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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营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引导社会公众养成文明、健康的用餐习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及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不合理使用或者废弃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制止餐饮浪费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单位主责、个人约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公益宣传,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六条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行业管理工作。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内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强化和落实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要求。负责在餐饮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督促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和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标准、自律公约,统筹指导各部门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学校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将反餐饮浪费教育内容纳入幼儿、学生国情与思想品德教育,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学校检查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幼儿、学生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九条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饭店、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反餐饮浪费教育培训,督促其引导旅游者文明、节约用餐。 第十条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健康、合理膳食知识,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营养健康要求的食品,促进健康合理的饮食消费。 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规章制度和自律规范,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支持开展反餐饮浪费志愿服务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反对餐饮浪费。 第十三条每年世界粮食日所在周为本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依法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餐饮消费观念。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集体用餐活动。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并由服务人员主动提示、提醒和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取餐; (三)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小份、小量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不同组合的餐品;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和服务流程,按照用餐人数科学合理配置菜品和主食; (五)提供自助用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提供不同规格的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 (六)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以及外卖餐饮经营者,应当履行制止餐饮浪费的社会责任,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七)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配备卫生环保的餐盒、餐袋等用具,提供打包服务; (八)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通过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其他形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点餐师,推行分餐制、公筷制,通过积分、打折、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小份、小量餐品,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 第十六条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采购、加工到用餐全流程管理制度,科学评估用餐需求,做到按照用餐人数采买、加工制作、配餐。加强宣传教育,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安排专人加强用餐期间巡查,对餐饮浪费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和纠正。 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对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进行评估,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食品浪费;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制定种类多样,数量适宜、搭配科学、营养均衡的食谱并提前公布。 第十八条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引导和鼓励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科学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按需点餐。 第二十条网络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加强平台自我监督管理,对平台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及时制止发布散播餐饮浪费的不良行为。 自媒体及直播者应当注重传播弘扬健康文明饮食文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开展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提醒、规劝,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善意提醒、劝导和举报餐饮浪费行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公众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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