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二矿水泥用大理岩矿采矿权2年期超采部分价款评估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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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总目录 ●正文 目 录 一、矿业权评估机构 二、评估委托方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范围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实施过程和原则 八、矿区资源概况 九、评估方法 十、主要技术经济参数的选取原则和依据 十一、主要技术指标 十二、主要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十三、采矿权评估值和评估结论 十四、本项目评估的假设条件 十五、特别事项说明 十六、本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十七、评估责任人员 十八、评估报告日 ●附表 1、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水泥用大理岩矿采矿权2年期2015-2016超采量出让收益(价款)评估结果汇总表; 2、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水泥用大理岩矿采矿权2年期2015-2016超采量出让收益(价款)评估价值计算表; 3、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水泥用大理岩矿采矿权2年期2015-2016超采量出让收益(价款)评估价值汇总表。 ●附件 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矿业权评估师执业登记证书; 4、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5、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O六队,2015年11月,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6、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O六队,2016年11月,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7、东北煤田地质局一O一队,2007年8月,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资源整合储量核实报告; 8、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10月8日,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辽国土资储备字【2007】267号; 9、长春黄金设计院,2007年10月,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0、铁岭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10月23日,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准书,铁市国土资批字[2007]2号; 11、铁岭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21日,采矿权评估审查表; 12、开原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13日,采矿权有偿出让申请登记审查表; 13、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2017年12月13日,有偿出让申请; 14、采矿许可证(副本,证号C2112002010117130082010); 15、营业执照(副本,信用代码912112827618193018); 16、开原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13日,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17、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2017年12月13日承诺书。 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水泥用大理岩矿采矿权2年期2015-2016超采量出让收益(价款)评估报告 吉林国地矿业权评报字[2018]S012号 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受铁岭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和可行的评估工作原则,对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水泥用大理岩矿采矿权2年期2015-2016超采量出让收益(价款)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了分析研究、收集资料,询证和评定估算,最后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在2018年2月28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矿业权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名称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同志街89-3号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10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732548776H 二、评估委托方 本项目评估委托方为铁岭市国土资源局。 三、评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铁岭市国土资源局拟将“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水泥用大理岩矿采矿权2年期(2015-2016)超采量”有偿出让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本项目评估的特定目的即是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出让该项采矿权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提出公平、合理的价值咨询参考意见。 四、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水泥用大理岩矿采矿权2年期(2015-2016)超采量。矿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设计生产规模为1.89万立方米(5万吨)/年。 矿区范围极值坐标为 东经12433′33″~12434′13″ 北纬 4227′36″~ 4227′52″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书”,矿区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标、高程及矿区面积见表1 表1 矿区拐点平面直角坐标及高程一览表(西安80坐标) 拐点 编号 平 面 直 角 坐 标 备注 X Y 1 4704302 42381545 最低开采标高220.4m 2 4704007 42381920 3 4704078 42382312 4 4703967 42382414 5 4703796 42382287 6 4703820 42381646 7 4704227 42381495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2月28日。在本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基准日的客观有效标准。 六、评估依据 本项目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地质矿产资料、以及市场经济信息等,主要有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后颁布,1996.8.2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国务院第241号令发布,1998.2.1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国务院第242号令发布,1998.2.1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1999.7.1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 5、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2003.11.24,关于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制度设立评审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吉国土资储发[2003]34号); 6、国土资源部发布,2000.11.