法律状态日为项目签订日期),项目具备产业化基本条件,在银行贷款后予以50贴息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企业发展期内补助 企业建成投产后,市政府将积极开展企业发展对接活动,协助企业销售产品,投产后1年内,企业产品销售获得的对地方贡献值的20作为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支持期为2年。 第十五条 招商主体奖励 招商中介机构(非协议机构)、自然人及企业法人招商奖励。引进经审计认定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所引进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达效后,对招引企业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和投资企业法人分别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引入境外资本,按照汇率转换为人民币计算) 第十六条 企业进出口外贸奖励 项目公司外贸进出口额两年内累计达到3000万元,给予企业营销补贴100万元;外贸进出口额累计达到8000万元时,再次给予企业营销补贴100万元,所有补贴资金在企业提供相关手续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核定后,30个工作日内打到公司账户,用于品牌打造。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规定 对产业链拉动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或规模较大的总部经济项目落户我市的,经市政府同意,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具体商定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兑现 (1)奖励对象工作由市经济合作中心牵头,具体实施结合企业与政府投资约定。市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审计局、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核实和认定工作。 (2)奖励资金由市经济合作中心负责组织按时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十九条 附则 (1)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结后,一年内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用;二年没有实质性利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本奖励办法中“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仅指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的地方留成部分。 (3)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对本地区经济贡献累计达不到政府扶持奖励资金额度的,应退还已给的奖励资金,不足部分应以现金形式补齐差额。 (4)招商引荐单位和引荐人认定招商引资引荐人须经投资者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与项目单位建立联系,由投资商出具文字证明的方式来确定引荐单位和引荐人,并签订引资奖励合同,最终促成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5)本奖励办法实施前,对于已签订委托招商合同的中介及委托招商机构,不享受此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6)本奖励办法如与省市奖励内容相冲突部分,则以省市奖励条件为准。 (7)同一企业或组织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与黑河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嫩江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对于符合省级有关政策要求,本级政府可积极向上为企业或组织争取政策,但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所获得省市县奖补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 (8)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嫩江市经济合作中心、嫩江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视情况予以修订。嫩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嫩发〔2012〕12号)同时废止。本奖励办法发布前按照协议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仍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嫩江市本地企业同样享受本政策。 祁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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