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国家出资勘查部分)探矿权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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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 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 探矿权评估报告 中宝信矿评报字[2013] 第185号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45号世纪兴源大厦6层 电话(010)84898849 传真(010)84898490 邮政编码100029 E-mail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 - 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 探矿权评估报告 摘 要 中宝信矿评报字[2013] 第185号 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欲了解项目的全面情况,请阅读本评估报告全文。 评估对象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 评估委托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评估机构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办理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价款处置事宜,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本项目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处置“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价款提供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 评估日期2013年10月9日至2014年9月24日。 评估方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勘查空白区) 评估主要参数该探矿权未占用国家出资地质勘查的矿产资源,没有评估参数。 评估结论本公司在尽职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的基础上,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200-2008)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要求,确定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未占用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矿产地。即在该探矿权范围内国家出资勘查部分未形成探矿权价值。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本评估报告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本评估报告包括若干评估假设、特别事项说明及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提请报告使用者认真阅读报告全文。 (此页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颜晓艳 项目负责人王常发 报告复核人廖玉芝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 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 探矿权评估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报告正文 1.评估机构1 2.评估委托人1 3.评估目的1 4.评估对象和范围1 5.评估基准日2 6.评估依据3 7.评估原则4 8.矿产资源勘查概况4 9.评估实施过程5 10.评估方法5 11 评估参数选取6 12.评估结论7 13.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说明7 14.特别事项说明7 15.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8 16.评估报告日8 17.评估人员9 第二部分报告附件 附件1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附件2 矿业权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3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附件4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附件5 矿业权评估师及评估人员的自述材料 附件6 广西冶金地质勘探公司二七〇队1971年12月编制的广西罗城县田朋地区铜镍矿床地质评价报告;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 - 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 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 探矿权评估报告 中宝信矿评报字[2013]第185号 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根据探矿权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年8月)、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中的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进行价款处置的“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与询证,并对该探矿权在2013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做出了反映。现将该探矿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45号世纪兴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颜晓艳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110000004583214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1999]006号 2.评估委托人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评估目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办理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价款处置事宜,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本项目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处置“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价款提供参考意见。 4.评估对象和范围 4.1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 4.2评估范围 依据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订的桂国土资矿评合字[2013]第35号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勘查区由14个拐点圈定。具体拐点坐标如下 序号 东经 北纬 序号 东经 北纬 1 10839′00″ 2501′30″ 4 10841′15″ 2500′49″ 2 10840′52″ 2501′30″ 5 10841′15″ 2500′15″ 3 10840′52″ 2500′49″ 6 10839′00″ 2500′15″ 主区域 7 10840′21″ 2501′15″ 9 10840′46″ 2500′53″ 8 10840′46″ 2501′15″ 10 10840′21″ 2500′49″ 扣除区域一 11 10840′23″ 2500′41″ 13 10840′34″ 2500′35″ 12 10840′34″ 2500′41″ 14 10840′23″ 2500′35″ 扣除区域二 委托评估范围如下图 4.3探矿权历史沿革 该探矿权为已设探矿权,探矿权人无法提供该探矿权历史沿革情况。 4.4探矿权评估史 该探矿权以往未进行过价款评估。 据了解,该探矿权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权,矿业权权属未发现争议。 5.评估基准日 依据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本项目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3年12月31日。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评估值为评估基准日的时点有效价值。 选取2013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是根据委托方要求。 6.评估依据 6.1 1996年8月29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2 国务院1994年第15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6.3 国务院1998年第24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6.4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6.5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号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6.6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1]40号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6.7国土资发[2008]181号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6.8国土资发[2008]182号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6.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6.1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8月发布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6.11 DZ/T0214-2002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 6.12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1号)关于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确定〉; 6.13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公告; 6.14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5号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年8月); 6.15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的公告; 6.16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6号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6.17中国地质调查局2009年10月发布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 6.18桂国土资矿评合字[2013]第35号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6.19 广西冶金地质勘探公司二七〇队1971年12月编制的广西罗城县田朋地区铜镍矿床地质评价报告; 6.20 评估人员收集的其它有关资料。 