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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四川天地源[2013]矿评字第132号 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路北段五号楼三楼 邮政编码646000 E- 电话0830-3108022 传真0830-3100718 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830-3108022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四川天地源[2013](矿评)字第132号 摘 要 评估机构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采矿权申请人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对象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 评估目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有偿出让“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3年8月31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涉及的参数储量评审基准日矿山保有无烟煤资源储量(122b333)193.1万吨;新增资源储量(即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122b333)204.55万吨;保有资源储量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192.29万吨,新增资源储量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203.74万吨,新增资源储量占保有资源储量的比例105.95;设计损失量27.7万吨,采矿回采率85,保有资源储量的可采储量143.70万吨;储量备用系数1.5,生产能力12万吨/年,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7.98年;销售价格410元/吨(不含税费);采矿权权益系数3.9。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103.5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零叁万伍仟贰佰元整。 新增资源储量(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占全矿山资源储量的105.95,本次评估确定“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 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169.1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玖万壹仟捌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结果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和本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该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周朝林(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项目负责人 王宏莉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目 录 一、 正文目录 1. 矿业权评估机构1 2. 评估委托人、采矿权出让人及采矿权申请人1 3. 评估目的2 4. 评估对象和范围、有偿化处置情况2 5. 评估基准日3 6. 评估原则3 7. 评估依据3 8.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4 8.1 位置交通及自然地理5 8.2地质工作概况5 8.3 矿区地质概况6 8.4 开采技术条件7 8.5 矿山开发简史7 9. 评估实施过程8 10. 评估方法8 11.评估参数的确定9 11.1 保有资源储量10 11.2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10 11.3 评估基准日可采储量11 11.4 采矿方案、产品方案11 11.5储量备用系数11 11.6 生产能力及矿山服务年限12 11.7 产品价格和销售收入12 11.8 折现率r13 11.9 采矿权权益系数K13 12.评估假设13 13. 评估结果13 14. 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14 15.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14 16. 评估报告日15 17、评估责任人15 18. 评估人员15 二、附表目录 附表1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附表2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评估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计算表 三、附件目录均为复印件 附件一 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二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附件三 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附件四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3]第60号)及“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矿区范围坐标表”; 附件五 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六 采矿许可证(证号3500000420034); 附件七 泉州市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证明(泉价认[2012]15号、泉价认[2013]24号); 附件八 关于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闽国土资储备案字[2011]56号); 附件九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闽国土资储评字[2011]56号); 附件十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节选; 附件十一 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闽矿协煤审字[2011]042号); 附件十二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开发利用方案节选; 附件十三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山海天评报字[2003]第025号)节选; 附件十四 永春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通知(永煤行办[2005]22号)”和“关于永春县11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上缴的说明”; 附件十五 矿业权评估师自述材料。 14 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830-3108022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四川天地源[2013](矿评)字第132号 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协议出让的“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进行了价值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了实地调查、收集资料,通过对获取的矿床地质、开发利用经济技术指标等信息的综合分析研究,确定了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经评定估算,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在2013年8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谨将采矿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 矿业权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名称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路北段五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朝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500000000772; 探矿权采矿权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35号。 