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物资管理办法.docx

返回 相似 举报
矿山物资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矿山物资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矿山物资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矿山物资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矿山物资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十三篇 物资管理办法 矿山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切实做好物资计划、采购、供应等各项管理工作,强化监督管控体制,规范物资管理行为,打造“流程科学、决策高效、监督严谨、保障有力”的物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所耗用的各种有形的生产资料。包括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生产工器具、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等。 第三条 实行物资归口管理和分类管理原则。 (一)物资部负责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工器具等的验收、保管、储存、发放、支领等管理工作;供应部负责大宗材料招标组织、出具各种材料、物资、设备及备品备件最高采购限价表等基础工作;机电部负责机电设备、备品备件计划提出、采购、验收、入库、调配通过物资部保管员出库等管理工作;供应部负责各种材料物资的采购工作,确保及时供货,起草各种物资采购合同,有计划对货款进行合理调配支付,并对采购数量质量负责;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管理工作。上述工作统一在公司供应部下发的最高采购限价指导下进行,不得突破最高限价,并有所下浮。使用单位定期向机电部、物资部、供应部反馈供货质量等问题。以上过程均应在纪检监察部、企管部的监督下进行。 (二)对全部有形生产资料实行“ABC”分类管理。其中A 类物资(必需物资),即主要材料及主要设备。是指品种占总量少,金额占采购总额比重大的物资;虽所需金额较少,但涉及安全、生产连续性保障物资;需大批量集中采购的物资。B类物资(常用物资),即常用材料及常用设备。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需求,品种占总量比例高,但所需资金低于A类品种的物资。C类物资(或需物资),即不常用的个别物资。是指生产经营中不常用,因临时性、突发性需求而采购的物资。 第四条 供应部组织招标时,在经营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由询价小组(供应部3人组成)、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人员组成的阳光采购小组,对采购价格及供应商进行核实,阳光采购小组集体确定中标价和供应商,形成阳光采购汇签表;纪检监察部、企管部负责监督招标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性等工作。 第二章 物资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编制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物资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具有科学性、严肃性和适用性。 (二)切合实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 (三)坚持厉行节约,挖掘内部潜力,以最少的物资消耗和资金占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编制依据根据计划期和计划前期的有关资料,结合当期工作实际,以月度或一定周期内满足生产经营任务需要为依据,以“满足当期所需”为原则。 (一)各部门提出的日常物资需用计划。 (二)设备维修、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等工程用料计划。 (三)审批后的基建工程用料预算计划。 (四)工具、劳保用品等发放材料计划。 第三条 编制程序及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及办公需要,每月18日前编制出本单位、部门下月材料计划,写明规格、型号、品牌、材质、特殊物资(注明专门制作,必须厂家供货,建议使用厂家或供应商等),标明供应商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并提交物资部计划员统一汇总。 (二)物资部计划员,应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的物资材料计划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核实仓库材料库存等情况,在每月24日前汇总、分类编制出公司综合物资采购计划,报经营副总审批后转到供应部统一审核招标采购。 (三)备品备件的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机电部,机电部审核汇总后,由机电部主管领导和经营副总审批,再转公司供应部,供应部形成阳光采购汇签单后,转交机电部采购。 (四)增补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和经营副总经理审批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五)临时生产急需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或经营副总经理审批后,走绿色通道(需求单位自行购进)。 (六)经营副总经理外出不在时,各种计划由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七)每月只允许提一次加急计划。 第三章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节 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 第一条 除了集团组织的大宗物资招标之外的采购业务,由公司供应部负责组织,按总则第四条招标程序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条 由供应部搜集信息、提出供应厂商,根据质量要求、价格范围、注意事项等内容提出招标方案,报主管副总经理核准,方案确定后按以下几种方式实施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有资质和诚信的供应商,采用电话询价、传真报价、信函报价等方式比质比价招标。 