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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 (上册)(上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 20202222 年年 8 8 月月 前前 言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京规字发 ﹝2022﹞194 号)精神,强化建筑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监管能力,完善 相关配套机制,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规自委” )联合市住建委、市人 防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多家勘察设计单位及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于 2022 年 4 月组建了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勘察地基处理 6 个专业组和规划监督、消防工程、人防 工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标准执行 8 个专项 组,共计 100 余名专家。2022 年 8 月编制完成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 点(试行) (以下简称“检查要点” ) 。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机要工程、 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项目仍按原审查程序和审查 要求开展事前审查。 本检查要点的消防专项检查内容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 51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特殊建设工程的消 防设计审查仍采用事前审查。 本检查要点征求了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的意见,同 时, 邀请行业内专家对检查要点进行了评审。 结合各单位及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编制组 整理吸纳形成了检查要点终稿 (试行) 。 检查要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完善之处, 请及时向编制组反映,供今后动态修编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 参编单位 (排名不分前后)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节能研究发展中心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建研航规北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建院京诚建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标筑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勘三佳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博凯君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组主要成员 负 责 人原 斌 张同亿 曹艳平 李 珂 刘宗宝 执行负责人罗 威 张 军 姜学宜 专业及专项负责人 (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敏 代晓文 杜燕红 沈玫 张时幸 陈英选 赵贵华 钱嘉宏 徐斌 郭明田 蒋媛 鲍宇清 裴智超 编制组成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作良 万水娥 万晓峰 马敏 王大庆 王小明 王国庆 王哲 王凌云 王娟 王瑞永 毛尚之 古晏 龙亦兵 龙艳萍 田东 代晓文 白羽 任健凯 刘长青 刘宗东 刘宗宝 刘彦生 刘敏敏 刘尊平 齐放 劳大实 杜燕红 李文峰 李世民 李珂 李树仁 李海坤 杨东辉 杨华 杨军红 杨荣华 杨晓艳 杨曦 肖明 肖振忠 吴清 余娟 沈玫 宋文晶 张丹 张永刚 张同亿 张军 张时幸 张青 张松 张建青 张蔚红 陈广庆 陈英选 尚志海 果海凤 罗威 周春浩 郑克白 单立欣 赵宗权 赵玲 赵贵华 赵艳霞 郝庆斌 柯加林 段世昌 侯东利 侯春源 姜学宜 班海龙 袁代光 袁江华 原斌 钱嘉宏 倪海 徐孝君 徐斌 高杰 郭书泰 郭明田 唐洁 黄中 黄钢 黄献 梅雪皎 曹艳平 梁琳 彭广军 蒋媛 韩全胜 嵇馨 焦舰 温靖 谢京红 路凤英 鲍宇清 廉得瑞 裴智超 薛沙舟 薛峰 魏婷婷 主要审查人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万水娥 马 坤 马涛 马敏 马超 王昌兴 王哲 王晖 王锋 化建新 卢求 叶依谦 孙成群 李建光 李俐 李俊民 李炳华 杨金明 肖从真 何山 余正维 余海群 汪恒 沈玫 张同亿 张守峰 张时幸 张铁辉 张瑞龙 陈英选 陈校 邵忆 武威 范重 林向阳 林坤平 郁银泉 周宏磊 赵钿 赵锂 胡颐蘅 晁阳 徐征 徐超 徐稳龙 奚悦 高文新 高军 高丽华 郭汝艳 黄友根 黄晓家 梁琳 程绍革 曾宇 曾涌涛 谢哲明 满孝新 潘云钢 潘悦 魏素巍 编编 制制 说说 明明 为使施工图事后检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本检查要点的编制思路, 现对检查要点编 制的有关事项予以简要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一、 编制依据 1. 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2022 年 4 月 1 日及之前实施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即 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简称“强规” ) ; 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 未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含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中的强制性条文 (简称 “强 条” ) 。 2.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各项检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部分 规定和高质量发展内容。 二、 编制原则 1. 本检查要点主要服务于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实施事后抽查、联合监管、信用记分及行政处罚,有关施工、验收、维护、养护、 拆除等阶段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内容未纳入。 2. 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设计质量信用评价标准中有关存在挂靠、 违法分包、设计文件深度等内容,不在本检查要点编制范围之内。 3. A 类、B 类要点的编制及划分原则A 类、B 类要点均为强规和强条的内容。按照严 重影响安全和非必要不纳入为原则,A 类要点为违反后可能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严 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的内容,其他均为 B 类要点。 4. 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勘察及地基处理专业、消 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分为 A、B 类要点。 5.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 部 51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 6. 人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除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安全的 A 类、B 类要点之外,还包括设 计标准中部分重要条文, 作为设计质量信用评价标准中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承诺的抽查要点内 容。 7. 规划监督、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标准执行 专项检查要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部分规定及各专项设计承诺的内容。 三、 执行说明 1. 规划监督、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标准执行 等专项进行单项检查时, 除检查本专项要点外, 还应检查本专项涉及的 A、 B 类要点的内容。 2. 对于本检查要点中执行确有困难的“强规”或“强条” ,建设及设计单位可提出设计 解决方案,可在施工图上传备案前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或论证会的形式予以解决。 3. 本检查要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的主要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 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中的技术性规定。 4. 本检查要点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款的摘 录,要点中有关条款的条文说明、关联条款、勘误、更新等,应以摘录的原规范、标准、法 律、法规等原文为准。 检查要点编制工作组 2022 年 8 月 目目 录录 (上(上 册)册) 前 言 编制说明 一、建筑专业检查要点一、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 1 二、结构专业检二、结构专业检查要点查要点 ......................................................................................... 39 三、给排水专业检查要点三、给排水专业检查要点 ................................................................................... 124 四、暖通专业检查要点四、暖通专业检查要点 ....................................................................................... 146 五、电气专业检查要点五、电气专业检查要点 ....................................................................................... 174 六、 (六、 (Ⅰ)勘察专业检查要点)勘察专业检查要点 ............................................................................... 212 ((Ⅱ)地基处理专业检查要点)地基处理专业检查要点 ....................................................................... 226 (下(下 册)册) 前 言 编制说明 七、规划监督专项检查要点七、规划监督专项检查要点 ............................................................................... 227 八、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八、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 228 九、人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九、人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 299 十、绿色建筑专项检查要点十、绿色建筑专项检查要点 ............................................................................... 320 十一、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要点十一、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要点 ....................................................................... 