2. 评估委托人、采矿权出让人及采矿权申请人 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出让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采矿权申请人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000100006533; 住所永春县下洋镇含春村; 法定代表人肖天宝; 注册资金伍拾万圆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煤的地下开采、煤炭生产。 3. 评估目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有偿出让“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4. 评估对象和范围、有偿化处置情况 4.1 评估对象 根据矿业权评估合同书,本次的评估对象为“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 4.2 评估范围 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采矿许可证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证号3500000420034;采矿权人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煤;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00万吨/年;有效期限2004年4月至2014年4月。 矿区范围由以下4个拐点(1954年北京坐标系)圈定 ⑴x2820205.00,y39596430.00;⑵x2819791.00,y39597786.00; ⑶x2818600.00,y39596810.00;⑷x2818885.00,y39596445.00。 开采标高1025~850m。矿区面积1.2483km2。 换算成1980年西安坐标系,由下列4个拐点圈定 ⑴x2820151.93,y39596382.26;⑵x2819737.93,y39597738.28; ⑶x2818546.91,y39596762.27;⑷x2818831.92,y39596397.27。 根据矿业权评估合同书,本次评估范围为上述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与2011年3月福建省197地质大队提交的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资源储量核实范围,及其储量评审意见书(闽国土资储评字[2011]56号)的资源储量评审范围相同。 4.3 有偿化处置情况 2003年8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北京山海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采矿权进行了出让评估,出具了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山海天评报字[2003]第025号),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7月31日,评估无烟煤保有资源储量(111b)52.1万吨,生产能力3万吨/年,计算矿山服务年限11.3年,评估采矿权价款26.46万元。根据永春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通知(永煤行办[2005]22号)”和“关于永春县11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上缴的说明”,该价款已缴清。 5. 评估基准日 根据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3]第60号,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8月31日;考虑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实现日以及方便收集评估所需资料等因素,本项目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8月31日,符合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的要求。评估报告中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基准日客观有效标准。 6. 评估原则 ⑴ 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 ⑵ 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效用原则、贡献原则。 ⑶ 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原则。 7. 评估依据 7.1 法规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改后颁布);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54号); 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 ⑸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⑹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 ⑺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 ⑻ 国土资源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⑼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⑽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 ⑾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⑿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 ⒀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⒁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2008年9月1日执行); ⒂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2008年10月15日执行)。 7.2 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⑴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3]第60号); ⑵ 采矿许可证(证号3500000420034); ⑶ 采矿申请登记矿区范围坐标表; ⑷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福建省197地质大队(2011年3月); ⑸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闽国土资储评字[2011]56号)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2011年9月26日); ⑹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闽国土资储备案字[2011]56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9月29日); ⑺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2011年10月); ⑻ 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闽矿协煤审字[2011]042号)福建省矿业协会(2011年11月); ⑼ 泉州市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证明(泉价认[2012]15号、泉价认[2013]24号); ⑽ 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山海天评报字[2003]第025号); ⑾ 永春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通知(永煤行办[2005]22号)”和“关于永春县11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上缴的说明”; ⑿ 委托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⒀ 评估机构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 8.