7.评估原则 7.1 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 7.2 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和财务制度的原则; 7.3 预期收益原则; 7.4 替代原则; 7.5 效用原则和贡献原则; 7.6 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 7.7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原则; 7.8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原则。 8.矿产资源勘查概况 8.1勘查区位置和交通 勘查区位于九万大山南麓、县城西北部,乡府驻地宝坛街,距县城61千米,交通尚属方便。 8.2勘查区自然地理概况 矿区主要为碎屑岩区,周围为岩溶区,属中低山;水系呈树枝状分布,总体自北向南流,浮土覆盖严重,基岩露头稀少;矿区属亚热带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均气温18℃21℃,年均降水量1461.4毫米,区内居民以壮族为主,经济较落后,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种植水稻、玉米和八角,少数从事矿产开发。 8.3地质工作概况 1971年,广西冶金地质勘探公司二七〇队在该地区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于1971年12月编写了广西罗城县田朋地区铜镍矿床地质评价报告,报告提交矿石量98万吨,镍金属量3476吨、铜金属量1920吨,钴金属量193吨。 8.4勘查区地质概况 该区熔离型硫化铜、镍矿床赋存在四堡期辉长岩相分美的底部纡闪石化辉石岩中。分布在倒转背斜两翼,而以南翼出露较好,层位稳定,从北西向南东晨布约10千米,但由于受后期断层及火成岩活动的破坏而被分割成数段。 8.5勘查区现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挂牌出让该探矿权,该探矿权因涉及国家出资,需要处置其探矿权价款。 9.评估实施过程 9.1 2013年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本公司对拟挂牌出让的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我公司接受委托,并组成评估专家小组; 9.2 2013年10月10日至15日,评估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了解待评估探矿权的情况,分析、归纳资料,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 9.3 2013年10月16日至11月18日,确定评估方案,选取评估参数,进行探矿权评估; 9.4 2013年11月19日,提出评估报告初稿,由公司内部人员三级复核; 9.5 2013年11月20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评估报告。 9.6 2014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了关于未备案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修改建议的函。 9.7 2014年7月12日至17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修改意见,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 9.8 2014年7月18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修改后评估报告。 9.9 2014年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再次对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9.10 2014年9月19日至9月22日,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 9.11 2014年9月2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修改后评估报告。 10.评估方法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年8月),探矿权评估可选用市场途径、收益途径和成本途径的多种方法。 评估人员将广西冶金地质勘探公司二七〇队1971年12月编制的广西罗城县田朋地区铜镍矿床地质评价报告中评估范围勘查程度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标准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勘查区内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工作大致了解该区的地层、构造等特征,经对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该勘查区工作程度为预查阶段。 鉴于国家出资勘查程度低,投入少量工作,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很有限,找到有用元素富集的地质体的前景尚不明朗,因此无法采用收益途径进行评估;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不能体现该探矿权目前市场价值;采用市场途径评估时,由于未能收集到可作类比分析的相似探矿权案例,可比销售法也难以采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 -2008、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300-2008以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以下简称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本项目评估确定选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其计算公式 P=SPa1 式中P 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S 评估对象勘查区面积; Pa1 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 11 评估参数选取 我公司评估人员赴广西地质资料馆对该报告进行调阅收集,根据广西地质资料馆的规定,涉密的附图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评估人员在广西地质资料馆借阅了该报告,在广西地质资料馆对评估范围内的工作量进行了核实,并复制了部分报告文字及附图,广西冶金地质勘探公司二七〇队1971年12月编制的广西罗城县田朋地区铜镍矿床地质评价报告,完成直接工作量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完成工作量 备注 1 钻探 米 3710.58 2 坑探 米 186.82 3 槽探 立方米 8511 4 井探 米 6 石方 立方米 1910 评估人员在广西地质资料馆将本次评估范围坐标落入该报告相关图件中,经对照该报告相关图件可以看出,该报告完成的上述工作量及提交资源储量均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 综上所述,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没有前期工作量等评估参数可供利用,本次评估就此终结,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未占用国家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 12.评估结论 本公司在尽职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的基础上,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200-2008)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要求,确定广西罗城县宝坛乡五指山铅锌矿详查探矿权未占用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矿产地。即在该探矿权范围内国家出资勘查部分未形成探矿权价值。 13.评估基准日后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委托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等。评估基准日后出具评估报告日期之前未发生影响委估探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委估探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报告。评估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探矿权评估价值。 14.特别事项说明 14.1本次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本公司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工作人员与评估委托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14.2评估委托人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4.3本评估报告书含有附表、附件,附表、附件构成本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 14.5本次评估以广西冶金地质勘探公司二七〇队1971年12月编制的广西罗城县田朋地区铜镍矿床地质评价报告为基础资料,并在进行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定估算,未考虑是否有其它的探矿及采矿活动对此勘查项目评估结果的影响。 15.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5.1本评估报告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15.2本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 15.3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委托人了解评估的有关事宜并报送评估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评估报告和检查评估工作之用。正确理解并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是评估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15.4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评估委托人所有。 15.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项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15.6本评估报告书的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6.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2014年9月24日。 17.评估人员 法定代表人颜晓艳 项目负责人王常发 报告复核人廖玉芝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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