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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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 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 鄂华地矿评报字[2013] 第48号 摘 要 评估机构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采矿权申请人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对象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目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有偿出让“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本项目评估即是为委托人提供该采矿权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价值咨询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3年8月31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涉及的主要参数储量评审基准日矿山保有无烟煤资源储量(122b)95.7万吨,新增资源储量122b67.76万吨(即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新增资源储量占全矿山资源储量的70.80;矿山评估利用资源储量95.7万吨,设计损失量10.2万吨,采矿回采率85,可采储量72.68万吨;储量备用系数1.5,生产能力6万吨/年,矿山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8.08年;销售价格405元/吨(不含税费),采矿权权益系数3.9,折现率8。 评估结果经估算,确定“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549.44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肆拾玖万肆仟肆佰元整。 新增资源储量(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占全矿山资源储量的70.80,本次评估确定“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389.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玖万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结果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和本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 0714-6263072 目 录 一、正文目录 1、评估机构1 2、评估委托人1 3、采矿权人1 4、评估目的2 5、评估对象和范围及有偿化处置情况2 6、评估基准日3 7、评估依据3 8、评估原则5 9、采矿权概况5 10、评估过程7 11、现场查看情况8 12、评估方法8 13、评估参数的选取与计算9 14、评估假设13 15、评估结果14 16、特别事项说明14 17、评估报告使用限制15 18、评估报告日15 19、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15 二、附表目录 附表1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16 附表2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计算表 17 三、附件目录均为复印件 附件一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3]第58号) 附件二 承诺书 附件三 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四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附件五 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附件六 评估人员自述材料 附件七 采矿许可证(证号3500000420035) 附件八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九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附件十〈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闽国土资储备案字[2011]12号)及评审意见书 附件十一 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开发利用方案 附件十二 永春县南湖煤矿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 附件十三 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山海天评报字[2003]第24号)(节选) 附件十四 永春县煤炭价格的认证报告 附件十五 永春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永春县11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上缴的说明” 附件十六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件十七 关于附件使用范围的声明 四、附图 1、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60号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平面图 12000 2、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62号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平面图 12000 3、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63号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平面图 12000 4、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64号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平面图 12000 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 共15页第16页 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 鄂华地矿评报字[2013] 第48号 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接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协议出让的“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进行了价值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了实地调查、收集资料,通过对获取的矿床地质、开发利用经济技术指标等信息的综合分析研究,确定了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经评定估算,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在2013年8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采矿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名 称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黄石市黄石大道954号(黄石港区总部经济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宏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22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420200020052730 2、评估委托人 评估委托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3、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000100006517 企业住所永春县下洋镇大荣村冷坑 法定代表人姓名郑国斌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煤的地下开采;煤炭生产等 4、评估目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有偿出让“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本项目评估即是为委托人提供该采矿权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价值咨询意见。 5、评估对象和范围及有偿化处置情况 5.1 评估对象和范围 5.1.1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5.1.2评估范围 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3500000420035;采矿权人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煤;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万吨/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4年4月至2012年10月;发证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由以下4个拐点圈定(1954年北京坐标系) ⑴.x2820720,y39596710;⑵.x2820126,y39596690; ⑶.x2820228,y39596355;⑷.x2820350,y39595915。 开采标高600~700m;矿区面积0.2304km2。 