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因评估需要,本章节内容摘自福建省197地质大队2011年3月编制的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8.1 位置交通及自然地理 含春煤矿行政区划隶属永春县下洋镇含春村管辖,位于永春县298方向,直距约36km。 矿区有简易公路与省道三郊线和三泉高速公路相接,至下洋火车站11km,交通方便。 矿区为中低山地貌,最高点海拔标高1108.8m、最低点海拔标高810m,区内地表无较大水体。 8.2地质工作概况 原福建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197地质队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地质勘探工作,于1982年9月提交了福建永春天湖山煤田含春井田地质勘探普查报告(最终)。原福建省煤炭工业局以闽煤基字〔1983〕307号文审查批准煤炭ABCD级1582万吨,其中AB级148万吨、C级1046万吨、D级388万吨。该矿区已列入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矿区编号352601027。 2003年,泉州市煤炭学会编写了永春县含春煤矿(含春井田)储量核实报告。2003年3月19日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以闽国土资储审〔2003〕36号文评审通过,截止2002年底保有无烟煤(122b)52.1万吨。 2007年6月,原福建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编写了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上山850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07年8月14日由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通过(闽国土资储审〔2007〕48号),保有无烟煤(122b)53.5万吨(生产许可证范围内)。 2007年6月,原福建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编写了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南湖905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07年8月14日由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通过(闽国土资储审〔2007〕47号),保有无烟煤(122b)44.4万吨(生产许可证范围内)。 2007年6月,原福建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编写了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上山913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07年8月14日由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通过(闽国土资储审〔2007〕49号),保有无烟煤(122b)54.7万吨(生产许可证范围内)。 2010年12月~2011年3月,福建省197地质大队到矿山实地调查石门352m、煤巷154.5m,采空区4处,分别为37、47号煤层各2个采空区,工程测量及水文地质调查506.3m,于3月完成了核实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了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1年9月26日由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通过(闽国土资储评字[2013]56号)。 8.3 矿区地质概况 8.3.1 地层 矿区含煤地层为二叠系下统童子岩组第一段(P1t1)、二段(P1t)泥岩段和三段(P1t)含煤地层。 8.3.2 构造 矿区总体构造形态为轴向北东、倾向西偏北,由3对以上背向斜构成的褶皱形态。 矿区内主要断层有F13、F68、F65等走向断层,与煤层走向一致,破坏煤层连续性;F62、F37等边界断层。 8.3.3 岩浆岩 区内岩浆岩不发育。 矿区构造属复杂类(即三类)。 8.3.4 煤层 33号煤层厚度0.11~1.45m,平均厚度0.81m,煤层结构简单,属不稳定局部可采煤层(三型); 37号煤层厚度0.52~1.87m,平均厚度1.06m,煤层结构简单,属较稳定可采煤层(二型); 41号煤层厚度0.30~1.30m,平均厚度0.79m,煤层结构复杂,属较稳定可采煤层(二型); 47号煤层厚度0.40~1.68m,平均厚度1.02m,煤层结构简单,属较稳定可采煤层(二型); 53号煤层厚度0.15~2.41m,平均厚度1.09m,煤层结构简单,属较稳定可采煤层(二型)。 8.3.5煤质 各煤层煤质化验结果见表1。 含春井田含春煤矿各煤层主要项目化验分析成果表 表1 煤层编号 Mad () Ad () Vdaf () Qnet,d (KJ/g) St,d () Pd () ST (℃) 33 9.07 24.03 2.92 25.66 0.15 0.014 1352 37 8.4 24.79 2.93 25.25 0.18 0.014 1375 41 9.15 23.94 2.91 25.71 0.16 0.014 1378 47 9.08 24.03 2.91 25.68 0.16 0.014 1356 53 8.54 24.59 2.96 24.97 0.17 0.014 1355 平均 8.85 24.28 2.93 25.45 0.16 0.014 1363 五层煤层均为中灰、特低硫、低磷、中等至中高发热量的无烟煤。 8.4 开采技术条件 8.4.1 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海拔位置较高,地表切割深,无常年性水体,无富水岩层,大气降水为矿井水主要来源。 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属基岩裂隙类简单型。 实测标高850m水平矿坑涌水量 正常3.71m3/h,最大8.16m3/h。 预测标高850m水平最大开采面积矿坑涌水量 正常23m3/h,最大50.7m3/h。 8.4.2 工程地质条件 煤层顶底板均为细粉砂岩或砂质泥岩,稳固性较好,围岩均为半坚硬至坚硬岩组,但在断层及褶皱变化处岩层裂隙发育,仍需加强支护。 矿区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中等类型。 8.4.3 环境地质条件 该煤矿属于低瓦斯级矿井,无煤尘爆炸危险,无煤层自燃倾向。矿山开采40多年来地表无塌陷和裂缝,地表未发生过地质灾害。 矿区环境地质条件属中等类型。 8.5 矿山开发简史 该矿山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有三本生产许可证,即三个开拓系统,原南湖905井于2008年10月已与含春煤矿上山850井整合为含春煤矿上山850井,本次含春煤矿913井与上山850井整合,整合后主体仍为上山850井。三个系统均为平硐开拓,最低开采水平已达标高850m水平。 2003~2006年间产出原煤量49万吨;2007年初~2010年底仅开采动用资源储量5.9万吨,其中采出原煤量5.1万吨、损失量0.8万吨,回采率86。 9. 评估实施过程 依据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 11000-2008)的规定,我公司组织评估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对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进行了评估 ⑴ 2013年9月30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我公司承担“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出让评估,并提供了部分评估所需基础资料。2013年10月8日签订了矿业权评估合同书。 ⑵ 由评估机构组成评估项目组,于2013年10月15日赴评估对象所在地,在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负责人陈宗财等人陪同下对该区进行了现场查勘、实地调查;现场收集、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地质、设计等资料;对勘查区范围内有无矿业权纠纷进行了核实。 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行政区划隶属永春县下洋镇含春村管辖,位于永春县298方向,直距约36km。