382 十二、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检查要点十二、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检查要点 ................................................................... 391 十三、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检查要点十三、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检查要点 ............................................................... 399 十四、地方标准执行专项检查要点十四、地方标准执行专项检查要点 ................................................................... 401 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 一、一、建筑专业检查要点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1.1 设计基本设计基本 规定规定 1.1.1 统一标准统一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B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 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 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 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 井、烟囱等。 B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 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间 距不应大于 0.11m。 (编者注 幼儿园应按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 (2019 年版)4.1.9 条执行) B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0m,梯段净高不应 小于 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m 范围内)量至上 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B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 梯井净宽大于 0.2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编者注 幼儿园应按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 (2019 年版)4.1.12 条执行) 1.1.2 无障碍无障碍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B 2.1.1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 碍通行流线。 B 2.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 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 无障碍通道、 轮椅坡道、 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 突出部分大于100mm 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 2.00m 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600mm, 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B 2.1.4 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B 2.2.1 无障碍通道上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B 2.2.2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 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2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80m。 B 2.2.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应满足轮椅通行,各类检票口、结算口等 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B 2.3.1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 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2,当条件受限且 坡段起止点的高差不大于 150mm 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0; 2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 750mm。 B 2.3.2 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 B 2.3.3 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 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1.50m,门扇开启和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 间。 B 2.3.4 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 300mm 且纵向坡度大于 120 时,应在两侧 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B 2.3.5 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B 2.4.1 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下列 3 种出入口之一 1 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B 2.4.2 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 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 1.50m;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 置雨篷。 B 2.4.3 设置出入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或者在紧邻闸机处设置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通行净宽不 应小于 900mm。 B 2.5.2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 B 2.5.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门口有高差时,高度不 应大于 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0。 B 2.5.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既有 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800mm; 2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 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 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00m; 3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 25N。 B 2.5.5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00m; 2 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00m。 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3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B 2.5.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 施; 2 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 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 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 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50m。 B 2.5.7 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 净间距不应小于 1.50m。 B 2.5.8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安装有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 完全关闭前 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 3s。 B 2.5.9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 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50mm。 B 2.6.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门前应设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公共建筑的候 梯厅深度不应小于 1.80m; 2 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10m,且距内转角处 侧墙距离不应小于 400m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 3 呼叫按钮前应设置提示盲道; 4 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B 2.6.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类型和使用要求选用。满足 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 1.40m,宽度不应小于 1.10m。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 度不应小于 1.50m,宽度不应小于 1.60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 于 2.10m,宽度不应小于 1.10m。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B 2.6.3 无障碍电梯的电梯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水平滑动式门; 2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800mm; 3 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 3s。 B 2.6.4 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 B 2.6.5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度不应小于 1.20m,宽度不应小于 900mm,应设扶手、安全挡 板和呼叫控制按钮,呼叫控制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2.6.1 条的有 关规定; 2 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3 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B 2.7.1 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 250mm~3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 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 2 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4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 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B 2.7.