换算成1980年西安坐标系,由下列4个拐点圈定 ⑴.x2820666.94,y39596662.26;⑵.x2820072.93,y39596642.27; ⑶.x2820174.93,y39596307.26;⑷.x2820296.93,y39595867.26。 根据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3]第58号),本次评估范围为上述原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该矿山主井、副井及风井井口均在采矿许可证开采范围之外,为了解决该问题,矿山业主2011年提出扩大矿区范围。福建省197地质大队于2010年10月在扩大矿区范围进行了资源储量核实,编制了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通过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闽国土资储评字[2011]12号)。根据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煤炭资源储量均在原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拟扩大部分并无煤炭资源储量。评估人员也查阅了相关地质资料,认为本矿山煤炭资源储量均在原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因此,本次评估仍以福建省197地质大队于2010年10月提交的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闽国土资储评字[2011]12号)中的资源储量作为本次评估的主要依据。 5.2 有偿化处置情况 2003年3月,福建省泉州市煤炭学会对南湖煤矿的煤炭资源进行了核实,提交了永春县南湖煤矿(南湖井田)储量核实报告,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以闽国土资储审字〔2003〕35号文评审通过,确认矿区内保有煤炭资源储量CD级52.3万吨,其中C级33.4万吨、D级18.9万吨。2003年8月,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北京山海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矿山进行了价款评估,提交了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山海天评报字[2003]第024号),评估基准日2003年7月31日,评估利用资源储量CD级52.3万吨(资源储量类型相当于111b122b),评估采矿权价值21.64万元。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永春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采矿权价款上缴说明,上述采矿权价款已缴清。 6、评估基准日 根据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 30200-2008)和矿业权评估合同书,本采矿权评估项目的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3年8月31日。 评估报告中的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效标准。 7、评估依据 7.1 法规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改后颁布); 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 ⑶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 ⑷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 ⑸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⑹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⑺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808-2002); ⑻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⑼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CMV13051-2007); ⑽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J/T0215-2002); ⑾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 ⑿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7.2 行为、产权和取价等依据 ⑴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3]第58号); ⑵采矿许可证(证号3500000420035); ⑶福建省197地质大队编制的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0年10月); ⑷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闽国土资储评字[2011]12号〈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2011年2月17日); ⑸四川蓉鑫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开发利用方案(2011年2月) ⑹福建省矿业协会闽矿协煤审字[2011]009号永春县南湖煤矿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2011年3月); ⑺泉州市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证明(泉价认证[2012]15号、泉价认证[2013]24号); ⑻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山海天评报字[2003]第24号); ⑼ 永春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永春县11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上缴的说明”; ⑽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⑾〈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闽国土资储审[2007]12号); ⑿委托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评估人员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 8、评估原则 8.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可行性原则; 8.2遵循产权主体变动的原则; 8.3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8.4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的原则; 8.5遵守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地质勘探规范的原则; 8.6遵循采矿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 8.7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9、采矿权概况 因评估工作的需要,本章节内容摘自福建省197地质大队2010年10月编制的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9.1 矿区位置范围及交通 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行政区划隶属于永春县下洋镇大荣村管辖,位于永春县城295方向,直距约38km。 省道三明~郊尾公路及三泉高速由矿区东部经过,矿区有简易公路与其连接,距下洋火车站11km,交通方便。 9.2 矿区自然地理 矿区属低山剥蚀地貌,最高点海拔标高923m、最低点海拔标高625m,区内地表无大的水体。 9.3 以往地质工作简述 2003年,泉州市煤炭学会对该矿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以闽国土资储审〔2003〕35号文评审通过,截止2002年底保有无烟煤(122b)52.3万吨。 2007年6月,福建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编写了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以闽国土资储审〔2007〕12号文评审通过,截止2006年底保有无烟煤(122b)70.9万吨。 福建省197地质大队于2010年10月在本区开展了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编制了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通过了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 9.4 矿区开发现状 该矿井采用平硐开拓。2007年初至2009年底共动用资源储量5.8万吨,其中采出原煤量4.9万吨、损失量0.9万吨,回采率84。 9.5 矿区地质概况 9.5.1 地层 矿区含煤地层为二叠系下统童子岩组第一段(P1t1)。 9.5.2 构造 矿区总体构造形态为由轴向北北东、轴面向东南倾斜的5对小型背、向斜组成,褶曲幅度在40~90m之间。 区内主要断层F31大辗掩断层在矿井上部,F1正断层为矿区西部边界断层。 矿区内岩浆岩不发育。 矿区构造属复杂类(即三类)。 9.5.3 煤层地质特征 ⑴可采煤层 区内主要可采煤层有 59号煤层已基本采空。 60号煤层煤厚0.91~1.35m,平均厚1.16m,结构简单,属稳定可采煤层。 62号煤层煤厚0.63~1.05m,平均厚0.86m,结构简单,属较稳定可采煤层。 63号煤层煤厚0.33~1.13m,平均厚0.91m,结构复杂,属较稳定可采煤层。 64号煤层煤厚1.02~1.27m,平均厚1.17m,结构简单,属较稳定可采煤层。 ⑵煤质特征 煤层煤质均为中灰、特低硫、低磷(64号煤质为高磷)、中等发热量的无烟煤。 9.5.4 开采技术条件 ⑴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扩大范围后,所有井口标高(平硐)均高于标高631m,比最低点标高625m高出5m以上,地表无水体,无富水岩层。 