中低山构造剥蚀地貌。矿区有简易公路与省道三郊线和三泉高速公路相接,至下洋火车站11km,交通方便。该矿山原年生产规模3万吨/年,拟扩建生产规模为12万吨/年。 ⑶ 2013年10月20日至28日,收集、分析、归纳资料,确定评估方法,选取评估参数。 ⑷ 2013年10月底至11月底,泉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永春县煤炭价格的认证报告。 ⑸ 2013年12月1日至5日,编写出评估报告初稿,本公司内部审查。2013年12月6日,评估报告经修改、审查、整理、润色、印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文本。 10. 评估方法 依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的有关规定,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为正常生产矿山,地质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均为小型、服务年限短,提供的技术、财务经济资料不充分也不规范,综合考虑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失真的问题。因此确定本项目评估采用收入权益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 P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 折现率; t年序号(i =1,2,3,,n); n计算年限。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矿业权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85号)文件要求,本次对未有偿化处置的新增资源储量的评估,先对矿山全部保有资源储量进行整体评估,再按评估利用新增资源储量所占比例进行价款分割,确定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 11.评估参数的确定 本次评估利用的技术经济指标参数依据主要为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核实报告)及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闽国土资储评字[2011]56号,以下简称储量评审意见书)、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闽矿协煤审字[2011]042号)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技术经济规范和评估人员掌握的资料。 储量核实报告由福建省197地质大队提交,其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根据闽国土综[2007]46号文附件1表1的要求确定;资源储量归类编码符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标准;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煤层底板等高线地质块段法合适,资源量估算块段划分和参数的确定基本合理,估算结果基本可靠。储量核实报告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所提交的资源储量获得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的评审通过,并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开发利用方案由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编制,该院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具有煤矿设计资格的乙级设计单位,开发利用方案是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等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的。设计的井型合适,阶段垂高合适,通风系统与方法正确,采煤方法基本适合煤层赋存条件。经福建省矿业协会评审通过。 综上所述,储量核实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符合各自编制规范的要求,可以作为本次评估的依据或基础。 11.1 保有资源储量 11.1.1储量评审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储量评审意见书评审结论,该矿山截止2010年12月31日,矿区范围保有无烟煤资源储量193.1万吨,其中(122b)190.4万吨、(333)2.7万吨。 11.1.2 有偿化处置情况 2003年8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北京山海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采矿权进行了出让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7月31日,评估无烟煤保有资源储量(111b)52.1万吨。也即本矿山已有偿化处置无烟煤资源储量(111b)52.1万吨。 11.1.3 动用资源储量 根据储量评审意见书,本矿山自2003年至2006年间产出原煤量49万吨(也即动 用资源储量4985=57.65万吨);2007年至2010年底共动用资源储量5.9万吨。 因此,本矿山有偿化处置后,累计动用无烟煤资源储量63.55万吨(=57.655.9)。 11.1.4 新增资源储量 综上,本矿山新增资源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为无烟煤204.55万吨,其中(122b)201.85万吨、(333)2.7万吨。新增资源储量的计算过程见下表。 单位万吨 资源储量类型 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 动用资源储量 2010年12月底保有资源储量 新增资源储量 111b122b 52.1 63.55 190.4 201.85 (333) 2.7 2.7 合计 52.1 63.55 193.1 204.55 由于本次仅委托评估矿山新增资源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至评估基准日2013年8月31日动用储量的多少,不影响矿山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的计算;又因储量核实基准日后动用储量难以收集到准确数据,且对评估结果影响小,可忽略不计,因此本次评估不予考虑。本次将储量核实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作为评估基准日2013年8月31日矿山保有资源储量。 11.2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经济基础储量(122b)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取值。 开发利用方案中(333)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取0.7。 本次评估确定经济基础储量(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333)资源量取可信度系数0.7。 综上,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计算如下 矿山保有资源储量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192.29万吨(=190.42.70.7); 矿山新增资源储量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203.74万吨(=201.852.70.7); 新增资源储量占保有资源储量的比例为105.95(=203.74192.29)。 11.3 评估基准日可采储量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全矿区设计永久性煤柱损失量18.2万吨、保护煤柱设计9.5万吨,据此,本次评估确定设计损失27.7万吨,其中永久性煤柱设计损失18.2万吨、保护煤柱损失9.5万吨。 本矿区煤层均为薄煤层。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本次评估确定采区回采率为85。 根据矿业权评估有关规定,本次评估确定保护煤柱的回采率40。 矿山保有资源储量192.29万吨,设计损失27.7万吨,可采储量计算过程如下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保护煤柱煤柱回采率 =(192.29-27.7)859.540 =143.70万吨 截至评估基准日,矿山保有无煤烟的可采储量为143.70万吨。 