3、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谈判议价。 4、 参照集团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的供应商或价格执行。 第三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平等竞争、质优价廉、好中选优、先厂后商、先近后远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招标的小组成员,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企管部、纪检监察部、财务部、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必须严格按招标程序进行,严守招标秘密,不得私下向投标厂商提供或泄露公司的标底,招标过程中竞标各方提出的价格等应给予严格保密。一旦发生泄密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对供应部及泄密当事人按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罚。 第五条 投标方必须具有企业法人地位,并且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中有招标采购物资的内容。 第六条 投标方必须具备为公司招标后能完成招标合同或协议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违反了双方达成的合同或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须具有赔偿能力。 第七条 投标方必须是经营稳定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投标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下述资料必须齐全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正本或者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产品(商品)或设备说明及质量鉴定书等招标方案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对招标项目,国家有法规或地方政府有规定需要办理各种证件和手续的,投标方必须提供齐全。 第九条 对投标方的资质及相关要求,应由招标小组在招标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可购买投标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投标,对中标的厂商,供应部对上述有关证件复印留存。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提出投标申请,按我公司的招标办法进行竞标。 第十一条 我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组织形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现场招投标”、“集体评标”、“议价招标”等多种形式,根据物资需求量,采购要求,市场供应状况分别由供应部确定招标办法。 第十二条合同或意向书必须条理清淅,双方权利义务必须明确严密,重大合同或意向书,签订前由企管部报请主管领导向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为防止在竞标中出现投标方中标无端哄抬价格或中标后在临签订合同或协议前撤标等现象出现,公司视情况收取投标各方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投标方有出现违规行为的,投标保证金投保金不予返回。 第十四条 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明确向投标方提出下列行为是违规行为,投标方仍然实施的,可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的给予取消,已签订合同或意向协议的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采用隐瞒欺骗手段的。 (二)通过公司招标小组成员私下透露信息投标的。; (三)通过向招标小组有关成员行贿等违法行为投标的。; (四)拉拢若干个投标方排挤他人投标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私下串通若干个投标参预人投标的; (六)以其他违规手段取得标的。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所需采购物资只能从唯一的制造厂家或经销商获得的; (二)所需采购的物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有定点或定价采购限制的; (三)法律、法规对采购渠道有规定限制的; (五)公司具有连续多年使用经验,在同类厂商产品中应用效果稳定,效益明显,使用单位和员工普遍认可的; (六)特殊情况下,因生产急需,为保证供应时限,走绿色通道的。 第二节 其他物资采购管理 第16条 原则上在本办法总则中的B、C类物资属于本节物资采购的管理内容,供应部按分类分别组织实施。 第17条 供应部职责 (一)根据会审、会签制度,负责公司其它物资采购招标的组织、询价、议价等日常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供应商选择公司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供应部推荐供应商,每次参与招标、询价的供货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三)价格确定供应部通过月度定价、季度询价、二次调价“三价合一”的形式,经过市场调查、搜集信息、充分讨论、科学研判,形成最高限价,最终进入采购物资最高限价汇总表。采购部门按此组织采购。 第18条 物质采购过程需要掌握的原则 (一)同样产品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信誉,充分考虑到性价比。 (二)要把握好轻重缓急,先生产,后生活,优先保证生产用物资、重点工程用物资。 第19条 采购程序 (一)大宗材料(见附表)采购。由供应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考察、谈判、招标采购。 (二)零星材料采购。单笔购进不超过2万元的物资,由供应部按采购物资最高限价汇总表进行采购,单笔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时,由供应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企管部、纪检监察部门派人监督采购。 (三)机电部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由机电部按采购物资最高限价汇总表采购。当单批次采购超过5万元时,由机电部组织企管部、纪检监察部、使用单位等派人监督采购。 (四)办公用品采购。办公室结合各单位、部门历年办公用品使用情况,合理储备库存,各单位、部门随时支领。采购时按采购物资最高限价汇总表采购,当单笔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时,企管部、纪检监察部门派人监督采购。 (五)各单位、部门特殊情况下急用的零星材料,由各单位、部门提出计划,经物资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经总经理批准,走绿色通道供应部及时采购。 (六)日常无法询价的零星材料,由单位、部门提供计划,经物资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总经理批准,由供应部、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企管部、纪检监察部共同组成的现场采购小组,按照公司领导和使用单位的要求现场采购。 第三节 物资采购监督及奖惩 第20条 审计监督。为确保阳光采购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价格、入库量、产品质量以及公示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跟踪检查、抽查,发现严重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报检查结果,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21条 后续监督、使用单位通过月度使用材料信息反馈表,对当月材料质量、服务、安全等及时反馈,形成处理意见,对因质量、服务等造成一次重大事故或两次供应不合格产品的供应商,一律退出合格供方名录。 第22条 后续监督、使用单位通过月度使用材料信息反馈表,对当月材料质量、服务、安全等及时反馈,形成处理意见,对因质量、服务等造成一次重大事故或两次供应不合格产品的供应商,一律退出合格供方名录。 第23条 公司对在“阳光采购”过程中廉洁自律,真抓实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在“阳光采购”过程中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工作人员清除出“阳光采购”组织,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物资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经办业务人员须严格履行各部门、岗位职责,按公司物资管理工作“分立制”原则进行岗位确认。确保相关部门和岗位的权责明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条 资产财务部应制定物资货款支付管理规定,各采购承办部门严格按规定及时有效办理物资结算业务。 第三条 资产资产财务部应当根据已审批的付款业务按合同或相关规定一次性式分期分批付款,不能超付、冒付。 第四条 对于重要性和技术性强的采购业务付款,由承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资产财务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再进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五条 资产财务部除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执行付款业务外,要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财务审批签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六条 资产财务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经济业务中需要预付款式预付定金的采购业务,原则上预付帐款、预付定金业务,必须有合同,方能办理。 第七条 资产财务部同采购部门每月对应付款项、预付帐款等往来款项进行盘查,同供应商及时对帐,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条 审计部企管部、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物资结算工作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由审计部、企管部、纪检监察部门、资产财务部、供应部、机电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要有记录及检查报告,从而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堵塞漏洞,完善制度。 第九条 采购结算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物资采购业务“三权分立”机制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结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结算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付款行为。 (三)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的管理。重点审查物资采购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支付和正确性、时效性、合法性。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物资供应管理制度 第一节 物资入库管理 第一条 采购物资入库,必须通过计划员、采购员、保管员、送货单位人员共同进行现场验收(采购员非主验收人),大宗或重要物资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物资,由供应部、物资部(机电部)安排相关技术及安全专业人员参与验收。 第二条 供应部采购的物资到货后,先由供应部专人负责核对物资信息,如果出现偏差,直接按不合格物资处理,联系厂家或供货厂退换物资。经过查验合格的物资转交给物资部进行验收入库。 第三条 物资部保管员应根据物资采购发票、采购清单和采购计划文本所列的物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合格证、品质等逐项清点核对无误后,入库并认真填写来货资料单据。不合格产品转交给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处理后续事宜。 第三条 进行物资验收时,要认真查验物资质量、核对产品合格证和计量凭证等资料,对无产品合格证、计量凭证等资料和质量不合格的物资,不予验收入库。 