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 7、国土资源部发布,2008.8.23,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 8、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12;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2006.7.12,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2006年第18号); 10、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3.27,关于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2007年第1号); 11、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08; 12、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10.11; 13、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10; 14、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17年第3号公告,2017.10.25,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2006.10.25,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2008.2.29,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17、2017.4.13,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18、国土资源部,2017.5.2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各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19、2017.6.3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2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999.6.8,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2002.8.28,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22、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09.03.31制定辽宁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辽宁省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本); 24、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25、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O六队,2015年11月,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26、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O六队,2016年11月,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27、东北煤田地质局一O一队,2007年8月,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资源整合储量核实报告; 28、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10月8日,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辽国土资储备字【2007】267号); 29、长春黄金设计院,2007年10月,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0、铁岭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10月23日,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准书(铁市国土资批字[2007]2号); 31、铁岭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21日,采矿权评估审查表; 32、开原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13日,采矿权有偿出让申请登记审查表; 33、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2017年12月13日,有偿出让申请; 34、采矿许可证(副本,证号C2112002010117130082010); 35、营业执照(副本,信用代码912112827618193018); 36、开原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13日,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37、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2017年12月13日,承诺书; 38、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资料; 39、其他。 七、评估实施过程和原则 本项目评估过程指自接受评估委托至提交评估报告的全过程所进行的作业,整个评估过程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和谨慎原则。本次评估工作自2018年3月17日开始,到2018年3月26日结束,主要包括如下工作 1、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9日,为接受委托明确事项阶段签定评估委托合同书,组成评估组,明确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特征和权益状况,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提交事宜等),提供评估资料准备清单。 2、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2日,为拟定方案收集资料调查核实阶段拟定矿业权评估作业方案,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矿业评估各种资料和依据,查证核实矿业权评估的相关事项。 3、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6日,为评定估算编制评估报告阶段依据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研究判断,确定适当的评估方法,计算选定合理的评估参数和指标,完成评定估算分析评估结果,形成评估结论。完成评估报告初稿,复核评估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完成和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书。 本项目评估的整个评估过程和行为除遵守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可行性和谨慎性原则外,根据矿业权的特点又遵循如下原则 1、遵守地质规律、地质技术标准、资源经济规律和法律财务制度的原则; 2、遵循采矿权与有价值的地质信息资料和矿产资源相依托的原则; 3、遵守矿山开发利用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原则; 4、遵循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原则,效用性、贡献性、替代性和预期性原则; 5、遵循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和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及矿产资源最有效开发利用的原则; 6、遵循矿业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等物权理论和物权法律法规的原则; 7、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的原则。 八、矿区资源概况 (一)位置和交通 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位于大西沟村西0.5km处,行政区划隶属开原市八棵树镇管辖。 矿区西南距G102国道约34km,县乡级公路从矿区东部通过,交通运输方便(见交通位置图)。 