11.4 采矿方案、产品方案 11.4.1 采矿方案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平硐开拓,矿井采煤的方法为走向长壁后退式,放炮落煤,冒落法管理顶板;采用机械抽出式通风。 11.4.2 产品方案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产品方案为原煤,因此确定本次评估产品方案为原煤。 11.5储量备用系数 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根据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矿井开采储量备用系数的取值范围为1.3~1.5。由于该煤矿的地质构造复杂,开采技术条件简单~中等,本次评估确定其储量备用系数取值为1.5。 11.6 生产能力及矿山服务年限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对改扩建项目的采矿权出让评估,应依据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管理部门核准生产能力文件等确定生产能力。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该矿山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原煤12万吨。据此,本次评估确定矿山生产能力为12万吨/年。 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规定,煤矿的矿山服务年限T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能力; K储量备用系数。 T=143.70(121.5) ≈7.98(年) 根据公式和有关参数计算,该矿山保有资源矿山服务年限为7.98年(约8年。故本次评估计算年限为7.98年,即自2013年9月至2021年8月。 11.7 产品价格和销售收入 11.7.1 产品价格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矿业权评估中评估对象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取值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价格,原则上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本次评估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年的销售平均价格作为取值依据。 ⑴根据泉州市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证明(泉价认证[2012]15号),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永春县统煤(发热量约5000大卡)的坑口交易平均价格(不含税、规费)如下 2010年1月至12月为 360~460元/吨; 2011年1月至12月为 400~500元/吨; 2012年1月至9月为340~440元/吨。 根据泉州市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证明(泉价认证[2013]24号),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永春县统煤(发热量约5000大卡)的坑口交易平均价格(不含税、规费)如下 2012年9月至12月为 420~440元/吨; 2013年1月至8月为340~420元/吨。 经计算,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永春县统煤的坑口交易平均价格405元/吨。 ⑵评估人员通过收集永春县煤矿煤炭生产销售情况,认为永春县近年来煤炭销售价格走势基本与上述价格证明一致,根据煤炭质量的差异,近三年来统煤(发热量5000大卡左右)平均销售价格370-420元/吨(不含增值税)。 ⑶考虑到该矿山煤质较好(主要为中高发热量无烟煤),结合目前当地市场情况和周边矿山的实际销售情况,本次评估确定该矿山原煤坑口平均销售价格为410元/吨(不含税费)。 11.7.2 销售收入 年销售收入原煤产量原煤销售价格 11.8 折现率r 关于实施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故确定折现率r为8。 11.9 采矿权权益系数K 本次评估矿种为煤矿,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要求,煤矿原矿的矿业权权益系数为3.5-4.5。鉴于本次评估矿山矿体埋藏中等;开采方式为平硐开拓;地质构造复杂、水文地质条件属裂隙简单类型、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中等类型、环境地质条件中等、属低瓦斯矿井。综合各项因素,本项目评估时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3.9。 12.评估假设 12.1市场供需水平保持相对稳定,产品价格及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在短期内保持稳定。 12.2矿山的采选以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技术水平为基础,其设计的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方案保持不变。 12.3委托评估涉及的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持续正常进行。 12.4产销均衡,即矿山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 13. 评估结果 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福建省永春县含春井田含春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103.5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零叁万伍仟贰佰元整。 新增资源储量(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占全矿山资源储量的105.95,本次评估确定“福建省永春县含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 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169.1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玖万壹仟捌佰元整。 14. 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14.1 评估结果有效期 本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8月31日。按现行规定,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本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本评估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果而给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4.2 评估基准日后调整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间,未发生影响评估结果的调整事项。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果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生产规模追加投资后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可以委托本项目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方法对原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本次评估所采用的资产价格标准或税费标准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可及时委托本项目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价值。 14.3其他责任划分 本公司只对本项目评估结果是否符合执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对资产定价决策负责,本项目评估结果是根据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而得出的非市场价格,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项目评估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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