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 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B 2.8.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 850mm~900mm;设置双 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应为 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 650mm~700mm。 B 2.8.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 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B 2.8.3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轮椅坡道的扶 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 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300mm; 扶手末端应向 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B 2.8.4 扶手应固定且安装牢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截面的内 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40mm。 B 2.8.5 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 B 2.9.1 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B 2.9.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1.20m 的轮椅通道。 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 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 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B 2.9.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50。 B 2.9.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 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识。 B 2.9.5 总停车数在 100 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00 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 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2 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B 2.9.6 无障碍小汽 (客) 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 2.40m7.00m, 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B 2.10.1 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 B 2.10.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 B 2.10.3 缘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缘石 250mm~3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 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B 2.10.4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20; 2 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正面和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 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5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B 2.10.5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 1.50m。 B 2.10.6 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 900mm。 B 2.10.7 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箅子。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 净间距不应小于 900mm。 B 2.11.1 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 B 2.11.2 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B 2.11.3 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 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转弯处,应设置提示盲 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300mm,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B 2.11.4 盲道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 B 3.1.1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B 3.1.2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 轮椅者进人和使用,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 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B 3.1.3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 面打开。 B 3.1.5 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B 3.1.7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 2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 30mm~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 于 40mm; 3 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20m。 B 3.1.8 无障碍坐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坐便器两侧应设置安全抓杆, 轮椅接近坐便器一侧应设置 可垂直或水平 90旋转的水平抓杆,另一侧应设置 L 形抓杆; 2 轮椅接近无障碍坐便器一侧设置的可垂直或水平 90旋转的水 平安全抓杆距坐便器的上沿高度应为 250mm~350mm,长度不应小于 700mm; 3 无障碍坐便器另一侧设置的 L 形安全抓杆, 其水平部分距坐便器 的上沿高度应为 250mm~350mm,水平部分长度不应小于 700mm;其 竖向部分应设置在坐便器前端 150mm~250mm,竖向部分顶部距地面 高度应为 1.40m~1.60m; 5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 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6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B 3.1.9 无障碍小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在小便器两侧设置长度为 550mm 的水平安全抓杆,距地面高 度应为 900mm;应在小便器上部设置支撑安全抓杆,距地面高度应为 1.20m。 B 3.1.10 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00mm,水嘴中心距侧墙不应小于 550mm, 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 750mm、 高 650mm、 距地面高度 250mm 范围内进深不小于 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 的容膝容脚空 间; 2 应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 镜子反光面的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不应 大于 1.00m; B 3.1.11 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使用; 2 淋浴间前应设便于乘轮椅者通行和转动的净空间; 3 淋浴间坐台应安装牢固,高度应为 400mm~450mm,深度应为 400mm~500mm,宽度应为 500mm~550mm; 4 应设置 L 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 700mm~ 750mm,长度不应小于 700mm,其垂直部分应设置在淋浴间坐台前端, 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 1.40m~1.60m; B 3.1.12 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盆侧面应设不小于 1500mm800mm 的净空间, 和浴盆平行的 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 1.50m; 2 浴盆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450mm;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人和 使用的坐台; 3 应沿浴盆长边和洗浴坐台旁设置安全抓杆。 B 3.1.13 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施和电器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 700mm8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 于宽750mm、 高650mm、 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 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 3 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的操作空间隔开。 B 3.2.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卫生间(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和无障碍洗手盆,男卫生间 (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小便器和无障碍洗手盆; 2 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B 3.2.