矿区位置较高,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实测标高631m水平矿坑涌水量正常为41.189m3/h。 预测最大开采面积内标高600m水平矿坑涌水量 正常72.19m3/h、最大144.382m3/h。 ⑵矿区工程地质条件 煤层顶底板以细砂岩为主,稳固性较好,由于褶皱发育,岩石变形明显,因此井巷必须加强支护。 矿区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至中等类型。 ⑶矿区环境地质条件 矿井为低瓦斯矿,煤尘无爆炸危险,煤层无自燃倾向,地温正常,地表无地灾现象。 矿区环境地质质量属中等类型。 10、评估过程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评估的政策和法规规定,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我公司对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采矿权实施了如下评估程序 (1)接受委托阶段2013年9月30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委托本公司对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采矿权进行评估。 (2)现场查看阶段评估人员于2013年10月15日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采矿权进行现场查勘,查阅有关材料,征询、了解矿床地质勘查、矿山建设、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现场收集、调查与评估有关的地质资料、设计资料、财务资料等。 (3)评定估算阶段于2013年10月16 日~26日依据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确定评估方法为收入权益法,完成评定估算,具体步骤如下根据所收集的资料进行了归纳、整理,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调查有关矿产开发及销售市场,按照既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4)2013年10月底至11月底,泉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价格证明。 (5)提交报告阶段2013年12月1日~5日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评估报告书,经公司内部三级复核后,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书初稿、交换评估初步结果意见,在遵守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原则下,认真对待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并作出必要的修改。2012年12月6日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书。 11、现场查看情况 2013年10月15日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安排评估人员在南湖煤矿矿山负责人涂玉通等人带领下,对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现场进行了查看。 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行政区划隶属于永春县下洋镇大荣村管辖,省道三明~郊尾公路及三泉高速由矿区东部经过,矿区有简易公路与其连接,距下洋火车站11km,交通方便。矿区属低山剥蚀地貌。该矿井采用平硐开拓,但采矿许可证开采范围内没有适合的标高井口,故所有硐口均在采矿证界外标高631m至668m。该矿山已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2012年10月停产。 12、评估方法 本采矿权评估对象为生产矿山,储量规模、生产规模均为小型,根据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的规定,本项目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计算公式为 n P ∑[SIt 1i -t ]k t1 式中 P 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 年销售收入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3, ,n) n 评估计算年限 K 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矿业权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85号)文件要求,本次对未有偿化处置的新增资源储量的评估,先对矿山全部保有资源储量进行整体评估,再按评估利用新增资源储量所占比例进行价款分割,确定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 13、评估参数的选取与计算 本项目评估技术参数选取,主要依据福建省197地质大队2010年10月编制的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四川蓉鑫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2月编制的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委托方提供及评估人员掌握的其他资料。 2010年10月福建省197地质大队编制的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核实报告),以矿区以往地质资料为基础,结合实地地质调查和收集生产资料进行编制,基本查明了矿区范围内的地层、构造及含煤地层特征,基本查明了可采煤层层数、厚度及分布范围和煤质特征,论述了矿区开采技术条件;资源储量估算采用工业指标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估算资源储量方法恰当,估算参数的确定和资源量类型划分基本合理,结果基本可靠,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以闽国土资储评字[2011]12号文对该报告进行了确认,并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备案,可以作为评估的依据。 2011年2月四川蓉鑫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四川蓉鑫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是四川省建设厅确认的(证书编号A251005214)具有煤矿设计乙级资质的单位,开发利用方案是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等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的,根据矿山保有资源储量及资源禀赋,确定矿山年生产规模6万吨基本合适;设计采用地下开采方式,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开采,冒落法管理顶板,销售原煤(无烟煤),采矿方案、产品方案的设计符合矿山的实际情况。该开发利用方案通过福建省矿业协会评审通过(闽矿协煤审字[2011]009号),可以作为评估的依据。 13.1 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截止2009年12月31日,矿区范围内保有无烟煤资源储量(122b)95.7万吨。 2003年本矿山已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CD级52.3万吨(资源储量类型相当于111b122b),评估采矿权价值21.64万元,价款已经缴交。 根据2007年6月福建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编写的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闽国土资储审〔2007〕12号),本矿山2003~2006年动用四层煤层资源储量18.56万吨,采出原煤量15.8万吨、损失量2.76万吨,回采率85。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闽国土资储评字[2011]12号),2007年初至2009年底共动用资源储量5.8万吨,其中采出原煤量4.9万吨、损失量0.9万吨,回采率84。 综上,本矿山自2003年有偿化处置后,新增资源储量(即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122b)67.76万吨。新增资源储量的计算过程如下表。 单位万吨 项 目 资源储量类型 2003年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 2003年-2006年动用资源储量 2007年-2009年底动用资源储量 2009年底保有资源储量 新增资源储量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 (111b122b) 52.3 18.56 5.8 95.7 67.76 由于本次仅委托评估矿山新增资源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至评估基准日2013年8月31日动用储量的多少,不影响矿山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的计算,对评估结果影响小,可忽略不计,因此不予考虑。本次将储量核实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作为评估基准日2013年8月31日矿山保有资源储量。 13.2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经济基础储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因此,本次评估矿山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95.7万吨,新增资源储量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67.76万吨。新增资源储量约占全矿山资源储量的70.80(=67.7695.7)。 13.3 采矿方案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矿山仍然采用地下开采,平硐开拓,采用走向长壁工作面后退式采煤法,冒落法管理顶板,采用并列式通风系统,抽出式通风。本项目评估人员分析矿体赋存特征和地形地貌以及开采技术条件后,认同这一方案。 