交通位置图 (二)地质工作概况及矿山开发现状 1、2012年10月,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O六队对该厂进行了资源储量检测工作,提交了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年末保有量为1071.78万吨,储量编码为333。 2、2013年10月,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O六队对该厂进行了资源储量检测工作,提交了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年末保有量为1069.56万吨,储量编码为333。 3、2014年10月,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O六队对该厂进行了资源储量检测工作,提交了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年末保有量为1066.73万吨,储量编码为333。备案机关为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号为铁国土资年储备字201502,备案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 4、2015年11月,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O六队对该厂进行了资源储量检测工作,提交了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年末保有量为1059.62万吨,储量编码为333。备案机关为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号为铁国土资年储备字201606,备案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 5、2016年11月,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O六队对该厂进行了资源储量检测工作,提交了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年末保有量为1009.24万吨,储量编码为333。备案机关为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号为铁国土资年储备字【2017】01,备案时间为2017年3月5日。 (三)矿区地质概况 矿区位于中朝准地台北缘胶辽台隆铁岭靖宇台拱李家台断凹内,出露地层主要为下元古界辽河群大石桥组角闪透辉变粒岩(Gr1)、大理岩(Mb)、石墨变粒岩(Grc)、透辉变粒岩(Gr2)。矿区内及附近地质构造简单,未见大的断裂及褶皱。矿区未见岩浆岩产出,变质岩主要为大理岩,即开采矿体,矿床类型属于区域变质型大理岩矿床。通过多年开采,开采过程中未见任何形式的岩溶及空洞,岩溶不发育。覆盖层为第四系风化坡积土,厚度0.3m~1m。 (四)矿床地质特征 1 、矿层(体)特征 区内开采的大理岩呈深灰-灰白色,中粗粒变晶结构,条带状、块状构造,呈层状在矿区北侧产出,厚度大于40m。主要矿物成分为方解石,结晶颗粒大小为1~3毫米,条带为深灰色与灰白色相间分布构成,条带宽3~5毫米。岩石局部含深灰色炭质成分,岩石部分地段受挤压破碎,沿裂隙有棕黄色铁质氧化物充填。岩石倾向160,倾角65。 矿区内允许矿体最大开采厚度为60m,现未进行开采。 2、矿石质量 该矿水泥用大理岩可采厚度4m,夹石剔除厚度2m,边坡角60,剥采比≤0.51。CaO含量≥45,MgO≤3.5,SO3≤1,属Ⅱ级品,质量较好。 (五)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1、水文地质条件 采矿水文地质变化简单,不临近河流,无积水深坑。地表水主要靠大气降水补给,通过岩石裂隙补给地下水。岩石透水性较差,对矿床开采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矿区一般海拔标高300~220m,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海拔标高150m,矿区设计最低开采标高200.5m,均在侵蚀基准面之上。因此,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的裂隙水为主的矿床类型,开采时应注意大气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以及采场的自然排水问题。 2、工程地质条件 矿区周围地质条件良好,矿区范围内植被不发育,岩石边坡稳定,不易发生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矿石致密、坚硬,节理、裂隙较发育,表层矿石风化后比较破碎,因此露天开采时应注意开采边坡角保持在60,以预防崩塌地质灾害的发生。 3、环境地质条件 矿区处于低山山区,远离村镇,地表植被较发育,多为松树、杨树、榛子树等杂木林,水土保持良好,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简单,开采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该区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环境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均属简单型。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中的“固体矿产开采技术条件勘查类型划分及工作要求表”中的判断标准,确定矿区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勘查类型为Ⅰ类型,为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的矿床。 (六)储量计算 1、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 本次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工业指标按照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并结合矿山提供的指标执行。 化学指标CaO45~48,MgO3.5~3.0,SO3≤1。 物理性能粒度范围≤3mm,最大粒度≤6mm。 开采技术指标最低可采厚度4m,夹石剔除厚度2m,剥采比0.51。 2、储量计算结果 2016年11月矿区范围内可供开采利用的水泥用大理岩矿产资源/储量(333)为1009.24万吨。 九、评估方法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矿业权评估指南,鉴于该矿采矿方法设施落后,生产能力低,产品初级化,财务管理不规范,评估所需资料不齐全,但企业未来能够持续经营,并有一定的获利能力等情况,确定本项目评估只适用收入权益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矿业权评估价值 SLt 年销售收入 i 贴现率 年序号(1,2,n) 评估计算年限 矿业权权益系数 十、主要技术经济参数的选取原则和依据 技术经济参数指标选取原则主要根据评估人员收集掌握的资料确定,该矿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作为参考;并遵循矿业权评估的相关法律技术标准,结合该矿业权的实际,反映社会或行业平均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 本次评估参数主要依据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评估审查表、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和矿业权评估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等进行选择和确定。 十一、主要技术指标 (一)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1、矿山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333)为1009.24万吨。 2、设计利用可采储量确定 根据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回采率为75,设计利用可采储量确定为1009.2475756.93(万吨)。 3、评估动用可采储量确定 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评估为2年期(2015-2016)超采部分, 2015年超采1.97万吨,2016年超采44.37万吨,故评估动用量为46.34万吨。 (二)产品方案 产品方案为水泥用大理岩。 (三)生产规模 生产规模为可采储量1.89万立(5万吨)/年。 (四)采矿回采率 采矿回采率75。 (五)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根据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165年。 (六)本次评估年限 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评估超采年限为2年。 