第四条 采用全检和抽检的方法,进行开箱验货、计量或理论换算进行验收。 第五条 对物资检验时,必须检查包装箱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物资不得入库。 第六条 对有毒、危险品等物资入库时,按国家规定安全要求的,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督。 第七条 原煤、块煤质量验收按集团公司招标标准进行取样化验,化验结果达不到集团公司招标标准的,由物资部向供应部提出不予验收,由供应部进行退货或更换供应商。 第八条 生产用河沙需要进行取样化验,化验结果未达到公司使用标准的,由物资部提请供应部进行退货或更换供应商。 第九条 在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时,保管员要及时汇报,物资部、供应部及时分析原因,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批示后处理。 第十条 对超出或者数额不够的物资一律不得验收入库。 第二节 物资出库管理 第一条 物资出库应按计划金额出库。对于超计划上的数量领料,须经生产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库。 第二条 保管员要根据单位、部门领料单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和物资部负责人的签字单据出库。否则,不准出库。 第三条 任何人不准将未出库的物资外供或挪用,也不得以领代耗或集中出库,否则,追究保管员的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从物资部支取物资时,首先由分库提出书面申请,需经单位分管经营领导签字后方可支取。 第五条 物资部保管员根据二级单位申请填写标准制式领料清单,物资部、分库、拉料司机各一联。分库领料员和拉料司机共同确认物资数量、质量无误后,在领料清单上签字,二、三联单分别由领料员和拉料司机保管。 第六条 领料员押运物资到分库后,分库保管员和单位主管经营领导同时验收确认无误后,在两联领料清单上签字,将领料清单总库保管员联由拉料司机于当日将领料清单(保管联)返回物资部保管员用于对帐,物资部把每月领料清单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第七条 领料清单签字栏内必须由本人签字,无签字或他人代签无效。否则,按封闭式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领用材料,必须建立工具发放台账,谁领用谁签字,除初次领用的工器具外,一律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违章作业或人为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必须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 各分库物资仓储管理工作由车间主管负责,其业务由物资部负责指导。 第十条 各分库分别设置保管员或兼职保管1名,负责材料计划申报、入库、验收、保管、记帐、发料、核算、报表等工作。月底应按公司财务规定及时报送进消存报表。 第十一条 分库物资储备范围 (一)生产、维修常用的易损坏材料与配件。 (二)安全生产用电常备材料。 (三)生产工艺、技术改造临时需用材料。 (四)采矿、掘进、支护等所需材料。 (五)木板、圆木、枕木等材料。 (六)轻轨、风管、水管等材料。 (七)夹板、道钉、铁丝、铁钉等材料。 (八)安全生产防洪用的编织袋、水泥等建筑材料。 (九)主要设备的轴承、传动带、仪器、仪表及水暖材料。 (十)各种设备所需的润滑油脂及用于发电的柴油。 (十一)打扫环境卫生的必备清扫工具。 (十二)生产必须用的其他物资。 第三节 物资库房管理 第一条 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所需物资的前提下,物资部要严格执行物资储备资金定额和计划审核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库存各类物资储备数量。 第二条 物资入库后,要根据各类物资的不同材质、物理性能、化学性能、体积大小及包装情况,分区定位存放,各库房要按“四号定位、五五摆放”等库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批量较大的物资,要进行定量装箱保管。 第四条 对贵重物资,要按规定进行单独装箱加锁保管。 第五条 所有库存物资,必须根据入库单所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认真填卡上帐,并要做到日清、旬点、月盘存、年总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六条 对有毒、有害、危险品等,要有两人同时加锁,按“五同时”要求保管。 第七条 库存物资要保持清洁,库容库貌美观。注意库内通风防潮,露天存放物资要上盖下垫。 第八条 做好库房防火、防洪、防潮、防盗工作。库房内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保管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及时关灯、关窗、锁门,库内严禁吸烟。 第九条 资产财务部应对计划价格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节 清仓盘点管理 第一条 为确保储存物资帐物相符,保管员要加强库房的盘点管理。 第二条 保管人员要坚持经常盘点与定期盘点相结合的原则,清仓盘点是检查物资的帐面数量与实际数量是否相符,检查物资出库有无差错,检查各种物资有无超储积压、损坏、变质,检查安全设施有无损坏等。 第三条 经常性盘点,由保管人员在出入库的基础上,对动态进行复查,并对出入库记录核对,对各类物资进行检查。 第四条 定期性盘点,按半年、一年月、季度、年度组织资产财务部、审计部有关人员共同清仓盘点,对各类物资及帐目实行全面盘点。 第五条 发现盘亏、盘盈等现象,应查明原因,并对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批评。 第六条 发现库存无动态在半年以上的,由保管员、计划员查明积压原因,造册上报,以便处理。同时,核实公司其他单位是否能够使用。 第七条 清仓盘点后,根据实际情况,物资部出盘点表,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会同审计部、资产财务部门做出帐面处理,由审计部做好清仓盘点台账记录。 第六章 物资库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坚持厉行节约,不准超储,减少积压报废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分库按一级仓库标准进行管理。严格按品种少、低限量、关键必备的原则进行储备。 第三条 实行二步耗料制,即公司总库向分库发料,车间生产经营所需材料先在分库领料,分库不足再到总库领料。 第四条 对于领出未用或剩余的物资材料,保管员应及时收回并上帐。 