13.4 产品方案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实际,本次评估确定产品方案为原煤。 13.5 设计损失、采矿回收率、储量备用系数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井田境界煤柱、断层煤柱、老窑防水煤柱、河流保护煤柱等永久煤柱损失量10.2万吨,井巷保安煤柱0万吨,因此本次评估确定矿井设计损失为10.2万吨。 本矿山可采煤层均为薄煤层,开发利用方案确定采矿回采率为85,设计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本次评估确定采矿回采率为85。 本煤矿采用地下开采,构造复杂,煤层较稳定,开采技术条件中等,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确定储量备用系数取1.5。 13.6 可采储量 本矿山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95.7万吨,设计损失10.2万吨,采矿回采率85,经计算,矿山保有无烟煤资源储量的可采储量为72.68万吨。 可采储量计算过程如下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95.7-10.2)85 =72.68万吨 13.7 生产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对拟建、在建和改扩建项目的采矿权评估,应依据审批或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管理部门核准生产能力文件等确定生产能力。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矿山设计生产规模6万吨/年,本次评估确定该矿山生产规模为6万吨/年。 按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规定,煤矿的矿山服务年限T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能力; K储量备用系数。 T=72.68(61.5) ≈8.08(年) 根据公式和有关参数计算,该矿山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为8.08年(约8年1个月。故本次评估计算年限为8.08年,即自2013年9月至2021年9月。 矿山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计算过程参见附表2。 13.8 年销售收入 13.8.1 产品价格 依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本次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确定为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⑴根据泉州市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证明(泉价认证[2012]15号),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永春县统煤(发热量约5000大卡)的坑口交易平均价格(不含税、规费)如下 2010年1月至12月为 360~460元/吨; 2011年1月至12月为 400~500元/吨; 2012年1月至9月为340~440元/吨。 根据泉州市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证明(泉价认证[2013]24号),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永春县统煤(发热量约5000大卡)的坑口交易平均价格(不含税、规费)如下 2012年9月至12月为 420~440元/吨; 2013年1月至8月为340~420元/吨。 经计算,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永春县统煤的坑口交易平均价格405元/吨。 ⑵评估人员通过收集永春县煤矿煤炭生产销售情况,认为永春县近年来煤炭销售价格走势基本与上述价格证明一致,根据煤炭质量的差异,近三年来统煤(发热量5000大卡左右)平均销售价格370-420元/吨(不含增值税)。 ⑶考虑到该矿山煤质一般,结合目前当地市场情况和周边矿山的实际销售情况,本次评估确定该矿山原煤坑口平均销售价格为405元/吨(不含税费)。 13.8.2 年销售收入 正常生产年份的销售收入计算过程如下 年销售收入年原煤产量原煤销售单价 13.9 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的规定,煤炭采矿权权益系数(原矿)为3.5~4.5。本矿山属地下开采,平硐开拓,矿区构造复杂,开采技术条件中等的矿床,煤层较稳定,属低瓦斯矿井,根据矿山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3.9。 13.10 折现率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折现率采用统一的折现率,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对矿业权出让等法定评估项目的评估,其折现率由国土资源部发布具体折现率标准,根据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且矿业权价款未处置的矿业权转让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故本项目评估折现率采用8。 14、评估假设 本报告所称采矿权评估值是基于所列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下列基本假设而提出的公允价值意见 (1)所遵循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所遵循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采选技术和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2)在矿山开发收益期内有关价格、成本费用、税率及利率因素在正常范围内变动; (3)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4)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且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条件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若当前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若用于其他评估目的时,该评估结果无效。 15、评估结果 经估算,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549.44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肆拾玖万肆仟肆佰元整。 新增资源储量(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占全矿山资源储量的70.80,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389.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玖万元整。 评估计算过程参见附表1。 16、特别事项说明 ⑴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本次评估在评估基准日后出具评估报告日期之前未发生重大事项。 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果。若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储量等数量发生变化,在实际作价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采矿权价值进行相应调整;当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而对采矿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评估价值。 ⑵ 本次评估结果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本公司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方及采矿权受让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⑶ 评估工作中委托方及采矿权受让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产权证明、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并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是报告使用者的责任。 ⑸ 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⑹本评估报告书含有附表、附件,附表及附件构成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⑺ 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7、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⑴按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果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自评估报告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如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⑵本评估报告书仅供委托方用于此次评估所涉及的特定评估目的和报送评估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评估报告和检查评估工作之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18、评估报告日 二O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19、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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