十二、主要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一)销售收入 1、年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超采年销售收入矿产品年超采产量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2、产品价格 采矿权评估中矿产品销售价格是评估计算矿山服务年限内矿产品的市场价格,采用不含税的不变价格计算,一般按矿产品当地一定时期内坑口价确定。评估人员根据矿业权评估对经济参数确定的要求、市场调查、现有资料和对未来的判断,采用定性分析法,综合确定本次评估该水泥用大理岩矿产品市场平均不含税销售价为25元/吨。 3、计算过程 每年的超采量销售收入年超采量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2015年超采量销售收入1.972549.25(万元) 2016年超采量销售收入44.37251109.25(万元) (二)折现率 折现率包括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无风险报酬率根据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5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为3.00。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和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 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O六队2016年11月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东北煤田地质局一O一队2007年8月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资源整合储量核实报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10月8日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辽国土资储备字【2007】267号)、长春黄金设计院2007年10月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铁岭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10月23日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准书(铁市国土资批字[2007]2号)、铁岭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21日采矿权评估审查表、开原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13日采矿权有偿出让申请登记审查表、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2017年12月13日有偿出让申请、采矿许可证(副本,证号C2112002010117130082010)、开原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13日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开原市八棵树镇鹏达石灰石二矿2017年12月13日承诺书等资料为依据。 2、评估所遵循的政策、法律和制度无重大变化;有关社会、政治、经济和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有关价格、成本费用、税率和利率等因素在正常范围内变动;无重大自然灾害发生;采矿权及其对应的矿产资源无重大变化。 3、本项目评估的目的是唯一的,评估目的不能发生任何变化。 4、矿业权评估结果是基于一般市场条件,在特定交易目的和确定时点的价值估计数额,不等同于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交易双方对矿业权交换价值认可的结果。矿业权评估结论不得作为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的保证。 5、企业资产良好且持续经营;市场供求基本保持不变。 6、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7、公允市场价值的概念是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进行的公开的无限制的市场交易中能够获得的、并被普遍接受的价格,交易中的各方都是充分拥有相关知识、信息通畅、谨慎行事、行为独立、交易不受任何强制压迫。 十五、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结果有效期 按现行法规规定,采矿权评估报告公开的,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评估报告不公开的,本评估结果自基准日起有效期为1年,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有效期,本评估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2)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委托采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如国家和地方法规或经济政策的重大变化,社会、政治、市场和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以及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等,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果,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3)本次评估在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期间,未发生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 3、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1)本评估结果是根据本项目特定的评估目的而得出的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其他目的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因此该评估结果用于其他评估目的就会失效和无效。 2)本评估公司对本项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执业规范负责;本评估结果对本项目特定目的为委托方提供价值咨询意见,不对资产定价决策负责。 4、评估年序(t) 本评估报告评估年序(t)不采用具体年月日,而是采用评估基准日后第1年、第2年的自然数排序方式。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考虑评估报告与采矿权登记发证管理和采矿权其他经济技术资料中年限(年序)相统一,便于采矿权的管理和评估报告的使用,而且满足评估目的。 5、矿山服务年限和本次评估年限 根据该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服务年限为165年;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评估超采年限为2年(2015-2016)。 6、本评估公司及评估人员对评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的真实性和矿产资源储量的变化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7、提供矿业权评估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全面理解和正确恰当使用本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8、该采矿权评估价值是基于本次评估的特定目的、本项目的评估假设和特别事项说明而形成的,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必须在明了这些事项的基础上使用采矿权评估结果。 9、其他事项说明 1)本评估结果是在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方及采矿权受让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2)评估工作中委托方和采矿权受让人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本报告由封面、摘要、目录、正文、附表、附件和附图等共同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报告须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执业登记矿业权评估师签名盖章、其他人员盖章,并加盖本公司评估报告专用章后生效。 十六、本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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