第五条 分库所储物资必须实行三定,即定品种、定数量、定资金。 第七章 工器具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班组工器具(包括个人领用的工器具,下同)的管理,努力降低工器具使用消耗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班组工器具管理,是指对班组使用的工具,辅助工具和检验、测试用器具等进行领用、使用、保管、修复而进行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班组工器具管理的基本任务。及时申请领用生产中所必须的工器具,并合理使用和保管,在保证生产正常运行条件下,延长工器具使用寿命,搞好工器具的修复、回收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器具消耗量。 第四条 个人及班组工器具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健全工器具领用登记台帐。台账个人及班组领用工器具的型号、数量、名称、规格、日期等,并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多领,也不可少领。对于共用工器具的管理,个人使用时需办理借用手续,并进行记录,用后及时归还。 (二)非本单位、班组人员借用工器具时,应进行登记,并打借条后方可借出,重要工器具外借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易损工器具不准外借。 (三)合理使用工器具。工器具的使用应按工艺要求,在工器具强度、性能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严禁违规代用,不允许专用工器具代替通用工器具,精具粗用的现象应坚决禁止,并在使用中注意保持精度和使用的条件。 (四)妥善保管工器具。工器具应放在固定场所,有精度要求的工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支撑、垫靠;工器具箱要整齐、清洁,定置摆放做到开箱知数,帐物相符;对于无关物品特别是私人用品不得放在工器具箱内,用完后的工器具应按规定进行保管,防止生锈变形,长期不用的工器具应交班组统一保管。 (五)搞好工器具的清点、校验工作。每天要对工器具箱查验一次,一周要进行帐物核对一次,确保工器具帐物相符;对于贵重和精密工器具要特别对待,做好使用保管工作,保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做好工器具的修复和报废工作。任何工器具均有一定的使用寿命,正常的磨损和消耗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能修复的工器具应及时进行修复。对于不能修复的工器具,可在规定范围内履行手续报废并以旧换新。 (七)工器具在使用前,使用者要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如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不得使用。 (八)各单位、部门会同物资部每年要对工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销,对损坏和缺失的工器具应及时补齐。 (九)对购进的新设备,要及时配备齐相应的工器具。 (十)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和个人保管不善造成的工器具报废、丢失等情况,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章 物资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 运输公司派出专人专车,负责各生产单位物资的运输工作。各单位领料员负责押车,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雇车拉料,对违反此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0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运输公司必须保证车况良好、运输及时,无特殊原因由于送料车影响生产,给予司机和运输公司经理罚款100元2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运输物资单位包括一矿、二矿、三矿、六矿、第一选矿厂、第二选矿厂、供应部、质检中心冶炼室化验室、机电部、修造厂、物业公司等。 第四条 各生产及辅助单位按相关规定使用运料车。 第五条 各生产单位月用车次数少于日历天数的不予补偿,多于日历天数的,运输公司按外雇车收费。 第六条 生产单位于每日下班前一小时向运输公司物资部汇报第二天用车计划。运输公司物资部负责派车送料,不报用车计划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生产单位自负。 第七条 以上所列的运输材料、物资不包括火工产品、重砂。 第九章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剩余的边角废料和换下来的废机件等。如废钢铁、阀门、电缆、钢丝绳、铝线、废电器材料、废木材及各种包装物等。对废旧物资要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各生产车间不得私自处理,由公司统一处理。 第二条 对闲置不用并未报废的固定资产、大型低值易耗品及公共设施,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处理。 第三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尚能利用的各种废旧材料和备品备件,不准作为废旧物资销售。 第四条 废旧物资的回收,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退库前,由机电部、保卫部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所要退库的物资进行鉴定,经鉴定无设备并确认为废旧物资的,方可回收退库。对鉴定后尚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由物资部转入实物保管,单位再次支取使用时,按相关手续办理出库,坚决禁止把成品当废品处理。 第五条 所有具有价值的废旧物资包括含金物料,由回收单位负责分类、分解拆洗,或酸洗后成为无利用价值的废料,退回物资部废料存放场,做到及时收集,定期退库。 第六条 各单位、部室经过筛选后的废旧物资,修造厂可进行二次筛选,修造厂选取的废旧材料、设备、配件等按本批次废旧物资销售价格的80向公司资产财务部交款。(并且仅限修造厂使用,不准外卖) 第七条 公司确定每月退库一次,集中时间,按顺序退库,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完整周。 (一)退库顺序一矿、二矿、三矿、六矿、一选厂、二选厂、供应部、冶炼室、运输公司、物业公司等。 (二)退库时间由物资部具体安排通知各单位、部门。 (三)退库用车由运输公司派发车辆统一退库。 (四)严格按公司封闭式管理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五)各单位分别计量,单位、物资部、资产财务部分别记帐并及时对帐。 (六)选厂“二厂”和冶炼室在往物资部退废旧物资时,绝不允许混入含金废料,一旦混入含金废料,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按封闭式管理责任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物资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定置存放 , 同时做好标识防火、防盗、防潮、防爆、防泄漏和通风、等工作,合理储存妥善保管。 第九条 废旧物资销售 (一)销售组织供应部牵头招标,价格准确后,由物资部组织销售并考核,要求企管部、纪检监察部、资产财务部、物资部、机电部、保卫部参加。 (二)销售时间物资部根据存放情况决定。 (三)销售权限公司所有废旧物资公司统一销售,各单位部办不得自行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废旧物资的销售程序 (一)物资部视存放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并附销售清单。 (二)供应部、企管部、纪检监察部调查市场价格。 (三)由销售领导小组确定销售底价,低于底价时不得销售。 (四)废旧物资销售外运 1.销售成交后,三日内开始外运,并限定本批次全部运输完毕的天数,超过限定天数不得再运; 2.在外运过程中,参加监督的单位和部门人员要全程跟踪监督,即从空车检斤到重车检斤完毕,不得中途脱岗或擅离岗位,发现一人次脱岗,罚款200元/人次; 3.出售废旧物资凭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单办理,物资部在交款时,必须有销售合同、磅单、收货证明及有关经办人签字; 4.废旧物资拉运出公司时,必须持保卫部出具的出门许可证,保卫部及门卫核实后方可放行; 5. 销售外运过程中,任何单位或部室人员均不得徇私舞弊,弄虚做假,一旦发现有舞弊、做假者,公司将视情节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财务管理与审计 (一)物资部对废旧物资必须建账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按时结算; (二)物资部对废旧物资销售建立台帐,根据结账单逐笔登记; (三)所销售资金全额上交资产财务部; (四)资产财务部建立各单位、部室销售的每批次废旧物资资金账户,各单位、部室需用支出时需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示后资产财务部支付; (五)审计部适时对废旧物资收集、退库、销售、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章 物资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供应部预采购的物资需要仔细认真的筛选,质量不过关的产品以及不合格供应商严禁进入金陶公司采购招标范畴,杜绝低价中标后出现质量不合格现象,如遇特殊情况可向上级领导请示,否则出现的质量问题后追究供应部经理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条 物资计划、订货、采购、结算等各环节的直接责任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且没有挽回损失的,按100承担经济责任,同时部门经理罚款500元,主管领导罚款200元; (一)采购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该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要求的; (二)采购的产品规格、型号、价格相同,质量下降或数量减少,不能说明其合理原因的; (三)采购的产品规格型号相同,价格上升,不能说明其合理原因的; (四)采购的产品,未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留取质保金,出现产品问题,按应留质保金金额100承担经济责任; (五)采购的产品属质次价高,假冒伪劣商品的; (六)采购的产品“缺斤少两”,误差大于规范标准的; (七)采购的产品、材质、规格、型号有误,不能使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盲目办理汇款或多汇款项,清欠不及时,造成财务坏帐损失的; (九)采购的产品因保管不善丢失的; (十)物资超计划采购,造成积压一年以上不能使用的; (十一)设备及备品备件等,在使用周期内,因型号、规格、与采购时说明情况不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二)进行技术革新或技术改造,使用后达不到设计的节能降耗标准及经济效益的; (十三)野蛮装卸,在装卸过程中毁损或丢失的; (十四)装载、运输不合理,在运输过程中毁损或丢失的。 第三条 保管员、计划员或其它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者,按其直接损失额80承担经济责任,同时部门经理罚款500元,主管领导罚款200元 (一)应入库未入库,露天堆放造成损失或丢失的; (二)未认真履行验收入库手续、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不符,未及时发现报告,造成无法退货的; (三)产品在库房内,因保管不善,造成锈蚀、毁损,无法使用或丢失的; (四)出库手续不执行制度,出具虚假出库手续,造成核算不真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条 现场施工及维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承担适当的责任,同时单位或部室领导罚款500元,主管领导罚款200元。 (一)备品备件乱扔乱放,造成毁损或丢失的,承担损失额100; (二)废旧物资、材料未及时回收的,承担其残值双倍损失; (三)使用单位要充分了解物资的使用条件,不按物资使用要求的情况违规使用。在设备安装、拆卸、维修过程中,未执行操作规程,用撬、烧、烤、砸等非正常维修手段,使维修设备、备件、材料、工具等造成损坏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额60%; (四)使用单位要充分了解物资的使用期限,过期堆存物资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额60%。 第五条 物资使用单位领用物资使用后,如果认为是质量问题,须在七天内向物资部进行质量问题反馈,并附有质量问题相关文字说明和图片,物资部、供应部先进行查验,确定是质量问题的,供应部负责退货,并延期付款。 