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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 (下册)(下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 20202222 年年 8 8 月月 前前 言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京规字发 ﹝2022﹞194 号)精神,强化建筑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监管能力,完善 相关配套机制,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规自委” )联合市住建委、市人 防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多家勘察设计单位及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于 2022 年 4 月组建了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勘察地基处理 6 个专业组和规划监督、消防工程、人防 工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标准执行 8 个专项 组,共计 100 余名专家。2022 年 8 月编制完成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 点(试行) (以下简称“检查要点” ) 。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机要工程、 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项目仍按原审查程序和审查 要求开展事前审查。 本检查要点的消防专项检查内容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 51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特殊建设工程的消 防设计审查仍采用事前审查。 本检查要点征求了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的意见,同 时, 邀请行业内专家对检查要点进行了评审。 结合各单位及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编制组 整理吸纳形成了检查要点终稿 (试行) 。 检查要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完善之处, 请及时向编制组反映,供今后动态修编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 参编单位 (排名不分前后)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节能研究发展中心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建研航规北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建院京诚建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标筑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勘三佳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博凯君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组主要成员 负 责 人原 斌 张同亿 曹艳平 李 珂 刘宗宝 执行负责人罗 威 张 军 姜学宜 专业及专项负责人 (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敏 代晓文 杜燕红 沈玫 张时幸 陈英选 赵贵华 钱嘉宏 徐斌 郭明田 蒋媛 鲍宇清 裴智超 编制组成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作良 万水娥 万晓峰 马敏 王大庆 王小明 王国庆 王哲 王凌云 王娟 王瑞永 毛尚之 古晏 龙亦兵 龙艳萍 田东 代晓文 白羽 任健凯 刘长青 刘宗东 刘宗宝 刘彦生 刘敏敏 刘尊平 齐放 劳大实 杜燕红 李文峰 李世民 李珂 李树仁 李海坤 杨东辉 杨华 杨军红 杨荣华 杨晓艳 杨曦 肖明 肖振忠 吴清 余娟 沈玫 宋文晶 张丹 张永刚 张同亿 张军 张时幸 张青 张松 张建青 张蔚红 陈广庆 陈英选 尚志海 果海凤 罗威 周春浩 郑克白 单立欣 赵宗权 赵玲 赵贵华 赵艳霞 郝庆斌 柯加林 段世昌 侯东利 侯春源 姜学宜 班海龙 袁代光 袁江华 原斌 钱嘉宏 倪海 徐孝君 徐斌 高杰 郭书泰 郭明田 唐洁 黄中 黄钢 黄献 梅雪皎 曹艳平 梁琳 彭广军 蒋媛 韩全胜 嵇馨 焦舰 温靖 谢京红 路凤英 鲍宇清 廉得瑞 裴智超 薛沙舟 薛峰 魏婷婷 主要审查人员 (以姓氏笔画为序) 万水娥 马 坤 马涛 马敏 马超 王昌兴 王哲 王晖 王锋 化建新 卢求 叶依谦 孙成群 李建光 李俐 李俊民 李炳华 杨金明 肖从真 何山 余正维 余海群 汪恒 沈玫 张同亿 张守峰 张时幸 张铁辉 张瑞龙 陈英选 陈校 邵忆 武威 范重 林向阳 林坤平 郁银泉 周宏磊 赵钿 赵锂 胡颐蘅 晁阳 徐征 徐超 徐稳龙 奚悦 高文新 高军 高丽华 郭汝艳 黄友根 黄晓家 梁琳 程绍革 曾宇 曾涌涛 谢哲明 满孝新 潘云钢 潘悦 魏素巍 编编 制制 说说 明明 为使施工图事后检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本检查要点的编制思路, 现对检查要点编 制的有关事项予以简要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一、 编制依据 1. 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2022 年 4 月 1 日及之前实施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即 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简称“强规” ) ; 通用规范和项目规范 未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含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中的强制性条文 (简称 “强 条” ) 。 2.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各项检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部分 规定和高质量发展内容。 二、 编制原则 1. 本检查要点主要服务于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实施事后抽查、联合监管、信用记分及行政处罚,有关施工、验收、维护、养护、 拆除等阶段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内容未纳入。 2. 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设计质量信用评价标准中有关存在挂靠、 违法分包、设计文件深度等内容,不在本检查要点编制范围之内。 3. A 类、B 类要点的编制及划分原则A 类、B 类要点均为强规和强条的内容。按照严 重影响安全和非必要不纳入为原则,A 类要点为违反后可能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严 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的内容,其他均为 B 类要点。 4. 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勘察及地基处理专业、消 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分为 A、B 类要点。 5.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 部 51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 6. 人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除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安全的 A 类、B 类要点之外,还包括设 计标准中部分重要条文, 作为设计质量信用评价标准中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承诺的抽查要点内 容。 7. 规划监督、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标准执行 专项检查要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部分规定及各专项设计承诺的内容。 三、 执行说明 1. 规划监督、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标准执行 等专项进行单项检查时, 除检查本专项要点外, 还应检查本专项涉及的 A、 B 类要点的内容。 2. 对于本检查要点中执行确有困难的“强规”或“强条” ,建设及设计单位可提出设计 解决方案,可在施工图上传备案前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或论证会的形式予以解决。 3. 本检查要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的主要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 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中的技术性规定。 4. 本检查要点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款的摘 录,要点中有关条款的条文说明、关联条款、勘误、更新等,应以摘录的原规范、标准、法 律、法规等原文为准。 检查要点编制工作组 2022 年 8 月 目 录 (上(上 册)册) 前 言 编制说明 一、建筑专业检查要点一、建筑专业检查要点 ............................................................................................................. 1 二、结构专业检查要点二、结构专业检查要点 .......................................................................................................... 39 三、给排水专业检查要点三、给排水专业检查要点 ................................................................................................... 124 四、暖通专业检查要点四、暖通专业检查要点 ........................................................................................................ 146 五、电气专业检查要点五、电气专业检查要点 ........................................................................................................ 174 六、 (六、 (Ⅰ)勘察专业检查要点)勘察专业检查要点 ............................................................................................... 212 ((Ⅱ)地基处理专业检查要点)地基处理专业检查要点...................................................................................... 226 (下(下 册)册) 前 言 编制说明 七七、规划、规划监督监督专项检查要点专项检查要点 ................................................................................... 227 八八、消防、消防工程工程专项检查要点专项检查要点 ................................................................................... 228 九九、人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人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 299 十十、绿色建筑专项检查要点、绿色建筑专项检查要点 ................................................................................... 320 十十一一、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要点、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要点 ........................................................................... 382 十十二二、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检查要点、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检查要点 ....................................................................... 391 十十三三、无障碍、无障碍环境建设环境建设专项检查要点专项检查要点 ................................................................... 399 十十四四、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执行专项检查要点专项检查要点 ....................................................................... 401 规划监督专项检查要点 227 七、规划监督专项检查要点七、规划监督专项检查要点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7.1.1 工作目的工作目的 检查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划许可。 7.1.2 工作方式工作方式 在事后检查环节,依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附件及设计总平面 图)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相关图纸表达内容进行逐项比对, 核查其是 否符合规划许可。 7.2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7.2.1 总图位置总图位置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中各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定位与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所附总平面图中是否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指标 1. 各建筑物、构筑物的角点坐标; 2. 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 3. 各建筑物、构筑物退线距离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 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线、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 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4. 各建筑物、构筑物退界距离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 的距离。 7.2.2 单体数量单体数量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中体现的建筑物构筑物数量与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所列是否一致。 7.2.3 建筑规模建筑规模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规模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是否一 致。主要体现在以下指标 1. 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项 目总建筑面积、各单体建筑面积、住宅项目住房总套数; 2. 核算建筑单体各层建筑面积之和是否符合单体总建筑面积。 (前提 需要求设计院提供建筑单体各层建筑面积明细表) 7.2.4 建筑体量建筑体量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体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设 计总平面图是否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指标 1. 总平面图所标建筑高度,建筑立、剖面图所示建筑高度; 2. 总平面图所标建筑层数,建筑立、剖面图所示建筑层数; 3. 有退台或各层外轮廓有变化的建筑物,轮廓变化位置。 7.2.5 使用性质使用性质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功能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 一致,主要为 1. 设计总说明所注使用功能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表中建筑 单体的“项目性质” 、 “备注”等明细内容比对; 2. 建筑各层平面图所注使用功能与规划许可各层平面图标注的使用 功能比对。 (前提 需对照规划许可存档图纸或要求设计院提供与申报 规划许可一致的图纸) 7.2.6 建筑立面建筑立面 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风格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 基本一致(前提需对照规划许可存档图纸或要求设计院提供与申报 规划许可一致的图纸) ,主要为 1. 各朝向立面造型,如立面装饰元素、门窗形式等; 2. 各朝向外立面材质; 3. 各朝向外立面色彩。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228 八、八、消防消防工程工程专项检查要点专项检查要点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8.0 编制说明编制说明 8.0.1 本消防事后检查要点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51 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特殊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 8.0.2 2021 年 3 月版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 (试行) 未包含 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我市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和审查等工作的依 据。以上既有的非特殊建设工程参照执行时,需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法 规合理评估后,注明采用的技术内容和条款。 8.1.1 建筑建筑防火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年版) A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 于 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A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 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 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 B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A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 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 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B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4.00h。 B 3.2.1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B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229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表 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 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 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 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 多层纺织厂房, 其每个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 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 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 甲级防火门、窗。 3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 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 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 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230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 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 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 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 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B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表 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231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注 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甲、 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 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 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 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 5 一、 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 7 一、 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规定。 8 “”表示不允许。 A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 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 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B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 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A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室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A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 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 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本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232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表 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 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 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 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 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 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 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 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233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A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 油气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 A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定。 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 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小于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A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234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表 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丁、戊 类仓库,不应小于 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 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 防火间距。 A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B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 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 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 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 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 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B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 丙类液体的厂房, 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 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235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B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 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B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 其安全出口的 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 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 不超过 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 不超过 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 不超过 20 人; 4 丁、 戊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 数不超过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B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 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 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A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 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厂房,应采用 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B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m2时, 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 楼 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 2 个, 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时, 可设置 1 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B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 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 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 1 个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A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A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 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 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A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236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A 5.1.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 应低于 1.50h 和 1.00h。 A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 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 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 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 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 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A 5.2.6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 规范第 3.4.5 条、第 3.5.3 条、第 4.2.1 条和第 5.2.2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 仍不应减小。 B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237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表 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 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B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 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 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 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 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 于 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 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B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m2;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0000m2;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m2。 消防工程专项检查要点 238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类别类别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A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 民用建筑内不应 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B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 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 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B 5.4.4 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 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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