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 1.80m1.50m; 2 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闩; 3 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 B 3.2.3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7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1 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厕所) ,面积不应小于 4.00m2,内部应 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2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多功能台、低位挂衣 钩和救助呼叫装置; 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B 3.2.4 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 ,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 1 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 ,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 所)附近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B 3.3.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至少 1 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和 1 个无障碍洗手盆; 2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 1.50m,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 小于 1500mm800mm 的净空间, 和淋浴间入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 小于 1.50m; 3 淋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 B 3.3.2 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乘轮椅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2 乘轮椅者使用的座椅的高度应为 400mm~450mm。 B 3.4.1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应设于底层或无障碍电梯可达的 楼层,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并应与无障碍通道连接。 B 3.4.2 人员活动空间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 B 3.4.4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内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并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保证轮椅进出,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 2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 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和救助呼叫装置; 3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B 3.4.5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设置厨房时应为无障碍厨房。 B 3.4.6 乘轮椅者上下床用的床侧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m。 B 3.5.1 轮椅席位的观看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并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B 3.5.2 轮椅席位应设置在便于疏散的位置, 并不应设置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B 3.5.3 轮椅席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 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设施连接。 B 3.5.4 轮椅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 1.30m,宽度不应小于 800mm; 2 观众席为 100 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 1 个轮椅席位;101 座~ 400 座时应至少设置 2 个轮椅席位;400 座以上时,每增加 200 个座位 应至少增设 1 个轮椅席位; 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8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3 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座席处应设置 11 的陪护席位;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50。 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居住区无障碍设计规程DB11/1222-2015 B 7.6.2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标准DB11//1950-2021 B 3.1.6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以及其他低于 2.00m 的空间,应在边缘净 高度不大于 2.00m 范围内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且靠近人体头部的安全阻 挡措施应避免对人带来磕碰伤害。 B 4.1.4 无障碍通行流线应避免地形险要地段或其他易发生危险处。 B 4.5.4 室内公共走道两侧的玻璃隔断应设置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B 5.1.6 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部件应安装牢固,并应避免不必要的晃动或转 动。 1.1.3 建筑环境建筑环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B 2.2.1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 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 2.1.3 中规定的噪声敏 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 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 2.1.4 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 限值确定。 B 2.2.2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房间外围护 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境噪声限值确 定。 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 和本规范表 2.1.4 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B 2.2.3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B 2.2.4 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B 2.2.5 吸声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 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B 2.2.6 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保和装修 效果等要求。 B 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 规范规定。 B 3.2.1 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确定采光等级。 B 3.2.2 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等级与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 3.2.2-1 的规定。 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9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2 光气候区划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确定。 各光气候区的光气候系数应 按表 3.2.2-2 确定。 表 3.2.2 一 1 采光等级与采光标准值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 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 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正。 表 3.2.2 一 2 光气候系数 B 3.2.3 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 IV 级的要求; 2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的要求; 3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 0.5。 B 3.2.4 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表 3.2.4 的 规定。 表 3.2.4 反射比 B 3.2.5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 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B 3.2.6 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对 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 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 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间的措施。 B 3.2.7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 80。 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10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B 4.1.1 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 C 的规定。 B 4.1.2 建筑设计时,应按建筑所在地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进行保温、防 热、防潮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A 4.2.1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及温和 A 区的建筑应进行保温设计。 A 4.3.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及寒冷 B 区的建筑应进行防热设计。 B 4.4.4 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浸人室内。 B 5.1.2 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 5.1.2 的规 定。 1.1.4 建筑隔声建筑隔声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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