第六条 如果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由企管部牵头,组织物资部、供应部及相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鉴定,必要时将该批物资送专业机构检验。 第七条 物资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30-50万),部门(单位)领导给予降级处分。 第八条 物资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万),部门(单位)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管理人员主观臆断,盲目决策,造成物资采购损失且没有挽回的,承担物资总额20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外借设备、材料等公司物资,造成无法收回或毁损的,其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额80。 第十一条 未按公司有关规定退还、销售废旧物资,按经济损失额双倍处罚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因物资管理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根据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进行经济赔偿,赔偿比例为20100或不超过3万元,赔偿金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员工,有对所领用物资进行质量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保护和奖励,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出现打击报复行为者,公司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加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有关责任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予以奖励 (一)对降低采购成本有功人员; (二)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供货质量、价格监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者; (三)对举报违反阳光采购或招标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十七条 企管部负责监督以上考核流程,对存在争议的考核报公司有关领导确定。 第十一章 储备资金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减少资金占用及财务费用支出,实现降本增效目标,制定储备资金定额管理办法。 第二条 储备资金定额管理由资产财务部牵头,会同物资部、机电部共同进行。 第三条 储备资金定额的核定应按物资类别、品种分别进行,在核定物资储备数量时,应考虑该物品的年度消耗量、进货周期、存放周期及保存难易程度等因素。 第四条 核定物品储备数量应列出最高储备量和最低储备量,其最低储备量应能保证进货周期内正常生产的需要,对于不易耗损而生产又不可或缺的关键备件,应确保其库存量,对可有替代物品或持有图纸可随时加工的备件,可以适当减少库存量,以至不予库存。 第五条 储备资金定额一般应每年进行一次修改,修改的依据是生产工艺的变化情况、处理矿石的变化情况、采用新材料情况、采用新设备情况等,储备资金定额修改后,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下达生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超量储备物资时,需经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否则按超储给予处罚。 第六条 储备资金定额的管理及考核 (1) 储备资金定额一定要体现真实数据,不允许为了降低储备资金而入库不验收或成批进出现象发生。 (2) 储备资金实行超罚节奖办法,具体比例按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3) 储备资金定额的管理部门单位为资产财务部,考核部门单位为企管部。 第十二章 材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各种原材料,有效控制和降低材料消耗,不断提高公司材料消耗定额管理水平,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材料消耗定额是衡量材料消耗单位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是检查合理用料,考核成本节超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三条 资产财务部是材料消耗定额的主管部门,企管部是考核部门。 第四条 制定原则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必须充分发动群众,采取上下相结合的方法,定额指标既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并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制定方法材料消耗定额应根据公司生产工艺等具体条件,以技术分析法、现场标定法、统计分析法和经验估算法等方法制定,并根据公司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进行科学统计分析、计算。 第六条 各类材料消耗定额初步方案由资产财务部提出,经公司定额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材料消耗定额包括采矿材料消耗定额、掘进材料消耗定额、选矿材料消耗定额等。 第八条 材料消耗定额的表现形式。材料消耗定额以数量定额和资金定额两种形式表示,资金定额用数量乘以材料价格确定。 第九条 根据材料消耗定额完成情况等,对各类材料消耗定额进行定期修订,一般一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修订变更材料消耗定额,修订时应由用料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资产财务部审核,并报公司定额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材料消耗定额要有专人管理,在系统抓好材料计划、采购、供应、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同时,还要突出重点环节并强化管理。 第十一条 在日常工作中,要采取技术组织等措施,保证定额的实现,考核、分析定额的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